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规则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

 2023-03-12    6  

关键词:医疗过失/责任/因果关系/损害参与

摘要:医疗过失责任的损害结果通常由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因此,医疗过失一般不是医疗损害的唯一原因。在确定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因果力规则,即法医学中通常所说的损害参与程度,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使医疗机构只对作为因果力的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避免医疗机构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影响其使用和发展新兴医疗技术的积极性,或者促使其将责任转嫁给患者,从而损害更多人的合法利益。

在确定侵权损害责任时,如果有多个原因,一个结果,则应适用因果关系规则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使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中,多因一果较为常见,应适用因果力规则,公平公正地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同时避免通过增加医疗费用将沉重的医疗过失责任转嫁给所有患者。因此,如何在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中准确适用因果关系规则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此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一,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力规则的解释

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之所以要适用因果力规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医疗过失不是医疗损害的全部原因。根据因果力规则,加害人即医疗机构只对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对医疗过失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力规则被广泛使用,被称为 "损害参与 "or "医疗过失参与及赔偿。通过下面的例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因果力法则是什么。例如,2005年7月12日,杨永峰在郑州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体检发现左上肺阴影增大半个月。2005年7月20日手术后,杨永峰出现肺部感染、支气管胸膜瘘、发热等症状。2005年10月29日,杨永峰去世。后来死者家属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根据原告 经s申请,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实施开胸手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时机不当,术后抗结核治疗不及时,毛霉菌感染未处理;但我总是不 t支架闭合用于治疗支气管胸膜瘘;患者的死亡原因与全身继发感染和败血症导致的器官衰竭有关。医院和医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杨永峰的死亡结果。杨永峰 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美国的医疗行为,其参与医疗过错的比例为50%。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由患者本人承担。[1]这里50%的医疗过错参与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对医疗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参与又称损害参与、医疗参与或疾病参与。其实这些概念都是指医疗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程度。一般认为疾病参与或伤害参与是指前者在患者中的参与程度 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与患者并存时的当前疾病状态。;自己的病。[2]有专家认为,所谓损害参与,是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和其他要素与已有的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其实质是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参与的认定要解决医疗损害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比例和概率问题,进而确定医疗损害主体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比例。[3]

因果力是指在侵权责任的共同原因中,违法行为和其他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施加的力。[4]有学者认为,因果力是指数个原因中,每个原因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施加的力。[5]有学者认为,因果力是指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施加的力。[6]简而言之,因果力的区分实际上是因果程度的区分。[7]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是,在造成损害结果的数个侵权案件中,每一个原因构成一个共同原因,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不同;无论各共同原因是违法还是其他因素,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份额,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中,医疗过失与其他因素(如患者 自身疾病原因)造成了相同的医疗损害结果。由于医疗过失与其他因素的成因不同,医疗机构只对自身过失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自身原因。可见,因果力规则在法医学中表现为损害性参与。损害参与是因果力规则。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具体应用是《侵权责任法》挪用公款理论与实践中的法医学概念。

关于损害参与概念的使用,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1)司法实践中损害参与概念的使用不规范。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对于这个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如损害参与、疾病参与、医疗参与和过错参与。在我看来,损害参与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即不同原因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作用;疾病参与关注病人的病因。;自己的疾病,这是病人的作用程度 疾病中发生的医疗损害结果;医疗参与和过错参与之所以侧重于医疗机构的一方,是医疗机构一方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程度。这些不同的表述虽然都在说参与,但侧重点不同。(2)在侵权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已经为各国侵权法所承认。那么,是否应该用损害参与的概念来代替呢?笔者认为,因果力的概念已被世界各国侵权法所认可,具有普遍性和严格的定义,在使用上不会有歧义。因此,用损害参与的概念代替因果力的概念是不恰当的。而且损害参与的概念仅用于医疗过失损害责任中,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可思议的是,将来在侵权法的所有领域,都将使用不同的参与概念,而不是因果力的概念。因此,笔者主张在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中仍应使用因果力的概念。如果法医在鉴定中使用损害参与的概念,法院也应该 "翻译 "它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融入了因果力的概念,而不是直接使用损害参与的概念,这样可以避免歧义,有助于保证侵权法概念和规则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但是,损害参与概念在医疗过失责任案件中的广泛运用,充分说明了因果关系力规则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实用性和必要性。没有因果关系及其规则,几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确定侵权责任是极其困难的。损害参与在医疗过失责任案件中的广泛运用,确立了因果关系规则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和影响,意义重大。

