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3
在未成年学生对其他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应当对加害人的监护人的身份有准确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应将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仅是其法定代理人,也是损害赔偿义务人。如果不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可能会导致最终出现他不是案件当事人但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必然导致其诉讼权利被剥夺,使其无法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监护人已尽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以侵权人及其监护人为被告,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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