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6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总的来说,学校成为被告的频率在增加,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率在上升。一些学校管理者采取封闭保守的教学策略来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利,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下一代的衰落的社会问题。;■综合素质。我国尚未颁布完整的、专门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法,零散的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完善。再加上司法水平参差不齐,必然导致司法不统一。为了公平合理地平衡赔偿责任,防止诉权的滥用,本文探讨了以下问题:实施基础义务教育的学校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也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有偿教学,尤其适用于具有营利性质的封闭式学校;确定学校是否存在主观过失,必须遵循法律的普遍性原则。第二,要防止外界对法官的不当干预;;的判断力。第三,要体现法理原则和法理精神。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积极性。全文8426字。
关键词:校园个人赔偿归责原则学校主观过错
以下文字:
首先,提出的问题
"现在,把他们关起来就行了。 "校长说。
"哪敢搞什么野外活动?如果稍有错误,告诉你没商量! "班主任摇了摇头。
"爬竿和单双杠尽量不让我们玩,打排球和羽毛球,打混合足球和蓝球比较少。 "学生抱怨道。
"校园墙壁、楼梯和管道上都增加了警告标志。 "父母很惊讶。
走在这个城市的中学校园里,单词 "如履薄冰突然出现在我脑海里。学校 美国人被食物噎住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在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情况下,人们可以 不禁反思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问题。笔者在网上随便查了一下,看到了以下案例:
[案例1]
今年3月26日上午,被告汝南县第一高级中学正在进行百米赛跑训练,原告李在其中。听到铃声,李冲上前去,把同学们远远地甩在后面。在冲刺阶段,李转过头看着身后的同学。当他转身时,已经来不及了,被撞在了跑道缓冲段后面的围栏上。李被送到医院检查,确诊为肾挫伤。住院27天,花了9033.5元医药费。李出院后,双方一直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暑假过后,已进入大学的李委托父亲将母校汝南县第一高级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9033.5元等各项损失。11月2日,汝南县 美国法院主持了双方的调解。通过做工作,被告给了原告李经济上的帮助。在3000元的帮助下,李撤回了对母校的诉讼。
[案例2]
12岁的傅是进贤县五贤学校五年级的学生。今年5月17日上午,第二节课,傅 s班根据县教体局的安排从事公共教学活动。因为人太多坐不下,傅等十几名学生离开教室到学校厕所旁边打游戏。在跑步过程中,傅在转角处不小心被地上的水管绊倒,撞到了腹部。他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和外伤性脾破裂,他的脾脏在当天早上被手术切除。6月8日,傅将学校和县教体局告上法庭。校方辩称,学校搞的是开放式教学活动,所以安排部分学生离开教室,但没有具体说明让谁离开,而是花钱找人要求离开。此外,学校的水管铺设靠近地面的角落,所以学生通常不会 不要在那里玩,学校设施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受伤后,学校积极抢救,支付手术费6586元。
法院认为,被告组织公共教学活动没有过错,但对腾出座位让其自由玩耍的学生没有进行管理和引导,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这所学校的水管虽然位于角落,但都是在外,且高于正常地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学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警告或制止原告等人在此玩耍,故应对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原告 s总损失11.99万元,学校赔偿其60% 7.19万元。县教体局不承担责任。
据统计,有2亿多学生。;美国有13亿人口,其中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每年有14000多名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而受伤或死亡。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02年6月12日报道,大学生伤害案件的比例正以每年14%左右的速度增长。很多学校和老师不得不面对被自己学生起诉的尴尬局面。目前,校园伤害事故专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强化了学校的责任,学校败诉或部分败诉案件增多。在为法律能有效保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叫好的同时,我们是否意识到了学校的尴尬和无奈?面对法律的制裁,父母 质疑和铺天盖地的,以及一年多的经济赔偿金额,学校普遍感受到了压力。为了防止赔偿的人为扩大,合理平衡各方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笔者试就学校赔偿的相关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的赔偿责任。
二、学校赔偿的责任原则
归责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对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后,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这一基础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在民法理论中侵权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关于校园责任原则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过错推定,如德国、希腊和日本。二是立法不完善,如法国、比利时、意大利。 美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已经达成共识,即学校不是学生监护权的转移者,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争议,司法不统一。第一,存在过错时是适用有限赔偿原则还是无限赔偿原则。二是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是否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三,部分法官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对部分学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合理。
