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以1975年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案为例

 2023-03-12    16  

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以1975年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案为例 期间 适合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期待已久的医疗事故改革方案终于在2002年4月14日通过。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在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了新的界定,大大拓展了医疗事故的外延,扩大了救济范围,确保了医疗机构医疗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可以得到救济。然而,的医疗补偿制度改革远未结束,《条例》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改革方法。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访美期间与美国侵权法专家和法官交流的信息,介绍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以期对我国未来的医疗事故改革有所裨益。与不同的是,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和比较发达的医疗保险体系。然而,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即使在今天,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在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必须提到1975年的《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案》(MICRA)。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也是以《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案》为契机,围绕该法案展开的。现在,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改革正处于。一、美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困境(一、无限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诉讼的弊端在美国,众所周知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赔偿金额极高。在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中,分为一般赔偿和特殊赔偿。一般损害赔偿是指精神痛苦和意外造成的痛苦的赔偿,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特殊损害是指医疗费用和财产的损害。医疗事故对受害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并获得相当数额的赔偿。高额赔偿带来的是受害者的满足感 美国索赔,但随之而来的是大幅度增加医生和;;收费,医生转嫁了这种风险,从而导致病人的大幅增加 医疗费用。这种在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上的恶性循环造成了严重的问题。代表93,500名美国家庭医生的家庭医生学会认为,医疗诉讼确实应该受到限制,因为医疗诉讼确实增加了医疗保健服务的成本。医生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为了利益最大化,会尽力降低自己的医疗成本。事实上,增加医疗费用只是医生转移风险的之一。如果医生可以 t通过提高医疗费用来转移高额费用,所以医生会选择放弃某几类医疗服务。根据美国卫生服务管理局关于农村孕妇的研究报告。;美国的医疗,家庭医生比其他类型的保健医生更适合农村执业。《问题已经解决了吗?》 ;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从1985年到1986年,美国农村妇女寻求产前和产后保健极其困难,因为在同一时期这类诉讼过度扩张。报道称,即使美国的家庭医生总数已经达到饱和,产科医生和中年妇女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保持平衡,危机也不会得到解决。由于目前医疗责任保险费用较高,家庭医生往往选择放弃接生孩子的服务类型。因为很少有医生从事产科护理,妇女和。;美国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来自州的另一项研究也表明,解决问题的方法至少有一部分与专家责任和诉讼心理的保险费有关。此外,美国《西部医学杂志》的产科研究报告也显示了责任危机的存在。根据、阿拉斯加、蒙大拿和爱达荷的调查数据,5年前,美国大多数家庭医生都将产科作为其服务的一部分,但现在只有少数家庭医生继续从事产科服务。很多产科医生都转行做其他医疗工作了。原因是产科医疗事故诉讼被认为是美国最常见和最昂贵的诉讼之一,应该在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具有代表性。总之,无限制的医疗诉讼使医疗费用不断上升,至少产生了三个结果:一是使医疗费用不断增加;二是让医生无法安心执业,被诉讼困扰;三是让一部分医生弃医从医,最后让患者就医无门。(二)高额保险费的弊端同样,如果医生可以 当他们有能力的时候,不要承担高额的专家责任保险费。;t转移高额诉讼成本,高额保险费会和膨胀的医疗诉讼产生一样的结果??他们往往会选择放弃某几类服务,然后患者要么要支付更高的医疗费用,要么在一些高风险的医疗行业很难得到相关服务。根据K《纽约时报》发表的一篇文章,医疗过失保险费的增加正在成为医疗费用增加的最重要因素。根据美国Tillinghast―Tow《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在1975年的贡献,尽管有人认为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在1975年过度照顾了医生的利益,使重案受害者难以得到法院救济。事实上,美国众议院的法案主要是以1975年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为基础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1975年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的相关制度。三。