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伤害赔偿责任探析中小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2023-03-12    26  

学校的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已经越来越常见。如何界定公立学校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笔者认为全日制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应当以过错原则作为一般责任原则,以公平原则作为特殊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公立学校承担校园伤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中小学伤害赔偿责任探析中小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管理 调整 属于 法律百科 第1张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责任。此外,它需要演员的程度 以过失作为确定责任范围和形式的依据,贯彻了 "谁主张谁举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最高 美国法院规定,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完全有理由相信过错责任原则已经在确立。;美国民法作为学校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即在考虑学校是否应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时,以学校及其教师是否有过错为主要衡量标准,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公立学校以公平原则为特殊。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发生时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会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赔偿的一种责任原则 根据公平的概念,当事人将合理地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起源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责任和他人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侧重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利益,并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无辜加害人的损失可以公平分担。这一原则实际上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相结合的产物,对当事人起到抚慰作用。那么,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承担公平责任?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既不能完全肯定,也不能完全否定。既要维护学校作为社会公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又要注重有效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学生在学校依法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受到无过错因素的损害,不在无过错责任调整范围内,不能依据过错责任的规定得到救济时,可以考虑公平责任,因为学生在这里受到损害是为了学校的利益或者评论员说学校是这次活动的受益者。此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和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但切不可一概而论,一定要慎用,切不可滥用。也就是说,只要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无论何种情况,即使学校没有过错,也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否则会在审判实践中造成无穷的危害,民事责任中最重要的过错责任原则也会在法理上产生混乱。因此,公平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界定其范围。作者认为,学校 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社会公益活动等活动中因无过错因素造成的伤害。如果伤害不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课间、课后等自由活动,学校在这方面没有过错,学校不会承担公平责任,当然也不承担过错责任。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时,首先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责任。只有当我们可以 不能根据过错和过失来确定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公立学校的校园伤害事故责任。

中小学伤害赔偿责任探析中小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管理 调整 属于 法律百科 第2张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如何都应承担责任。在无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的基本要素。;的责任。只要行为人与被行为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行为人将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辩称自己主观上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主张,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理由是学校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且他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21条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规定,推断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观点也是没有根据的。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的范围。就校园伤害事故而言,其性质应是典型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办学活动显然不属于高风险类型的工作或职业。因此,没有理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推荐阅读:学校损害动物损害赔偿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6条

[2]《民法通则》第121条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进一步阅读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作用

裁判 对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思考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014.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