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儿童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3-03-12    35  

幼儿园儿童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遭受人身或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以琼中县为例。;美国法院 s受理此类案件为例,据法院司法统计,1998年至2003年6月,受理在校学生伤害赔偿案件12件,平均每年2件,约占平均受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数的6%。仅2002年1月至6月,中小学、幼儿园就发生了3起人身伤害或损害赔偿案件。因为涉嫌侵权,本该无忧无虑、健康快乐的中小学生或儿童成为被告,坐在被告席上,使幼小的身心承受着可能一辈子都难以抹去的心理负担,这对中小学生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所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学生在校伤害案件的几种主要类型

中小学生和在校寄宿、就读、学习或生活的儿童所遭受的伤害或损害,客观上是多种多样的,但在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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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群体之间的伤害。这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在校学生或幼儿园儿童之间玩耍、嬉戏、嬉闹、打架的过程中。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占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绝大多数。这种损害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2.破坏校园环境。即以校园环境为危害源或危害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寄宿制设施或文体教学设施,因校园的疏忽、不到位、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这类损害最突出的特点是损害的突发性和偶然性,客观因素突出。在主观因素上,主要表现为学校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

3.教学党的伤害。这种损害或伤害主要是指教师对学生或儿童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简单粗暴的方法或教师 在教学过程中或者在管理、惩戒学生过程中主动侵权的。这种伤害最常见的形式是老师 对学生的主动侵犯,如体罚、人身或人格攻击。这种侵权行为往往是教学方主动实施的,往往会对被侵权的学生和儿童造成身心两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往往是严重的。

4、教师 不当教学行为,在课堂教学中没有正确履行保护、监护职责而受到损害。这种情况指的是教师造成的损害。;教学行为不规范、安全缺陷与教师 未正确引导和履行保护、监护职责的。比如化学实验课,老师没有做好安全引导和保护,导致学生堕落。学习药物烧伤;再比如老师上体育课,学生因动作指导和安全防护不当摔倒,就是这样的伤害。

5.学校对学生和儿童造成的损害。;不履行监护责任。这种损害通常表现为来自校内或校外对学生和儿童的侵害。学校偷懒或者不尽力履行对学生的人身保护和监护责任,即不作为保护或监护,从而对学生和孩子造成损害。比如外人到校园打骂学生,学校未尽最大努力消除危害,履行监护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伤害,就属于这一类。

6.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犯罪对学生儿童造成的伤害。这类案件是指学校、幼儿园发生的故意伤害、过失等刑事案件对被害人(主要是学生、儿童)造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因为学校 监护不力,造成损害或伤害,学校往往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而被诉至法院,与刑事案件的被告共同承担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二,学生、儿童在学校、幼儿园期间与学校、幼儿园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学生与儿童在学校、幼儿园学习、寄宿或生活期间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这是审理学生、幼儿民事赔偿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幼儿的学生和家长与学校、幼儿园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通常的情况是学生和家长送幼儿到学校、幼儿园学习、食宿、生活,学校、幼儿园代为履行管理、监督、教育的义务,家长有义务支付学校、幼儿园的学杂费。由此,学生、幼儿家长、学校和幼儿园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可以界定如下:

1.学生、幼儿家长与学校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学生和幼儿在园登记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学生、幼儿家长、学校、幼儿园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监护的合同关系。学校、幼儿园向家长收取学费享有合同权利,学校、幼儿园则通过代为教育管理学生、儿童的履行监护教育义务。

3.学校和幼儿园的监护是暂时的、部分的、不完全的委托监护,即学校和幼儿园只履行部分的、暂时的、不完全的监护责任。

4.因学生、幼儿正常离开而导致学校、幼儿园监护责任中断、转移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学生、儿童离校回家的正常行为,会导致学校、幼儿园监护责任的中断,从而将监护责任转移到家长身上。

根据以上对法律特征的分析和界定,学生、儿童在学校、幼儿园学习、寄宿、生活期间与学校、园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概括为:家长与学校、园方之间的关系是不完整的。委托监护合同的法律关系。

学生 的法律分析和法律适用;;赔偿案件。

如上所述,学生 招生行为使学生、幼儿家长与学校、园方形成委托监护的民事合同关系。根据本合同的特点,我们从家长、学校和园方的权利义务方面作如下法律分析:

(1)父母 权利和义务。学生和幼儿一经注册,家长有权送其到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寄宿、学习和生活,并接受学校和园方的代理监护和教育;父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学费、杂费、生活费等费用,即支付合同的对价。此外,当学生和儿童因学校或幼儿园而正常放假时,他们将被及时运送,并接受从学校、园方到家长的监护转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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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和园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和园方的主要权利是:收取学费、杂费、生活费的权利,即接受合同对价的权利;行使教育、监督和惩戒学生的权利。学校和园方的主要义务是:监控学生和幼儿在学校、幼儿园学习、上课、寄宿、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文化知识教育。

在学校和园方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学校和园方的监护责任是不完全的、暂时的、局部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学生和幼儿家长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和园方,同时有义务协助学校和园方履行委托监护职责。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和现行的关于在校学生儿童伤害的立法,在审判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卫报和。;未成年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经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案第10条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 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代表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当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 "第22条 "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由于被监护人的需要。;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被代理人确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学校、幼儿园监护的临时性、局部性、不完全性特点,学生、幼儿园儿童民事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为:

1.以过错推定为基本归责原则,追究学校和园方的赔偿责任;

2.由于学校、幼儿园的监护具有局部性、不完全性和临时性,在确定责任分担时,以混合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幼儿的学生和家长根据学校、幼儿园的过错程度与学校、幼儿园共同承担责任;

3.在假期学生和孩子离校回家的情况下,学校和幼儿园的监护责任实际上发生了转移,即从学校和幼儿园转移到了家长身上。此时学校和园方都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但在非节假日期间,由于学校和园方监管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学生和幼儿违反学校和幼儿园管理规定,造成学生和幼儿非正常离校,在学校和园方之外受到侵害的损害。学校和园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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