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0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美国关于第三方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侵权第三人的权利主体和范围被任意扩大或缩小,不仅过度增加了加害人的负担,也减轻了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损害了部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就第三利的救济而言,在侵权领域,包括侵害生命健康的第三人和侵害财产权利的第三人。为了更好地研究问题,本文只研究侵犯生命健康权的第三人的权利救济。
本文讨论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个方面,分别讨论第三人的权利范围损害赔偿。
[关键词]第三人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法上的第三人损害是指对第三人的损害。;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是第三人 s要求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可分为人身侵权行为和财产侵权行为。据此,有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第三人和因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第三人,也有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因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只研究第三人的范围。;因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犯而要求赔偿。
第一,第三人的范围。;对财产损失的索赔
第三方 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侵权人直接享有的请求权和继承第一受害人的请求权。当侵权人侵害第一受害人时。;的健康权,第一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或者在侵害发生时没有立即死亡,其生前享有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各国对此都没有异议。本文主要讨论第三人因侵权而直接享有的财产损害赔偿的几种主要请求权。
(a)帮助和照顾受害者的第三方;;我们要求赔偿。
如果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没有立即死亡,第三人会因抢救治疗第一受害人而遭受财产损失。比如A开车不小心撞了B,C送B去医院治疗,花了5000元医药费。第三者(C)可以向加害人(A)主张什么权利?是受害者 (B)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A ;受第三方影响的侵权行为;;医疗费用?第三者(C)可以向受害人(B)主张什么权利? 美国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
本文分析了第三方 美国分别在两种情况下要求赔偿。
1.普通第三方 在支付医疗费用时,美国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受害者 s的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第三人送医院治疗,他不被委托。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义务,相互之间应当成立无因管理。此外,这种无因管理有利于受害人,符合受害人 属于无因管理。因此,第三人可以要求受害人赔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死亡,管理人(第三人)可以向其继承人主张权利。与此同时,受害者 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也应得到确认。受害人一旦受到伤害,就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因为事后第三人为他垫付了医疗费用而丧失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至于第三人能否直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加害人 的赔偿义务,而第三方 我国应在未来立法中直接规定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保护第三人。
2.法律义务人 在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用时,美国要求损害赔偿。
按照我国省的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只能依据继承关系继承这部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对受害人的救助和照顾是其扶养义务的履行,其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无因管理。同时,对于加害人来说,没有为其管理事务的意思,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无因管理。本文认为,原则上应当肯定只有受害人才能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这是最自然合理的出发点,也最能兼顾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为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第三人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第三人和法定赡养义务人。前者,花费医疗费用的人可以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受害人返还其所花费的费用,而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三人也可以代表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圆满解决。在后一种情况下,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花费医疗费用的人无法要求受害人返还他所花费的费用,以履行他的法定赡养义务。只有第一个受害者可以向犯罪者要求赔偿。
(二)第三方 因侵权致人死亡和侵犯他人健康权而造成的劳动服务损失的赔偿请求。
国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对此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德国民法典》第845条规定: "在侵犯死亡、侵犯身体或健康以及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有义务为第三人在家务或商业中的服务支付报酬,则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向第三人支付一笔固定金额的金钱,作为对所损失服务的补偿。 "《荷兰民法典》第107条还规定,根据法律或个人或集体雇用合同,雇主有义务在受害人患病或伤残期间向其连续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受害者 因他人负有责任的事件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已支付的劳动报酬,但不超过对方应当赔偿的数额,用人单位没有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责任人有义务赔偿受害者,但不得少于同样的数额。[1]可见用人单位可以 实现不了债权 论被害人的权利。;他所遭受的损失是他支付给受害人的报酬。;这是一种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包括他在获得服务时应得的利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第21条。;我国最高法院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在我国存在劳动关系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第三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美国的司法解释只是一种追索权,而不是独立的赔偿请求权。
那么就不清楚追偿是否包括他因失去受害人而遭受的损失 的服务。合理的说法是,他所遭受的损失是因为失去了雇员 的服务包括在他赔偿雇员的损失中,可以一起向侵权赔偿义务人追偿。这也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美国的侵权立法。对于受害人在家务劳动或生产经营中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这是符合常识的,也是加害人可以预见的。第三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第三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先行追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第三人劳动损失的赔偿范围,侵权人对第三人的劳动损失有直接故意的,应当赔偿其实际损失;没有直接故意的,应当赔偿其直接损失。比如,与剧院有竞争关系的B剧院工作人员为了阻止某演员在A剧院演出,将该演员打伤直至住院,无法按时演出,A剧院不得不将门票退还给观众,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于这一损失,剧院A对剧院B的损害有独立的索赔权..
