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据实计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级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因旷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特殊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伤残之月起最高补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用具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限于死者生前或者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人,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提高到16周岁。对已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津贴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伤残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年。 "分析与研究该条规定的是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虽然规定列举了十一项,但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几类:第一类,第1至10项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第二类,第11项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在财产损害赔偿中,第1、3、4、6、9、10项属于与医疗活动有关的费用。下面分别讨论:1 .医疗费用。所谓医疗费用,是指患者在人身受到伤害后,进行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支付给医院治疗病人的所有挂号费 伤害应属于赔偿范围;(2)医疗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第144条的规定;;美国法院 "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为依据。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如果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物或治疗其他疾病,费用不予补偿 "(3)治疗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骨科等费用;(4)检查费,包括治疗所需的各种医学检查费用,如透视费、CT费等;(5)住院费用,即患者住院需要支付的费用;(6)其他医疗费用,如费用、聘请专家会诊费用等。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这一条规定,医疗费用按照治疗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支付,医疗费用不包括初级医疗费用。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后患者受到的损害,确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所谓的基本医疗费用,下面会详细讨论。2.失去的时间。所谓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工资、奖金、分红等。对于被害人的计算标准 失去的时间,至高无上的人 美国法院曾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中规定"受害者的日期误工时间根据实际损伤程度、恢复状况并参考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根据受害人 的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收入酌情确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的种植、养殖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不及时经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除了受害人应当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外,还可以裁定侵权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旷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必须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它无权规定 美国法院对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因此, 美国法院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计算误工费。;除法律或最高法院另有规定外。;美国法院已经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达成协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3.住院伙食补助。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疗事故责任人支付给患者的膳食津贴。具体计算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送费。陪护费属于与病人有关的费用。;治疗。是患者因医疗事故住院,因缺乏自理能力需要聘请相关人员照顾生活时支付给员工的费用。陪护费的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护理费不包括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进行护理的费用。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45条中, "护送费 "叫做 "随行人员的误工费,其中规定 "经医院批准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补贴,可按实际损失的收入计算。应得的奖金一般可以按补偿金额计算。如果本人没有工资收入,补偿标准应以当地普通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5.伤残生活补助费是指在受害人因医疗事故致残时,因受害人丧失或降低劳动能力,或因此而增加生活需要时,医疗事故责任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民法通则》称之为 "伤残生活津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规定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生活补助费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此外,在《消费者权益保》,第41条还规定了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法令的这一条采用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的名称。支付伤残生活津贴的前提是受害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所以只有在患者被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这一规定享受伤残生活津贴。《条例》该条规定的伤残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伤残之月起最长补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定中30年、15年、5年的规定只是赔偿责任人承担伤残生活津贴责任的最高年限,而不是规定任何医疗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支付30年、15年或5年的赔偿金。具体年限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来确定。6.残疾用具费是指因医疗事故致残,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用具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所谓残疾人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假牙、假眼、假发、眼镜等。《条例》该条规定,残疾分配矫治器要有医疗机构的认证,也就是说患者需要某种辅助器具。残疾人用具的费用包括购买费用和安装费用。如果以后需要更换停用的电器,也要包括更换费用,但要扣除前期更换费用和后续更换费用之间的中间利息。需要指出的是,所谓 "医疗机构证明;"不是特指医疗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的证明,而是指受伤患者治疗医疗事故损害的医疗机构的证明。7.丧葬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埋葬遗体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尸体保管费、尸体运输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关于丧葬费的计算,该条规定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丧葬费应包括两部分:一是通常意义上的丧葬费,是指死者无论在哪里举行丧葬活动都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尸体存放费、尸体运输费、尸体整容费等。二、特殊丧葬费是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需要支付的丧葬费用。比如大部分地方实行,所以丧葬费应该包括尸体的火化费用,而一些少数民族有土葬的习俗,所以丧葬费应该包括和埋葬地点的购买费用。有人认为葬礼中为死者制作纸人、纸马或请风水先生、沈晗的费用属于封建迷信,不应计入丧葬费。我不 我不同意这一点。正如大哲学家康德所说,生、死、灵魂、上帝等形而上学问题,由于缺乏经验材料,超出了人类理性认识的界限,无法做出科学与迷信这样简单的判断。无论如何,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许多丧葬习俗和习惯。这些习俗既寄托了生者对死者的哀悼,也表达了人类对宇宙无常命运的无奈和悲哀。它表达了一种正常的人类伦理情感,不能简单地用封建迷信来谴责。所以,这些费用只要在适当的范围内,就应该得到补偿。8.扶养生活费是医疗事故发生前,患者向未成年子女或无经济来源的配偶提供的必要生活费。因为侵权人 的侵权行为引起了患者 s死亡、伤残或者丧失工作能力,在医疗事故发生前无法赡养被赡养人,需要赔偿。