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3
[摘要]:近年来,中小学安全事故频发。中小学是否有责任,如何确定赔偿份额,众说纷纭。中小学校是否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是否应该承担未成年学生的赔偿 伤病成了焦点。对此,笔者认为,中小学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只是教育教学过程中有限的保护责任,绝不等同于监护。因此,在处理中小学赔偿案件时,尤其是在确定学校 的责任,应从事故事实出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正确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从各方责任的不同来确定赔偿份额,而不是简单化。
[关键词]:赔偿责任义务教育
一.监护和监护人
(一)监护是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制度。它的建立是必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现权利。其次,被监护人缺乏成熟的认知能力,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经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同意,由其监护人或者他人实施。
(二)监护人监护人是依法享有监护并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的设立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 美国法律对监护人作了如下规定:1《民法通则》第16条明确规定了设立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2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是将未成年人的父母设置为监护人。认定其他监护人的条件是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 4其他监护人的范围及次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弟弟B、妹妹C的其他近亲属和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征得未成年人所在单位的同意。;的父母工作或居民 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居住的委员会。如果没有这样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所在的单位;;的父母属于或居民 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以其住所地为监护人。
第二,小学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小学和中学在法律上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
(1)依法设立监护人的前提。从《民法通则》确定的监护范围和顺序中,不难看出,监护人的认定取决于两个基本方面。首先,它是基于有一定血缘关系的未成年人的亲权和亲权。我们的国家 美国法律将监护人的顺序从未成年人的生身父母到祖父母至于兄弟姐妹等亲属,可以明显看出,是以未成年人的血亲、亲属关系为条件的。其次是基于与未成年人有财产关系的原则(特别是行政隶属关系)。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智力发育不成熟,没有能力参与社会经济生活,自立。他们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完全靠监护人。因此,他的监护人必须与未成年人有直接关系。;的财产,从而对自己的财产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在目前缺乏几种监护人的情况下 "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所在的单位。;的父母工作或居民 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住所作为监护人表面上体现了行政隶属关系,但其本质还是与这种属性有关。因为只有这些组织和他们的财产关系最密切,他们也可以适当地使用和管理这些财产,从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条件。
(2)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是法律授权向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教育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所以谈不上与未成年人的血缘和财产联系。学校只有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没有让他们管理财产,提供衣食住行等生活条件的前提和可能。
(3)结论:中小学没有资格和条件为未成年学生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仅仅因为他们没有这种亲属和财产联系。即使学校或老师要为未成年学生的权益做某种民事行为,也应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或认可后才有效。
(2)中小学取得抚养权没有法律形式。正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的那样 "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权委托给他人,有人认为学生在学校学习,向学校缴纳学费,就把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这是对监护委托的误解。
(一)委托,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的本质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代表他们处理某些事务的合同。作为合同,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才有效。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根本不具备契约性质和教育消费的特征。
(2)中小学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内容和管理由《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直接规定,不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约定,也不能以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而应以学校本身的名义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同时,法律法规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学校对未成年人收取的费用;;入院不能作为接受监护职责委托的代价。小学和中学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资助的教育,即教职工的人工工资、教学设施等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另外,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价部门的文件,目前中小学的收费有两种:杂费和代理费。杂费主要是书本费和作业本,代收费主要是体检费、招待费、课时费等实际实收费用。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禁止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和其他未经物价部门规定的费用。可见,中小学向未成年学生收取的费用,根本不是委托支付的代价,而是对未成年人非常有限的教育成本。此外,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学生必须支付个人保险费和其他对学生有益的事情。;权益。
(4)这种说法混淆了幼儿园的保育费。因为孩子太小,收费文件规定了保育费的收费项目,《幼儿园管理条件》也明确要求幼儿园设立专门的保育员。因此,中小学收取杂费不能视为监护职责转移的一种形式。
中小学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有限,而不是监护。
(1)学校的有限保护责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和其他教育法律规定了围绕学校保护的有限保护原则。其范围或内容:为未成年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例如,在第21条的《重庆市实施〈未成年人保〉办法》,和;"学校、幼儿园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从事危害其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动。应当定期对校舍内的教学设备和体育场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人身安全。 "防范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中的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第17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未成年学生、儿童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禁止实施教育政策和教育手段法》规定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行为。 "
(2)中小学的有限保护明显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如上所述,除了学校保护和监护人 的监护权是不同的,学校 s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权限就是在这个有限的责任范围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全面的、无限制的管理和教育。两者的侧重点也完全不同。中小学在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中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更多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新人的要求。
