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1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受害者家长经常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家长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以达到高额赔偿的目的。这种情况不仅给高校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此外,一些学院和大学不。;没有正确理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理解存在错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了很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使高校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性质的?主要有以下观点:
1. "监护理论与实践
这种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监护是指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1)该 "监护理论与实践没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之一作为监护人: (一)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所在单位同意的;;的父母工作或居民 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委员会。;的住所。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所在单位。;的父母属于或居民 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以其住所地为监护人。 "据此,只有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亲友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不包括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工作的单位或居民 委员会,村民和。;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
(2)监护理论不现实,无法解释大部分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但我国高校绝大多数学生已满18周岁,高校不招收精神病人。如果学生入学后患有精神疾病,高校可以劝其退学。所以现实中提倡高校与学生的监护关系是苍白无力的。
2.监护转移理论
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法院 《民通意见》第22条司法解释: "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监护人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人认为当监护人送孩子去学校时,监护人 的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但这里有个问题: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的将监护责任转移给委托人。如果家长希望将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那么双方应当就监护职责的转移达成协议或者合同。现实生活中,没有哪所大学在录取学生时,与家长就监护责任的转移达成过任何协议。因此,除非学校与监护人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否则不可能将未成年大学生的监护责任从监护人转移到学校。
3.契约关系理论
所谓契约关系,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表达相同意思的法律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是平等主体,学生缴纳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尽管学院和大学被授权在授予学士学位时行使行政职能学位,总体上不影响学校和学生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本质。当然,与一般的合同关系相比,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仍有其特殊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互动的关系特殊的契约关系。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后面讨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多数家长和部分教育工作者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认为监护人送学生上学时,监护权会转移到学校,而学生在学校。认为学校应对所遭受或实施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的观点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原则
准确把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准确把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如果学生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那么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适用侵权法,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适用的争议
(1)观点1:合同法适用于学生 学校伤害事故。
有人认为,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教育合同,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按照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观点还有待检验。虽然学校与学生或监护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这种教育培训合同与一般合同至少有以下区别:一是教育内容不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规定可以视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合同的自然内容,双方都应遵守。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来看,并不要求高校对学生的所有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关于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担,学校和学生之间没有约定。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包含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条款,因此无法适用合同法解决学生伤害纠纷。第二,学生没有为学校提供的教育全额支付对价。对于一般合同,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支付相应的对价,但学生支付的学费并不是其教育服务的相反价格。学校的正常运转可以 不要只由学生担保。;捐款,而且学校 美国的资金来源仍然是国家投资,即财政拨款。
由于学生支付的费用只是学生费用的一部分 教育、学生或监护人不能要求学校承担所有学生伤害的责任。学生没有为学校提供的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保护付出代价。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监护人没有理由要求学校按照合同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三,学校作为合同的一方,具有公益性质。学校是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承担着培养青少年的艰巨任务。学校可以 根据合同法的原则,不能对学生的所有伤害提供全额赔偿。如果进行这样的补偿,很多学校会破产,最终损害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当与学生打交道时。;伤害事故在学校,我们可以 根据合同法的无过错原则,我认为学校没有责任。
(2)观点二:适用侵权法。
首先,根据对学生与学校关系的分析,适用侵权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合适的。其次,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立法机关是通过侵权行为法来处理学生 受伤。比如《民通意见》第168条: "在幼儿园或学校生活和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的赔偿 ",并对教育机构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而这一条恰好在《民通意见》 ;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司法机关解决大学生引发的纠纷 侵权法视野下的伤害事故。此外,第7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 美国法院规定对学生的赔偿。;学校伤害事故,这清楚地表明了司法机关对学生适用侵权法的态度 伤害事故。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8、39和40条明确规定了学校的责任。
2.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当行为人 的行为或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由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确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因此,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确认的。如上文引用的《民通意见》第168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 "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明确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学者主张公平原则也应适用于学生伤害事故,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所谓公平原则是指 美国法院基于公平的理念,考虑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41v43对于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律明确规定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学校就没有责任,这就排除了适用公平原则的可能性。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果一个学生做了有利于学校的事情,损害了自己,学校却不赔偿,那么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学校不补偿受益于学校的学生 自己的损害,因为学校没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学生在实施损害学校的行为时,可以通过债法上的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从学校获得赔偿。;的收入。
三、学校的要素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前面的分析表明,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是不是只要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有什么要求,学校要对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我认为,要求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些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必须存在学生受到伤害的事实,包括身体权、生命权等人身权,以及人身权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学生能 如果不能证明伤害事实,他们无权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2.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与被行为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行为及其对象和损害事实。学生伤害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学生的伤害是由学校的行为、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或者学校的设备设施造成的,因此可以认定学生的伤害与学校在侵权法上存在因果关系,反之亦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确定学校 美国的侵权责任,我们必须考虑学校的规模 学生伤害事故的因果关系。如果学生伤害是多种原因综合的结果,那么学校应当按照其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因果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故障。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没有过错,无论学生受到多大的损害,从法律角度来说,学校都没有法律赔偿责任。学校的客观表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主要包括: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违反基本道德的行为;学校 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受伤的情况。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学校或教职工有过错。学校或教员 的行为执行适当的法律授权不能被认为是一种过错。例如,辅导员 s对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正常、适当的批评教育,导致学生离校或采取其他过激自残行为,不能认为辅导员有过错。除非助教批评教育手段粗暴,否则有体罚或侮辱学生等不当之处 个性。
第四,降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的对策
在教育教学中,学校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的安全。同时,可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1.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校规校纪教育,特别是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如果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指导,如果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的义务,学生仍然违反安全制度造成伤害,一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过错。
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校园建设。高校在校园建设和教学设备购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施工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的,就是学生会出现相关事故,因为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也不会有法律责任。比如两个学生在四楼走廊玩,其中一个摔死了。如果栏杆的施工强度和高度符合国家标准,学校对学生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学校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就要对学生坠楼承担法律责任。
3.尽你的责任,避免错误。学校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法规,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学校规定的法定职责。并认真准备履行职责的相关材料。如果教职员工没有履行法定或学校规定的职责,可以认定为有过错,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4.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由于生源不足,招生竞争激烈,一些学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督促教职工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一做法对于提高办学水平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一些学校,尤其是高校,在制定他们的职责规则时,往往对教职员工提出过高的要求,许多教职员工仍然可以 即使他们很努力也达不到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这样,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受害方很容易证明学校 只要能证明教职员工没有完全履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他们的过错。因此,学校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制定规章制度不考虑实际,那就太高了,大部分教职工都可以 I don’我不符合这个要求。此时,学校已经走上了为学生的任何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不归路。
总之,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再把监护人的责任揽在自己头上,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降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风险。这对于学生和学校来说都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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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讨
关于学生和。;伤害事故的责任
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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