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受害者能得到什么?(3)一般医疗事故受害人要怎样处理

 2023-03-12    7  

第五十一条患者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参加丧事活动的配偶、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事实上,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完全照搬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的规定计算,按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然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得更糟:他改变了 "亲戚和朋友进入 "近亲和并将数量减少到 "二 "。笔者推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所以对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计算采取限制的方法,有两个根本原因:第一,如果对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计算没有限制,医疗机构的成本负担会更重,当然这不是很重要;最重要的是第二点。如果病人的数量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近亲属不受经济限制,很可能因患者人数过多而发生针对医疗机构的暴力事件。;近亲属,这会妨碍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活动,甚至威胁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当然,适当限制人数是必要的。在我国的实践中,确实出现过不少患者和家属因为医疗纠纷而聚众的情况。但问题是,把亲属限定为近亲,数量限定为两个,是不合理的。第一,如果受害人没有近亲属怎么办,因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认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实践中可能是被害人没有这样的近亲属而只有其他亲属,那么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些非近亲属的亲属应当自掏腰包参与医疗事故的处理;其次,将计算费用的人数限制在两人显然不符合 美国的伦理观念和家庭成员的规模。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已婚病人在外地遭受医疗事故,在我们人 s的概念,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应该都到了,各一人:配偶一人,子女一人,父母一人,一共三个人。显然, "三个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正是出于这种人道主义的考虑。为什么要在21世纪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而在这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比上个世纪还要落后?作者 s对这一条款的评论是一句话: "始作俑者后来怎么样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第二款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参加丧葬活动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也就是说,患者在外地发生医疗事故死亡的,医疗机构支付的参加丧事活动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只限于 "配偶和直系家庭成员。与第一款相比,这一条款更缺乏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贫困家庭的成年患者因医疗事故在异乡去世的,只有他(她)的配偶、子女、父母两人可以参加他(她)的葬礼活动。如果这个不幸的家伙没有 即使没有配偶或直系亲属,没有人会参加葬礼活动,除非其他亲属自己支付费用。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在起草 "评估、分析和研究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一场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是否使用一次性结算的辩论。有人认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次性计算清楚,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避免医疗事故久拖不决,避免患者及家属经常来医疗机构的麻烦,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但也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有的可以在当时发现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费用,但有的是隐性损害,后果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如果采取一次性结算的,只能在一段时间后出现的损害是无法补偿的。因此,建议采用分期计算、分期支付的,这样计算出来的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会更加准确。显然,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最严重的缺陷在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由医疗事故赔偿造成的,因此在一定的赔偿计算基础上确定的对未死亡受害人的赔偿,如果一次性结算,将非常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谓的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时间指医疗事故发生后,计算受害患者所受损害的时间点,即计算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时候。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基准时间而言,由于解决赔偿纠纷的不同,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是普通的,如果双方自行协商,则在计算基准时达成协议。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补偿协议的,以调解达成的时间为计算基准。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则以一审辩论终结为计算基准,二审辩论终结为基准。由于不同的解决方案导致计算基准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起草人自然会考虑最好将这个时间点计算的损害赔偿额全部计算出来,一次性支付,避免以后随着医疗事故等因素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变化而需要再次支付,从而大大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这才是 "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 "这一条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谓的 "长期预防医疗事故可能只是一个借口。现在,我们可以看看采用 "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 "在受害者身上。在我看来,这些不良影响可以总结如下:首先,当病人 损害发生变化一段时间后,需要一次性结算和新的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可以不承担任何治疗费用。比如,受害人因医疗事故被错误地切除了某个器官,但切除这个器官在一定时间后可能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连锁反应,但这种不良反应尚未成为 "真的需要继续治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规定的情形,那么受害人为治疗这种不良反应所支付的费用就不能得到补偿。其次,通货膨胀因素根本不能考虑。现代社会通货膨胀导致的货币贬值对受害者的影响很大,以损害发生的时间为标准一次性结算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很难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因为当通货膨胀发生时,之前一次性支付的赔偿金可能连灾民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在他备受争议的著作《《法律的未来》》中写道,当谈到人身伤害是否应该分期赔偿时, "我认为在确定未来损失-未来费用和未来收入损失-赔偿时,让法官预测未来三四十年内会发生什么或者猜测会发生什么,原则上是错误的。这种事情只要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判给某人全额赔偿,就不可避免。你一定会觉得这个判断是错误的。结果,判断要么太多,要么太少,总是不合适。看来这个问题应该这样解决:不要一次付清,而应该有一个分阶段补偿的制度。如果不可能,最好补偿所有实际损失的支出和未来的收入。我想也许它 这是不可能的。但是还有一个。最好的办法是,在审判中,法官可以安排未来三年的赔偿,每三年进行一次审计。这样,我们可以注意到受伤的人是否 s的伤势在好转或恶化,同时我们也能注意到通货膨胀,货币价值的变化,以及他升职或工作希望的变化。 "也许丹宁勋爵说的就是我们未来应该走的路。医疗事故的肇事者可能是医疗机构本身,也可能是医务人员。如果医疗机构 自己的过失造成医疗事故,自然要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 "个人责任与责任在侵权法中。但正如英国著名侵权法学者Mark《侵权行为法》 ;的书,所谓的 "个人责任 "在现代社会?随着保险和替代责任的扩大,大量的实际不法行为人,尤其是司机和员工,由一些保险公司和雇主承担,因此他们几乎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谓的雇主 雇主责任又称替代责任,是指雇主对他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为履行职责所雇佣的人的权利和利益。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履行职责即医疗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费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原因。张新宝教授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是雇主的确认 的责任或替代责任。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雇主 在目前的立法中,事实上最高 美国法院和 美国各级法院都承认雇主 审判实践中的责任。大学法学院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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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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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

[2]《民法通则》第43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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