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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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未获肯定,成为良品计画的阿喀琉斯之踵。二十年后,在全球化与互联网的加成之下,外国品牌的知名度认定获得了极大加成,更易受到法律保护,这也为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便利与保障。或许,“無印良品”经历过的品牌保护之殇,今后会愈来愈少。本文为上篇。
于1980年诞生于日本的、以“无品牌的优良商品”为核心理念的“無印良品”,如今已走过41个年头,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下称“良品计画”)的经营下,逐渐成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且极具价值的知名品牌。良品计画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良品计画在全球31个国家和地区共拥有1029家店铺,其中,日本国内店铺数为479家,海外店铺数为550家[1]。除去以“無印良品”、“MUJI”命名的日杂百货销售店外,良品计画还将“MUJI”品牌延伸至餐饮、住宅、家具等领域,经营着“Café&Meal MUJI”、“MUJI HOUSE”、“IDéE”等品牌。
中国可谓是良品计画向海外进出最成功的国家。自2012年起,“無印良品”店铺在中国以每年30~50家的增速进入快速增长时期,至2020年8月,仅在中国大陆便有高达274家店铺的实绩[2]。在餐饮领域,良品计画的“Café&Meal MUJI”餐饮品牌在中国大陆有17家店铺,足迹落在10个省市[3];旅行住宿领域的“MUJI Hotel”,一家位于东京银座,另两家位于北京和深圳。2020年6月,将日用品销售与工作场景相结合的“MUJIcom”开业,其选址于京东(JD.com)北京总部园区,为上班族提供简餐、图书阅读、工作环境;同年11月,MUJI与宝龙公寓联合打造的“宝龙公寓 · Designed by MUJI”上线,同日开业的,还有与该公寓同楼的“MUJIcom”上海店。2020年12月、2021年1月,两家旗舰店又分别在天津和上海开业。
与良品计画在中国的事业开展得如火如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2001年起,良品计画深陷商标纠纷,至今不绝,一场围绕“無印良品”商标确权侵权纠纷的商标战整整打了二十年。良品计画在这场商标战中的对家——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棉田”),在24类部分指定商品上拥有“无印良品”商标的专用权,实际经营着使用了“无印良品”商标的实体和网络店铺,并通过招商加盟,在中国拥有了多家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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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Natural Mill(北京方恒购物中心店)门店照片,由B&B摄制于2021年9月7日
网络公开的判决书及相关报道显示,良品计画与北京棉田双方的商标侵权纠纷一审、二审案件多达31件,与“無印良品”商标相关的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纠纷的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案件达19件[4]。双方的商标战还延展至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领域。
这场长达二十年的商标战中,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商标权人?谁侵犯了谁的权利?对企业而言,如何避免陷入商标纠纷的泥沼,从“無印良品”商标战中亦可一探究竟。
一、北京棉田为何者?
北京棉田成立于2000年,其关联公司多达数十家。在以北京棉田为核心的一系列关联公司背后,站着两个关键人物——马涛、徐靖,二人为夫妻关系,是北京棉田方的最终受益人。尽管同样身陷“无印良品”商标纠纷泥沼,但在北京棉田的商业版图中,其负责持有24类“无印良品”商标,成立于2011年的北京无印良品负责相关商品的线上经营销售,于2017年成立的无印良品家居则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外招商加盟等事宜,各公司分工明确,似乎并未受诉讼影响而放弃使用“无印良品”商标,反而有扩大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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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棉田及其关联公司关系图
在接连成立以“无印良品”为字号的子公司的同时,北京棉田还申请了诸多“无印良品”、“良品企划 C-CREATION”、“无印工坊”、“无印工坊Natural Mill”等商标。据笔者统计,北京棉田共申请过957件商标,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有176件,其中88件已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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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计画与北京棉田的二十年纠纷,根源于北京棉田在24类部分指定商品上拥有的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该商标早于2000年便被申请注册,至今仍有效。也因此,良品计画基本实现了“無印良品”商标全类别覆盖,但至今仍未在24类的部分商品上确保专用权,其与北京棉田的商标战,似乎远无结束。
二、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确权纠纷始末——穷尽商标确权手段,良品计画为何无法将北京棉田的在先商标无效?
