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4 48
法律工作者需具备什么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法律大专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3、对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 *** 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3)五十岁以上、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满七年以上的。
(4)五十岁以上、曾受到省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
4、报名考试或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本人亲自办理考试、考核的有关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所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存档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该人未受过刑事处分、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5、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报名考试或申请考核。
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申请法律工作者的条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 *** 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二、所说的情形,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办理。
法律工作者资格一般何时考试?具备何条件?
考试时间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因为考方试时间没不是一定不变的。司法所在组织时会下达新的考试时间的;条件则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的第六条的规定条件;如果你具备第八条的条件可以申请考核即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 *** 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法律工作者考取的条件有哪些?
找了一个桂林市的,你参考一下,也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你可以搜一下你们本地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备法律工作者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它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被该所鉴定合格;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五)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提交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一寸彩照三张、二寸彩照一张;
(二)申请人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
(四)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县级以上健康状况证明一式三份。
三、审核程序
在桂林市辖区申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证的申请人,应由决定聘用的法律服务所向当地县区司法局提交以上材料,县区司法局对材料进行校对并注明“与原件无异”,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市司法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批后颁发《法律工作者执业证》。
法律资格证书,也就是经常说的司法考试
考了司法考试再去律所实习,取得法律执业证书,也就是律师证
你说的法律工作者怕是没有这么正规,他们有很多都是随便参加个司法厅的培训,拿出来的是法律服务者工作证,跟律师是两码事,差远了。
加入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您好!加入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应该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您是女性;
(二)您是法律工作者,持有从事法律服务的资质证书;
(三)您同意该法律工作者联谊会的章程;
(四)您本人申请加入,经批准即可。
宠物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善心、爱心、耐心、经验、动手能力
基层法律工作者报考条件
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三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的、可以报考、
法律工作者
1.法律工作者并不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
2.法律服务所不能以律师的名义代理案子,也不能享有律师的一些权利,如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一)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的名称和章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三)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外,还应当有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决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2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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