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2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0周岁的儿童在幼儿园或者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简单的两句话,怎么能概括现实生活中五花八门的社会生活?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法》第38条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正确适用该条款确定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的四种情形。
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时可能会受到人身伤害,这意味着儿童 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受到非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致命后果和其他损害,一般包括四种情形。
1.儿童因教育机构的疏忽而遭受人身伤害。因教育机构过错未及时发现应当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的,发生儿童伤害事故。此时,即使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两者责任并行,不能因为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2.儿童 的人身伤害是由员工造成的。;的意图。常见的情况是老师和工作人员打孩子,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3.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伤害。因为许多孩子不到10岁,他们可以 我完全不理解他们行为的后果。所以经常会发生一个孩子推倒另一个孩子,划伤另一个孩子,有时甚至会导致另一个孩子残疾。当然,孩子们在游戏中也经常受伤致残。
4.儿童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也无过失,通常可以免责,除非法律有例外。
二,教育机构的定义
这里的教育机构包括、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公办小学或民办小学,以及向儿童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机构,如举办音乐班、美术班、奥数班、外语班等面向儿童的培训班。
第三,范围 "生活和学习时期
在地域上,既包括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区域,也包括这些教育机构组织幼儿参观浏览、观看节目、运动会、夏令营、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场所及其经过的道路。
从时间上看,意味着父母及其代理人把孩子交给教育。从机构上来说,教育机构会把孩子交给监护人(包括家长和其他负责接送孩子的代理人),也就是说只要孩子在教育机构的管理之下,就要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
四、教育机构责任的性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包括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伤害他人。只要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其教育和管理义务,造成儿童伤害 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伤害是孩子造成的,孩子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更重要的是,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且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否则推定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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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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