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0
食堂设在学校内部,学校有义务管理,并要求食堂 的饮食符合卫生条件。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食堂是实际侵权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参考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该商品或者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其扶养的人必需的自救器具、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6条
[2]《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3]《消费者权益保》
[4]《消费者权益保》第41条
[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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