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9
学生在校赔偿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法律适用
如上所述,学生 即使学生、幼儿家长与学校、园方形成委托监护的民事合同关系,招生行为也成立。根据这份合同的特点,我们可以从这份合同的内容,即家长、学校和园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如下法律分析:
(1)父母 权利和义务:学生和儿童一注册入学,家长就有权送其到学校和幼儿园接受教育、寄宿、学习和生活,并接受学校和幼儿园的代理监护和教育;父母 主要义务是:支付学费、杂费、生活费等费用,即支付合同的对价。此外,学生、幼儿因学校、幼儿园正常放假时,有义务及时接送学生、幼儿,接受学校、园方将监护权移交给家长。
(2)学校和园方的权利义务:学校和园方的主要权利是:收取学费、杂费、生活费的权利,即接受合同对价的权利;履行对学生的教育权、监督权和惩戒权。学校和幼儿园的主要义务是:监管学生和幼儿园在学习、上课、寄宿、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文化知识传递教育。
在学校和园方履行监护的过程中,学校和园方的责任是不完全的,具有临时性和局部性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学生和幼儿家长将部分监护委托给学校和园方,同时有义务协助学校和园方履行委托监护。
根据上述对法律的分析和现行立法对在校学生、儿童致害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审理在校学生、儿童致害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法》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卫报和。;未成年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代表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代表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第22条 "监护人可以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其他人。监护人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确实对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学校、幼儿园监护暂时性、局部性、不完全性的特点,学校、幼儿园学生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原则是:
1?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追究学校和园方的赔偿责任;
2?由于学校、幼儿园的监护具有局部性、不完全性和临时性,在确定责任分担时,以混合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由学生、幼儿家长、学校、幼儿园根据学校、幼儿园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3?在学生和孩子放假放学回家的情况下,学校和幼儿园的监护责任实际上发生了转移,即从学校和幼儿园转移到了家长身上。此时学校和园方都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但在非节假日假期,由于学校和园方监管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学生和幼儿违反学校和幼儿园管理规定,导致学生和幼儿非正常离校,在学校和园方之外受到侵害。学校和园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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