第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规则及其在的适用和发展。

(一)因果力规则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侵权法因果关系规则的适用范围是:(1)共同侵权;(2)无过失联系的共同危害;(3)与过失和过失相抵;(4)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5)行为与非人为原因相结合造成损害结果,如行为和不可抗力。暴力、事故或受害者与受害者的结合。;■特殊体质和疾病等。

2.适用方法

因果关系规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有:(1)过错与因果关系综合比较法,即在共同侵权、过失等侵权行为中,进行过错比较和因果关系比较,综合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2)在过错程度相同但原因不同的侵权案件中,通过比较原因调整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3)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 的赔偿责任份额完全由原因力比较的结果决定;(4)如果第三方 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力量,第三人的份额 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因果关系确定;(5)在损害是由行为和非人为原因共同造成的情况下,行为人 应根据原因力的比较确定赔偿责任的份额。[8]

3.应用的后果

因果关系力规则的应用的结果是确定行动者的百分比。;根据因果力比较和过错比较的结果,确定行为人承担与其因果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对于杨永峰的死亡,法医专家确认医院在杨永峰 其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据此,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原因为50%,受害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的50%。

(2)侵权法中因果关系规则的确认和适用。

侵权法历来重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侵权责任。但是,在损害由一个原因造成的一般侵权案件中,人们不会注意到因果力的作用,也很难发现它的存在。但是,当一个损害结果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即两个以上的原因对损害的发生有什么样的影响?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对各自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这就引出了因果力的问题。

然而,有时原因力被错误和它们的比较所掩盖。由于过错在侵权责任构成中起着氧的作用,[9]因此,在几种情况下(如过失或共同侵权的情况),人们更容易比较过错而忽略因果力的作用。

就各国立法而言,因果关系规则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况下:过失赔偿范围的确定和数个共同侵权人之间责任的分担,以及一国数个共同侵权人之间过失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和责任的分担。;美国的法律往往是相似的。[10]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与其存在过失或共同侵害。权利行为与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如自然原因与违法行为相结合,没有过错比较的余地。此时,因果力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充分地显现出来,任何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都离不开因果力及其规则。

因此,当代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都非常重视因果关系及其规则。规定因果关系力及其规则的具体有两种:(1)以日本、瑞士、意大利、荷兰、埃塞俄比亚和美洲大部分州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采用过错与因果关系力的综合比较说。日本法院在权衡过错时,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和加害人过错的大小、原因的强弱等事项做出判决。[11]瑞士法院主要通过考虑过失的严重程度和原因的强度来决定几个人的责任范围。[12]《美国统一比较过失法》采取了综合考虑过错和因果力的方法;[13]同时,美国大部分州(共32个)也是综合过失、因果关系力和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责任份额的。[14]《荷兰民法典》第6: 101条和[15]《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98条[16]也作了类似的规定。(2)德国等一些国家采用因果力比较理论。《德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 "损害赔偿的义务和范围,应当根据加害人或者受害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确定。 "[17]然而,德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内部索赔。然而,自1910年以来,德国联邦法院在判决中多次指出,应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的过错抵销规则,[18]即应采用原因力比较的标准。

(三)因果关系规则在的应用和发展

在的理论和实践中。;在美国侵权法中,因果力规则主要用于解决几个原因造成的同一损害的责任分配问题。[19]经历了从过错比较法的绝对主导到因果力比较法和和误差比较法的互补发展的发展阶段。

1.在1990年之前,断层的比较是分配损害的唯一标准。

早在1958年,就有学者认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加害人的内部责任应根据个人过错程度进行分担。[20]后来,学者们也认为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责任范围,[21]主张 "在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中,按主次原因划分责任有失偏颇,根据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更为可行。[22]这种观点忽视甚至否定了因果力的作用。然而,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31条对过错比较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特别法中也有关于过错比较的规定。,如《海商法》第169条规定。

1990年以前,司法实践通常按照过错标准确定过失和共同侵权中行为人的责任分配,不考虑因果力的作用。在1950年火车与汽车相撞的索赔案例是新成立以来较早的一起过失案件。

