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 ;学校nbsp 十种情况下 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br/

 2023-03-12    58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学校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哪些事故学校可以免修?外人潜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教师因其职责在课后对学生造成了精神和人身伤害。学校有责任吗?幼儿园、私塾、技校的学生出事了怎么办?《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很快将进行第二次审议。作为普通的老师、家长、律师、普通人,你怎么看待这个规定?昨日,省法制委员会。;美国国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就该条例草案举行了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22位自愿报名的主持人和40位出席公众的人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焦点一

学校是在推卸责任吗?

片面听证,学校是在推卸责任,学生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我觉得应该听听家长的意见!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温金凤虽然是法学专家,但她激动地表示,应该以家长的身份发言。 "条例(草案)的颁布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首先,个人相对于学生是弱势的,学生相对于老师是弱势的;第二个学生相对学校弱势,我们保护的弱势是年龄弱势,第三个是取证弱势。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在保护学生方面并不完善。;权益。 "由于激动,温教授的发言非常快,她的发言吸引了所有媒体的注意。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学校不能处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处理。在所有的事故中,我们都没有。;我看不出监护人的作用。学生本身就是弱者。在处理责任时,有一条法律是《卫报》所没有的。;这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弱者,尤其是中小学生。划分责任时,不清楚哪些责任是自己的。当我们规定强者处理责任时,它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 "

然后文教授对第21条提出质疑: "第21条说什么是与职务无关的活动是法律上的难题,比如上课时的行为,也就是说学校 与职务行为相关的过错行为? "

记者看了听证会。22个陈述者中,有12个和学校有关,没有一个是纯家长。对此,省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美国国会解释说,考虑到主讲人的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没有邀请纯家长,但 "哪个代表不是家长?他们是双重身份。 "

刘爷爷在听证会上已经74岁了,但他也 "每一代的父母。 "在他来之前,他参观了学校,拜访了许多家长。 "我也来说几句家长的话。在学校可以免责的第七条,是学校外部突发、偶发性的侵害造成的,学校行为没有过错。可以免除责任,很多家长有意见,如果社会上的流氓来学校伤害孩子,是不是 学校不负责吗?是他们的门卫没锁门。还有第八免。在对抗性或危险性较大的运动或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没有任何过错 的行为,所以可以免责。哪个家长敢让孩子上体育课?敢让孩子参加运动会? "

焦点二:学校的事故学校负全责吗?

下课后,中学生李在教室的门框上做引体向上。尽管老师劝阻过他,说这样做很危险,他必须在单杠上做,但李没有这样做。;不要听。结果他摔倒在地,撞成脑震荡。它花了一万元。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应负全责。学校认为学生违反了校规,老师也进行了劝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耗时半年才解决问题。

这只是一个小案例。江苏有1100多万中小学生。近年来伤害事故逐年增多,各种诉讼牵扯了学校、学生、家长的大量精力。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的权威跟踪调查显示,每年有1.6万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死亡,4000万中小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最大的问题是,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学校和家长共同承担责任。

为了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草案列举了学校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十种情形,以及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形。对此,发言人中的学校代表表示支持。

"我们教育工作者欢迎这个规定,也很期待! "第一个发言的是区教育局副局长宋。他一上来就有点激动。三年来,区发生了20多起学生事故,有的死于体育课,也有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的处理短则一周,长则半年,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不管有没有责任都要花钱买平安,5万到1万不等。条例(草案)规定了各个方面。

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副校长、金陵中学河西分校副校长丛也表示,因为担心发生意外,学校现在根本不敢带学生外出,春秋郊游只能在南京进行,甚至可以在校内进行,不能进行就不进行了。立法后,只要学校尽到责任,就可以多开展课外活动,这对素质教育非常有利。

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孩子到了学校,学校有监护权吗?拉萨路小学校长周荣华认为,一些家长认为把学生送到学校后学生的监护权被转移到学校。如果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该由学校承担。 "我认为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纳入条例。教育部学生计划第7条作出了这一规定,这是确定责任的基本前提。 "

焦点3

学校对老师有责任吗?;课后伤害学生?

根据《条例(草案)》,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负有法律责任。不过,昨天有很多代表提出,教育推广活动也应该纳入条例的范围。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教授温金峰从法律角度和家长 观点。他认为 的范围教育活动时段及时间应该扩大,既要保障教育时间,也要有其他时间,比如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夏令营。

南京市社科院社会所所长陈如也认为,对于学前教育中的学龄前儿童,儿童 ■宫和青少年科技中心应参照本条例(草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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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代表还考虑了学校是否应该为校外教师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教育活动和。比如家访期间或者课后,利用身份实施淫秽行为或者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按照 "无论是学校 员工的过错行为与工作行为有关在条例(草案)中。毕竟学校有责任查老师。

焦点4

学校责任险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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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谁来出?转移风险的最佳是通过保险。在《条例》第36条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办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当公办学校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学校的赔偿金额时 的责任险,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适当补贴。 "昨天,代表们还讨论了一个关键问题,即谁来为学校责任险买单?

目前,我省只有苏州为所有中小学的全体学生购买了学校责任险。据PICC江苏分公司徐莉介绍,目前全省中小学生每年投保600万元,但保险公司实际赔付数字大于此,这两个数字在苏州持平。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目前我省其他城市的家长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保险。有些家长认为学校有拿回扣的嫌疑,所以不 我不想买保险。

昨天,许多代表建议 "省负责全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筹实施,并统一组织缴纳保险费用。 "南京晓庄学院教授严认为,义务教育经费由省统筹实施。所以学校责任险的费用也应该由省里统一执行。各区县财力不同。保险费用三元五元,保额不同。如果不统一,就会形成新的不平衡。我们也在河里。在江苏省,中小学生受到的伤害赔偿也应该是公平均衡的。

拉萨路小学校长周荣华认为 "学校赞助者和应办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险,其中全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全省统一办理并缴纳保险费,其他学校的保险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也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应对学生伤害事故。

然而,许多代表质疑公立学校的保险费由省里支付。 "江苏有70万非公办学校的学生,他们也是祖国的花朵,理应接受法律的阳光照射。 "南师大附中江宁分校校长陈这样描述。在他看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这方面是没有区别的,不应该仅仅因为是公办学校或者农民工子弟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就要付费。 "一个学生3块钱,70万孩子就是210万。希望大家都是平等的。 "

□新闻附件

学校在十种情况下免除责任。

(一)学生以自己的上学、放学、返校、放学;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尽到管理责任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入学校或者放学、放假后留校,学校行为没有过错的;

(四)学生有特殊体质和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按规定告知学校,学校难以知晓的;

(五)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无不当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违规行为造成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8)在对抗性或危险性较大的运动或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无不当;

(九)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生或监护人负责五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警告、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殊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异常,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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