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2
内部内容摘要
自从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同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夫妻离婚现象日益突出。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现象的惩戒作用非常弱,当事人达不到重婚程序的,往往逍遥法外。由于我国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所得税制度极不完善,且大多数夫妻更倾向于共同财产制,最高 美国法院 的判断原则 "离婚和分居的夫妇可以照顾无辜的一方缺乏细致的操作。因此,有必要加强和完善必要的监管措施,保护离婚自由,从法律层面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自从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同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夫妻离婚现象日益突出。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现象的惩戒作用非常弱,当事人达不到重婚程序的,往往逍遥法外。由于我国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所得税制度极不完善,且大多数夫妻更倾向于共同财产制,最高 美国法院 的判断原则 "离婚和分居的夫妇可以照顾无辜的一方缺乏细致的操作。因此,有必要加强和完善必要的监管措施,保护离婚自由,从法律层面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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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在分析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之前,笔者认为精神损害的概念范畴是: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而对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无形利益。一般情况下,侵犯财产权导致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通过民事责任的提供救济,如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侵犯人身权利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如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等。死亡可能对前者的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伤害可能对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可能对受害者造成精神伤害。
精神损害往往表现为受害人 s精神上的异常美好,比如精神上的痛苦,上的痛苦。受害者 的精神痛苦是悲伤、懊恼、自责、羞耻、愤怒、胆怯等等。在外在表现上,被害人有异常的精神状态,如失眠、抑郁、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并且会出现严重的精神病学临床症状。这样的异常情况对受害者是不利的,一个正常人也不希望发生。又不愿意接受。
人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精神状态异常,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进行救济,而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对精神损害进行一定程度的救济: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 "精神损害及赔偿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人的精神痛苦。;日常生活。法律对精神损害的定义通常考虑三个因素:(1)与他人的关系与他人的关系;;侵权行为;(2)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法其他制度及民事责任的协调。
这种心理现象是无辜一方所独有的。精神损害只有在无辜一方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人有一些人格权,但没有自然人特有的心理和精神现象,当然也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然而,当无辜的一方。;的人格权受到损害,法律也规定了救济。这主要是维护无过错方的物质利益,而不是其精神利益。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过错方不仅对无过错方造成物质损害,还会造成精神损害。除了在劳动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令无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因此,可以界定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中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是要求过错方因其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使其人身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以财产补偿的给予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离婚中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婚姻双方。
(2)在婚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前提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利和物质利益,给对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的精神,也就是说有重大的侵权事实和后果。
(3)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的精神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4)是以财产补偿的对受害方提供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离婚中过错方精神赔偿制度是指当一方配偶的错误行为导致离婚时,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赔偿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它的设立是维护社会正义、救济无辜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婚姻是男女之间以永远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禁止任何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和遗弃另一方。这些行为伤害了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对他造成精神损害,损害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造成夫妻关系对立一方的经济损失。夫妻关系中的过错主要损害配偶一方。;夫妻关系相对人的人格权中的相邻权和同居权,其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据此,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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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离婚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功能。
离婚过错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律蛋白本质上是财产赔偿责任,确定这一性质主要有以下依据:
