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59
为了正确办理刑事案件,打击和惩治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避免了裁判中的矛盾和。然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很好地解决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害者应该 精神损害能得到赔偿吗?本文将就此作初步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协调不同部门法律的需要,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并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同时必须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 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民事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往往使得诉讼双方争论不休。《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犯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 "这为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金额的确定等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仍需进一步探讨。
刑法附带民事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实体法上也应当适用民事法规,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然而,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如果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物质损失 他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即当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时,他可以 t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不同部门法之间是有的。因此,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侮辱、诽谤等。都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它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要严重得多。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因侮辱、诽谤等行为遭受精神损害。伤害,受害人更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法律之所以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考虑到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和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由民事法院作为民事诉讼来处理,割裂了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内在有机联系,违背了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①]
第三,有必要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以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民法通则》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民事诉讼性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破坏法律的协调性。
最后,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刑事被害人要求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案件。当人们 美国法院听取受害者的陈述。;名誉权被侵害,受害人 s的人格、名誉等非财产性精神损害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造成的,不能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分案审理。先由刑事法院审理刑事犯罪,再由民事法院审理精神赔偿纠纷,给被害人和法院造成了诸多不便,降低了司法效率。[②]
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意图,更好地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矛盾和。;法律,满足司法实践需要,顺应公民、法人意愿,有助于提高法院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二是 的定义和性质精神 "
单词 "精神 "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和范畴。本质上,它是人们的总称。;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法的精神主要是指人和人;;法学上对精神的研究总是将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因此,研究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和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损害与赔偿通常包括事业、利益、健康和名誉方面的损失。在侵权法中损害与赔偿是指受害人的部分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侵权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以恢复受害利的一种情形。它是包含非法元素的损害。[③]
如何评价 amp的价值?"损害与赔偿到底是以金钱来衡量现代侵权法,也就是说,它只限于财产损失的范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将损害价值限定在单纯的物质财产损失上已经不再合理。许多人 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许多国家在法律上确定非财产损害也是侵权损害的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也认为侵犯数项非财产性人格权会导致侵权人 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对:精神损害的概念作如下分析。
第一,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无形非财产损害。这种利益的侵害不能以权利主体有无生物人为前提,也不能以权利主体有无财产为前提。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 s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赔偿损失,是精神赔偿的一种履行。
第二,精神损害是指对人的身体或心理上的损害。生理伤害主要指人 ■生命和健康或身体各部分的损害;心理伤害是指对人的伤害。;的精神活动,包括侵犯人 人的感觉、情感、意识等活动,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障碍;;的情感、思维、意识等。,并导致人产生羞耻、抑郁、焦虑、悲伤、恐惧、绝望等后果。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用金钱赔偿,理论上一直有争议。目前,有两种观点[④]]:的反对派认为,当人们 财产以外的人的身体、生命、名誉和尊严受到侵害,金钱赔偿把人等同于商品,这本身就是对人格的侮辱,是对人的贬低值,而且精神损害赔偿在技术上很难。赞成派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赔偿,理由如下:第一,精神损害具有满足的功能,这主要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在强迫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金钱赔偿后,受害人会产生一种心理满足感,从而减轻自己的痛苦,缓解社会矛盾。第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功能。法律上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侵权人,没有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是不足以惩罚和制止侵权行为的。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可以补偿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作者支持亲阵营的观点。第一,精神损害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既是承担因其自身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是国家对侵权人的一种法律制裁。第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是安慰受害人。通过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使被害人从非财产方面引起的痛苦、失望、不满中获得心理安慰,使其怨恨得到平复。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弥补损害。。公民因精神损害而不得不承受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损害身心。为了恢复身心健康,肯定要消耗一定的金钱。因此,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是一种经济补偿。在现代侵权法中,权利主体享有三项基本权利:生命权、人格权和财产权。随着运动的发展,人格作为人的主要表现形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它以身心活动的安全和完整为客体,以维护主体的自由、尊严和安全为目的。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维护个人精神活动的安全和自由,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⑤人格权的确立显示了现代法律中人格利益的特定性,同时也显示了相对于特定人格利益的请求权的出现。因此,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精神损害的法律地位
1.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奠定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但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限定为精神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而作为人格存在基础的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人格权却被忽视,这是2001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修改的。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民法通则》没有详细规定,但在民事特别法中往往有详细规定,虽然特别法中的规定并不一致。比如《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 "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向残疾人支付 被扶养人的自救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必要的生活费;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要求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 "其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项目。《消费者权益保》的法规与《产品质量法》的法规大体一致。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但是没有伤残赔偿。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没有明确承认被害人 美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如果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物质损失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不否认受害人因被告 s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没有否认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是留有余地,没有剥夺被害人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诉权是诉讼中的基本权利,是一切诉讼权利的基础。如果诉讼权利不平等,就不可能有平等的诉讼权利。[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规定被害人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某种诉权。从诉讼保护的角度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不允许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2.司法解释
由于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规定过于狭窄,赔偿项目不明确,不利于保护受害人,也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因此,最高法院相继了许多司法解释来落实法律规定。最重要的是2001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法扩充了《民法通则》第120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扩大到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人格权;;《民法通则》对物质人格权也作了规定,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项目,其中第9条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以下(1)造成残疾的,给予残疾赔偿金;(二)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 "与民事中精神损害扩大化相反,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解释却一再限制精神损害赔偿。2000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第47号)第一条规定: " 美国法院不接受因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法院的《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美国法院规定: "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被告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美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因此,被害人一旦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将无法在诉讼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在诉讼结束后就这部分单独起诉,即被害人完全丧失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权。
3.法院的司法实践。
由于司法解释比立法更具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直接遵循司法解释,因此在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中,受害人 根据法释[2000]47号,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会被法院直接驳回。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一致,法官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或司法解释时具有选择性。实际上,案件的审理往往很随意。
第四,出路:废除还是修改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完全局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 "物质损失和损失。《《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7号)实施后,根据《解释》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提出法释〔2001〕7号实际上允许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然而,随后发布的《《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7号)不仅否定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可能性,还规定,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 美国法院不予支持,彻底粉碎了法释[2001]7号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观点。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发布后,根据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颁布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有人提出,该解释实际上取消了法释[2000]47号和法释[2002]17号的配对。
正如苏建[2001]7号可以 不否定苏建[2000]47号、苏建[2003]20号仍然可以 t否定SJ[2000]47号和SJ[2002]17号,这种解释虽然符合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初衷,但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之前,可能涵盖了法律意义之外的内容。他的主观意愿再好,结果也会违现有的法律,所以得不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或者说法制的统一就成了一句空话。[7]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美国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从本质上得到解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要苛求至高无上的。;美国法院行使超越法律的司法解释,这将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最高和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美国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不承认当事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物权法的无奈。这个问题只能通过随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最高法院的修改来解决。;美国法院可以 不能代替司法解释。
针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论者建议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实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做法,而是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责任问题。不一定会导致不良后果,关键是这个方案的设计本身是否科学合理。因此,笔者主张改革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精神损害赔偿而言,现在最迫切的是废除上述两种对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解释,使刑法与民法相协调,进而与普通人的公平正义理念相一致。
还有一点就是有计划地建立刑事犯罪国家赔偿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真正的最终解决。此外,还可以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律
[1]《刑法》
[2]《刑事诉讼法》
[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36条
[4]《民法通则》第77条
[5]《产品质量法》第44条
[6]《消费者权益保》
[7]《民法通则》第120条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9]《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篇文章
[10]《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1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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