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多元化医疗服务

 2023-03-12    28  

[摘要]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弊端,矛盾时有激化。甚至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专业 "医疗纠纷 ",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营,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同时,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往往会花钱消灾。这种零敲碎打的被动应对,不仅无助于引导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还会给原本紧张的关系埋下伏笔。医患矛盾在这样的互相伤害中愈演愈烈。医疗纠纷矛盾突出,反映出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领域的正常维权渠道不够畅通,研究适应医疗纠纷特点和我国国情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国情。

【关键词】医疗纠纷;多样化;医疗纠纷仲裁

[正文]

一、医疗纠纷的特点

与其他类型的纠纷相比,医疗纠纷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非诉讼手段解决医疗纠纷,都必须适应这些特点,才能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一是医疗纠纷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如果医患关系经常处于紧张或利益的状态,医生可能因为担心被起诉而不敢救人,所以对医疗工作犹豫不决。

二是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医学科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还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大量医疗卫生行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许多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些是由医生治疗不当引起的,有些是由病人引起的。;自己特殊的体质,还有一些是医学上很难确定的问题。所以一般人很难准确判断医疗纠纷的性质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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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医疗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平衡和不平等。具体表现为:1。在医疗过程中,虽然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和,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他们实际上没有能力进行适当的选择和参与。患者只能依靠治疗结果来判断整个医疗行为是否错误或不当,并且通常会自己比较相似病例的不同结果,相对失败的结果难免让人难以接受。2.由于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医疗机构通常持有相关证据材料。虽然法律对诉讼中患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患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现状。

第四,两党的分歧 对待争端的态度:主动和被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一般不会 因为医生和病人的视角不同,所以不信任医生。另一方面,医生认为医疗的本质是一种攻击性行为,病人不仅不接受治疗。;不理解,只是想赔偿。赔偿,带着一种委屈的心理去对待患者,医生对赔偿责任持否定态度。患者普遍认为拖延解决对自己没有好处。所以患者和家属往往处于主动地位,主动寻求各种途径,使用各种手段,而医院或医护人员则相对被动。

五、纠纷的解决靠医学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往往是确定医疗纠纷性质、责任和赔偿的关键环节。当双方对是否存在过失和因果关系产生分歧时,通常需要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

第二,的现状 美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1.和解。和解是指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是双方在私人自治范围内完全采用的解决方案。其局限性在于:第一,和解要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然而,医院往往利用其经济实力和知识信息,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次,和解应建立在双方对损害有相同或相似的认识和评价的基础上。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缺乏了解和专业知识,患者并没有完全理解损害的后果,或者对损害结果有夸大的理解,这要么导致患者 在谈判中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或导致患者 价格过高,导致和解失败。再次,和解的本质在于双方的自愿和理性,从而通过和解解决矛盾。虽然目前我国大多数医疗纠纷都是通过和解解决的,但是患者的庸俗化和医患关系的非正常化仍然存在。;权益主张[1]大大减少了和解中的自愿和理性成分。总之,现行和解制度的结果是和解而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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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出面,按照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纠纷双方进行说服,或者提出一个方案,供双方选择采纳,从而达成谅解和让步,从而消除纠纷,改善双方关系。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包括:行政调解、法院调解、民事调解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人事、财务、业务上的联系,其中的中立性深受质疑。因此,自《条例》生效以来,通过这种解决的医疗纠纷很少,调解机制形同虚设。

法院调解主要包括诉讼中调解和诉前调解。自从在《关于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最高法院;2004年9月16日,各地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引入专家调解员,以形成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医学。懂行的调解小组参与了庭前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6年10月12日,山西省召开。;成立了第一个省级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后来在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地,也出现了依托司法局、居委会、医保公司或纯民间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但期间运作成功的很少。北京的两家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分别由医疗责任保险的两家试点公司PICC和太平保险于2005年成立,情况似乎好了很多。但是保险公司设立的调解机构并不是真正的第三方,都是向保险公司收费的。 "虽然对医院和患者都不收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是私人的、公益的。 "[2]与此同时,人口众多。;美国调解委员会。应该说,调解资源是丰富的,但这些调解机构普遍面临着专业知识匮乏和经费紧张的局面。