(1)离婚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精神损害赔偿一样,仍以财产为主要救济手段。从国外主要国家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看,一般规定救济为损害赔偿和排除侵权,损害赔偿是主要救济手段。赔偿损失的是财产救济手段,即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财产以救济受害人的基本形式 被侵犯的权利。通过赔偿来补救财产损失,是财产救济的一种手段;对于非财产性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是一种财产救济手段。
(2)离婚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受损的离婚一方。精神损害具有补偿、惩罚、抚慰、调节等多种功能,但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须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害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是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精神损害不能用财产标准衡量。但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以财产的形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使之顺畅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不同,但在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上是一致的。
(3)与美国;;美国民事立法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之一是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20条的两个条款都规定有 "损失补偿及赔偿,这里的损失补偿与 "损失补偿及赔偿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可以理解为 美国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为财产责任,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使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在婚姻制度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它是一个公民 缔结或不缔结婚姻关系是自由的权利,但婚姻关系一旦缔结,当事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是婚姻共同体中人际关系秩序、道德和法律的预告配置。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步入婚姻殿堂,意味着他们别无选择,只能承诺婚姻共同体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落实自己的责任。当夫妻一方违反这些义务,逃避婚姻责任时,一方面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觉调整和改造予以纠正,使婚姻关系在没有法律干预的情况下得以继续维持和发展;另一方面,它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结构,使之不可挽回地破裂。一方 夫妻一方违反婚姻义务是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既维护了婚姻义务的社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实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必要补偿和救济。
第二,在婚姻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民法属性的直接体现。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必然受损。民法恰恰是规定和保护权利的。当婚姻中的当事人违反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时,民法的本质属性就会发挥作用,制裁违法者。这样,任何进入婚姻共同体的人都必须遵守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按照配偶 的身份权。捍卫一 同时尊重另一方的权利。《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别法,对符合民法要求的调整婚姻关系作出了规定。
再次,有必要在婚姻制度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出现了 " "在社会上更加严重,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破裂,其中大部分是因为家庭暴力、夫妻间的婚外情,或因、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辜的离婚当事人因为另一方而遭受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的非法行为,但他们可以 得不到法律救济,心里很苦。《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来惩罚重婚 "、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对受害方给予经济制裁,从而切实保护婚姻家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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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中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有多种学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观点:
(1)单一功能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单一功能,但这种单一功能是什么,有不同的学说。一是认为其功能是惩罚,强调错误的一方必须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所以其行为应该受到惩罚,这是以赔偿的形式隐藏起来的。二是认为其功能是赔偿,强调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旨在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而对加害人的惩罚应归于刑法等法律,这是现代法律中民事与刑事相分离的结果。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满足,强调其目的一是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三是解决其痛苦。第四,认为精神损害的作用是克服,强调人生病的原因是非生物外部环境和生物内部环境的相互作用系统。精神损害赔偿是通过改变受害人所处的外部环境,帮助受害人克服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尽快恢复身心健康。第五,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调整,强调财产损害赔偿不足时,法官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调整手段,提高赔偿数额,补充财产损害赔偿的不足。
(2)双重功能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它的功能是双重的,有两种不同的功能,这两种功能相互作用。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兼具对受害人所受非财产损害进行合理赔偿和责令加害人满足受害人 s对自己行为的要求,所以它具有补偿和满足的双重功能。另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
(3)三重功能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赔偿,它仍然具有填补损害、安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行为三大功能。
