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执行

 2023-03-12    25  

一、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含义刑事损害赔偿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根据情节给予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如果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物质损失 他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和集体财产将受到损失。;检察院提起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00年12月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第4条规定,如果被告赔偿了受害者的物质损失, 美国法院可能会考虑将其作为量刑情节。通过对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研究,笔者认为,刑事损害赔偿是指对特定受害人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失的补偿。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对量刑也有重要意义。二、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现状及其原因(一)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现状刑事损害赔偿能否真正执行,对于刑事被害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赔偿判决得不到执行,将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经济状况的改善,也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刑事损害赔偿的执行,致力于赔偿判决的实际执行。然而,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刑事损害赔偿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北京大学法学院刘东根博士对某县307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部分赔偿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和2002年在安徽省中级法院。结果显示,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只有30%左右的受害人得到了全额赔偿,15%的受害人根本没有得到赔偿。在财产犯罪案件中,约47%的人获得全额赔偿,约12%的人没有或根本没有获得赔偿。[1]2005年,笔者对某市法院2003-2004年审结的307起案件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受伤的受害者中只有63.7%的人得到了赔偿,但其中18%的人没有得到犯罪分子的赔偿,7%的人没有得到赔偿。在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受害人只有约65%的受害者获得赔偿,其中约14%没有从犯罪分子那里获得赔偿,约9%没有获得赔偿。(二)原因;"执行难论我国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公民与政治。;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有限。许多罪犯和他们的家人都受到 "无罚赔偿,无罚赔偿,只有在 美国法院作出判决。但判决后,罪犯及家属认为自己受到了国家的惩罚,对被害人不再有义务。因此,拒不执行或者不积极配合,损害赔偿判决难以强制执行。2.刑事损害赔偿的赔偿单一,罪犯没有继续赔偿的能力,可以 我不能补偿所有的损失。;一点也不补偿。我国目前的刑事损害赔偿仅限于诉讼时加害人的财产,采取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的形式。除此之外,法律上没有其他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很难得到赔偿,因为除非犯罪人在犯罪时非常富有,否则一旦犯罪人被判刑(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实际刑罚的适用率很高,管制、缓刑、罚金的适用率很低),就意味着他将在监狱服刑,从而失去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条件,无法获得劳动收入。《刑法》第72条。;《监狱法》规定: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美国的劳动保护条例。 "而监狱中的劳动报酬较低,监狱一般的做法是,报酬用于罪犯的日常生活开支,多余部分由监狱管理机关保管,在罪犯出狱时一次性支付给罪犯。在目前情况下,国家没有任何规定和法律惯例用罪犯在监狱工作所获得的报酬来补偿受害者。因此,现行监狱劳动报酬制度对刑事损害赔偿没有实质性意义。同时,目前我国罪犯的赔偿能力普遍较低,主要是因为:一是罪犯年龄较轻,个人财产较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呈现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2]第二,罪犯多处于社会下层,没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缺乏良好的教育,经济状况较差。第三,犯罪分子往往在作案成功后挥霍财产,这在财产犯罪中非常明显,特别是在一些贪官的案件中。3. 美国刑法只是规定,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只是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之一,而判决后,在刑罚执行阶段,犯罪人的赔偿对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执行不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判决前,罪犯积极赔偿,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判决一旦作出,罪犯认为只要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就可以了,对被害人是否履行赔偿没有太大影响。因此,犯罪在执行惩罚期间,人们会迟迟不支付赔偿。4.公安、检察机关部分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不能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给了犯罪分子转移财产的时间。这主要表现在缺乏及时全面的调查。

