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外溺水 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2023-03-12    69  

案例回放

小明(化名)生前是一所小学的学生。去年9月15日,他趁老师不注意偷偷溜出教室,然后离开有围墙和铁门围着的学校,在村里一个自然冲刷的水窝里游泳时溺水身亡。他当时6岁。

学生在校外溺水 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属于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经过调查,证实当老师找到小明 的座位空着,他没有 没有找也没有问,也没有向校领导汇报。而且学校虽然有铁门,但是门口没有人看守,铁门也没有上锁,学生可以随意进出学校,导致小明在上课时间离开学校没有人知道。

小明 s的父母认为,他的儿子溺水是因为该小学的教职员工未尽到监管职责,因此他们向禹州法院起诉,要求该小学和当地教育局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课间学生外出死亡,学校有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在学生的责任中 伤害事故,学校的程度的过错不再影响责任范围,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除非有过错相抵等特殊情况。

"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 s对小明的责任不再是监护责任,而是基于教育关系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上课时间离开有围墙和铁门围着的学校,到村里的水窝游泳,溺水身亡。第一,老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二是学校疏于安保。学生期间。;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中,学校应该采用 "门到门 "规律(即学生进校门到出校门的时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存在过错,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法院随后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学校损害赔偿与人身伤害赔偿

引用法律

[1]《侵权责任法》第38条

学生在校外溺水 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属于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2张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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