(一)关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限度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教第160条,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进行适当赔偿。 "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校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然而,由于诸如 "可以订购 "和 "适当的补偿 ",有人理解学校的赔偿是有限的:1。赔偿只给无行为能力的学生,视案件情况而定。损害后果恶劣的,如主观故意(如体罚学生)或重大过失,应判令;情节轻微,一般过失不判令的。2.认为学校只应适当赔偿,即限额赔偿而非全额赔偿。然而,在2003年12月29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刊登在最高 美国法院。第七条规定,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规定学校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人理解为学校尽可能承担更多的责任,不考虑其他因素,也就是所谓的全部赔偿原则: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论侵权人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分,都要根据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数额来确定赔偿范围。
笔笔者认为,全部赔偿原则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判断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大小和程度时,可以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全额赔偿原则作为依据,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实行中小学义务教育,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义务教育范围内不收学费,只收杂费和借读费。因此,义务教育范围内的教育服务合同基本上是免费的,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缴纳的各种费用显然不包括学生 人身伤害赔偿费用。同时,国家鼓励民办教育弥补公办教育的不足。目前民办教育收取一定的学费,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是有偿的。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责任比无偿合同的债务人的责任更重。因此,建议对法律的补充规定区别对待:学校、社会力量或者民办有偿学校管理未满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般适用全额赔偿原则。全额赔偿原则适用于学校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学校组织教学、社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部分补偿原则一般适用于管理10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学校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部分赔偿原则只适用于管理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大学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原因是:
1.收取高额费用的学校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是因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伦理基础源于义务主体可以从其造成的危害中获得相对丰富的利益,因此应当对行为人施加财产义务。设立危险源行为中的获得程度与其责任成正比,即其收益越高,其相应的安全责任越大。《教育法》规定,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为非营利性组织,主要依靠国家拨付教育经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因此,学校在过错前提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有限的,即只有存在重大过错才能进行赔偿。而付费的民办学校应该承担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封闭式的寄宿制民办学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形成了委托关系,学校应承担 "委托 ",所以应当更加严厉地承担全面赔偿责任。如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结的张昭、汪志达与博文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张昭、将儿子张冲送至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博文学校,应认定父母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由此产生了学校对张冲 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因此,张冲被同校走读生董致伤残,博文学校应对张冲 的侵权与董 的无效监护。
2.针对不同的年龄组学生和学校都应承担不同程度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注意义务高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注意义务高于完全行为能力学生。由于成年学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相当的辨认能力,学校对成年学生应当承担的责任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行为能力有限的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其行为能力有所提高,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有限;对于幼儿园的孩子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的责任更为严格。为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造成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较大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学校存在主观故意过错,如体罚、羞辱学生等,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部分赔偿原则适用于混合过错或共同侵权案件。实践中,连带责任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正常情况下,学校 的行为和行为人 s的行为不构成无意义联系的共同侵权,因此不构成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共同侵权,就应该承担各自的责任。