刑事 的财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家属转移财产。同时,在一些案件中,一些领导插手、打招呼,耽误了检察机关的时间,导致犯罪分子有时间转移财产逃往国外,使国家损失的巨额财产无法追回。5、 美国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包括执行机构和队伍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执行装备落后,执行力度不够,整体执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没有区分,出现了 "再审轻判被法院起诉还是很严重的。【3】执行体系存在很大问题。 "审判和执行之间没有区别,而被执行人单枪匹马,滥用职权,效率低下,导致罪犯的亲属有时间转移财产,让本来可以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可以 最终没有得到赔偿。6.在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仅靠犯罪人的能力是无法对其进行赔偿的。主要表现在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投毒、爆炸等,往往造成巨大损失。仅仅依靠罪犯或其家属的力量是不可能补偿所有受害者的。比如石家庄的靳如超爆炸案,阜阳的劣质奶粉案,已经造成上百人死亡。对于这类案件,罪犯的赔偿显然不会对受害者产生很大的作用。第三,解决 "执行困难 "我国刑事损害赔偿之我见(1)借鉴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完善我国法律关于损害赔偿执行的相关规定,将罪犯对被害人的赔偿与量刑、缓刑、减刑、假释相结合。一方面,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积极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减轻甚至消除了犯罪行为的危害。行为人通过损害赔偿的努力,表明其主观上承认自己有罪,愿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客观地说,通过对犯罪人的补偿,犯罪的物质或非物质后果也减少了,行为的危害性减弱了,降低了惩罚的必要性,并不需要用惩罚来证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比利时犯罪学家普林斯指出:凡是提供真诚赔偿的犯人,无论是全额赔偿还是部分赔偿,也无论赔偿发生在犯罪后的什么时候,都应当将这一情节视为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他还指出,囚犯可以在特定的关押期限后被有条件释放。这个条件就是犯人在特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受害人作为补偿的钱。基于债务的完成,囚犯和。;自由是必要的。[4]在1973年发表的报告中,美国刑事司法标准和目标全国咨询委员会也将罪犯的赔偿视为减轻刑罚。监禁的一个因素。[5]美国律师协会和全国犯罪和少年犯罪委员会都支持将赔偿作为缓刑的一个条件。[6]德国学者施耐德的著作中有这样一句话:有学者认为,缓刑和假释只应适用于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的罪犯。[7]《意大利刑法典》第165条也有规定(缓刑犯的义务): "缓刑判决可能伴有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和公布判决作为损害赔偿的声明。 "第168条第1款将不履行这一义务的人作为中止缓刑的理由。再比如《瑞士刑法典》第41条,以及《瑞士刑法典》 ;38条和《意大利刑法典》 ;第176条都规定赔偿损失是假释的条件之一。[8]在国外,法律或相关学者已将赔偿损失与量刑、缓刑、减刑、假释相结合。在我国,如《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这两个解释都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对犯罪分子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但这远远不够。这两个解释的内容都不是很明确,很难具体执行。而且这些规定只存在于司法解释中。刑法典没有规定,也没有突出赔偿损失与刑事责任关系的重要性,使犯罪分子产生误解,不知道赔偿后能否得到相应的救济,从而对赔偿持消极观望态度。[9]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继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当然,赔偿可以减轻处罚并作为缓刑、减刑、假释条件的建议,不适用于累犯、惯犯,也不适用于、故意、抢劫等重大犯罪。只适用于偶犯、未成年人、过失犯和法定刑较轻的罪犯。综上所述,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并与缓刑、减刑、假释相结合,对于解决刑事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具有重要意义执行困难 "论我国刑事损害赔偿制度。(二)建立和完善 美国监狱劳动补偿制度。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同时,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美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和用途,但国外许多国家对此有相关规定。例如,意大利监狱法规定,支付给罪犯的劳动报酬金额不得超过同行业工人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罪犯应得的劳动报酬,百分之七十归罪犯,百分之三十归被害人救助基金。根据阿根廷的监狱法,罪犯劳动收入总额的10%必须用于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或公民造成的损失,35%用于罪犯和罪犯本人。;家庭生活费用,罪犯的25%。;在监狱里自我控制,另外30%作为囚犯 个人财产由监狱保管。[10]在,使用部分犯罪 赔偿被害人的劳动报酬;;的损失成比例。

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国外的比例损失赔偿是值得借鉴的。使用部分犯罪 赔偿被害人的劳动报酬;;美国的损失不仅有利于受害者 赔偿,也有利于刑事 这可以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他的罪行所带来的痛苦和损失,并对劳动的价值有更深刻的理解。然而,由于 由于美国有限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狱生产条件,罪犯 劳动报酬在一些地区还很低,有的甚至没有。但是,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开展了罪犯比例补偿试点。;工资进行,然后逐步提高,让受害者意识到有这种获得赔偿的可能,对解决 "执行困难 "维护社会稳定。(三)为罪犯履行赔偿义务创造条件,建立创造性的赔偿制度。创造性赔偿是指创造各种机会,使罪犯获得赔偿能力,从而支付损害赔偿金,发展被害人与罪犯的关系,为罪犯修补自尊、回归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帮助。在我国,主要包括缓刑、假释考验与社区劳动、社区服务相结合;把周末监禁、定期监禁和参加劳动补偿结合起来;将社区服务的判断与赔偿损失的判断结合起来。[11]通过将社区服刑与赔偿损失挂钩,规定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参加劳动,劳动所得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损害赔偿。这样,不仅改造了罪犯,也最大限度地补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创造性赔偿的另一个优点是赔偿形式的多样化,不仅限于金钱,还包括罪犯或其家属向被害人提供的劳务和服务。(四)完善法院执行制度,改革执行制度法院执行制度的最大弊端是缺乏对权力运行的有效保障和制约。如何改变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现有基础上,在立法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高管人员的法律地位、职责、程序、职责和任免程序;第二,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审判与执行分离,严格区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视为同等重要的司法职能;第三,要协调内部运行机制,解决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脱节的问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更多地关注执行因素,即应当采取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应当及时采取,以避免 "执行困难 "四是执行力的落实。执行过程中的三权分立、裁决权、异议审查权和执行权,以避免被执行人滥用执行权,保证执行的公正性;第五,要树立新的执行理念,即执行要遵循司法被动原则,完善现有的执行程序;六是努力改善执行条件,加强执行力量的配置,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12] (5)其他方法,如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这主要是针对一些重大恶性犯罪,犯罪分子不可能全额补偿,如爆炸案、投毒案)。赋予应当赔偿的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完善刑事损害赔偿先行支付制度,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执法机关处理价值较大的犯罪工具后给予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种保险制度等。这些系统对于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也具有深远的意义执行困难 "由于篇幅有限,作者就不细说了。简而言之,只有真正解决了 "执行困难 "刑事损害赔偿能够真正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让他们对国家和法律充满信心,继续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真正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Yoo Dong g《刑事损害赔偿研究》[M],法制出版社,2005年。⑵楚、、等。:《犯罪学》[ M],法律出版社,1997年。(3)[意] Garofalo: 《犯罪学》[ M],耿威,王馨漪,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吴宗宪等待:《非监禁刑研究》[ M], 美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5][德]汉斯·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 M],trans。许章润,和。;美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6]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 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7)李康泰、韩雨生:《刑事执行法学原理》[ M],大学出版社,1998年(8)和杨::《从“执行难”透视执行立法程序之不足》[ J],陕西行政学院、陕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8期.,《执行难的成因及其相应对策》[ J],三明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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