所谓的 "支持与咨询是夫妻之间、父母之间对子女在物质上、生活上的相互帮助和支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条规定,医疗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范围为 "限于死者生前实际赡养的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没有工作能力 "这里指被帮助。因老、病、残等原因,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经济收入的。被赡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满16周岁的,提高到16周岁。对已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用。交通费实际上是患者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必要交通费用,比如患者看病的必要差旅费。交通费根据实际支出和账单计算。但受害人出于恶意支付的不必要的交通费用,不应纳入赔偿范围。10.住宿费。所谓住宿费,是指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所支付的必要的住宿费,如需要进一步治疗时,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入住酒店所支付的住宿费。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津贴标准计算,住宿费凭票据按实际支出计算。 "国家机关 "这里指的是国家党政机关,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机关、CPPCC等。,但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至于什么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人认为是指行政级别在 "部门级别 "。笔者认为这样的标准是不合适的,因为如果医疗事故发生在县级医疗机构,在县级行政单位,副科级干部几乎不能被认为是国家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比如副县长、县委副书记。而且在同一个医疗事故地点的不同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和领导的定义也很不一致。当然,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决问题相对容易,可以依据其所在机关对一般工作人员和领导的界定。但如果受害者是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学生,甚至是无业人员,应该如何界定?一般工作人员和领导由哪个国家机关界定?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最好制定一个明确的操作标准,否则就要按照一个合理的标准来判断。精神损害赔偿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抚慰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心理或生理痛苦而支付的金钱。《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从立法精神上也是肯定的。因此, 美国的司法实践基本上承认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也承认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美国法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自然人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条例》该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最长计算期限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期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改变了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第1款的不合理规定,值得肯定。已被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患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情况。补偿标准由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前所述,这一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因为它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 "如果一个公民 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死者的丧葬费和必要的生活费。;家属应得到报酬。 "但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一些人 美国法院认为,根据特别法优于民法通则的原则,特别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公约》第18条和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为此专门撰文指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其规定 "一次性经济补偿 "该法第18条是行政救济手段的运用,属于行政法规范,因此该条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存在规范竞合。换句话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民法通则也不是该条的普通法。提供 "一次性经济补偿 "本条与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受害人当然可以选择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当然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选择诉至法院追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992年3月24日,最高法院。;在 的案件中,美国法院不得不就如何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赔偿的规定作出答复李欣荣诉天津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侵权纠纷案;"。答复指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1-@.com的基本精神 的规定,侵犯他人 机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一样的。因此,你院应按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此案。因为最高 美国最高法院只有对法院适用法律的解释权。;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但没有权力改变法律,这一答复采用了所谓的 "小说与文学英国法学家梅因的方法改变了《医疗事故处理办理》第18条第1款的适用规则。在起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程中,有关起草部门在向最高立法机关提交的起草报告中明显注意到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不完全一致,没有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各地的补偿标准也很低,且多年未调整,补偿患者的目的 亏损根本无法实现。虽然在1992年,最高 美国法院明确表示,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依据《民法通则》和《办法》的司法解释,实际情况相当不符。法院判给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逐年增加,判给几十万元的赔偿并不少见。在一些地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精神赔偿也被引入医疗事故赔偿。如天津市第三医院损伤胆总管,判给精神赔偿12万元。 "因此,为了 "符合《民法通则》教的基本原则;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使患者因医疗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兼顾国家利益和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 "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制度改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这一规定与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应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显然主要是借鉴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第三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用:按照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并据实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必要的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4)护理费:护理人员在伤者住院期间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自伤残之月起,补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准备具有补偿功能的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用具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8)死亡补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低一岁减少一岁;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最低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限于死者或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把十六岁以下的人抚养到十六岁。无劳动能力满20年,但年满5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减少1岁,最低不少于10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供养其他被抚养人五年。