(二)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如果被告能够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自己有过错,这是 "谁主张和提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确定了八类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学校设施设备不安全造成的伤害事故(如设施坠落、坠地等)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属于八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也适用于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这一特殊证明原则的确立应归功于被告 原告容易掌握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能力强,处于主动地位,而原告处于相对弱势的证明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被害人的立法目的。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往往难以准确描述事故。伤害发生在相对封闭的校园内,学生监护人不在现场。见证人往往只有同学和老师。知情证人往往因为与学校的管理关系而不愿意作证,或者因为单方面的影响而作证不客观。什么?;更有甚者,事件发生后,一些学校拒绝让学生家长和律师进入校园调查取证。如果他们仍然遵循 " "在这个特殊的案例中,一些法官让学校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学校能 t举证,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学校有过错,让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些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在校园伤害事故中,虽然学校、学生和家长都有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义务,但两者相比,学校预防具有更积极的意义。所以,如果学校不仅要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还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摆脱自身的赔偿责任,学校会采取更加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 "也有人认为,上述做法突破了立法的界限,于法无据。
笔者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不能确定举证责任的,由法院决定。;美国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和被告的利益。;提供证据的能力和其他因素。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是一般的侵权案件,但这类案件也有其特殊性。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法,零散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涉及具体的举证问题,可以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美国的举证责任分配符合规定。未成年人,尤其是10岁以下的儿童,显然处于举证的弱势地位。家长和学校的举证能力确实存在悬殊,家长举证困难。据此增加了学校的举证责任,学校对其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及其主张的免责承担举证责任,符合倒置原则确立的立法精神。我国《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47条也规定 "对事实的真实性或者举证责任的归属有疑问的,应当以不利于事实受益方的解决。 "。鉴于10-17岁学生具有一定的行为识别能力,也有利于学校有更多的精力教书育人,校园人身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也可以缩小到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从而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各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性公平分担损失的一项责任原则。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幸的损失,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化解社会风险。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些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如学生相互玩耍造成的伤害、学校安排的义务劳动中学生意外伤害等。目前关于校园伤害的法律法规没有确立学校的公平责任原则,部分法官适用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引起学校不满。一些学者也认为 "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让学校承担部分责任,既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倾斜性保护,也可以视为对学生因人身伤害事故而未能有效接受教育的一种经济补偿 "。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样,不能随意扩大。既然司法解释确定了学校 的民事责任是学校有过错,我们只能从过错的角度考虑。同时可以根据学校的类型进行特殊处理。如前所述,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公办学校大多依靠国家拨款,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损益平衡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强制学校赔偿损失。目前,我国付费教育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营利性私立学校、社区经营的学校和学校对学生有严格的义务 安全,所以建议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分担风险。在确定学校和学生的责任分担时,要考虑受害方的承受能力和学校的经济状况: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分担得多一些,经济条件差的一方分担得少一些。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防止该原则被滥用:一是不适用于事故。例如,学生 伤害是台风、雷击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与学校无关,伤害后果应由学生自己承担。第二,它不适用于学生造成的伤害。;自身原因。例如,一名学生在接到老师 s正常的批评教育,他不小心掉水里死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主动加害人,学生受到的伤害是其自身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学生既是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又是受害人,具有角色的双重性,应当对自己的伤害负责。给学生 其他行为造成的伤害,可能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学生受到来自校外的突然、意外的侵害,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则不宜将该原则适用于学校。