我认为离婚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单一的功能,不符合客观实际。无论用哪种单一功能论来对待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发现精神损害赔偿功能的泛化是不全面的,有一种舍本逐末的感觉。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和惩罚三大功能。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通过赔偿损失,被损害的权益可以得到救济和恢复。对配偶的损害赔偿。;美国的权利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都有精神慰藉的性质。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抚慰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恨和不满,使受害人获得心理安慰,平复其怨恨和报复的情绪。通过责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人不仅不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而且对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侵权人的惩罚和制裁;而且对其他可能实施侵权的人也有警示和防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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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的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它符合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也有其特殊性。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1。夫妻一方肯定有重大过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这里的重大过错行为应当是指以下五种禁止性行为: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有一些错误的语言或行为。不可避免的是,这些行为可能会对对方造成伤害,但并没有被法律禁止,而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这里的重大过错行为仅指《婚姻法》禁止的五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重婚和非法同居损害夫妻关系,而其他三种非法行为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但在《婚姻法》没有限制性规定。当受害方为另一家庭成员时,也是重大过错行为的表现;2、过错方在主要表现上的过错是故意。当然,《婚姻法》教第3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背了社会和家庭道德的最低要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夫妻关系存在过错,当然应当知道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表现在主观方面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应当是故意;3.有损害事实。违反《婚姻法》的一流规定必然导致对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受到一定的损害,这是行为人与被行为人之间必然的逻辑结果;;的行为和法律规定。这种损害包括三个方面: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4.错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配偶的错误行为必然导致另一方配偶的损害,这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对错误损害进行赔偿,比如夫妻之间互相猜疑,导致另一方配偶的精神损害。以上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下面可以详细分析一些具体的离婚过错行为。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与有配偶的人结婚或与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结婚,这是对配偶权的严重侵犯。;的权利。其中,婚姻既包括法定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这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刑事犯罪,应当构成对配偶 美国民法中的权利。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追究民事责任,责令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 精神损害。
《婚姻法》的这一新规定涉及一个新问题,即重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能否在刑事诉讼中追究,即刑事诉讼是否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只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能附带。这项规定本身就有缺陷。然而,在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者没有接受这一修正案,仍然坚持以前的观点。所以就形成了这种尴尬的局面。根据事实,地方法院现在正在处理侵犯人格的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习惯做法,受害人除了重婚的刑事诉讼之外,还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违背配偶的忠诚和义务,侵害配偶权利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可以考虑以下要素:
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是配偶,未婚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这种侵权。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聚会,而且很可能成为一种 "准婚姻 "。因此,在《《婚姻法》》的修改中,许多人主张将其规定为一种新的婚姻制度,但没有被立法者采纳。但是,按照社会发展的趋势,这是既定的方向,法律早承认还是晚承认,只是时间问题。所以,没有配偶同居的人,应该有一定的包容,而不是同居,同居,一起吃饭,。同时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只有一两次短暂的日常生活和性生活在一起,只是,不能称为同居。要同居多久才算同居?我们应该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我倾向于认为至少需要很长时间,应该是一周或更长时间。可以考虑,连续同居,时间超过一周;考虑非连续同居1个月以上的意见可行吗?这种同居不一定要求同居双方以夫妻相称,只要共同生活即可。
再次,应当导致夫妻离婚,或者主要导致离婚。没有离婚的后果,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不构成这种侵权。
具备上述要件应构成该类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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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侵害配偶,也侵害配偶 的权利,包括其他权利。比如针对儿童、老人的家庭暴力也构成侵权。对配偶的家庭暴力。;美国的权利仅指对配偶的家庭暴力行为。
针对配偶的家庭暴力可能会也可能不会造成伤害。侵犯的客体不仅是配偶权,也包括健康权或身体权。造成伤害的原因侵犯了健康权;什么没有造成伤害,侵犯了身体权。所以这种侵权其实是一种法律法规的竞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一项权利和另一项权利。因为这是一种行为。因此,可以对一个行为的案由进行起诉,而不是行使两个诉权。就这样,吃亏了人们可以选择一个诉因来起诉,是选择起诉侵害配偶权,还是选择起诉侵害健康权(或身体权),由加害人自己决定。实践中,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高度的责任承担,不像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中对家庭暴力侵权责任的要求那样容易实现。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更容易实现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4)和遗弃。
