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从小就在学校接受教育。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爱未成年人,就是关爱我们的明天。近日,广州一教师推搡幼童致其门牙脱落,学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权益。下面法制快报网边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是广州一老师推幼童导致其门牙脱落。学校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权益。
根据揭阳市委发布的消息 据网信办消息,5月20日,普宁一名私立幼儿园教师涉嫌伤害班上一名幼儿。接报后,普宁市委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普宁市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成立调查组,从严从快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目前,涉事教师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调查。
经初步调查,5月19日上午,该私立幼儿园的老师在幼儿活动期间推搡了班里的一名幼儿,导致该幼儿 s上前牙脱落,孩子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经医院检查,孩子其他部位无异常 除了牙齿受伤。目前,涉事幼儿园已与幼儿家长达成和解协议。20日下午,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办事处联合教育部门迅速关停了该幼儿园。
同时,普宁市教育部门将对该市进行全面调查。;美国教育机构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教育。;道德和作风,从而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
二、学校应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法规:
第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为其提供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配合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增加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允许。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设施和场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加强未成年人健康教育。;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和妥善处理在校或者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未成年学生,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对在校接受教育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管教。对不能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继续教育。
当地人 依法设立专业学校的应当保障专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和技术教育、职业教育。
专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排斥学生。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三、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如何赔偿?
学生的责任与责任。;伤害事故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主观过错在事故中的作用来确定责任的大小。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负责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且因过错未尽到相应义务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届学生 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场所学习、生活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以上是边肖 关于 amp的回答广州一教师推幼童致其门牙脱落,学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权益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给予帮助。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去法制快报网进行相关咨询。
引用法律
[1]《民法典》
[3]《未成年人保》
[4]《未成年人保》
[5]《未成年人保》第二十条
[6]《民法典》第1201条。
[7]《未成年人保》第21条
[8]《未成年人保》第22条
[9]《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三条
[10]《未成年人保》第24条
[11]《未成年人保》第25条
[12]《未成年人保》第二十六条
[13]《民法典》第1199条
[1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1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2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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