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8
会泽县匡镇中学初三学生李进在宿舍睡觉时从上铺跌落,致头部受伤,致重伤,六级残疾。为此,李进将学校告上法庭,理由是学校提供的睡床没有安全围栏,明显不安全。昨日,记者从会泽县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校方获赔12万元。
事故原因
李金元是会泽县矿山镇中学50班的一名学生。在11点钟。;钟2000年5月29日晚,李进在会泽县矿山镇中学301宿舍睡觉时,从所住的上铺跌落,致头部受伤。李进受伤后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2004年3月30日,李进 经云南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重伤。;美国法院,伤残等级被鉴定为6级。李进 s的伤情被医院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李进受伤后,保险公司向他赔付了部分意外医疗保险金。
事故发生后,李进认为,正是由于会泽县矿镇中学的管理疏忽,提供了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睡觉设施,导致其从床上摔下摔伤头部,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李金义将学校起诉至会泽县法院。
一审判决
会泽县法院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就读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即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校舍、设施和餐饮服务。会泽县矿镇中学作为一级教育机构,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设备设施,保证学生能够正常接受教育和管理。而会泽县矿镇中学对存在明显不安全隐患的学生疏于睡眠设施管理,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法定义务,导致学生从床上摔下造成受伤、重伤、6级残疾的严重后果。对此,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进头部受伤严重,对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劳动能力有限,严重阻碍了他今后的生活和学习,给他的心理感受、思想和行为带来了不应有的伤害,对李进 所以他应该得到一些精神上的补偿。
在此基础上,今年9月5日,会泽县法院判决李进 s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由会泽县矿镇中学赔偿,共计122161.51元。一审宣判后,会泽县矿镇中学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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