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8
法院网讯北京某高校在组织校外实习活动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该校一名学生在某医药公司实习期间从11米高的楼上坠下受重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学校应承担责任,并判令学校及医药公司支付学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9万元。
2004年9月,北京某大学学生杨光(化名)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制药公司实习。没想到,公司给他安排的实习任务是打扫屋顶的烟囱。工作前,公司没有给杨光任何安全教育,也没有给任何危险提示。杨光在四楼工作时,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踩到了照明板上,从11米高的楼顶摔了下来。经医院抢救,杨光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由于伤势严重,他在医院住了四个月,还留下了六级残疾,至今未能找到工作。为此,杨光起诉学校和医药公司,要求赔偿。
第一中级法院。;美国法院认为,杨光作为该校学生,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活动。虽然学校和制药公司约定由公司提供实习场所,组织教学并管理,但学生实习场所本身就是学校的一个组成部分 的教学内容,属于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教学设施。实习期间,学校疏于管理,未按约定安排巡逻教师及时巡逻,未及时发现和协调教学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在工作中受伤。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与医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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