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校园伤害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校园伤害的规定有哪些

 2023-03-12    8  

在今天 在美国社会,学生经常在学校受伤,这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利益。;健康严重,但也伤害了他们年轻和稚嫩的心。今天法制快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侵权责任法》中校园伤害条款的相关知识,让学生在校园受到损害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校园侵权的类型

(1)未成年人在校园内造成的相互伤害;

(2)校园内第三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3)在校园内,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教育机构自己造成的。

二、校园侵权责任

1.因教育管理机构自身过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由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人身伤害的,教育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的,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与监护人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共同责任;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无清偿能力或者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没有连带责任。;美国的赔偿责任与教育管理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妨参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法律原则。

三、侵权责任法与校园伤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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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第81条《义务教育法》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保》第46条和第4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等规定,以及《民法通则》 ;美国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校园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影响的。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由侵权人承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犯他利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容纳大量学生的责任主体,理应保护学生的权益。以上是法律快车边肖为您带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校园伤害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联系边肖律捷律师事务所进行进一步沟通。

引用法律

[1]《教育法》第81条

[2]《民法通则》第四十条

[3]《义务教育法》

[4]《民法通则》第38条

[5]《民法通则》第39条

[6]《未成年人保》第46条

[7]《未成年人保》第47条

[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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