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 ;美国婚姻法

 2023-03-12    12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司法机关裁判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是的进一步发展。;美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涉及到一些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争议。笔者对《婚姻法》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性质和请求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关键词: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

《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确定了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美国婚姻和家庭法。这一制度的确立是修改后婚姻法的一大亮点,进一步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司法机关裁判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是的进一步发展。;美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涉及到一些问题,在理论界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拟就这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 "无辜的一方谁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意味着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没有这个要求,赔偿责任就失去了基础。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过错是归责的最后要素,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过错应当被认为是最后的因素,也是最基本的因素。它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和形式的依据。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在突出自愿、平等的基本特征时,与普通民法相比,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和强烈的感彩。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讨论是非相对困难。比如配偶与他人同居。像这种情况,情况是一样的——配偶与他人同居,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可能是一方配偶喜新厌旧,看待事物的不同;可能是一夫多妻的腐朽观念造成的;可能是夫妻关系长期紧张,夫妻一方超负荷造成的。在所有这些原因中,哪一个是正确的?什么?;有什么不对吗?因此,在适用过错损害赔偿原则时,对过错的认定从婚姻法的角度考虑摆脱伦理束缚的要求;过错的认定应当以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在认同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由过错责任原则发展而来的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也可以适用?推定是根据已知事实判断未知事实的方法或过程。过错推定是指法律为了保护相对人或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行为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用 "谁主张谁举证在过错推定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能免除责任。此时,请求人不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将过错责任推定原则适用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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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错责任原则的简单适用下,要求请求人承担婚姻家庭领域的举证责任是相当困难的。比如配偶因与他人同居主张损害赔偿,这种现象在取证中是存在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 "的情况。;与他人同居的配偶。;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索赔人如何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之间这种关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你想提供证人证词,人们往往会受到传统习俗的约束,如 "清官可以 不要中断家务唐 我不想让他们得到它。然而, 美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强制证人作证,更没有规定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人能出庭作证。而一些索赔者雇佣或者干脆自己充当,希望通过这些手段实现索赔。然而,证据材料的收集和运用往往会导致权利和利益的。例如,公布捉奸照片可能会导致一方配偶的法律保护与另一方配偶的法律保护之间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及其法律保护。;的隐私;同居事实被夸大,可能导致夫妻一方的法律保护与另一方的法律保护发生。;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及其法律保护。;的名誉权。一些索赔者甚至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取证。通过向110举报,110制作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材料呈堂。这种做法使公安部门事实上承担了抓奸的责任,无形中增加了公安部门的工作负担和工作成本。对公民个人来说,这是利用国家机构来制定自己的政策。个人事务。当然,也有许多 "忠诚 "不知如何提供证据材料的索赔人。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能会导致这样的情况:由于证据不足或缺乏,索赔人 索赔权不能实现,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法院的法官明知有侵权事实,却苦于证据不足,无法对被侵害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这种形势下,损害赔偿制度所确立的立法价值及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已经荡然无存。如果能利用它及时推断过错,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类似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正是因为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考虑中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因此,笔者认为,过错推定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引入婚姻家庭领域的损害赔偿制度。此外,过错推定原则被确定为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之一,可以很好地与离婚立法相衔接。《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美国婚姻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间很多情况也适用于损害赔偿的情况,两者是相通的。婚姻双方在行使离婚权时,也面临着主张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可以一举两得,使离婚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相辅相成。什么?;此外,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感彩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强烈的伦理性和复杂性会随时引发法律没有预料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有助于及时调整这类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二,婚姻法中损害赔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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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领域,损害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于侵权;一个是因为违约。关于婚姻法中损害赔偿的性质,笔者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界定为侵权责任。第一,从婚后夫妻关系来看,婚姻不是契约或相当于契约。所谓合同,根据《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同是一种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围绕民事主体的。与相关物业问题约定。虽然缔结婚姻需要双方同意,但需要双方完全自愿。但是,随着婚姻的缔结,夫妻关系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彼此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彼此承担的民事义务。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因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不体现财产利益,不能受合同法调整。夫妻财产关系虽有财产利益,但夫妻享有的权利不是双方约定的。《婚姻法》第第二款规定: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22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 "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这些规定都表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合法的。虽然婚姻法允许婚姻双方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但并不是夫妻财产制的唯一形式。法律还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 amp的原则;"协议优先于合法性只能在婚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前提下才能实施。可以说,适用合同法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空间很小。鉴于以上分析,夫妻关系和婚后人身关系的内容不能通过协商创设,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能约定为夫妻财产制。整个夫妻关系的内容基本是合法的,没有设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第二,从婚姻的解除来看,婚姻不是契约或相当于契约。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以基于法定情形。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不会直接产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它也需要国家 美国对该协议的审查和国家 对协议的批准。因此,婚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还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最后由婚姻登记机关决定该协议是否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无需国家干预。都是同样的终止协议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在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况下,法定原因是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具体表现为重婚、家暴、分居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两者的法律原因所反映的权益是完全不同的。离婚的法定理由反映了婚姻双方具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如忠诚、身体健康和同居。