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3
摘要: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同时,学校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显然不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责任只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即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只能是民法上的侵权损害之债。
根据我国现阶段司法解释的精神,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或损害的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法定监护人,学生家长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应当适用责任制度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即由学校承担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校园伤害索赔中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二,学校和学生家长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学校 过失的举证责任
四、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动词 (v《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提醒我们,《卫报》 美国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学生期间。;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他们的监护权并没有转移到学校,只是学校暂时承担了一部分教育管理的监护责任,监护人的监护范围比学校宽得多。因此,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权并未转移,其监护人仍享有监护权。第三,无过错责任近年来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很多人认为它不再是归责原则之一。如果允许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会无故加重学校的责任,而且学生人数普遍较多,必然分散学校集中教育的注意力,使归责原则失去教育和预防功能。
理论上,有人主张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即在学生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它不能提供证据,就会被推。学校主观上有过错,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实质是证明学校的主观过错,只是学校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运用,与过错原则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将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学校似乎是多余的。
有人认为应该采用用户责任。所谓用户责任,是指当他人的用户(使用人)在执行用户 的业务,用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虽然不是为用户 在每一个损害行为中,以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将过失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学者称之为中间责任。然而,用户 美国的免责几乎不被承认,事实上接近于无过失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篇文章的本质是对用户的责任。就学校和老师的关系而言,学校是用户,老师是用户。学校有选择和监督的责任,教师和学生也有责任。;行为应视为学校法人的行为。
因此,学校对教师负责是正确的。;非法行为。但笔者认为,使用责任在我国现阶段是不可行的。学校要证明自己在教师的选拔和监督上尽到了注意义务,显然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学校老师的选拔,其实就是上级分配制度,根本没有选拔。在这个阶段,如果的改革和发展。;美国的人事制度不完善,如果用户 的责任进行归责,必然会加重学校的责任,但会不公平。笔者认为,学校 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是过错责任。经过仔细考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59条,最高法院;;美国法院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作出适当赔偿。不难发现,其司法解释的本意是限制学校 美国的赔偿责任通过归责原则。
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学生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法定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保护和教育,对其一切行为应当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说明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监护、保护的注意义务,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学生 监护权是在他们上学期间转移的,这是不正确的。父母监护权是亲权的一种,是一种法定权利,不能依据合同转让。即使当学生在学校,他们的父母 监护义务依然存在。此外,监督监护人的监督义务不同于学校老师的监督义务。监护人的监督义务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社会方方面面。学校和教师的监管义务应限于与学校教育活动和准教育活动有关的监管义务。
公平原则。这是归责原则的例外,只有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是一种司法救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学生 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过错,受伤害学生也没有过错,可以适用公共性原则,让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适当分担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意图,是对显失公平的司法救助。如果学生在校园内玩游戏,校园内堆放的物品因自然原理倒塌,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可以适当分担民事责任。但在适用公平原则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只适用于学校和受害学生双方主观上都无过错的情况,不能推定双方都有过错;2.公平原则可以用不可抗力来免责,比如体育课上闪电或造成人身伤害;3.公平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这里的实际情况要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同时还要考虑社会因素。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司法解释的精神,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具体来说,在学校伤害事件中,学生侵害他益的,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学生家长应当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学校同时存在过错,学校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学校和学生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父母要根据原因力来比较。因其性质和构成要件不同,不能构成连带债务。只有在学校或学校老师有过错,有侵害学生的情况下 人身权,比如学校老师殴打、体罚学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责任能否完全归属。
第三,学校 过失的举证责任
如前所述,学校对其学生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哪一方应当承担过错证明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 "谁主张并提供证据 "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根据这一理论,受害学生对学校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是合适的,即由学校承担是否有错的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1.举证责任倒置可以使学校加强教育和管理来约束学生,使其充分注意义务并积极履行职责,有效减少学校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一样让学生证明自己有过错,强化了学校的责任意识,体现了对法律教育功能的认识。
2.举证责任倒置适合校园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特点。因为我们国家的学生大部分是中小学生,他们未成年,和学校这个高度组织化的单位相比,他们处于劣势,因为他们的年龄和智力。他们可以 我不太了解学校的责任。为了保护弱者,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学校承担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受伤害学生承担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方面的举证责任较为合适。
3.在 美国民事诉讼法与《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美国法院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校园伤害案件可以作为特例处理,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会明确。
四、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1)学生适用范围,最高法院第160条 s意见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者造成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基于过错责任,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生主观上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认定学校过错时应当有所区别。例如,幼儿园中没有民事行为的学生被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较少关注学生 要求;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学生,学校要求的注意程度和范围低于幼儿园小学生,而对其学生的管教和注意义务相对严格;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在校舍管理、卫生防疫、教育设施等方面负有监督、维护和预防事故发生的责任。,不应对完全由学生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游戏,嬉闹,打架。至于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在承担学校过错责任上如何区分,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受害学生自身的生理特点来确认。
(2)时间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学生在校生活和学习期间,应当以学生为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来界定。无论是在课堂教学中,还是在课外活动和游戏过程中,学校如果有过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寄宿学校,学校也应该对学生承担民事责任 用餐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伤害事故。在学校监管期之外的上学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但发生在有接送制度的幼儿园或小学,比如上下学途中接送学生。学校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3)空间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校园内学生受到伤害或者造成损害,学校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场合,即使事故发生在校外,学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参观青少年宫,因学校纪律差,造成学生在儿童 的宫殿。如果学校组织运动会在体育场举行,运动会期间,体育场内发生学生伤害赔偿纠纷,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动词 (v《调查与研究》,2003年第11期;
2.孙洁,韩勇,"校园伤害索赔的责任原则,《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
3.王黎明《民法学》。
4.张文是《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的杰出代表。
5.许,孙,,发表于回声9-@ 200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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