第三人 美国要求赔偿第一个受害者死亡所遭受的生活费损失。
这一损失的可赔性原则上已得到当今所有法律体系的承认。一般而言,被扶养人生活费补偿是指侵权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 健康权,造成被害人生前所扶养的人丧失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补偿其必要的扶养。在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被抚养人。虽然侵权人 美国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被抚养人 这导致了依赖者的毁灭。;的索赔权在从属 身份权,从而成为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相应的,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即加害人,应当对其造成的扶养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加害人与被扶养人法律关系的赔偿内容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 "如果一个公民 的身体受到侵害,...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为保护被抚养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第三人的范围 .对非财产损害的索赔
(一)生命权受到侵犯时,近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在国外立法和司法中已得到广泛认可。《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
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律、判例和解释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国家赔偿法》等。已经确定了死者遗属在生命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但没有规定哪些遗属有权请求赔偿。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有与死者生前有密切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才能成为权利主体。
(2)《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含蓄地确立了死者近亲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根据《《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被侵权而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格、遗体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应当被列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将其他近亲属列为原告。 "从该条可以推断,解释者根据近亲属中死者的身份、亲情和可能的精神痛苦,将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权利人,其他近亲属作为第二顺序。
基于与被害人的亲密关系,被害人死亡对近亲属中任何一方造成非财产损害的,只要证明被害人死亡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规定有配偶、父母、子女时,其他近亲属可以 不要起诉他们的精神损害,不应该有一级和二级之分。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胎儿。从各国的实践来分析,保护近亲属的请求权,是由于其与直接受害人之间的恋爱或亲密关系。从亲属法的角度来看,由于血缘和共同生活的关系,这些主体都与被害人有着爱和亲密的关系,因此很难区分亲友之间的距离,都可能因被害人死亡而遭受非财产损害。这项规定 美国对索赔人的宽泛规定不会导致罪犯 因为潜在索赔人不一定提出请求,他们必须满足其他条件,如损害事实的存在,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侵犯健康权案件中的近亲属显然,如果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的近亲属是毋庸置疑的,应该给予物质上的安慰。第七条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为当事人请求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的一大进步。;美国的民法体系。那么,当被害人伤残或遭受其他严重伤害时,如何看待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的近亲?当受害者 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时,其近亲属会遭受不同程度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在某些情况下,如受害人 s高度残疾,容貌被毁,生活不能自理等。,被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有时甚至比被害人本人的精神损害还要严重。这种伤害也是可以预见的。1996年,震惊全国的福建六岁女童子宫切除案(1998年)在终字第19号判决中否定了女童 的父母 以自己不是直接受害者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深有感触。民法的每一点进步都与息息相关。;幸福,它不能被忽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仍然无视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而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这就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有鉴于此,许多外国立法和判例对被害人的权利给予了有条件的支持。;的近亲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日本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已有突破性案例:一名10岁女童面部严重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终审法院支持其母亲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先例的这种趋势,日本学界的学者大多表示欢迎。他们认为,有一个事实是,一定范围的近亲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因为有人 的严重伤害,并遭受了类似的痛苦时,直接受害者死亡。这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如果他们认为这种损害应该被忽视,那么即使不考虑立法者的意识,也是非常值得怀疑的。[2]
通过以上对被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可以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是否给予受害人近亲属健康权进行有限的扩展;;近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父母或配偶与自己的关系最为密切,当基于这种密切关系的身份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受精之苦最大。因此,应该明确规定 "非法侵害他人的。;基于父母或配偶的身份和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会受到保护。至于给受害者 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存在滥用其权利的危险。本文认为,应当衡量法律的合理性和权利滥用可能造成的危害,不能为了后者而牺牲前者,否则有噎废食之嫌。而且,避免权利滥用危险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技术和提高司法质量来解决。
