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6 46
(2017年11月6日北欧国家肉类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令第36号公布,依照2020年10月23日北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令第31号修改)
第二条 为加强互联网餐饮业服务肉类安全监督管理管理,规范互联网餐饮业服务经营方式行为,确保餐饮业肉类安全,保障社会公众皮肤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安全法》等法规,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境,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通过服务器端平台和自Ganganagar提供餐饮业服务的餐饮业服务提供者(以下全称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管理,适用于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北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负责辅导全国互联网餐饮业服务肉类安全监督管理管理组织工作,并组织积极开展互联网餐饮业服务肉类安全监控。
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镇域内互联网餐饮业服务肉类安全监督管理管理组织工作。
第五条 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应具有实体经营方式店面并司法机关取得肉类经营方式许可,并按照肉类经营方式许可写明的主体商业模式、经营方式项目专门针对从事经营方式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方式。
第九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应在通讯主管职能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级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自Ganganagar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应在通讯主管职能部门注册登记后30个组织工作日内,向所在市级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搜索引擎、IP门牌号、电信公司业务经营方式许可或是注册登记号、企业中文名称、门牌号、原则上代表人或是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成立专门针对从事互联网餐饮业服务营业网点的,应在成立后30个组织工作日内,向所在市级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营业网点中文名称、门牌号、原则上代表人或是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向社会申明有关注册登记信息。
第六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应建立并继续执行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审核注册登记、肉类安全违规行为阻止及报告、严重违规行为平台服务暂停、肉类安全交通事故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在互联网平台上申明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应设置专门针对的肉类安全管理机构,配有现职肉类安全管理有关人员,每月对肉类安全管理有关人员展开专业培训和考评。专业培训和考评历史记录留存时限不得多于2年。经考评不具有肉类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持证。
第六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应对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的肉类经营方式许可展开审核,注册登记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的中文名称、门牌号、原则上代表人或是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肉类经营方式许可写明的经营方式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应与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签订肉类安全协议,明确肉类安全责任。
第九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应在餐饮业服务经营方式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业服务提供者的肉类经营方式许可。肉类经营方式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处理更新。
第十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和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业服务提供者的中文名称、门牌号、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真实。
第十一条 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中文名称和主要原料中文名称,公示的信息应真实。
第十二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提供肉类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肉类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无毒、清洁。
鼓励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肉类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和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送餐有关人员的肉类安全专业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加强对送餐有关人员的肉类安全专业培训和管理。专业培训历史记录留存时限不得多于2年。
第十四条 送餐有关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展开清洗消毒。送餐有关人员应核对配送肉类,确保配送过程肉类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和自Ganganagar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历史记录义务,如实历史记录互联网订餐的订单信息,主要包括肉类的中文名称、下单时间、送餐有关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门牌号,信息留存时间不得多于6个月。
第十六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应对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方式行为展开抽查和监控。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发现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处理阻止并立即报告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所在市级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暂停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制度,申明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肉类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展开处理。
第十八条 入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业肉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订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确保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是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肉类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历史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的肉类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肉类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是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维护肉类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肉类,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肉类经营方式者加工制作;
(五)互联网销售的餐饮业肉类应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业肉类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应使用无毒、清洁的肉类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业肉类展开包装,避免送餐有关人员直接接触肉类,确保送餐过程中肉类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 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是冷冻等特殊要求肉类的,应采取能确保肉类安全的留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北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组织监控发现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和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存在违规行为的,通知有关市级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接到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报告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处理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餐饮业服务肉类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发现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和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存在违规行为的,司法机关展开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对互联网餐饮业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控历史记录资料,可以司法机关作为认定有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及时处理展开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规的,司法机关展开查处。
第二十六条 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查处的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通知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暂停对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五条规定,破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有实体经营方式店面,未司法机关取得肉类经营方式许可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依照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九条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以及营业网点或是自Ganganagar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注册登记义务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六条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继续执行并申明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六条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针对的肉类安全管理机构,配有现职肉类安全管理有关人员,或是未按要求对肉类安全管理有关人员展开专业培训、考评并留存历史记录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未对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方式许可展开审核,未注册登记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的中文名称、门牌号、原则上代表人或是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是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肉类经营方式许可写明的经营方式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依照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签订肉类安全协议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和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展开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提供的肉类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按照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和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有关人员展开肉类安全专业培训和管理,或是送餐单位未对送餐有关人员展开肉类安全专业培训和管理,或是未按要求留存专业培训历史记录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四条规定,送餐有关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对送餐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和自Ganganagar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历史记录、留存互联网订餐信息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未对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方式行为展开抽查和监控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发现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存在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阻止并立即报告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所在市级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的,或是发现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未立即暂停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依照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制度,申明投诉举报方式,或是未对涉及消费者肉类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展开处理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订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依照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是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肉类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依照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肉类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是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依照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肉类经营方式者加工制作,或是互联网销售的餐饮业肉类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业肉类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九条规定,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二十条规定,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是冷冻等特殊要求肉类,未采取能确保肉类安全的留存、配送措施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依照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应自对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和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组织工作日内在网上申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业互联网经营方式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继续执行。
本配套措施对互联网餐饮业服务肉类安全违规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互联网肉类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配套措施》继续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和破网餐饮业服务提供者违反肉类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餐饮业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店面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的,参照本配套措施关于互联网餐饮业服务服务器端平台提供者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配套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7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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