3.诉讼。诉讼是最权威的解决,应该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但是,诉讼并不被认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3]。一方面,诉讼成本过高,金钱、时间、精力的大量投入与医疗纠纷的低成功率之间的落差,往往使得医疗纠纷的解决对于当事人来说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诉讼中激烈的对抗使得脆弱的医患关系更加受损,公开的审判程序将当事人的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让多方难以接受。

第三,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 .然而,由于医疗案件的专业性,在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专家证人制度的缺位导致法院 美国缺乏发现事实的能力,这反过来导致法院 对鉴定结论的过度依赖,事实上取代了法院 的判断。但鉴定结论的中立性受到患者质疑,导致患者 对法庭公正性的怀疑。;的判断。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使得法院 他的判断缺乏可信度。2.诉讼外的各种解决机制应该作为诉讼的替代,以其便捷性和高效性发挥防火墙的作用,但实际上其运行效率并不被患者认可。传统的人与人之间有功能上的重叠。;美国的调解模式和法院调解模式正在探索中,其运作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强化法院审判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的功能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主导和核心作用,促进和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承担法律指导、建立标准、传递信息、提供便利和给予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支持的功能。[4]诉讼应当具有解决纠纷和停止纠纷的能力。西方谚语说即使天塌下来,正义也会得到伸张。虽然诉讼的综合成本高,但诉讼应该具有查明事实的优势,其公正性最受当事人认可。要强化诉讼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比较便捷的途径是通过远程鉴定和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来提高法院判决的可信度,而根本的途径是改变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的功能,强化法院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职能;;能够在医疗纠纷中认定责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1.进一步增强鉴定的中立性。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虽然医学会在程序上采取了各种措施保证鉴定结论的中立性,包括专家委员会的随机性,但参与病例鉴定的专家都是从专家委员会名单中随机抽取的,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牵连。虽然专家评估师基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做出技术判断,但他们经常参与专家 判断医疗机构过错时的经验和主观认识,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另外,专家必须从医疗行业挑选,多为各级医院的在职医生。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患者会因此对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产生怀疑。个人认为,在不改变现行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作用的前提下,进行异地鉴定或许是一种可行的[5]。医疗事故非现场鉴定由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无密切关系的医学会组织进行。目前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主要是因为医疗机构与医学会关系密切。医疗事故的非现场鉴定有助于提高患者的健康水平;;信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并能有效消除鉴定专家的后顾之忧,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6]

2.重新审视医疗事故鉴定。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只是法定证据类型的鉴定结论之一。从证据分类的角度来看,鉴定结论一般是间接证据,还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所以应该经过质证后当庭采信。同时,在涉及医疗鉴定结论的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极为罕见。因此,患者一方不能行使其程序性权利,也不能行使其对医学鉴定程序和鉴定过程的知情权。在国外的医疗诉讼中,比如美国,没有法院必须采纳的专家结论。往往双方都是自己找专家,自己出具专家结论,还要出庭质证。至于谁更权威,完全由法院来判断。考虑到 美国的国情,我们可以考虑发展民间医疗纠纷咨询鉴定机构,我们可以 不要接受他们提供的所有建议或评估意见。信,但应由医院质证和答复。如有争议,应要求出具鉴定结论的专家委员会给予明确答复。同时,可以吸收专家陪审员参与一审诉讼,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同时,进一步反思, s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其实有双重作用,一是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二是鉴定医院的过错责任。对于医疗纠纷的双方来说,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已经成为事实上的 "另一个裁判 "在法庭外。正是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双重功能,医疗事故的处理也具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性质。虽然医院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一并处理,通过技术处理可以建立量化关系,但二者之间的障碍仍然难以逾越。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规避医疗事故鉴定,在法院诉讼中不把医疗事故作为诉讼理由,或者在一些已经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中,当事人仍然要求司法鉴定来判断医院的责任。在诉讼中,鉴定人的角色应该是法院 的助手和证据提供者,目前的医疗鉴定的行政组成部分不利于这一作用。因此,可以考虑将医疗事故鉴定退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医疗事故鉴定可以作为医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行政管理或评价的重要标准。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借助更为独立、相对单一的司法鉴定,可以直接判断过错和因果关系。并且随着医疗事故鉴定的撤回,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必在赔偿上采取双重标准,也不会陷入 "行力挤压司法权[7].