有些人对配偶的和对配偶的家暴是一样的,但有些不构成家暴。与家庭暴力相同的行为构成请求权竞合,当事人选择案由起诉。不与家庭暴力相竞争的配偶构成了对配偶权利的独立侵犯。被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抛弃一个 s配偶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即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一方配偶对其配偶未尽完全的赡养扶助义务,致使一方配偶遭受精神痛苦。如果这构成遗弃,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准许。需要注意的是,构成遗弃,有的是犯罪行为,有的不视为犯罪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行为。在这方面,每个人都可以要求对侵害配偶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前,不一定要构成遗弃罪。还有一个是否允许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按照重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即在刑事诉讼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四、离婚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外性行为的受害人知道后,因悲痛、愤怒、情绪激动而导致的医疗行为,必然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暴力、和遗弃侵害另一方。;的个利,而受害者 s的财产损失也是看得见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财产损失。婚外性行为导致的离婚,让受害者感到难过、羞辱、沮丧,以及被嘲笑和鄙视。显然,受害者 s的生命健康权因家庭暴力和而受到侵犯,同时身体受到折磨,精神受到打击。因此,受害者 s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侵权人应赔偿这两项损失。
在实践中,夫妻感情的破裂往往不是一方造成的,而是多方面的原因或者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只允许无辜的人要求赔偿,这将使诸如 " "还有家暴要求赔偿。比如女方因为男方的长期和殴打而发生婚外情,当男方 "养和情人而妻子要求补偿,男方也会要求妻子长期不关心他,导致他 " "。这种过错,使受害人无权因自己的过错要求赔偿,而他可以 我得不到赔偿。如果受害者可以 得不到补偿,这个设计的初衷就不能 无法实现。因此,请求权不应建立在无过错的基础上。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不需要考虑自己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就可以在方便的时候要求赔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必须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赔偿请求人也有过错,法官应当通过过错比较法,结合客观因素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最终由过错最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过错相等的,可以不赔偿。从实际角度来看,过错程度是可以比较的,所以赔偿也是可行的。夫妻双方都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对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配偶使用赔偿是有法可依的。第三者与过错配偶之间的重婚和婚外同居关系,严重侵犯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身份权和无过错配偶作为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第三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仍构成重婚或者婚外同居。既然法律赋予了无过错配偶向无过错配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为什么可以 无过错配偶不能作为共同侵权人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吗?新婚姻家庭法应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向错误的第三人或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是无辜的配偶,可以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受到直接侵害的无过错配偶可以提起赔偿诉讼。但是,被直接侵害的家属不能要求赔偿,这将违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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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离婚时,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过错赔偿,这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论双方是否有过错,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不得进行无过错赔偿。有一种特殊情况,要注意。如果夫妻一方本来就有《婚姻法》规定的重大过错,后来得到另一方的谅解,没有继续犯重大过错。如果以后他们离婚,无过错方不得要求离婚过错赔偿;如果有过错的五方反悔,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则继续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二)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时,仅在离婚程序中提出,其中包括诉讼。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3)赔偿范围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是每个案件都有两种赔偿。从立法意图来看,离婚过错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为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只能以个人财产补偿无过错方。
五、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1)现状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漏洞,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不平衡。一些典型案例和事例形象地说明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当事人往往索要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最终认定的可能是几十万、几千、几万元。有的高院制定了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赔偿金额指引;有的制定了赔偿标准,下限几万元。更有意思的是,在一起女大学生在超市被非法搜查的案件中,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离婚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2)关于最大和最小极限
我们经常在一些西方国家看到精神损害的案例,有的高达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美元,有的则是一美元,似乎 "不可能 "。我们认为,因为我国规定了个人性质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等。,支付过低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1元或10元)是不合适的,既不能达到安慰受害人的目的,也不能惩罚加害人、警示公众,还让人怀疑司法的严肃性。