1975年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案(MICRA)(一)1975年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的制定背景MICRA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医疗过失危机中。当时,加州 巨额的医疗诉讼赔偿和众多的医疗诉讼案件加剧了加州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并进一步导致了加州 在1975年达到顶峰。在全社会开始接受巨额赔偿甚至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偶尔提出巨额赔偿之前,保险公司没有机会拿出调整保险费所必需的可靠统计数据。到1972年底,保险公司每收取100美元的保费,就需要超过150美元的赔偿。这动摇了医疗保险市场。1975年1月1日,两大保险公司宣布放弃南加州的医疗保险业务。此外,另一家保险公司将北加州的医疗保险费提高了380%。由于保险费用增加,数千名医生宣布停止执业,加州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市场遭遇寒冬。在这种情况下,加州保险部门进行了一项研究。结果表明,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不能有效解决纠纷。医疗过失赔偿费用的66%用于服务费用(其中,诉讼费占46%,管理费占20%),而只有34%用于直接赔偿受害人。1975年5月,加州当局要求召开特别会议,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危机,推动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在这次会议上,基恩比尔 美国的计划受到了重视,其中涉及医疗保健制度,侵权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后来,当局还召开了多次论证会,并聘请保险精算师处理相对中立的数据。最终的结果是,1975年12月,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诞生了。因为这个法案的制定直接针对的是严重的制度危机,所以法案重点在于如何简单明了的解决问题。现实证明,1975年MICRA产生了非常强的效果,限制了投机性的医疗责任诉讼。它规定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上限为25万美元,还规定了律师费的滑动换算制度,尽管加州的诉讼数量很多。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50%,但美国全国保险协会成员发现,从1976年到2001年,加州的保险费率仅增长了167%,而美国的平均保险费率增长了505%,其中佛罗里达州的保险费率增长了2654%。根据佛罗里达州保险部门的内部索赔数据,非财产损失25万美元的限额可能节省了1992年至2001年总支出的21%。加州的MICRA成为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典范。2002年,美国总统小布什也呼吁全国建立类似加州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制度。虽然、阿拉斯加、蒙大拿和爱达荷在20世纪80年代也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但这四个州都没有像加州的MICRA那样通过一揽子改革方案。MICRA保持了加州 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稳定了27年,同时极大地促进了正义的实现。加州患者保护联盟是支持MICRA的主要消费者团体。他们发现,加州解决医疗纠纷的速度比美国3%,加州记录的诉讼数量与美国的平均诉讼数量一致。1998年,美国财政部预算部估计,像加州MICRA这样有效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改革在10年内节省了150亿美元。(二)关于非财产损害赔偿25万美元限额的规定MICRA规定,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区分财产损害(即特殊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即一般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上限为25万美元,禁止例外,但法案并未限制财产损害赔偿。这一条款具有非常广泛的影响,是《加州法案》的核心条款。;美国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1.具体条款MICRA规定,医疗过失案件中的陪审员可以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过去和未来的精神痛苦赔偿。MICRA实际上是加州民法典第3333.2条的具体化和文化。MICRA还规定,原告可以请求多个被告对其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原告最多只能请求25万美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此外,在不当出生的情况下,已故患者的配偶和子女不能要求高于25万美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然而,受害者 患者的配偶可以承担医生造成的直接精神损害。;过失作为诉讼的原因,或失去配偶 作为诉因的权利,不受非财产损害赔偿25万美元限额的限制。医疗过失案件的陪审员应当分别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并分别作出裁定。2.非财产损害赔偿限制的效果和意义首先,到目前为止,限制非财产损害中的不合理裁决可以挽救美国的医疗。成本的5-9%,并且不会对医疗保健系统产生负面影响。这样每年可以节省600-1080亿美元的医疗卫生费用。这将降低医疗保险的成本,使240-430万美国人得到保险。目前,以为基础的医疗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不利于医生履行义务,对减少患者损失作用不大。;精神痛苦。医疗差错后的支出不能改善病人 幸福。相反,需要指出的是,再多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也无法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精神痛苦。因此,防止损坏具有特殊的意义。限制非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实现以下两个目标:第一,患者可以继续接受适当的医疗。第二,它不会减少医生 解释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限制非财产损害可以减少医疗差错,减轻患者的痛苦。;精神痛苦。