1、良品计画在中国最早的商标布局
良品计画在中国最早提交的一批商标申请可追溯至1999年。如下表所示,良品计画于1999年11月17日和1999年12月22日分别以“MUJI”、“無印良品MUJI”提交了11件商标注册申请,涵盖了3、9、16、20、21、25、26、35、41类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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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良品计画在中国开启商标战略布局后不久,2000年4月6日,一家位于中国海南岛的公司——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下称“海南南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无印良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24类的棉织品等。由于良品计画首批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無印良品”相关商标并未涵盖24类商品,海南南华的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并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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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6日,良品计画对第1561046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巧合的是,这一天正是首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004年1月7日,商标局裁定良品计画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准予核准第1561046号商标的注册。同年1月20日,良品计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不久后的7月,第1561046号商标经商标局公告,由海南南华转让给了北京棉田。
2、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
2.1 异议复审裁定:不予认可“無印良品”商标在2000年前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异议复审案件的审理自2004年始,直到2009年商评委才下发裁定——良品计画的异议主张无法成立,准予核准第1561046号商标的注册。商评委作出这一裁定的核心在于,认定良品计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第1561046号商标的申请日(2000年4月6日)前,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在异议复审程序中,良品计画主张的理由可以归纳为:请求对“無印良品”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海南南华申请第1561046号商标具有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前述两主张依据的法条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下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5]、第三十一条[6],而商标知名度在这两条中的重要性,已经体现在法条自身之中。
(1)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对商标知名度的要求
商标标识与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构成商标保护的一体两面,商标标识的近似与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的近似是获得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的两个要件。但是,对于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商标法给予了特殊保护。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中,即便商品/服务不近似,但如果申请商标是对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翻译、模仿,有导致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受损可能性的,则不予注册该申请商标。该条的隐性条件是,请求保护的驰名商标,在他人申请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在请求保护的商品/服务类别上达到驰名程度。即,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的时间点十分重要。
(2)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知名度的要求
良品计画主张海南南华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要求请求保护的商标先于申请商标使用、且经使用已经产生一定影响。换言之,请求保护的商标的影响力必须形成于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前。这同样强调了“时间”这一重要因素。
具体到本案中,海南南华的申请商标“无印良品”申请日为2000年4月6日。在2004年开启的异议复审程序中,良品计画提交了下表所示证据,以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良品计画正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是在2005年。这一年,良品计画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无印良品(上海)”),并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专卖店。而在此之前,良品计画在中国没有专卖店,其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提交的知名度证据,主要围绕一家地处广东省、成立于1998年3月9日的公司“珠海保税区良品计画仓储有限公司”(下称“珠海良品计画”)展开[7],同时还提交了良品计画及其“無印良品”商标在世界各地的新闻报道等作为证据。
商评委认为,良品计画提交的知名度证据,或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所及地域范围——中国大陆的宣传使用证据,或证据形成时间晚于第1561046号商标的申请日,因此,该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00年4月6日前,“無印良品”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达到了驰名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程度,亦不能证明其通过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良品计画主张的“無印良品”驰名商标保护以及海南南华恶意注册两项请求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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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维持异议复审裁定结论
良品计画不服异议复审裁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
(1)珠海良品计画是除日本本土外,良品计画最大的仓储、检验、加工基地,主营业务正是产品的制造和分销,最早于1998年3月就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储存、检验24类的枕套、被子、毛巾等商品,足以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已为中国公众所知并具有一定影响;
(2)“無印良品”商标在香港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海南南华作为同行业者,地处海南,毗邻香港,应当知道“無印良品”商标,其申请第1561046号商标明显出于恶意;北京棉田使用第1561046号商标时,明显模仿和攀附良品计画的独有风格,其受让该商标同样具有明显恶意。
