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2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学校责任,即补充赔偿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中人身损害责任除了基本构成外,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二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没有过错的,不存在补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应当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关。如果没有关联性,就不应该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在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事故中主张的补充责任,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障责任未履行的补充责任原则。学校之所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学校在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使得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学校应为受害人向第三方索赔,不能承担风险责任。
引用法律
[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进一步阅读
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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