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
近年来,社会上对医疗事故纠纷的讨论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日常生活。医疗事故纠纷时有发生,医患双方都非常关注身份识别与认证这是一件关系到的大事。;的生命和财产。因此,在医疗事故中,由谁来组织鉴定,由谁来进行鉴定,即谁是司法鉴定权的主体,是公众关注的焦点。;it’紧急关注。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尤其是在鉴定制度方面,而且随着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这一问题日益突出。第一,我国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权的现状。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我国司法鉴定中最重要的传统领域。其鉴定结论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证据作用,甚至可能成为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因素。目前,在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中,司法鉴定权包括三个层次:(1)鉴定决定权;(二)评估委托权;(3)监督和组织鉴定的权利。司法鉴定的归属是司法鉴定的关键。目前,在的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和可以行使职权。;美国法院有权决定和委托评估。只有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的决定权和委托权赋予了 美国法院、与法律。;美国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时。这反映了的缺陷。;这不仅导致司法程序中的诸多问题,也违背了诉讼运作的法理。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门以及一些社会机构都拥有司法鉴定权,各自都可以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导致司法鉴定制度受到社会冲击。法院在审判中面对诸多司法鉴定结论无所适从,不得不与各部门协调,极大地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司法鉴定混乱的原因不完全是制度问题,主要原因是人与人的混乱。;对鉴定权和司法鉴定本质的理解以及鉴定程度的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权的法律规定不统一。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涉及法律条文较少,内容抽象不具体。虽然颁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迈出了由分散到集中管理的第一步,但并没有改变司法鉴定权多元行使的混乱局面。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以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布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依据两部行政法规。由于诸多原因,现行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制度与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需求和司法改革的目标越来越不相适应,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院受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办法》、《说明》、最高 美国法院、《关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行政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这是由《办法》授权省制定的。显然,这些法律规定是由不同的人制定的,制定时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所以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相互矛盾。例如,《办法》和《说明》与三大诉讼法之间就有矛盾。《办法》和《说明》的第13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唯一合法的组织,只有其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医疗事故认定和处理的依据。司法机关认为鉴定结论难以证明时,可以要求同级鉴定委员会复议或者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这些规定强调了鉴定委员会的唯一性和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重要性。根据三大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聘请或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也就是说三大诉讼法赋予了司法机关鉴定决定权和委托、聘请或者指派鉴定人的权利。同时,《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法院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收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后,必须对其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才能决定是否采纳。可见,两种规范的鉴定委员会是否是唯一的,只有鉴定结论才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是矛盾的。因此,由谁来行使完整的司法鉴定权是关系到鉴定结论证据性质的重要问题。(二)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医患之间发生医疗纠纷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美国法院起诉。在实践中,未经卫生行政机关处理甚至未经鉴定的案件被直接提交法院的情况并不少见。;美国法院。主要原因是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和鉴定机构的不信任。标题。根据《办法》的规定,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具有临床经验、技能、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护士长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干部中选择,成员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同级批准。这一系列的规定是病人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容易给人以 "两个品牌,一个团队 "和 "一家人 "。二是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涉案医院与鉴定委员会成员所在医院同属一个地区。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网络等请求鉴定人宽大处理,而鉴定委员会成员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手下留情。第三,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工作的干预,往往让患者深感不安。因为,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卫生行政部门不仅提名鉴定委员会的人员,还起到召集和组织专家的作用,甚至有的领导直接参与鉴定,并在鉴定委员会中担任重要职务,起到为事故鉴定定调的作用。正是因为鉴定过程中这种不信任因素的存在,在实践中有时即使不是意外,患者也不会信任。作为医院,因为和鉴定委员会的这种特殊关系,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可见,现行的鉴定制度已经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难以顺利完成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鉴定任务。二、完善医疗事故鉴定权的基本思路鉴于我国司法鉴定的混乱无序,首先要明确司法鉴定权的法律价值取向:一是客观。从法律上讲,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律对主体的积极意义,无论主体是否意识到,它都是客观存在的。⑤我们首先认识到司法鉴定权的客观价值,因为无论人们如何 s意识判断它,它作为鉴定权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即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司法鉴定权的行使不能脱离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要查明事实,找出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因,确认原因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区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危害程度和责任大小。第二是正义。正义表达了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行使司法鉴定权的主体应站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正义立场上,以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目的。包庇或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合理解决,更为严重。重要的是没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导致医疗事故处理不当,损害了法律应当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了党和国家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在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清正廉洁,做到医疗事故的处理客观公正,防止得出错误结论,造成不良影响。第三是效率。效率是包含在公正的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状态。效率和正义是法律价值中相辅相成的概念。对效率的追求不可能是独立于义的追求,而是从属于义的价值追求。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应该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法律的效率价值。对于行使司法鉴定权的主体来说,既要及时高效地完成各项鉴定任务,既要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又要注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做出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结论。(1)理顺鉴定机构体系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医学鉴定机构设置上应设立三级鉴定机构,按照县、市、省(或区、市)的程序进行,省(市)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如果还是不同意,可以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笔者认为这一方案是可取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司法鉴定混乱的问题。可见,改革后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权,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难以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公正,保证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建立专门的医学鉴定机构。这个专门机构可以重新命名原来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as "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改变 "事故与健康进入 "争议与纠纷是因为 "事故与健康明显限制了鉴定范围,使一些尚未构成事故但已给患者带来一定损害的医疗差错无法得到正确的鉴定和处理。然而,单词 "技术与工程明显存在认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容易造成只认定医疗技术事故,不认定医疗责任事故的假象,可能使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人逃脱制裁。从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的性质来看,应该脱离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司法系统,其鉴定结论对法院负责,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作出最终裁决。