良品计画进一步提交了珠海良品计画的相关证据、以及中国大陆的期刊、媒体刊载的文章等证据用以支持其主张。
一审法院并未支持良品计画的上述主张[8],其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如下:
(1)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第1561046号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在海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实际使用在24类毛巾等商品上,但难以证明其已在中国大陆被实际使用,更不能证明其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
(2)海南南华与良品计画虽为同行业者,但双方商品经营区域、公司所在地均不相同,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無印良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针对海南南华、北京棉田的恶意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维持了异议复审裁定。2010年,良品计画继续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新的证据。笔者将良品计画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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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9]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良品计画委托中国大陆境内厂家加工生产24类的商品供出口,且相关的宣传、报道均是在中国大陆境外,故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且,基于知名度被否定,二审法院没有进一步评述北京棉田申请第1561046号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最终驳回良品计画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良品计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重申“無印良品”商标已在2000年4月6日前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二审判决将生产、加工、出口行为排除在商标使用行为之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提审该案,并于2012年公开开庭审理,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10]。
再审判决认定如下:
(1)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商标的识别性,即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其功能,因此,良品计画再审理由中提到的二审判决错误理解商标使用行为这一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恶意抢注,但这条规定并不涉及所有未注册商标,只有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才属于本条禁止抢注的范围。“無印良品”商标虽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创造性,但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在24类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二审判决。至此,针对海南南华申请、北京棉田受让的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注册申请,由商评委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最终通过了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审查。
3、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在第1561046号商标初审公告后,良品计画于2001年提出异议,先后历经异议审查、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穷尽了商标异议程序及诉讼救济手段,直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才给异议程序画上句号。
异议失败并未阻止良品计画的进攻。2014年2月7日,良品计画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第1561046号商标在其24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2015年2月13日,商标局经审查,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良品计画随即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复审。2016年5月26日,商评委经审查决定: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部分则予以撤销。
良品计画和北京棉田双方对撤销复审决定均不服,2016年,双方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11],两份判决均认为,商标局本不应当受理良品计画提出撤三申请,且商评委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对此亦未纠正,属于程序错误,据此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良品计画提出的撤三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原来,第1561046号商标的异议复审诉讼程序中,虽然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均维持了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但商标局直到2016年11月28日才正式对该商标进行核准注册公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申请”。
据此,在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阐述道:良品计画提出撤三申请是在2014年2月7日,此时第1561046号商标尚未注册公告。即便在异议复审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该商标应当予以注册,但北京棉田取得该商标专用权仍需经商标局的注册公告程序。人民法院对商标确权授权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但并不能取代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进行商标授权确权行为。
良品计画不服两份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12],驳回了良品计画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认为。至此,良品计画通过撤三程序,亦未能将第1561046号商标无效化。
4、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1561046号商标的撤销复审诉讼一审审理过程中,良品计画于2019年1月31日又对该商标提起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程序中,良品计画除了重申其在异议程序中的一贯主张外,还提交了“無印良品”的设计师——田中一光先生于1980年独创该设计并由良品计画发表在报纸上的相关证据,主张良品计画对“無印良品”享有著作权,北京棉田的“无印良品”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