本案中,法院根据 "双方都有错。[23]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和73条,最高 美国法院对过失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责任分担和根据过错标准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4]

2.自1990年以来,因果关系及其规则逐渐被侵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所采纳。

20世纪90年代初,学者们开始引入因果力的比较作为损失分担的标准,并指出 "当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大致相同时,责任的分配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中所起的作用。[25]在听证过程中 "庞永红诉庞其林、庞爱民纠纷案。;美国的损害赔偿案在最高会议期间。;美国法院 作者在担任法官期间,采用了因果力规则来确定庞麒麟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不对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害负责。在对此案的答复中,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决定减少庞麒麟 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因果力的概念不容易被法官和群众接受,所以因果力的概念没有被明确使用。[26]

1991年9月22日颁布并于1992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率先规定了因果关系规则。

办法第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认定当事人;;根据当事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保险人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其中, "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是因果力规则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规定原因力规则的行政法规。此后,关于因果力及其规则的讨论越来越多。在数个原因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学者们要么主张基于因果力进行责任划分,要么主张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和因果力因素。[27]

2001年,当最高 在美国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作者和张新宝等教授积极主张将因果力及其规则纳入其中。之后,《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高压电致人身伤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力确定各自的责任。造成损害的行为是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主要责任;受害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第三条第二款;;美国法院也规定了无意思联络的几个人的责任中因果力的作用。

作者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公约》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两个以上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原因承担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 "[28]这是对因果力法则最简明的概括。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医疗过失责任案件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

三、医疗过失赔偿责任适用因果力规则的具体措施

所有的医疗过失责任案件都是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基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确定医疗过失责任时,不仅要考虑过错因素,还要考虑各种原因的因果力。

(一)医疗过失损害结果的不同原因

1.医疗事故

当然,医疗过失损害结果的基本原因是医疗过失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原因不一定是主要原因,因为主要原因一定是各种原因中起主要作用的原因,医疗过失不一定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医疗过失是基本原因,因为它决定了医疗过失责任的基本性质,即医疗过失侵权。

如果医疗过失不是基本原因,就不能构成医疗过失赔偿责任。对43起医疗纠纷中医疗过失参与的统计结果显示,无医疗过失的纠纷占65。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占尸检统计总数的12%,远多于存在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而死亡的主要原因往往是重疾死亡、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和医疗事故。[29]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过失在医疗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因果力并不相同,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其他原因来确定。一般来说,医疗过失损害的参与程度可以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30]学者《医疗侵权损害处理法(专家建议稿) 》根据医疗过失造成损害结果原因的大小,将医疗过失参与划分为六个等级。[31]这说明医疗过失在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力。因果力及其规则的研究,是研究医疗过失在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确定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2.受害者的原因。;自己的疾病

任何去医院的人就医而遭受医疗损害的人,一般都有原发病。[32]造成医疗损害结果时,除医疗过失外,患者 原发病导致损害结果,所以原发病也是医疗损害结果的原因。比如在穿刺肝组织时刺破肝脏的情况,由于患者有肝硬化,凝血机制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医疗过失与疾病共同作用导致患者 ■死亡。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大于疾病原因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33]

应该实事求是地确定原发病的原因。对于身患绝症的受害人,如果医生在抢救中存在轻微过失,应当认为原发病是造成医疗损害的主要原因,医疗过失只是次要原因。如果病人 病人的疾病不会导致死亡,但病人 s的死亡是医务人员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发病原因是次要原因,医疗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法官应依靠医学或法医专业知识来确定原发病是否造成医疗损害以及造成的程度,并据此作出赔偿责任的认定。

3.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也是造成医疗损害结果的原因。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能够 无法预测和预防。医疗事故有两个特点:一是医务人员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严格遵守了操作规程,但由于患者的原因损害了结果;;特殊体质或特殊疾病。如青霉素皮试阴性,常规剂量注射后仍发生过敏性休克,是患者 的特殊过敏体质,是一起医疗事故。二是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预防的。[34]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医院给患者注射青霉素时,按常规剂量进行皮试、注射和观察,均未发现问题。患者回家3小时后死于迟发性过敏。本案中,法院认定这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35]