(10)交通费用:按当事人实际必要支出计算,凭据支付;(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直接采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美国对补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我们可以比较它们之间的差异:1。失去的时间:前者建立了一个标准 "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计算损失时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另一方面,一般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用。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前者规定按照 "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而后者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毋庸置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规定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2.住院伙食补助费:前者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后者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些高级干部等非普通工作人员除外,毕竟高级干部的伙食补助标准和普通工作人员是不一样的;3.陪护费:陪护费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陪护人员的费用护送费用及费用,而后者指的是 "护理费 "。显然前者更科学,因为医务人员进行的活动也叫护理活动;4.伤残生活津贴:就伤残生活津贴的补偿期限而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长。显然,前者更合理,因为《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假定 美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0岁,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认为是75岁。随着医疗卫生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的平均寿命显然应该更长而不是更短。5.死亡赔偿:《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对受害者死亡的赔偿,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虽然单词 "死亡赔偿及赔偿令人费解的是,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对受害人的赔偿 的精神损害,相当于11th "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条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被抚养人定义为 "丧失劳动能力前由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计算标准基于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护期被定义为 "未满16周岁的,赡养至16周岁。 "对已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依赖者定义为 "在死者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由死者或残疾人实际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计算标准为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维护期是 "不满十六周岁的,提高到十六周岁。 "无劳动能力满20年,但年满5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减少1岁,最低不少于10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供养其他被抚养人五年。 "对比两个行政法规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被赡养人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这符合目前的预期寿命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大趋势。因为;"没有工作能力的人不一定是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人,他们也可能有民政部门的救济或单位给予的生活补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将人均寿命限制在70岁,这不符合人均寿命的现状。虽然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本医疗费用。在该条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费用计算标准规定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 "。目前,还没有关于 "基本医疗费用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的相关人员的解释,基本医疗费用可以参照 "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如果这个解释是正确的,问题就出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在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础上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措施。但是,根据国务院的这一决定,所谓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域(含地、市、盟)或县(市)为单位。原则上,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企业。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为 "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其中,雇主 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 的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缴费范围和职工年龄确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甲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必须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占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多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解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正是在这一系列措施的基础上,国务院规定 "应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费用结算范围、标准和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确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无疑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医疗保险条例》的目的积极推进医药卫生,让群众用较少的资金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但没有继续治疗患者的基础 用所谓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来确定工伤的基本医疗费用。这一规定的唯一理由是,副部长王陇德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工作的汇报》》上说 "应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的定义是 " 美国卫生服务是一项社会公益服务,由实施一定的福利政策和 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到大多数医疗机构仍然是艾滋病的携带者某些福利政策而且是公益性机构,还有相关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 "然而,纵观世界各国的医疗事故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用的最基本原则是 "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其过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以使受害人恢复到从未发生损害的状态。这不仅是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医疗事故的后续治疗费用,大多数国家规定应以 "医疗中的必要性和适宜性与社会共识,也就是说,只要医疗事故后续处理的费用在医疗救治和社会共同理念上是必要的、适当的,就应该得到补偿。因此,笔者认为将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用限定在基本医疗费用范围内是极不合理的,既不能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不适应我国医疗的大趋势。第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误工时间的计算本条中误工时间的计算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本条规定 "如病人有固定收入,则按其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这显然忽略了被害人未来因工作能力的提高而增加收入的可能性。例如,在医疗事故之前,病人 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他的月薪是1000元,但如果他没有 由于工作能力突出,他将被提升为公司的部门主管,月薪3000元。《条例》这一条以他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固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在美国,法院认为如果一个病人 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丧失或损害工作能力的,医疗机构应补偿患者在医疗事故未发生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收入,包括患者在受伤前实际获得的收入,以及未来因技能、经验和知识的增长而增加其收入的收入潜力。