(3)与"对第三人的电击伤害 "索赔
有第三方 第一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侵犯,即 "第三方 s冲击伤害 "。对第三方冲击损害的索赔权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赔偿的第一要素。这里的危害行为的违法性表现为对受害人的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有第三方 s损害,即推定行为违法,只有当行为人受到阻碍但违法时,才能这种推定。比如警察抓捕一名逃犯,逃犯拒捕并,被警察当场击毙。虽然对在场的第三人造成了非财产损害,但警察 美国的拍摄行为可以防止违反法律,因为它是行使合法的公共权利,从而避免了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有危害后果。侵权人 美国的侵权需要引起 "对第三方的电击伤害。 "对第三人的电击伤害这里不应该局限于曾世雄先生给出的字面意义上的定义。所谓的 "精神崩溃或休克不是损害的具体形式的定义,而是有一个 "比尔德 "意义,是指积极意义上的自然人造成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也包括消极意义上的意识和心灵的丧失。
第三,有因果关系。近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关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有足够的近因关系来确定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这显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侵权人的性质 s侵权行为、第一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第三人与第一受害人的关系等因素。从允许第三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来看,目前为止仅限于严重暴力行为,事故现场第三方与第一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如朋友、同事、同学等。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如前所述,过错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为了证明被告 的伤害是有过错的,原告 的伤害是由被告引起的一系列事件的结果。;原告不需要证明造成伤害的确切是合理的和可预见的;如果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一类人造成伤害,似乎是可以合理预见的结果,这就足够了。在 之际对第三人的电击伤害,对加害人的主观要求非常特殊。首先必须满足一个条件——不是基于故意针对第三人。否则,第三人的身份将不复存在,成为损害的直接受害者。
(四)第三人继承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面对死者近亲属,非财产损害赔偿有哪些诉求?——既包括他本人,也包括他作为继承人继承的加害人对死者的赔偿——当我们主张上述问题时,我们发现,在生命丧失的领域,有时我们可以 不要只从近亲属的角度考虑问题,也要从死者的角度考虑。
1. 美国的立法规定和学者们的意见。;态度
我国学者张俊豪和张新宝都认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应由两部分构成。一个是被害人生前的精神痛苦,一个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不仅要赔偿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还要赔偿死者本人的精神损害。司法实践中只承认一个而不承认另一个是不合适的。但是,如何实现这两种精神损害赔偿,两位学者并没有明确给出答案。[3]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第18条。;美国法院,我国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但已经约定或者起诉的除外。采取限制性立场。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的解释,为什么精神损害赔偿可以 不能转让和继承的是: "该权利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割且密切相关的权利,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没有自然人,精神抚慰金就无从主张。.....在诉讼方面,如果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受让人将不得不面临举证困难。 "然后说明转让和继承的限制: "对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毕竟是以财产的形式。就责任形式而言,他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责任。既然是财产责任,就应该允许转让或者继承。 "
2.本文的观点
本文认为《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解释:1。虽然人身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但其救济权的本质是债权权利而不是个利本身,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权利。由于人身权的特殊性,认定其救济权与其等同,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完全混淆了原始权利与救济权的区别。例如,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但损害赔偿请求权已不再是物权,其权利性质已变为债权权和相对权,根本没有身份可言。2、自 "精神损害赔偿毕竟是财产形式的,就责任形式而言,他本质上是财产责任。既然是财产责任,就应该允许转让或者继承。 "那为什么不同于其他财产,限制其转让和继承?这种观点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3.实际上,在实践中,精神损害的认定往往是客观推断,不需要当事人举证。因为精神损害是一个主观问题。是否存在还很难证明。普通法院裁定,被告支付精神赔偿就足够了,因为被告 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债权人 s的权利在本质上又具有财产的性质,所以应该作为其他财产对待。同事一定是继承的主体。
注意事项:
[1]《荷兰侵权法》,张新宝译,《民商法前沿》杨立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
[2]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65页。
[3]《民法学原理》:张俊豪,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25页;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04页。(曹杰,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248.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
百科资讯 2022-10-27
百科资讯 2022-10-26
百科资讯 2022-11-07
百科资讯 2022-10-22
自媒体运营 2022-11-19
百科资讯 2022-10-19
百科资讯 2022-12-02
百科资讯 2022-10-21
百科资讯 2022-10-26
百科资讯 2022-10-26
李靖国 2023年12月23日
小游客 2023年03月31日
访客 2023年02月06日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