第三,把握确定学校主观过失的自由裁量权。
确立学校侵权责任,需要证明一般侵权行为具备四个要件:学校行为违法、损害结果发生、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存在主观过错。实践中最难判断的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强调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学校主观故意的存在是很容易区分的。如何判断主观过错的存在是一个难点,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学校争议最大的一点。
人类的规律都是用自然语言表达的,自然语言中的词有一个特点,就是词的意义和所指的对象在范围上既有相对确定性又有不确定性,在核心区有确定性,在边缘区也有确定性。不确定例如,诸如 等术语的含义是什么?"合理的关心和保护, "情节严重和 "明显不公平 "?有哪些行为是用来指?很难在可以包含在边界中的行为和必须排除的行为之间画出绝对准确的分界线。由于人类理性的边界,我们没有能力预测所有可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这些可能发生在什么样的生活场景中,每个生活场景中的利益可能涉及哪些可能的大大小小的价值目标,以及这些价值目标相互时如何选择和平衡。即使是已经准确表达的事实概念,在面对具体问题时,也存在以什么角度看待事实本身、如何评价和选择等问题。现行法律对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有许多笼统模糊的词语,如 "重大疏忽和过失, "合理的照顾范围和, "违反注意义务, "明显遗漏 "和 "可预见的范围和,所以法官可以 在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得不到准确的答案,这就要求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遵循普遍性
"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法官来执行,再学术再高尚的法典也不会有多大作用,但如果有一个好的法官来执行,即使法典或法令再不完美。 "个人因素在裁量中很重要。法官要克服个人好恶和偏见,加强法律素养和生活经验的积累,遵循法律的普遍性原则,努力客观、公正、全面地看待问题,不被事物的表象所迷惑,防止肤浅、片面的判断,不把校园生活中的意外事件当作学校的过失和侵权案件。他们不仅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还要遏制滥诉。
(二)防止外部干扰
一些法官与学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教学管理活动只要事件发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即判断学校有过错,大多是因为外界压力。所以要注意:第一,不要被当事人传染。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会受到当事人外貌、语言、举止的影响,出于同情、理解、愤慨的原因而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目前,大量的独生子女正在学校学习。他们是 "生命之源 "父母,他们被视为生命的延续,甚至是唯一的希望。当这些宝宝在学校受伤,和母校打官司的时候,法官要防止孩子被打残,要一脸可怜,要面对家长的伤心和愤怒,这样才能不客观公正的判断问题,保证判决结果的相对性,自由裁量权不能感情用事。第二,消除的影响和压力。当青少年在花季受伤时,当前的监督往往是 "片面 "因为同情弱者,给办案法官造成心理负担。这时,法官必须有适度的超然,以确保 "内心信念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3)把握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
一些法官缺乏法律理论知识,并且在他们的判决中一般陈述学校是 "教育不足、管理不善、监督不力或组织不力和 "未能充分注意其义务 "。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和公众来说都是没有说服力的。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学校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度。只有这样,才能恰当地平衡各种社会利益。《解释》只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提供了一个价值导向,即它应该在 "合理限度与,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在具体案例中补充。其判断标准应与办学性质和管理对象相适应。比如 amp的程度注意义务应根据学校招收学生的年龄进行区分,学生年龄越小,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越严格。与中学生相比,学校要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责任范围更广,注意义务更高。再比如,预见到可能性,从技术上防止或避免这种可能性,是不合理的。例如,在前两种情况下,学校通常可以 t预见到学生在比赛中会分心并冲出跑道,而不是幼儿园小朋友的学生可以 我无法想象在厕所旁边跑步和玩游戏。如果地面以上的水管在操场周围或学生经常进行体育活动或游乐的地方,应预见到学生在运动时会被水管绊倒,且原告已超过10岁,行为能力有限。以上案例都是学生造成的意外。;不注意自身安全,做出超出规范的不合理行为。笔者认为不足以认定学校存在主观过失。如果避险成本过高,显然是不合理的,比如校园内的树木被砍倒以避免碰撞,流经校园的河流被防护网覆盖,校园围墙被装上电网。如果需要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超出了常规,也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比如在操场和过道旁边的房屋砖墙上加弹性塑料面墙,用棉花包裹水管、扶梯、篮球架等。再比如学生之间的伤害,除非学校已经预见到了(比如老师看到或者听到了学生之间的激烈争吵)而没有行动,否则不宜推断学校有过错。再比如,校外第三人进入校园伤害学生。如果之前校园围墙基本完好,学校也按照制度进行了巡逻执勤,不应该认为学校存在管理疏漏。
据校方称,大多数伤害他人或爱 "事故和事故也是日常表达能力差,家教不严或者来自 "问题与挑战家庭。未成年人家里往往有多个成年监护人,难免不出意外。在一个教师管理几十个学生的校园里,在大多数公立学校里,低成本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对学校强加太多是不公平的。;学生的管理义务,以及 "有限公司 "对学校的合理关注有意或无意地延伸到 "无限 "。只要学校合理关注。义务,即使损害无法避免,学校仍应免责。
四。结论
我们不。;我不同意学校放弃一些适当的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被动地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做法圈养与野生动物教学。学校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教育下一代,让学生成为飞鹰。家长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重点和家长的义务,理性对待校园伤害。同时,要客观看待校园事件,不要推波助澜加深矛盾。法院应该坚持平等保护学生的政策。;身心健康和学校教学的司法秩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责任,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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