2020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13],认为第1561046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字体“无印良品”构成,与良品计画主张的1980年已在日本报刊发表的“無印良品及图”并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据此没有支持良品计画的侵犯著作权这一主张。而针对良品计画的其他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样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第1561046号商标的申请日前,良品计画的“無印良品”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据此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
根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第1561046号商标的最新流程状态为“2021年4月6日评审应诉”,这表明,针对第1561046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良品计画很可能已经诉至法院。围绕第1561046号商标的确权纠纷,似乎远未结束。
5、北京棉田“无印良品”商标的延续注册——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在良品计画针对第1561046号商标接连提起异议、撤销、无效申请的二十年间,北京棉田也并未作罢,并早于2009年6月24日,便在第1561046号商标已经确保商标专用权的24类商品的范围内,提交了“无印良品”商标的新申请。该商标于2011年4月20日初审公告。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良品计画对其提起异议申请。2012年,商标局裁定异议申请不成立,第7494239号商标于2012年12月27日获准注册。
五年后的2017年12月7日,良品计画对第7494239号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良品计画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维持第7494239号商标的注册[14]。良品计画随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历经一审[15]、二审[16]。最终,2021年5月31日二审法院判决,第7494239号商标维持注册的决定并无不当,驳回良品计画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良品计画主张的无效理由有了新变化。其主要理由总结如下:
(1)良品计画拥有的第35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在针对第三人申请或注册商标的异议或无效案件中,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诉争商标(北京棉田的第7494239号商标)构成对良品计画的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
(2)诉争商标与良品计画拥有的24类第3545164号“MUJI”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诉争商标含有良品计画一方的企业全称或简称,具有明显的欺骗性;
(4)北京棉田具有抄袭、摹仿良品计画的商标的主观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的商标,将造成不良影响。
良品计画的上述主张均没有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的认可。
首先,关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无效裁定、一审判决均认为,良品计画的“無印良品”商标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且良品计画主张驰名的商标的注册在35类“广告”等服务上,而北京棉田的商标注册在24类“织物”等商品上,双方类别跨度较大,不易误导公众,进而不会损害良品计画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这一请求不成立。
其次,良品计画的24类注册商标“MUJI”与诉争商标“无印良品”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并且,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2009年6月24日)之前,根据24类商品上的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无印良品”和“MUJI”差异明显,双方权利人位于不同国家地域,且考虑到北京棉田已在先注册第1561046号商标这一情况,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商品提供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双方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不会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再次,良品计画的企业全称与简称均非“无印良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无印良品”在实际使用、宣传中已经成为良品计画的企业名称、形成对应关系,且中国大陆公众已对此形成认知。因此,诉争商标不属于具有欺骗性的情况。
最后,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本身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判决最终确认,维持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注册的决定并无不当。良品计画试图无效化北京棉田的“无印良品”商标的尝试再一次失败。
6、北京棉田的反击
针对良品计画就北京棉田的24类在先商标“无印良品”接连采取商标确权措施并诉至法院的一系列举动,北京棉田同样进行了反击。
良品计画于2007年11月7日在24类申请了第6364865号“無印良品”商标,北京棉田引用其在先申请的第1561046号商标,对良品计画的申请商标提出异议。该案经异议、异议复审,最终,北京棉田的异议主张部分成立,良品计画的申请商标在北京棉田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已经覆盖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仅在商品“纺织品或塑料帘”上被核准注册。该商品属于2407类似群第(二)部分,是北京棉田的在先商标并未确保商标专用权的部分。
第6364865号“無印良品”商标于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2018年,北京棉田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于北京棉田的在先商标“无印良品”并未涵盖2407类似群第(二)部分的指定商品,因此,除了“无印良品”商标外,北京棉田还引用其名下的指定了2407类似群第(二)部分商品的第3766947号“无印工坊”注册商标,主张两商标近似。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裁定认为[17],“無印良品”与“无印工坊”首两字相同,仅首字繁简体区别,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良品计画的第6364865号“無印良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良品计画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18]认为,“無印良品”与“无印工坊”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良品计画的诉讼请求。根据商标档案的流程信息可知,良品计画应该已经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除此以外,北京棉田还对良品计画在36类的注册商标第4471276号“無印良品”提起了撤三申请。良品计画的这一商标指定的服务包含“保险、金融、不动产代理”等。该案历经撤销案件审理、撤销复审。复审决定第4471276号“無印良品”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良品计画随后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19]维持了撤销复审决定。同样,从商标档案的流程信息可知,该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3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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