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1
现在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例很多。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会因为心理素质差、感情纠葛、就业压力大等各种原因而。最近湖南师范大学女生上吊。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以下是边肖法律快报的详细介绍。
1.湖南师范大学需要为上吊的女生承担责任吗?
11月2日,湖南师范大学婷婷(华明)在宿舍上吊。
据媒体报道,婷婷 他的死可能与湖南师范大学团委书记肖鹏有关。在担任湖南师范大学团委副书记期间,肖鹏不断敦促她压制并口头羞辱她,使她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婷婷作为团委副书记每天工作到深夜,各种文件、表格、报告等材料层出不穷,经常忙到11点 晚上打卡,甚至到1点或2点。;晚上的钟。这种状态持续了很久。
第二,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该是赔偿义务的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学校应该是被告。受伤的学生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学校的权利主体 损害赔偿的责任在于受伤害的学生或其他人。受伤害的是学生,学生是赔偿权利的主体。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他是诉讼的原告,他的监护人是诉讼代理人。
学生本人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学生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不是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主体。
在学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合同的,按照保险合同确定赔偿关系。如果保险公司需要学校承担赔偿不足的赔偿责任,学校是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权利主体可以继续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2.豁免原因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一个学生 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学校的免责条款。;的责任。凡符合《《侵权责法》》第三章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免除学校的责任。
此外,因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和监护人的事故是指学生受到伤害,学校没有过错,但由于学生 自己的错误或他们的监护人 未尽到监护责任,损害应当由自己承担。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按照法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
②学生 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和教师已对其进行了警告和纠正,但学生拒绝劝阻或纠正;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明知学生具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监护人知道或者已经被学校告知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异常,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这些事故的责任应该由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未成年学生承担。
以上是关于湖南师范大学女生事件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法律知识,由法律快报边肖为您整理。总之,学校是否应该对学生负责。;在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与学校有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引用法律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2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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