(3)学校的责任只针对其过错。回声12-@《.com》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或者精神病人到精神病院治疗,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作出适当赔偿。但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有所不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从以上可以看出,学校的有限保护不是监护,它可以 不能代替监护人的监护。也就是说,学校可以 t自然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也就是说不存在履行不当的赔偿问题。比如,学校不可能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财产管理和日常生活照顾,也不承担管理财产的赔偿责任。
综上,学校的有限保护不是监护,监护不是有限责任,学校只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有限保护,不是监护。
学校赔偿不同于监护人赔偿。
(1)如前所述,学校赔偿的范围和理由仅限于有限保护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形式更多或主要表现为因自动过错而给付金钱形式的赔偿。另一方面,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及其监护。责任形式除了支付赔偿外,还有赔礼道歉、退赔等形式,甚至以后者形式为主。
(2)学校赔偿和监护人赔偿的性质不同。中小学是法律授权的教育实施机构。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既没有合同的契约性质,也没有教育消费的性质。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来说,行政化或者准行政化比较合适。因为义务本身就是国家的义务教育。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学校赔偿具有行政补偿的性质,中小学依法实施的教育教学具有准行政行为的性质。然而,卫报 s赔偿是纯民事赔偿,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提起的诉讼 伤害或受害者是民事诉讼。
(3)在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主体地位不同。在轻微侵权诉讼中,学校通常作为证人或者第三人出现,起到确认事实或者帮助查明事实原因的作用。监护人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参与诉讼。特殊情况下,监护人也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出庭。1990年1月20日,这一点在《最高法院关于未成人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函》得到了证实。学校和监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内容也不同。在这种诉讼中,学校无权处置未成年学生的权益,当然也无权和解、撤诉和上诉。但是,守护者不一样。他可以从未成年人的权益出发,作为法定代理人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无论是获得或承担的赔偿金额或份额,或充分享有所有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五)中小学校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力、财力、物力条件的。
(1)法律法规规定了中小学的职能。教职工的数量和岗位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大部分岗位是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他岗位从属于或服务于教育教学活动。没有也不可能设置类似监护人、护士的岗位。既然没有这个职位,你怎么承担无条件履行的职责?
(2)中小学的主要任务不再是像幼儿园那样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而主要是通过教育教学促进未成年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第19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把教育和生产劳动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第二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及第21条 "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满足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有道德缺陷和学习困难的儿童和青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第二十三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人数的实际情况。;自身发展,有计划地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教育、职业预备教育或劳动技能教育。正因为中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和教导学生,所以不可能履行监护职责。
(3)中小学在我国现阶段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没有履行职责的专项经费和物质条件。《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地方各级经费由地方筹集。;美国各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还指出,农村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杂费要按省的规定执行。;美国用于公共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的工资、津贴、福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从中提取调节基金;收取的书费直接用于学校购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特别是在当前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教师 工资在很多地方不能保证按时发放,客观上很难赋予学校监护责任。
三、处理园区赔偿案件的原则
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没有未成年学生的抚养权,所以正在详细处理学校。在园方赔偿的情况下,不能依据监护原则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明确的有限保护责任。因此,在看待和分析中小学安全事故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监护人 s的监护责任,而他是否对学校负责,应从四个方面来看:是否是由于学校的建筑或学校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二是教育教学活动中是否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预案;第三,看学校的教学技术或手段不当是否导致学生伤害的出现;第四,看学校在意识到事故发生时,是否尽到了急救和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的义务。综合考察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责任形式,合理确定学校和双方监护人的责任划分。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根本没有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在教育教学中对其负有有限的保护责任。因此,在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时,不宜简单地认为学校没有尽到责任,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我们应该看看赔偿案和《卫报》的关系。;的监护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并看到,学校 s在事故中的有效保护责任履行不到位,从而正确划分责任,确定赔偿比例。确定学校责任的关键是看学校在履行这种有限的保护责任时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就不应该简化。学校发生任何事故都要学校负责的说法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千万不要把学校的有限保护责任扩大为监护责任。
参考资料:
1.《民法学》李征王仁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三版。
2、《赔偿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
3.《人身财产权益保护》·范·兰德、向春、王美舟主编,广州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
4.《婚姻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人和。;美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5、《法律在线网》
6、《南川物价发2000年7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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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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