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52
摘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了学校侵权的补充责任,即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时,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这一规定并不明确,没有明确表示如何承担补充责任和范围,导致两种不同的解释。解决学校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补充责任,应结合过错程度和因果力理论分析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区分过错大小和因果力大小。对于不同的过错,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对于学校侵权的补充责任案件,学校和第三人采取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形式处理更为公平。
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过错程度,因果关系
一.导言
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区引入后,补充责任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同时,对于学校的补充责任,评论褒贬不一。肯定者认为补充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否定者认为让学校承担第三人侵权的补充责任有违侵权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有必要反思学校侵权的补充责任是否合理。
二、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案件引发的问题
学生张平时与校外无业人员交往,曾因与外人我校学生被学校处罚。一天,张在学校上课。校外无业人员朱某来到学校,将张叫出教室。在教室外的走廊里,张与张发生争执后被打伤。学校老师发现双方发生争吵,然后动手制止。在它没有 他打给警察。后来,张和监护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擅自让外来无业人员朱进入学校,导致张某受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这里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恶意的外人,所以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也就是从法律上讲,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其有过失,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朱粲和;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最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区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害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何理解这个 "对应 "?是理解为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还是学校应当在其过错行为限度内承担补充责任?是这样规定的合理吗?
从上述案例来看,法院是按照第一种理解来处理案件的。由于第三人朱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要承担补充责任,但这种补充责任是侵权赔偿的全部责任,因为学校无法向朱某追偿,事实上学校成了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从案件事实来看,虽然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恶意案外人朱某,但学校发现双方发生争吵后,便动手制止。在它没有 t工作,它打给警察,并尽了自己的责任,但它没有。;没有尽到责任,却最终让学校承担了所有责任。
补充责任是否应该适用于此类案件,应该如何适用?
第三,对学校侵权补充责任规则的反思
(一)补充责任的含义和承诺规则
1.补充责任的含义
学术界对补充责任的内涵有不同的表述。其中,张新宝教授;;s的表达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他认为,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可以认定加害人的情况下,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能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能够确定加害人,但加害人或者损害责任人的资源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的,加害人或者损害责任人应当尽力先承担责任,其余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承担。[2]
2、补充责任规则
根据补充责任的内涵,学术界对补充责任的规则有如下理解:
(1)权利人首先向主要负责人要求赔偿。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责任最终消失,权利人不得向补充责任人要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无权向补充责任人追偿。
(2)债权人直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补充责任人可以向债权人赔偿,也可以拒绝赔偿;债权人同时向主要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补充责任人只对主要责任人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三)债权人请求主要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责任人不能确认或者赔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 按照规定的要求。
(4)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有权要求主要责任人承担其已经承担的部分,主要责任人应当赔偿补充责任人的损失。[3]
可见,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主要责任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情况,当主要责任人能够 t赔偿,或者主要责任人赔偿不足时的剩余部分,也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有关,可以限定在一定的责任范围内,一般依法确定。
(2)学校侵权补充责任规则存在的问题
基于以上解释,让 让我们分析一下最初的问题以及如何理解 "对应 "补充责任。如果理解为前者,基于补充责任原则,如果第三人可以 I don’我不能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完全承担责任,学校作为补充责任人将承担第三人所能承担的部分或全部责任。;t熊。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可以 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承担所有责任,学校可以 赔偿后不能向第三人追偿。这对学校有些不公平。
如果理解为后者,其实是有问题的,可能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实际损害赔偿原则相违背,因为按照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应当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但是根据补充责任的规则,补充责任人要承担的补充责任是很不确定的。即使法律规定了补充责任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也会因为主要责任人的能力不同而不同。如果主要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学校需要在负全部责任的基础上,承担基于过错的补充责任;主要责任人有40%赔偿能力的,学校只需在60%剩余责任的基础上承担基于过错的补充责任;如果主要责任人有80%的赔偿能力,学校只需要在20%的剩余责任基础上承担基于过错的补充责任。
因此,用这两种理解来解决学校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有问题的,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关于学校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是有问题的。那么,如何处理学校和第三人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呢?
在我看来,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只承担补充责任是考虑到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而学校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是次要责任和间接责任,忽略了过错程度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
第四,从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力理论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学校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正是因为我们不 不能完全理解过错,这是补充责任的基础之一。我们只考虑学校在承担补充责任时需要有过错,但我们不 没有意识到学校的过错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同的,过错程度不同,可能承担的责任也会不同。
1.故障程度
根据侵权责任理论,过错程度按严重程度降序排列,可分为:恶意、一般故意(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过失)、轻微过失。[4]在我看来,学校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案件不存在恶意和故意的可能,一般表现为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学校完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属于重大过错;如果学校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但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是一般过失。在几个人 在美国侵权行为中,不同程度的过错在侵权责任中具有不同的作用。
2.过错程度综合理论和因果力理论
有学者认为,补充责任的责任设计是因果力理论的体现[5],因果力是指各种原因对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产生的作用力。[6]主要责任人与辅助责任人的区别在于,主要责任人的行为是被害人的主要原因 而辅助责任人的行为是受害人 的损害。但是,单纯采用补充责任来处理学校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会有问题。我认为将过错程度与因果力理论相结合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过错与因果力的比较,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并分担责任。第一,当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时,应当根据各自行为的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第二,当不法行为人的程度 s过错不相等,当过错方根据其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双方行为的因果力起微调作用:因果力相等的,按照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因果力量不相等的,应当根据因果力量的大小相应调整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完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过错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与第三人相同,因为学校和第三人的主观过错都比较大,根据各自行为的大小,对其过错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属于几种侵权类型,应根据过错大小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It 只是学校 s侵权不是作为一种侵权形式,而是作为一种侵权形式,因为学校违反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让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以连带责任的形式处理案件,对第三方、学校和受害人都是公平的。
如果学校尽到了义务,但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存在一般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过错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不同于原因力,因为学校与第三人的主观过错有很大不同,第三人 美国侵权与学校 美国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是受害者的原因;;s损害,但原因不同。这时,第三方 的过错很大,第三方 学校的侵权行为是对受害人造成侵害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因此在过错范围内让学校按其份额承担补充责任是比较合适的。合理,既照顾了受害者的利益,又平衡了学校和第三方的责任。但这里的补充责任规则与上面所说的不同,是在连带责任基础上的补充责任。
五、解决我国学校侵权的补充责任问题。
根据以上论述,学校承担的侵权责任范围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应当与其在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以及预防或者制止损害的能力相一致。换句话说,学校承担的责任是基于过错程度的有限责任,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责任,都不是无限责任。所以我觉得应该区别对待学校和第三人之间的侵权行为,让承担责任的更加清晰合理。解决这个问题的具体规则如下:
第一,如果学校完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力理论,学校和第三人均为直接侵权人,学校应对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第三方和学校的责任应当按照责任划分,第三方和学校各自的责任按照过错大小划分,学校只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过错责任。
第二,如果学校只是一般过错,没有尽到很好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和学校的侵权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受害者的原因;;的损害。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主要原因;学校 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是次要原因。第三方和学校应根据各自原因的大小分担损害责任。这样就可以免除学校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第三方 学校的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结合本人上述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理论,对学校 第三人的责任应该是第三人首先承担直接责任,当第三人能够承担直接责任时。;学校不承担责任,因过错应当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注意事项:
[1]《侵权法报告(第一卷)》,张民安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2]《侵权行为法》,杨立新主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制出版社,2006年。
[4]《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梁慧星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5]王黎明、杨立新、王毅和程晓。《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6]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中南大学法学院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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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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