我们也不赞成几百万或者几千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当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相分离时,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的规定。;这也违反了侵权法的格言 "赔偿不是。当然,法律不必设定一个绝对的上限,这可以留给法官 的判断力。
(3)在几个司法解释中,有些人 美国法院对侵犯名誉权和其他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一些思考。这些考虑因素是:(1)犯罪者的程度 s的错;(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在确定加害人赔偿数额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另外,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1。 是一个经济速度较快的发展家,也是一个逐步走向法治的国家,这是的基本国情;2.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在理论界,仍然有人主张考虑过错方的赔偿能力和无过错方的身份。我认为,这两个因素原则上不需要考虑:(1)就民事(经济)案件而言,任何涉及财产给付的判决都有可能遇到被告。在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诉讼不会考虑被告的偿债能力,不会判给或少付赔偿金;我不 我不会因为我的显赫地位而感到更多的精神痛苦,我也不会。;因为我的卑微地位,我不会感到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只感到轻微的精神痛苦。况且,人格权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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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损失名义精神损害赔偿和 "已确认的精神损害及赔偿
精神损害是否需要受害人举证?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处理:精神损害分为 "名义精神损害赔偿和 "已确认的精神损害及赔偿。对于前者,法律推定其存在,无需当事人证明。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受害人的相关民事权利,就推定这种精神损害是存在的。另一方面, "已确认的精神损害及赔偿是不同的。不能推定存在,需要受害人通过证据证明。被害人接受心理咨询的事实,心理医生或医生的诊断,同事和家属的证言等。通常可以作为证明被害人精神损害存在及程度的证据。
对于 "名义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要相对低一些,象征性的安抚多一些。就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而言,控制对 "名义精神损害赔偿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对于 "已确认的精神损害及赔偿, "赔偿的金额应该根据损坏的程度和其他因素来决定。一是受损程序,二是过错方的过错程序,三是具体的侵权情节,以及其他事实上的因素。
六、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离婚当事人的赔偿依据和过错形式;;精神赔偿的问题还需要讨论。因此,笔者简单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1)补偿的依据。《婚姻法》明确规定,家暴遗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但对于婚内、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侵犯了受害人哪些权利,争议较大。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互相配合,互相忠诚,共同维护婚姻生活的幸福和快乐。如果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进行婚外性行为,就违背了婚姻契约和婚姻的目的,侵犯了配偶另一方即配偶 的权利。配偶权是否成立是婚姻法起草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反对者认为,如果配偶权成立,夫妻有共同生活的义务,婚内和家庭性暴力无法补救。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必要的,但如果完全取消配偶权,婚外性行为这种错误的行为形式就没有了赔偿的法律依据。婚姻法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但没有规定配偶双方的全部忠诚。;这为离婚中婚外性行为过错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过错的形式
婚姻列举了五种过错形式: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遗弃,不是以夫妻名义形成的。原因是很难证明,可能导致对他的侵害。个人住房权和隐私权。我认为,如果因或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1.和婚外同居的关系只是时间和时代的区别,实践中很难区分,更难证明。婚外同居的当事人稍加注意,在时间和频率上做文章,以为只是,不构成婚外同居,以逃避法律制裁。这样,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婚外同居的过错形式是有名无实的。2、对无辜方的保护不够全面。和与重婚和婚外同居一样,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使受害者感到悲伤、愤慨和压抑。将、等过错形式排除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之外,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事实上,和比重婚和婚外同居发生得更频繁,所以对无过错人的权利保护不够全面。作为一种易,与无异,后者是由者共同侵害,破坏婚姻关系,而前者是由丈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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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的主体
《婚姻法》对赔偿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毫无疑问,赔偿的主体是家庭暴力、、遗弃的加害人。但如果因重婚、婚外同居、而离婚,赔偿主体应为重婚、婚外同居、。重婚、婚外同居、是双方共同的行为,具有共同的过错,破坏婚姻家庭,使受害者感到悲伤和屈辱。有的受害者甚至对第三者更加痛恨,即第三者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当然,无辜的第三方谁不。;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不应该判令其支付赔偿金。
离婚过错赔偿,侵权人侵害受害人 的个利或配偶的权利。;的忠实义务,这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为离婚诉讼中没有第三人,受害人向配偶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如果同时向配偶和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必须单独提出。这种赔偿诉讼不是无限制的。建议立法机关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中另设条款,将此诉讼时效确立为一年或六个月。
参考
1.摘自2000年《法律年鉴》。
2.江平:《《民法学》》,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3.姜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版,2000年7月。
4、《婚姻家庭法》
5.沈:著,工人出版社,2000年。
6.《人身权》:杨立新,检察出版社,1996年。
引用法律
[1]《刑法》
[2]《刑事诉讼法》
[3]《婚姻法》
[4]《婚姻法》第三条
[5]《婚姻法》第四条
[6]《婚姻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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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错的一方有什么证据?
离婚过错方需要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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