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的区别

 2023-03-12    13  

丈夫因他人侵害而丧失性功能,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赔偿她无法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所造成的损害。法院有两个判决:支持和否定。此类案件之所以争议较大,与我国民法理论长期以来未能区分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有关,而这种区分是涉及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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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损害的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即事实上损害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所以这种因果关系范围很广,哪些应该赔偿,哪些不应该赔偿,都要经过法律的确认。所谓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即与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赔偿范围。丈夫因为其他人而失去性功能。;的侵权行为,他的妻子可以 不要和他。妻子 损害与侵权人有因果关系侵权,但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法律确认的赔偿范围内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造成的后果很多,法律只能确认对物或人造成的直接损害予以赔偿,对非物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纯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予赔偿;非物质或人身直接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是侵权法长期演进中形成的法律规则。对于纯粹的经济损失,法律规定了赔偿,这是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作出的特殊规定,因为未能充分赔偿直接受到侵害的损失影响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国民法规定,死者生前所扶养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予补偿,因为我国没有采用继承损失理论来补偿死者的损失 因死亡产生的遗产,有被扶养人的,应当补偿失去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如果没有被扶养人,加害人不承担此项赔偿。如果采用继承损失理论,就不会有抚养费的补偿。赔偿维修费用是赔偿纯经济损失;对于纯粹的精神损害,是没有赔偿的。上述情况,除了证明侵权人的目的 s侵权是使妻子无法与丈夫发生性关系,否则不属于直接侵权,属于纯精神损失,不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确认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因为如果所有的事实因果关系都得到赔偿,侵权人就会不知所措,获得赔偿的人就可能获得不当。如果丈夫因为另一个人而失去性功能。;侵权的,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我们赔偿其他纯粹的损失,如妻子可以 不能和丈夫发生性关系,这是妻子的损失。;与丈夫不能生育后代等。,侵权人 s的负担过高,一般侵权人负担不起,其赔偿也不现实。现代社会不允许因为侵权赔偿而使侵权人难以生存,也不允许像奴隶社会那样把侵权人变成债奴。因此,其赔偿只能限于原因。收到侵权造成的损失。妻子可以 不与丈夫发生性关系,那么她可以根据对丈夫的感情和共同生活的责任继续与丈夫生活在一起。如果她能 我不能容忍她的丈夫。;的残疾,她也可以选择离婚,选择另一个配偶。所以,妻子的伤害不是自然伤害。如果让妻子赔偿损害,妻子和丈夫离婚再婚,赔偿确实不对。因此,只有丈夫 s的损害是肯定的,没有其他救济的可能,只有赔偿才能救济他的损害。当然,不补偿妻子和的伤害并不意味着鼓励她和丈夫离婚,而是让她和丈夫永远生活在一起更高尚。侵权法很难对此进行调整

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政策的产物。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事实损害,法律只能选择一定范围的损害作为赔偿范围。片面追求对被害人的保护 利益忽略了加害人赔偿的可能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值得去承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虽然允许法院创设新的民事赔偿案件,但法官必须以一个政策制定者的政治责任做出法律和政策的正确选择,必须按照符合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的生活规则来判决案件,而这种判决规则并不是为了赔偿纯粹的精神损害,比如上述案件中妻子的损害。

(本文由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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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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