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4
关键词:海洋环境侵权纯经济损失赔偿限制
摘要: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引起了环境侵权法学者和司法实践的关注,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得到赔偿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 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承认对这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诉讼众多、加重侵权人负担等不合理现象。;的责任,应严格限制索赔人提供的证据。
随着 美国的石油储备战略,近年来, 美国近海石油运输量猛增,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频发,损失巨大。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也相当突出。陆源污染物占海洋污染物总量的90%以上。[1]当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时,必然伴随着海洋污染损害索赔。海洋污染属于环境侵权,对于这种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财产减少等直接损失,无疑应该给予赔偿。但是,对于海洋污染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应该保护到什么程度,这是毫无疑问的。此外,在 在美国法学界,人们对侵权领域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关注远远少于对合同领域的经济损失赔偿的关注。研究侵权领域,尤其是海洋环境侵权领域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于船舶油污是海洋环境侵权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纯经济损失为出发点进行研究。
一、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的含义
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中讨论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国际油污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确立后,被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基金)的索赔实践所采用。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在并不存在。;我国一般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侵权人侵害或损害了受害人 这实际上降低了受害者现在拥有的财产的价值。对于间接损失,一般认为是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全部财产,导致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我国有学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又称间接损失,属于间接损害。[2]但笔者认为,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在2002年和2005年的IOPC Fund《索赔手册》纯经济损失与赔偿强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没有受到侵犯,但遭受了收入损失。比如船舶发生事故后,事故区域的渔业资源遭到破坏,海海滩游客的减少导致附近宾馆、饭店、游艇收入的损失,特定旅游项目的投资者和本海域鱼产品经营者的收入损失,都是纯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强调的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美国的财产,如渔民的污染。;美国的渔网和渔船,而在清洗渔具期间不捕鱼的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都是经济损失,只是前提不同;与直接损失相比,纯经济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
无论是直接财产损失、间接损失还是纯经济损失,都属于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国际上对侵权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在欧洲责任体系中,侵权法上对待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可以分为三类。[3]
(一)自由放任体系,包括比利时、法国、希腊、意大利和西班牙。这些国家的法典化法律中有一个单一的一般条款,事先不排除纯粹的经济损失。例如,法国《拿破仑法典》第1383条规定: "每个人不仅要为自己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还要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或粗心行为负责。 " "这一单一原则外延宽泛,内涵不确定,不排除赔偿纯经济损失。 "[4]因此,一般认为法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程度几乎是最高的,而且这种保护几乎是自由放任的。[5]此外,这类国家几乎总是根据合同外责任原则而不是跨国合同法来解决纯经济损失问题。例如,在法国法律中,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概念互不重叠。如果原告在合同中被剥夺了对纯经济损失的救济,那么他可以 不要再次提起侵权诉讼,因为诉讼的竞合通常是不被承认的。[6]
(二)实用制度,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荷兰。这种国家制度的特点是谨慎的案例分析方法,使法官能够仔细研究赔偿纯粹经济损失的具体社会和经济含义。从英国的先例来看,英国已经逐渐接受了一个人 因过失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是不能赔偿的。最重要的原因是 "诉讼门和,其中包含三层含义:(1)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赔偿纯粹的经济损失,将会引发无数的诉讼,使法院不堪重负,甚至濒临崩溃。(2)广泛的责任会给被告带来过重的负担。(3)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只是侵权责任扩大化的现代大趋势的一部分。这种趋势应该得到控制。[7]然而,在英国,如果被告 美国的故意经济侵权行为,如欺诈、贸易侵权、诱导违约、伪造、公共机构的不当行为、恐吓和串通,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对这种损失的索赔权可以得到赔偿。[8]
(3)保守体系,包括奥地利、芬兰、德国和葡萄牙。和瑞典。这一制度的特点是不将纯粹的经济损失置于所谓的损失范围之内绝对权利 "受他们的侵权法保护。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如果个人故意或过失伤害受害人 标准普尔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和其他权利,他们应对此负责。这份 "绝对权利 "故意排除任何纯粹经济性质的损害指控。