其次,25万美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可以使可能赔付的损害赔偿总额更可预测,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可预测的理赔范围,也保证了保险费率的稳定。加州建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制度,大大降低了医生的专家责任保险费率。1975年左右,美国第二大医疗过失保险公司位于加州,加州的医疗过失保险保费在全美排名第三,仅次于纽约和佛罗里达。现在加州排名第36,主要是因为MICRA 虽然法律的其他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作用。如上所述,自1975年以来仅增长了167%,而美国的保险费平均增长了505%,佛罗里达州平均增长了2654%。其中,加州的极限 美国的非财产损害赔偿25万美元起了主要作用。实行真刀真枪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州,如加州、科罗拉多州和伊利诺伊州,收取的保险费比佛罗里达州少得多。实事求是地说,如果实行非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制度,律师和法院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美国卫生和福利部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在医疗责任案件中,患者只能获得43%的赔偿金,而剩余的57%用于支付律师和司法系统。佛罗里达州的最新研究也表明,目前约70%的费用用于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但美国现行的联邦制度并不能有效减少医疗差错。目前每年巨额资金只花在一小部分人身上(大部分花在律师和法院系统),花在病人身上的只有一小部分。事实证明,患者和医生都可以从非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制度中受益。(三)定期赔偿MICRA规定,在医疗过失案件中,陪审员可以对未来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进行赔偿。赔偿,允许未来的医疗费用和损失的时间5万美元或更多的形式支付定期损害赔偿在受害者 但是原告不能要求超出实际需要的损害赔偿。事实上,判给对未来损害的定期赔偿是有利于被告的,对未来医疗费用的定期赔偿可以在患者死亡时终止。定期赔偿是通过和解或审判来确定的。设立定期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受害人免受未来的损害,但也要避免受害人过早死亡时给他人带来巨大的不当利益。原告 美国的律师通常需要经济专家的帮助来制定定期损害赔偿的偿还计划。而且,被告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定期的赔偿支付计划,他们愿意在后期支付大部分赔偿金,因为如果受害人过早死亡,被告将免于支付部分赔偿金。在实践中,双方的纠纷往往在陪审团和解后得到根本解决。;的判决。最终,赔偿金将以现金或其他支付。此外,改变裁判总额或陪审团的裁决需要由审判法院决定,陪审团不会考虑其裁决是否以定期赔偿的形式支付。定期赔偿的数额、给付的期间、第一次给付的数额,需要由审判法官根据判决后的附带申请决定。具体规定如下:一是定期支付非财产损害赔偿金。陪审团裁定的未来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基于特别裁决,该裁决衡量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未来的精神痛苦与当前的货币价格,被告不支付原告基于直接财产损失的未来损害赔偿。被告可以以年金的形式支付损害赔偿金,被告定期支付的年金与裁决时的赔偿金额完全一致。但在担保的情况下,被告也可以购买低于判给损害赔偿金额的年金,以支付陪审团确定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被告可以要求陪审团决定常规损害赔偿的金额和将来要支付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总额。第二,定期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在医疗过失案件中,陪审团裁决确定的未来财产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被告有权要求定期支付超过50,000美元的未来财产损害赔偿金。第三,定期支付赔偿金。被告经常要求未来的财产损失在原告和被告之间按月平均支付。;的一生。法院也可以调整还款期限,以适应原告 健康。这些措施包括根据裁决项目确定未来财产损害赔偿的支付证据。法院也可以决定以年金的形式支付定期赔偿,前提是赔偿金额由陪审团特别决定。此外,医疗过失案件中的被告和原告都在支付定期赔偿。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将决定将来支付损害赔偿的。该裁决是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被告可以根据法院判决购买与还款期对应的年金 的指示,并支付给原告。要求定期支付未来财产损害赔偿的被告,必须以原告可以接受的年金形式证明自己有足够的保险金或事后保障,法院也同意未来债务。只有当被告完成了最后一笔付款,才能被认为是全部清偿。如果原告在最后一次付款前就要死亡,被告必须到法院寻求改判,确认不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第四,解决定期赔偿支付问题。在医疗过失案件中,双方往往通过协商确定定期给付的还款计划,通常以原告可以接受的年金形式实施。此外,当年金公司认为原告 的寿命可能低于裁定确定时的年龄,年金可以低于未来财产损害赔偿按现行货币价格确定的具体金额,因为患者死亡时可以停止定期支付医疗费用。但是,误工费的正常支付不应因患者死亡而终止。为了使被告最大限度地支付财产损害赔偿,被告不得要求陪审团确定以现行货币价格表示的未来财产损害的具体数额。(四)判决后,根据MICRA 根据MICRA 标准普尔通知条款,或在试验前和试验期间申请。MICRA规定,被告应要求确定未来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首次支付金额和总金额,但未来财产损害赔偿的首次支付金额不需要陪审团确定。MICRA规定,在针对被告的判决下达后,愿意和解的被告应与原告协商未来财产损害赔偿的支付和定期付款。通过支付担保费,缩短还款期限,被告往往可以通过购买年金支付协商确定的固定金额来省钱。如果无法和解,则应接受判决后的适当申请,然后制定能使被告最经济的判决。(V)医疗保险的证据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疏忽。间接来源规则禁止被告援引原告 的医疗费用已由第三方支付(例如,原告 s个人健康保险)作为免除自己支付责任的证据。然而,MICRA排除了间接来源规则的适用。