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责任与责任 ;学校造成的损失 ;未能履行其义务

 2023-03-12    100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未尽到义务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应该对学生负责。;校园伤害取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是学校是否适当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首先,学校 对未成年学生的义务:

1.[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执行国家教育和教学标准的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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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3.【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当地人和。;县级以上定期检查学校建筑的安全;需要维修和改造的,及时维修和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4、《未成年人保》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设施和场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及时救助和妥善处理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校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发生事故,应当及时抢救,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条办学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和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差异,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时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二、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基于委托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机构。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基于对学校的特殊依赖,将学生委托给学校,学校作为家长的代理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从而与学生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管理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和引导进行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应该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期间,监护人的监护权不能自动转移到学校。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

注: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规定或者依法委托学校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

三。适用的估算原则:

义务教育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绝大多数是以国家出资为主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因为但不可能要求或规定此类学校对发生在校园内或教学过程中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同时是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与学生形成了法定的义务教育关系。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学校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这直接来源于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损害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学校的民事责任。

四、学校是否有过错:

1.第九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学习用品、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 ■治安、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关注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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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违反岗位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时,发现学生 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能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制止;

(十一)擅自离校等直接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被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致使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受到伤害的;(十二)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

(二)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和教师已经警告、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明知学生具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出现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已经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等消费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校外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学校免试: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尽到相应责任,不存在不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状态异常,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或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危险性体育竞赛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行为没有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

(一)发生在学生上学、放学、返校或者离校途中的;

(二)学生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放学后、节假日或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学生留校或自行上学的;

(四)其他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届学生 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法律的适用: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规定了事故及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赔偿、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内容。是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据。它只能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但这一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考作用。

2.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就法律适用所作的解释,对法院具有约束力。;案件的审理。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进行了类型化的尝试,为校园民事赔偿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参考。

浙江杭州律师林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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