这样,既可以提高鉴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增强其法律效力,又符合法制要求,对处理医疗纠纷将十分有利。鉴于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这一专门机构可以实行两级制:一级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隶属于上级法院;;二级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隶属于中级法院;;美国地区法院和地级市法院。各省设立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省医疗纠纷的鉴定工作。如果对两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申请。请一流鉴定。同时,一级鉴定委员会要定期检查指导各级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对鉴定出的医疗纠纷进行复合,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⑨在短期内,可以考虑由门主持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由司法机关主持,以改变医疗问题仍然 "独家 "由医务人员进行,消除患者的不信任因素。从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深受群众欢迎、法院也经常采用或认可这种来看,由司法机关主持医疗纠纷的鉴定会更好。因为司法机关与医院和患者无关,这种超然的第三方身份决定了他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鉴定。在鉴定工作中,其鉴定人员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要求他们不仅要熟悉相关医疗服务,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要改变以往以鉴定委员会名义出具鉴定结论的集体鉴定制度,实行个人鉴定责任制。要强调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机制,让鉴定人自觉不正之风的干扰。这样,既有利于鉴定人独立判断,表达自己的意志,使鉴定结论不会因某些部门的影响而失真,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和负担。(二)提高《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水平就我国现状而言,由于司法鉴定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全部程序,涉及国家司法制度的诸多方面,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时机尚不成熟。因此,我们应该着眼于现实,提高《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制水平。因为这个办法既不是全国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规。;美国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授权的,而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既然属于行政法规,就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行政法规中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不得违反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第二,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行使行力的重要。因此,行政法规主要着眼于行政管理权的实现,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为己任。基于这两条原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除非全国 美国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应直接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安排。对于这一法律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规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只能通过 "原因规范和在民事立法中。⑩现有的一些行政法规,如果含有直接安排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违反现有法律确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将违反公法原则,没有效力;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但不属于全国作出的决定的行政法规;;美国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授权,可以被视为具有类似于 "标准条款,而《办法》属于后者。《办法》行政法规应改为法律,由国务院提交全国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其法律地位低、法律效率低的棘手问题。(3)改变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定位根据《办法》的定位,不难得出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的直接意义是服务于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也就是说,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追究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行政责任的依据。目前很多当事人打医疗官司时,不再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而是以普通民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作为诉讼理由。因为按照规定,医院对患者进行再治疗造成的损害和无过错达到一定程度才算医疗事故。这样,如果当事人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赔偿,可能因为不是意外事故而无法获得赔偿。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医生 病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他受伤了,他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医院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才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成立的。首先,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追究概念和责任构成要件上是完全不同的。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但对患者造成了损害,符合民事责任要求的,医院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医院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才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说法也包含了一个极其不当的做法:它不是全国制定的行政法规;;美国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经国务院授权,直接安排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实际决定法院的受案范围。这种方法严重违背了法律的精神。(4)明确鉴定人的资格和责任作为鉴定的主体,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殊工作,鉴定人的素质对鉴定结论影响很大。因此,鉴定人必须是德才兼备、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人。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医疗事故都是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然而,鉴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这也导致一些鉴定人 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资格。为了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可靠性,有必要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结合《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是:第一,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专业问题的专业知识。《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都明确规定,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专门问题的知识和技能,是鉴定人能否作出正确鉴定结论的前提,也是我们确定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的重要依据。其次,鉴定人必须由司法机关任命或聘请,这是鉴定人取得鉴定资格的法律依据。第三,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45条和《办法》 ;■第15条都对退股作了明确规定。这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提供了法律保障。虽然实践中回避问题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但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医疗事故鉴定中影响司法公正的相关问题也将得到解决。第四,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由鉴定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鉴定人对鉴定结果负责。法人不具备解决专业问题的知识和技能,法人不具备鉴定能力,因此不具备鉴定人资格。如果法人成为鉴定人,也会导致当事人可以 不能申请回避,法人不能 不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医疗事故鉴定实践中,由于各种复杂情况和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错误、虚假的鉴定结论,而这种情况的出现与鉴定人密切相关。鉴定人作为鉴定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首先,如果评估师 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较低,或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当,或受评估条件限制(如评估资料不全、评估设备和技术落后等)。),而不是评估师 的主观故意,鉴定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鉴定人作为鉴定的主体,不仅要承担一般证人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鉴定技术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一是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工作态度不认真,随意作出不符合客观真实的鉴定结论,属于失职,构成犯罪。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鉴定结论。一些评估师,出于不同的目的,如无法抵挡当事人的诱惑 金钱和物质利益,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提供伪证的,应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办案人员在认定鉴定人是否构成伪证罪时,要注意将鉴定人与鉴定错误提供的错误鉴定结论分开,区分不同情况,使鉴定人承担相应责任。
进一步阅读
医疗事故的认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203.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
百科资讯 2022-10-27
百科资讯 2022-10-26
百科资讯 2022-11-07
百科资讯 2022-10-22
自媒体运营 2022-11-19
百科资讯 2022-10-19
百科资讯 2022-12-02
百科资讯 2022-10-21
百科资讯 2022-10-26
百科资讯 2022-10-26
李靖国 2023年12月23日
小游客 2023年03月31日
访客 2023年02月06日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