如果过去和将来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由第三方支付,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在医疗过失案件中,被告可以举出以下证据:原告负责社会保障体系、收入、工伤赔偿保险黄金还是原告 健康残疾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或健康计划。如果被告引用间接来源支付的证据,那么原告有权引用这样的证据,即他为间接来源支付的医疗费用支付了相应的价格,如每月的健康保险费。然而,陪审团也可以拒绝间接来源的赔偿,并裁定健康保险费是财产损失。(六)其他条款第一,限制律师的不确定性;;费用:5万美元以下的40%;5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的33%;超过10万美元不足60万美元的,再收取超出部分的25%;超过60万美元的,收取金额的15%。第二,提前通知医生请求医疗过失赔偿,90天的准备期大多可以不用诉讼就能解决案件。第三,规定诉讼时效:损害或者过失发现之日起一年,或者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第四,承认仲裁的效力。MICRA承认仲裁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有效性。仲裁委员会由退休法官和律师组成,他们在处理医疗过失赔偿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将帮助受害者、医生或医院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这些仲裁员都是谨慎裁决的典范,仲裁成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事实也证明,仲裁解决医疗赔偿纠纷,对医患双方都会有利。(VII)问题自MICRA通过和实施以来,出现了大量的法定解释问题。例如,该法案规定原告可以向医疗保健提供者索赔。一个解释问题是谁是卫生保健提供者?医生和医院是医疗保健的天然提供者。健康维护组织是健康护理提供者吗?血库是医疗保健的提供者吗?社区卫生中心是医疗保健的提供者吗?如果一个没有执业资格的人或团体雇用了一名医生,它将承担医生的替代责任 专家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MICRA是否适用?当医生为没有执业资格的员工承担替代责任时,MICRA是否适用?MICRA是基于专家的过失,这就产生了一系列其他问题。病人从床上摔下来是否存在专业过错?医院未尽到对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充分审查的义务,是否存在职业过错?医生没有在充分了解诊疗信息的基础上取得患者的同意,是否存在职业过错?医生在没有医疗授权的情况下打病人,是否存在职业过错?是否应该告知陪审团非财产损害赔偿25万美元的限额?当几个原告请求一个被告(如夫妻、或者子女、父母、死者的继承人)赔偿非财产损害时,是把每个原告都作为名额的适用对象,还是对待几个原告?原告共同作为配额制的适用对象?当患者也有部分过错时,25万美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限额是在计算原告 s过错比例?MICRA规定了对未来损害的定期赔偿。法官和陪审团在定期赔偿制度中的作用是什么?律师应该 定期赔偿的费用也要定期支付?每期付款前是否应计算利息方?以上问题只是需要解决的冰山一角。事实上,大多数MICRA 在法案颁布后的27年内,上诉法院已经解决了美国宪法的解释问题,但仍然存在一些悬念,例如,一些上诉法院 美国的答复不适用于卫生保健提供者和他们的保险公司。当多个原告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时,25万美元的限额分别适用于每个原告。如果原告之一部分疏忽,250,000美元的限制将只适用于原告 的过失比例进行计算,判定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金仍超过25万美元。然而,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 t影响MICRA 对美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整体影响,以及所谓的缺陷。;不要掩饰他们的缺点。4.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制度改革的启示。加州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仅对美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对我国的医疗事故赔偿制度改革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根据我们的经验,美国尤其是加州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我们有如下启示:(1)要学习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低于一般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基本精神。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一次性赔偿,而且是固定赔偿。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纠正了这一非常落后的规定。但是,新《条例》制定了自己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该标准低于国家赔偿标准和一般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很多人对此提出了很多意见,认为不合理。诚然,对同一人身损害适用同一赔偿标准是最科学合理的;但我们认为,医疗事故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方面, 美国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事业确实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以低收费为标志;另一方面,过高的医疗损害赔偿和医保费用必然会转嫁给广大患者,造成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这对所有人都是不利的。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低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是合理的。