医疗事故通常属于医疗损害的所有原因。存在医疗过失原因的,应根据具体原因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4.病人 自己的特殊体质

病人 其自身的特殊体质也是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被称为 "蛋壳头规则和在侵权法中。如果被告打了一个头骨薄如蛋壳的人,即使他有能力,他也必须对损害负责。;我不知道受害者的这种特殊敏感性。[36]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即使该 "蛋壳头规则和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因果关系。;根据加害人的因果关系确定其赔偿责任。;的行为。[37]《病人与病人》;;自身的特殊体质通常与医疗过失相结合。造成医疗损害的常见原因。因此,我们应该比较病人和病人的致病力。;特殊体质和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的致使力,并据此确定赔偿责任。

(二)比较医疗过失原因的方法。

确定医疗过失责任时比较因果力的方法有:首先要确定哪些行为和事实是造成医疗损害结果的原因;其次,确定医疗过失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是强原因还是弱原因;最后,分析各种因果力量对损害发生的作用力,确定医疗过失的具体因果力量。

根据以下因素,判断共同原因中各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具体原因力。原因的强度取决于每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直接原因的因果力优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因果力优于次要原因;原因事实的力量大于原因事实的力量。因果事实接近损害结果的因果力优于因果事实远离损害结果的因果力。[38]

1.直接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结果自然连续,没有任何中断因素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结果没有直接自然联系,通过居间因素对损害结果起一定作用的原因。直接原因一般直接作用于损害结果,按照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损害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一种必然的、确定的趋势。直接原因具有因果力,不是因为它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直接结果,而是因为原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没有其他行为或自然因素的参与。但是,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没有直接影响。通常是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的行为,受害人 s因素和一些非人为因素,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产生损害结果。一般情况下,间接原因离损害结果越远,其因果力越弱,而不是传统理论认为间接原因对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力。

医疗过失是直接原因,要确定行为的因果力的大小,比较因果力,据此确定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间接原因不一定具有因果力量,行为人也不一定有责任。但当医疗过失是医疗损害的间接原因时,医疗过失通常具有因果力,但因其因果力较小而处于次要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对间接原因的研究,不仅要确定医疗过失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还要确定其他原因对医疗损害结果的因果作用力。如果其他因素对医疗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间接原因,从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中扣除较弱的因果力。

2.主要和次要原因

当直接原因造成损害结果时,有时会有几种原因,这些原因都对共同损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作用,只是作用程度不同。[39]这些常见的直接原因,根据其发挥作用的不同情况,可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起主要作用,原因更为强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起次要作用的是次要原因,原因的作用较小。《《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造成损害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是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是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区分及其责任。 "一般情况下,医疗过失是造成医疗损害的直接原因,医疗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次要原因,应该承担次要责任。然而,这只是一般情况。如果医疗过失是主要原因,其他因素也是主要原因,或者其他几个因素综合起来形成主要原因,那么就要对比原因力,最终确定原因力。

3.有力的理由和无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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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原因是所有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原因都是既相关又不必要的,损害结果是在其他原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这种强有力的原因是造成这种原因的损害的必要原因。没有这个原因,这个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或者说很可能不会发生。可见,强的理由比弱的理由更强。[40]

在医疗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用强理由和弱理由的比较来确认医疗过失行为是强还是弱。如果医疗过失是一个强原因,它的原因更强;如果医疗过失是弱因,则不是多余的,所以也具有因力,虽然因力弱,但也应确定相当的赔偿责任。如果医疗过失和其他因素都是强原因,就要比较因果力量,确定各自的因果力量。

在比较因果力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医疗过失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需要进行因果力的对比分析。例如,患者患有严重的肺源性心脏病,健康状况不佳。在医疗过程中,一名护士曾将其他病人的药物输入病人体内。;但该进口液体主要为降压药,未引起任何不良反应,故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41](2)医疗过失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医疗过失。原因是直接还是间接,是原发还是继发,是强是弱。(3)比较原因,确定医疗过失造成医疗损害的具体程度。应当将医疗损害的所有原因视为100%,将所有损害结果视为100%,比较不同的原因,确定每种原因在所有原因中所占的百分比,从而确定医疗过失的具体因果力。