从上述三类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虽然采取自由放任制度的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较为宽松,但大多数国家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案件的类型和事实要求较为严格。
三、 美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
对于直接损失,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是承认和赔偿的。关于间接损失能否全额赔偿,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一种主张对受害人予以全额赔偿,因为一般情况下,仅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得不到可得利益,如果不能全额赔偿间接损失,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保护,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9]另一种观点认为不适合全面补偿,而应遵循 "适当的补偿 ",即根据间接损失的不同类别,合理确定赔偿范围。[10]《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第7条第1款;;2005年8月美国最高法院(讨论稿)规定: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油污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害,用海单位或个人因油污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采取或准备采取预防和恢复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采取预防和恢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不包括其他间接经济损失。 "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即只要间接损害客观存在并有实践基础,就应当全额赔偿,而从两系的发展趋势来看,对财产的物理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基本上是允许赔偿的。《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为间接损失提供赔偿。在 在美国船舶侵权法中,基于财产损害特征的直接损失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也得到了认可。例如,在1991年的《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最高会议;;美国法院指出: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的损害、减少、损失 船舶的财产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因一般事故(包括船员)造成的合理的经营损失。工资损失)应当纳入平均赔偿范围。 "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法第1条规定:;美国法院在1995年进一步规定 "索赔人可以就船舶碰撞或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触碰后相继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减少损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预期利益的损失等提出索赔,并进一步明确了修理前设施非正常使用造成的合理收入损失、利息损失、船期损失、租金或运费损失等间接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从上述第二个问题的介绍可以看出,各国的立法和学说并没有一致的解决方案。在英美普通法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纯粹的经济损失一直被认为是不可弥补的,除非这种经济损失是构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附带损失(这种损失在本文中实际上被称为间接损失)。 "从1919年到2002年,劳氏公司共记录了9起油污事故。;其中只有4起案件涉及纯经济损失。但法院已明确表示,在油污损害赔偿领域,普通法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原则不会动摇。 "[11]在Alegrete诉IOPCF一案中,法院也明确指出,1995年《商船航运法》案并不影响不赔偿纯经济损失的普通法原则。[12]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国的一些案例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这一原则很少有例外。[13]例如,英国法官和学者都认为渔民 s的损失属于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法院历来认为对渔民的赔偿 渔业资源损失作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原则的例外。在强生公司的案例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于1979年审理的Aire Corp .诉Gr《石油污染法》 》( OPA 1990)第1002条第2 (5)款明确规定,对于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所造成的利润损失或获利能力的减损,任何索赔人都应得到赔偿。这一观点反映了1990年《石油污染法》的立法背景:……索赔利润或收入损失的索赔人不一定是受损害财产或资源的所有者。例如,虽然渔民不 虽然他们不拥有渔业资源,但他们仍然可以对渔业资源受到破坏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主张权利。[15]事实上,虽然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认为纯经济损失不能赔偿,但也有一些例外。德国故意违背善良风俗,损人不利己。是赔偿纯经济损失的法律依据。在1965年的一起案件中,法国最高法院认为被告造成交通事故,阻断了市中心的交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马塞利公共汽车公司的利润损失。本案中,法院认为,关键问题在于,只要存在直接的、确定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是否侵害了某种权利,都可以获得赔偿。[16]
笔者认为,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也应持积极态度;否则,如果出现船舶污染等巨额环境侵权赔偿案件,未遭受物理损害但已造成经济损失的索赔,显然对这些从业者不公平。
