2023-03-12 4
导读:10多年前,他还是一名中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一次秋游中,被另一名同学手持的猎枪误伤。10多年后,他的伤复发,将母校和肇事者以及当时带队的两名老师告上法庭,索赔近5万元。案件已立案多时,索赔能否兑现,敬请关注今日《以案说法》——
□早报记者黄敦亮实习记者郭世炎
案例回放:
带枪旅行玩散弹枪走火了。
没人预料到会发生什么。1990年9月,原告华洛(化名)在被告安溪一中(以下简称一中)读高二。那年10月31日,某中学组织全体学生秋游。这所中学的老师蔡禾(化名)和蔡芳(化名)带着猎枪上山了。
午饭时,(化名)玩枪,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猎枪意外走火,子弹击中,子弹(金属物)进入并留在罗 的身体。罗受伤后,于当年11月12日经医院检查,发现左手软组织内遗留有10余个金属颗粒。
我以为是小事一桩,没什么大不了的。谁会想到华洛 她的病情复发了。去年,华洛受伤复发后住院接受手术。经检查,在他的左手和四肢发现了140多颗金属子弹。经过5次手术,共取出留在左手掌的37颗子弹,花费医疗费近1.3万元。出院后,医生建议他休息3个月,等身体恢复正常后再取出异物。
学生起诉,学校老师和学生一起起诉
且不说医药费,还要休息几个月,这对华洛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于是在今年1月12日,他将某中学、蔡贺、蔡芳、林兵诉至安溪法院,向四被告索赔各项损失共计近5万元。
安溪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需赔偿华洛32000余元,其中蔡贺和蔡芳各承担50%,某中学和林兵分别承担30%和20%。
四被告不服,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美国法院。
蔡和、蔡芳上诉称自己没有过错,携带是履行学校的职责;林兵开枪打伤了人,所以他应该负主要责任。
某中学上诉称,蔡禾、蔡芳、林兵构成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蔡河、和某中学也认为,事发至今已过了这么久,罗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泉州中院终审判决。;美国法院维持原判。
专家评论:
此案有三个焦点:蔡与李是否有染;;持枪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华洛10多年后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林兵开枪时还是未成年人,但现在他已经18岁了。他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吗?
还想打鸟防野生动物吗?私人的
上诉人蔡亮辩称,某中学组织秋游时,为了防止野生动物的侵害,以 "杀恶 "按照当地民俗,学校老师轮流带猎枪到秋游现场,所以两上诉人带枪是为了履行一所中学的职责。某中学对此不认可,学校也没有要求两上诉人携带。此外,在华洛 在一审中,蔡和明确表示,他们和携带是为了猎鸟。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是 "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该认为这两个蔡 美国人在秋游时私下携带。
15年后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规定: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美国法院是2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可以对其提起诉讼。;美国法院不会保护他们。 "第168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市最高 美国法院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伤情,经检查确认并证明为侵权所致的,从确诊伤情之日起计算。 "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指派老师带华洛去医院和私人治疗,治疗费用由学校提供。当时当事人和医生都认为他已经痊愈了。华洛因病去医院治疗,取出了子弹。各方对华洛此次行动中取出的是十多年前在林兵被猎枪击中后留下的没有异议。因此,华洛 s要求赔偿这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应从2004年8月他接受治疗的时间开始计算。他于2005年1月12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当时,现在已成年,我该负责吗?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市最高法院。;美国法院规定: "如果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林兵在持枪误伤他人时是在限制民事行为人,但在本案起诉时已年满18周岁,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所以法院判他代替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为什么学校和枪击学生也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蔡蔡 被告携带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但本案上诉人A中学在组织学生时未尽到管理责任。;秋游。他没有阻止他的老师携带猎枪,而是在途中将枪用作旗杆,导致未成年的林兵开枪打伤了华洛。他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涉及的学生安全事故,是指学生因接受教育而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伤亡事故。事件。其范围包括在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中,以及在以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为目的的交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据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责任。作为教师,蔡亮在秋游时擅自携带猎枪,疏于管控。他对事故有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事发时,林兵作为具有一定辨认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玩枪的危险性,虽然散弹枪是作为学校秋游的旗杆使用的。因此,林兵在事故中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陈,闵怡婷;;s法院)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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