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患者未来潜在的收入增长,也忽略了国家采取某些政策导致的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明显提高了几次。如果受害者是国家公务员,他在国家涨薪前后从医疗事故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相差很大,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取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 "作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赔偿中计算损失时间的参数,《今日 随着的逐步发展,美国社会也在发生变化。;美国的市场经济:首先是员工的工资 的工资极不规律,统计数据也不准确。在所谓的 "雇员和员工,不仅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这些职工的工资构成差别很大。实践中,很多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国家税收,往往只报很低的工资。因此,采取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 "作为医疗事故赔偿中计算误工费的参数,会导致患者的损害赔偿金额严重偏低,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取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 "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参数也完全忽略了受害者的主观因素。如前所述,根据计算损害赔偿额时考虑的因素不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可分为具体计算方法和抽象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也称主观计算方法,是指损害赔偿的计算兼顾普通因素和特殊因素,根据受害人遭受的具体损害和支付的费用计算损害数额,以还原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抽象计算法,又称客观计算法,是指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只考虑。普通因素,根据当时社会的一般情况确定损害数额,不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遭遇医疗事故的患者中,既有高收入的白领,也有低收入的蓝领。作为企业主、外资企业员工、大学教授,白领的薪酬水平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往往是两位数。但现在是按照三倍计算,显然未能完全补偿受害者。第三,该条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是不合理的。比如在校大学生,确实没有固定收入,但问题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大学生的误工费明显偏低。因为如果受害人是大学生,必然会因为医疗事故而遭受延迟毕业、失去工作收入甚至延迟就业的损失,其损失的利益也应视为误工费。显然,这笔费用不在 "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第三,被赡养人的给付范围。;美国的生活费用与《婚姻法》的相矛盾。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赡养的范围是: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条规定,医疗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范围 "仅限于死者生前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赡养的人。 "无法工作 "这里是指被赡养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不能从事劳动并获得经济收入。被抚养人因失业或不愿工作而无经济收入的,不计算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美国关于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与《婚姻法》明显不一致。让 s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A有一个独子B,由于A有劳动能力,但生活仍很困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他有权要求B支付赡养费。事实上,B一直定期向父亲A支付赡养费。如果B因医疗事故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条规定,除非A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否则不可能要求医疗事故责任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这样的规定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对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我们可以发现 "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在从属费用的范围内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支付更为合理,因为 "没有收入来源是一种现象的陈述而不是原因的陈述,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人可能不是。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可能是有劳动能力但还是来自受害者的人。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按照发生医疗事故的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计算,凭凭据支付。这一规定极不合理,因为医疗事故赔偿费中包含的住宿费是指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支付的必要住宿费,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在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事故责任人支付给患者的伙食补助费。既然是在治疗过程中支付住宿费和伙食费,那么就应该按照治疗过程所在地不同的地方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来支付,而不是硬性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来支付。因为医疗事故后,病人 治疗地点可以是医疗事故仍然发生的地方,也可以不是。此外,作者真的可以 I don’我无法想象为什么医疗事故中受伤的病人的伙食和住宿补贴应该与健康的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和住宿补贴相同。第五,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比《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好了很多,值得肯定。然而,问题是,由于条例规定 "精神损害与赔偿,为什么是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和 "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伤残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作出这一规定的依据是什么?It 真是莫名其妙。有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类似于《国家赔偿法》的伤残死亡赔偿。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实包括很多项目,比如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是指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侵害的受害人,而不是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顾名思义 "精神损害及赔偿是受害人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遭受的心理或生理上的痛苦。因为这种痛苦与财产的变化无关,所以也叫 "非财产损失 "。既然是与财产变动无关的损害,为什么法律还采取财产赔偿的?原因如下:第一,通过金钱的购买力,受害者可以因为满足而感到痛苦的减轻;第二,宣告国家对不法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负面评价;第三,惩罚犯错者,以遏制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正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本身并不是用相同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能以财产损失的任何标准为依据。正因如此,《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而是在第10条中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美国上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应有功能的丧失,也不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赔偿的功能本身并不是用相同的财产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能以任何财产损失的标准为依据。正因如此,《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而是在第10条中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美国上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应有功能的丧失,也不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大学法学院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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