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03-12    4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 面的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案例:1997年5月8日,陈女士因巢囊性畸胎瘤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前,医院与患者签订了自愿手术书。;的家庭,声明 "根据手术中的情况决定手术方法和范围。如果是恶性的,有可能切除子宫,但不如别人。手术中,某医院认为右侧巢肿瘤很可能是恶性的,联系了快速病理。然而,在缺乏快速病理学的情况下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阑尾切除术、部分网膜切除术及病灶切除术得到了实施。手术后,病人 其父认为医院为其女儿所做的手术属于超范围手术,切除双侧子宫附件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导致了陈 s女性第二性征的丧失和她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征,严重影响了她的生理和生活。后来她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陈女士因病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将其收治入院,双方形成医患关系。作为患者,根据的规定,陈女士有权知道或了解其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和后果,并可以决定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措施。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应该尊重病人。;了解自己病情、诊断和治疗的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解释。然而,当某医院决定为陈女士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时,虽然与家属签订的自愿手术第四条注意事项中写明手术类型和范围根据术中病情而定,但如果是恶性的,有可能切除子宫。在一家医院里,陈女士和。;患者子宫符合医患协议,无病理回报。然而,医院并未告知陈女士及其家人切除双侧巢(女性维持生命的重要器官)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第二性征),且未经患者及家属书面同意,擅自将陈女士双侧巢、双侧输管、大网膜全部切除,导致陈女士丧失第二性征,依靠药物维持女性 生活中的第二性征。某医院的行为侵犯了陈女士 同时也剥夺了陈女士决定是否进行双侧巢手术的权利。某医院的行为符合民法中侵权债务的法定要件,某医院应依法对陈女士进行赔偿。某医院被判支付陈女士精神损失费2万元;对陈女士的赔偿;;s伤残津贴、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38682.35元。律师 s评论:本案是不尊重患者而引发的医患纠纷 it’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 美国医院在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切除双侧巢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切除了患者的双侧巢、双侧输管和大网膜。;的第二性征,导致鉴于患者失去女性第二性征,终生依靠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征的严重后果,某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者 知情权,从而剥夺了患者选择手术方案的权利。依法存在过错,他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包括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病人 知情权属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范畴,是指患者的知情权。;公民的知情权关系到他的生命和健康,来自于公民的知情权。;法律赋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所谓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控制生命和自己身体生理机能不受他人非法妨碍的权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自然人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维护和追求健康,为他人提供血液、身体和器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或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 当他们生病,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法律规定 "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同时规定 "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在医患纠纷案件中,医疗中的知情权是指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医生的基本信息、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生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如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并及时解答其咨询;然而,应该避免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相关人员的同意和签字;如果病人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的家庭或相关人员;当病人 无法取得医师意见且无家属或者相关人员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救治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医院 的告知义务,也就是说,患者有被告知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处分,无论行为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其行为都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人 知情权通常包括三个基本内容:一是了解真实病情的权利,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对治疗措施的知情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医疗风险,有权选择医生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第三是医疗费用的知情权,也就是患者有权利。掌握自己就医应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金额、用途和支出明细表。病人 选择权是患者在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过程中,在了解自身病情和医疗风险的基础上,有权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病人 知情权通常对应于医院 告知的义务。只有当医院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患者才可以 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满足。作为告知义务的本质,医院通常应该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告知患者病情。如实告知患者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危及健康的后果。但出于善意防止病情迅速恶化,避免对患者造成可能或不可避免的不良后果,延迟告知患者本人是例外。二是治疗告知。如实告知患者对该病的治疗方案和应采取的措施以及避免危险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三是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不可避免的危险,或其他有害后果,如过敏,排斥,恶化和并发症可能发生的病人 的特定体质。第四是费用通知。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应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侵犯知情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以该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标准。;的违法行为,行为人 自己的过错、有害后果,以及行为和有害后果。因此,侵犯病人 知情权不一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当侵权行为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时,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技术公约、规范,未尽到告知义务;行为人本身存在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告知义务,不是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损害后果是指医务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医疗行为。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但未对患者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包括精神损害),那么医疗机构也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即未告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医生的医疗行为特征来看,手术中医生认为右侧巢肿瘤很可能是恶性的,需要切除双侧巢、双侧输管和大网膜,但术前和术中均未切除双侧巢。在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第二性征重要器官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未经患者及其家属书面同意,将患者的双侧巢、双侧输管、大网膜全部切除,导致患者丧失女性第二性征,终身依靠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征。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病人的权利。;it’你有权知道。而且还剥夺了患者决定是否进行双侧巢手术的权利。医院 告知义务与患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医院 s的行为符合民法中侵权债务的法定要件,故医院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 s证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患者及家属在面对强势地位的医院时,要么无所适从、束手无策、过度依赖医院,要么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极端措施。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患者在维权时失去有利条件,最终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技术性强,纠纷双方地位不平衡,基于医疗行业的特点和习惯,信息封闭,患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维护。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及时复印保存案卷;二是咨询医疗专家和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三是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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