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财产赔偿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标准基本一致,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明显低于一般标准;这两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经过这样的分析,其实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有限制的,和美国加州一样,即一般赔偿项目有限制,但医疗费用赔偿不低于一般标准,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不受限制。因此,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制度改革中确定的损害赔偿标准低于一般标准,这与加州的改革重点是一致的。但是,我国的损害赔偿标准已经很低,是否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值得进一步研究。;美国的权利是完美的,通过作出这种低标准的限制。(二)《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具体规定的借鉴意义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市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具体制度。主要解释如下:1。定期赔付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作用。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定期给付赔偿是一种重要的赔偿。适用于长期赔偿,如赔偿造成伤残的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赔偿以后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我们现在实行的是一次性补偿,也就是把未来的多次支付变成现在的一次性支付。这样,一方面给了加害人过多的赔偿负担,另一方面,受害人 的人生是不确定的,而薪酬是确定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极为突出,应用周期补偿的方法将解决这一问题。在加州 在美国的改革法中,强调定期付款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具有重要意义,在一般民事侵权纠纷中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最高法院已经规定了定期补偿的办法。;美国法院 美国的司法解释,但没有具体的方法。在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对其性质和功能认识不足。因此,虽然在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运用。应加强宣传,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2.限制间接来源规则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使用是美国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它禁止被告援引原告 其医疗费用已由第三方支付,免除其赔偿责任。实施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更完善的保护,获得更多的赔偿。《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明文禁止使用这一规则,目的正好相反,即以受害人获得适当赔偿为准则,不必获得更多赔偿,让医疗机构减轻负担,有精力为更多患者服务。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不承认间接来源规则,严格遵循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被告可以援引原告 现有的第三方赔偿。支付并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这其实是大陆法系的一个规则。对此,我们应该坚持这一做法,在诉讼中,无论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都限制了间接来源规则的适用。3.应试行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仲裁程序。在我国,仲裁程序很少用于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看来仲裁程序主要是为合同案件设立的。事实上,仲裁程序也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强调仲裁程序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个经历值得关注。的确,仲裁程序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将更多的赔偿放在受害者手中,而不是放在诉讼费用和律师 代理费,其程序简便,有利于减轻诉讼负担。因此,建议各地仲裁机构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当事人适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尤其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害者和医疗机构都应该了解仲裁程序,应该达成更多的协议来建立仲裁条款,以便他们的纠纷能够更快地通过仲裁程序解决。(3)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经济分析方法值得借鉴。在美国加州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美国的改革中,充分运用了经济分析方法。基于详细的经济分析,我确信加州的改革是成功的,令人信服的。然而,在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的改革中,仅了行政法规,并未充分说明此类规定的基本依据。因此,许多人并不相信这样的规定,而是认为这些关于损害赔偿的低标准规定是 "保护官员。 "这也说明,经济分析方法应该是侵权赔偿制度中一种基本的、最基本的方法货币与金融。目前,许多法学家正在研究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对此,我们应加大力度将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民法和侵权法,这将为民法包括侵权法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使其增添新的活力。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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