(二)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重新定位

机构数量的增加可以 这不叫多样化。ADR作为一种替代性的解决机制,其本质应该是便捷高效、定位清晰、功能多样。

1.建立互动调解机制。

首先,行政调解应当退出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如上所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事实上是无效的,因为其 "先天性缺陷和缺陷,所以还不如废除。

其次,就来源而言,民间调解机构基本上可以分为民间与民间共同设立的纯公益性机构;;美国的调解委员会和医疗协会,以及与、保险公司和医疗协会共同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的第三方机构。所以可以认为本质上分为两类,定位明确。一是依托医保专项资金,成立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第三方维权组织,有固定的医疗和法律人才,利用他们的专业和法律优势,代表患者和医院协商维权。这样可以尽量减少患者和医院之间的权力差距,这种权力差距涵盖了医疗事故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侵权。二是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在现有体制下,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事故挂钩,所以保险公司旗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一般采取先鉴定后调解的。第三,的作用。;美国的调解委员会是调解一般社会矛盾的,所以调解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纠纷,比如医院服务态度不好。

第三,完善法院庭前调解,有效运用委托调解,合理分流案件。法院受理起诉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依托当地医学会专家库,邀请特约调解员,在充分论证案件各种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初步明确当事人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委托保险公司旗下的第三方机构或人保;;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2.建立简易快捷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医疗纠纷仲裁的设立面临一个法律问题,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美国仲裁法,只能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但是仲裁确实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好办法。

首先,仲裁有专业优势。仲裁员一般是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行业专家,有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和法医专家优先。其次,由于其专业性,医疗纠纷仲裁可以摆脱对鉴定的依赖,节省大量时间。同时,由于仲裁是终局的,司法审判有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可能会久拖不决,程序难以快速终结。因此,仲裁具有高效、快速的优点。第三,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利于为患者保密,为医患双方创造理性和谐的环境。

[注释]

[1]所谓庸俗化,是指患者主张与公序良俗相违背的权益的行为。据医院管理协会维权部调查分析,在医疗纠纷处理中,73.5%的患者 家庭采取激化矛盾的,只有19.8%诉诸法律解决。在被调查的医疗机构中,43.86%的医院被患者砸 家庭,35.58%直接造成医院设施损坏。34.46%的医务人员受伤。约10%的患者死于医院大厅和病房,18.21%被围困医院领导,37.2%被医护人员袭击威胁,12.3%被数十人袭击,40.6%有参与。详见《钟国伟:《当前医疗纠纷的基本特点》》,载《《福建法学》》2006年第2期。

[2]《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等待成熟的中间力量》, CJ . 39 . net/ylhy/xwdt/zcfg/088/7/603781 . html,2008.9.15。

[3]张海宾:《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ADR》,在《卫生事业管理》,2003年第3期。

[4]《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与功能》,《法院报》,陈蓉,2007年10月11日。

[5]某调查网站的调查显示,在838份调查中,76%的网友认为远程鉴定可行。详情见《司法鉴定基本理论之再检讨》, 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 _ display.asp?ArticleID=26694,2008年9月27日。(王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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