大多数国家的主要原因。;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愿意支付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有:(1)众多的诉讼请求导致法院不堪重负;(2)纯粹经济损失与损害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正如加拿大的Mason CJ法官在1995年的一个案件中提出的那样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领域中一个较新的发展中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是否存在一种可能的因果关系仍然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 "[17](3)赔偿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纯经济损失会导致行为人 责任重大。(4)另外,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不应赔偿纯粹的经济损失。认为原告遭受的纯经济损失可能是他人获得的利润,故未造成相应的社会损失;这种纯粹的经济损失,从社会效率的角度来说,赔偿并不合理。[18]提交人认为,不能因为这些原因而断然拒绝赔偿纯经济损失。杰出的美国侵权法学者威廉·普罗瑟在1939年尖锐地指出: "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该补救的不当行为,即使代价是 大量的请求 ;任何法院因为害怕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只是令人遗憾地承认了自己的。 "[19]但为了避免损失过远,加重责任人的责任,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时,应严格把握赔偿条件。1994年通过的《Fund《索赔手册》 IOPC法案》和《《CMI油污损害指南》法案》都对纯经济损失索赔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只有满足条件,才会接受资金或指导方针。此外,《CMI油污损害指南》第7条强调,这种赔偿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只有下列依赖受影响的沿海或海洋环境进行商业开发的索赔人才能获得赔偿:(1)渔业、水产养殖业和类似行业;(2)提供酒店、餐厅、商店、海滩等设施及相应服务。动态旅游服务;(3)海水淡化、制盐、电站及类似依靠水源进行生产或冷却的装置。但是,(1)与环境无关的商业开发的延误、中断及其他商业损失;(2)公共当局的税收损失和类似财政损失不应得到补偿。[20]《CMI油污损害指南》和IOPC基金的规定为我们建立和完善船舶污染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赔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美国承认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也符合国际司法惯例。此外,虽然在没有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从本质上讲,在美国法律中,对这种性质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依据仍然可以在法律条款中找到。例如,《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这种利益的损失具有纯经济损失的性质。
笔者主张对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相关人员或部门的纯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这种损失毕竟是间接损失,是远因损失。因此,索赔人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所提供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的性质,如门票收入的损失、餐饮收入的损失、因捕鱼量减少而造成的利润损失等。,包括损失是由海洋污染造成的证据。
(2)亏损期和前三年同期的月收入减少额。
(3)如有可能,应证明亏损期间和前三年同期销售商品的月减少额(酒店提供的房间租金金额、露营地提供的帐篷、个人提供的月租金金额、酒店提供的食品供应、旅游景点提供的门票、商店和酒吧及其他业务只要求收入减少)。
(4)亏损年度及前三年经营变化情况(如酒店房间数)、营业时间、价格变化情况列表。
(5)储蓄或其他正常的可变费用。
(6)损失的计算方法。
注意事项:
作者 简历:韩立新(1967—),女,汉族,河北阜宁人,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系主任,国际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资助的海上侵权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6CFX0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2]《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69页。[3]参见(意大利)毛罗·布萨尼、(美国)弗农·瓦伦丁·帕尔默著《以下三种分类方法:《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晓义、钟鸿铭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3页。
[4]前引[3]。第93页。
[5]张新宝:《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代中译本序)》,第一页。
[6]上文引文[3],第96页。
[7]上文引文[3],第13-14页。
[8]上文引文[3],第103页。
[9]《民法·侵权行为法》:王黎明,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第584页;《侵权》吉林人杨立新;;美国出版社,2000年3月,第615页。
[10]管仲香:《论可得利益损害的赔偿》,《法学科学》 1989年6月出版;文世扬:《侵权损害赔偿再探》,《法学评论》第4期,1991年,第48页;邓瑞平:《《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344页。
[11]《大连海事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油污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研究》魏凡:第27页。
[13]见“Morrison轮船有限公司诉Gerystoke Castl《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77页。
[15]会议报告第101-653号,第103页(1990年),1990年重印于美国索赔法庭公告第779,781号。
[16]《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75页。
[18]Victor P.Goldb《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333页。
民商法网
引用法律
[1]《海商法》
[2]《合同法》第113条
[3]《民法通则》第117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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