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合同依法解除时,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然而,婚姻的解除需要的判断。;美国法院。再次,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来看,婚姻不是契约或相当于契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仅侵犯了夫妻关系中的合法权利,而且违反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婚姻家庭立法的禁止性规定。例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仅侵犯了丈夫或妻子享有的忠诚权,也违反了 "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家庭法。又如,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侵犯了婚姻一方的生命健康权和抚养权,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的明确禁止。正是因为这些侵权行为,才造成了权源的侵权。此外,《若干解释》第28条规定:" 损害赔偿与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美国法院适用。 "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婚姻立法本身,损害赔偿被认定为侵权损害赔偿。正如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分析的,由于合同是围绕财产利益的协议,没有人身利益,所以违约责任仅限于弥补合同一方受损的财产利益,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损害赔偿才能同时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婚姻法》第29条关于确定损害赔偿请求的若干解释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最高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没有离婚诉讼,美国法院不会接受基于这一条款的损害赔偿请求。 "第30条规定:"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美国法院的这一规定,离婚诉讼必须同时提起。(2)在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提起诉讼。(三)在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第一审被告未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二审期间,美国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可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双方,只有婚姻双方提出离婚,才能主张损害赔偿。作者认为做出这样的限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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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 美国的婚姻家庭法是以 "婚姻法与法律,它属于广义的婚姻法。 美国婚姻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也调整因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家庭成员之间,都会发生侵权事件,会出现损害赔偿的问题。既然婚姻法对这两个主体都进行了调整,那么这两个主体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应该进行调整。目前立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那么,权益受到侵害的家属应该如何实施损害赔偿请求呢?什么?;更有甚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不仅是夫妻之间的,也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立法限定只有婚姻双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关于家庭成员之间侵权行为的规定有些多余。当法律认定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时,却没有相应的措施。此时,法律既不能适当地惩罚违反者,也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者并提供适当的法律救济。那又怎样?;在法律上作出这样的立法规定有什么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配偶可以享有,家庭成员也可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决定了一个先决条件——离婚请求的提出,它将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否则法律根本不会回应。在作者 在美国看来,这样的做法使得离婚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了主从之分。离婚请求权是主要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属权利。如果不行使主要权利,就不能主张从属权利。离婚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个不相关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感情破裂主张解除夫妻关系,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离婚的前提条件。第一,从婚姻法本身的立法规定来看,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一款。;婚姻法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13条规定: "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里的平等是指在婚姻家庭领域,夫妻、家庭成员各自的法律地位人是平等的,人格保持独立。并不是因为婚姻或者家庭关系的存在,一方的人格被另一方的人格吸收。他们是互不隶属的独立民事主体,各方都享有完全的、完整的民事权利。当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民事权利时,侵权人自然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他们是夫妻或家庭成员,因为存在合法的婚姻或家庭关系,很难限制仅在提出离婚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使一党合法化。;的违法行为到一定程度?那么法律就涉嫌包庇、纵容、鼓励侵权。所以,侵权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游走。因此,该 "侵略与战争在婚姻家庭领域不应该被反击,而应该被肯定和支持。那么,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由于期间当事人对立法缺乏信心,将大大降低这些合法权益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的概率。且不说如何充分发挥婚姻家庭法的弱势保护功能。第二,从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来看,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立法中,我们非常重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与民事主体的身份无关。政治家和商人;国家机关干部、普通社会成员等。,不会因为自己的政治和社会身份而享受特权。在民事领域,各类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一致的。夫妻,家庭成员,虽然彼此都有特定的身份,但是他们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失去平等,也不会因为特定身份的存在而享有一定的特权。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由于自己的过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主张身份的抗辩以寻求法律责任的免除。谁侵权谁承担责任,这是民事领域的通行做法。由于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次侵权行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负担无法平衡,造成权益分配不公。这时候就需要为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提供民事救济,使失衡的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因此,当配偶 当配偶与配偶的同居权受到侵犯时。;的忠诚权利受到侵犯,当家庭成员 健康权受到侵害,法律应当赋予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当以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前提,而不能以身份为限制。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尽可能长久而稳定地享有公民权利;只有这样,法律规范中的内在强制才能转化为外在强制,从而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规律性和联系性。继续;只有这样,正义的法律理想才能最终实现。鉴于以上分析,也是笔者将通常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称为《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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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民法*侵权行为法》主编王黎明大学出版社84页,《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682页,《民法*侵权行为法》主编王黎明大学出版社97页,例如婚姻法学习系列Echo 7-@ .c. Om(顾昂然,全国人制委员会研究室顾问 美国国会,物价出版社)对这种情况的评论: "婚姻是一种契约,符合契约的基本定义。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可以理解为男女双方可以自由缔结婚姻,也可以自愿解除婚姻。只有夫妻离婚时未能达成一致,才需要国家法律的介入。如果婚姻是契约,或者相当于契约,那么当一方做出了违反契约条款的事情,比如重婚,违反了婚姻中要求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义务,无过错方自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自然应该赔偿。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之间要忠贞不渝,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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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合同法》第三条

[2]《婚姻法》第46条

[3]《合同法》第94条

[4]《合同法》第46条

[5]《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6]《合同法》第二条

[7]《合同法》

[8]《合同法》第22条

[9]《合同法》第24条

[10]《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11]《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12]《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3]《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14]《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

[15]《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读(一) "第二条。

[16]《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解读《[17]《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中的几个问题(1) "第三个。第十二条

[18]《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读(一) "第四十六条。

[19]《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读(一)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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