借鉴《医疗侵权损害处理法(专家建议稿) 》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导致损害结果的因果力的大小,将医疗过失的因果力分为七个等级,即:医疗损害结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医疗过失的因果力为100%;B级:医疗过失是造成医疗损害的主要原因,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如间接原因),医疗过失的因果力在70%以上;C级:医疗过失是造成医疗损害的主要原因,但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如次要原因、薄弱原因等。),且医疗过失的因果力在51%以上;D级:医疗损害结果由医疗过失等因素造成,且各自作用相同的(如有两个以上原因,应相加),医疗过失的因果力为50%;《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五)》《医学论坛报》 2003年9月4日。

[3]参见王涛和张兴东:《医疗损害的性质、构成要件与认定损害参与度的意义》/r《侵权责任法原理》,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5页。

[6]参见《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49页。

[7]参见《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王黎明,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2页。

[8]参见《债法总则研究》:杨立新,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28页,第336-339页。

[9]德国学者叶林指出: "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原因就像化学原理一样。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这一点大体上是简单明了的。 "转引自《《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第2卷,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145页。

[10]参见[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62页。

[11]参见[日]俞保布雄:著,庄修订,省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第141页。

[12]参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第1卷,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第63-64页。

[13]参见张新宝和《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研究》明俊著。,《 法学》二号,2005。

[14]参见《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35页。

[15]参见《荷兰民法典》,张新宝译,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2003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33页。

[16]参见《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薛军译,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384页。

[17]参见《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35页。

[18]参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第1卷,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第63-64页。

[19]参见《《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第一卷),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46页;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4-125页。

[20]参见中央政法干部学院民法教研室编:《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330页,第329-330页。

[21]参见潘同龙、程开元主编,《侵权行为法》主编,天津出版社;;美国出版社,1995年,第43-46页。

[22]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侵权行为卷》,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第31页。

[23]参见中央政法干部学院民法教研室编:《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330页,第329-330页。

[24]然而,术语 "责任的大小文中提到的其实包括因果力的意思,只是不够明显。因为当时学术界并没有提到因果力这个概念。

[25]参见《民法债权》王家富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03页。

[26]参见《侵权》杨立新著《人与自然》;;美国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558页,第354-355页,第193页。

[27]《比较侵权法》李瑟娥于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19页;刘: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 115页;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4-125页;《《侵权行为法研究》》(第一卷),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22-735页;《侵权》,杨立新, 美国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576-577页和第679-680页。

[28]《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杨立新(第二稿)

[29]参见方俊邦等著:,《 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第245页,第245-246页,第245页。

[30]参见方俊邦等著:,《 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第245页,第245-246页,第245页。

[31]参见政法大学课题组:《医疗侵权损害处理法(专家建议稿) 》/BBS/dvbbs/dispbbs.asp? board id =

1 ID = 53677。

[32]参见《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杨立新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2-83页。

[33]笔者曾经审理过一个案例,虽然不是医疗过失,但也是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详情如下:一名间谍连队士兵复员到电影院工作。当时电影院的秩序不好,很多人混进电影院看 "白色游戏 "没有票。做完这项工作后,这个人声称他会 "让他心碎还用拳头打人。三天后,他就会死去。很多人因为怕他而不敢看电影。一名少年无票进入体育场,被该男子逮捕。男孩拒绝接受。与他争执、打斗,男子在他胸腹部打了三拳。回家后,少年腹痛,不到三天就去世了。群众都相信这个人故意用 全 "并一致要求 "为他的生命买单。经尸检,死亡原因为死者脾脏病变,病脾受外力损伤,未经抢救治疗。这是典型的原发病原因。

[34]参见和金波:著

[35]参见《侵权》杨立新著《人与自然》;;美国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558页,第354-355页,第193页。。

[36]参见《侵权》杨立新著《人与自然》;;美国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558页,第354-355页,第193页。

[37]参见等人:《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法学研究》第6号,1981。

[38]参见《侵权》杨立新著《人与自然》;;美国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558页,第354-355页,第193页。

[39]参见《侵权》杨立新著《人与自然》;;美国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558页,第354-355页,第193页。

[40]参见[美] H.L.A .哈特,托尼·洪诺尔:,张绍谦孙战国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41]参见方俊邦等著:,《 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第245页,第

第245-246页,第245页。

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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