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几种

 2023-03-12    2  

一、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现状

(一)国家形势

近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据中消协统计,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直接受理医疗纠纷书面投诉328件,平均1996年受理医疗投诉2.64件,1997年10.17件,1998年11.75件。1999年前4个月,投诉量飙升至22.25件,2000年后变成每年几十件。

(2)区域情况

笔者对某县医院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了调查;;美国法院。2000年以前,医院受理了两起医疗事故纠纷,2000年至2002年受理了三起医疗事故纠纷,2003年受理了11起医疗事故纠纷。可见,该地区的医疗事故纠纷数量也成倍增长。

二、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的适用

论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几种 属于 内容 面的 法律百科 第1张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对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是在医疗事故后果中医疗过失责任程度的理解和适用上,案件处理中的赔偿责任却大相径庭。据统计,某县法院2003年审结医疗事故纠纷案件11件,其中调解结案5件,判决结案6件。在6起判决案例中,有4起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根据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进行分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主要赔偿责任或次要赔偿责任,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其中两起案件没有按照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进行划分。无论过失责任程度如何,只要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就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种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同而在同一法院做出的不一致的判决,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未能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如果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对赔偿责任的大小起到多大的作用?作者试图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性质

要解决笔者提出的问题,首先要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自然要学习。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目前,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性质,美国学术界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

根据这种观点,医疗纠纷发生在医疗医院(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医疗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医疗机构(所)与患者之间为诊治患者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疾病和其他情况。 "医疗合同更多的是服务合同。 " "医疗合同的主体是医疗医院(所)和患者或其家属;医疗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即医患双方意识一致的法律行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医疗合同的形式有:口头或书面;医疗合同是有偿合同。 " "一般来说,医疗关系是患者与医生或医疗机构之间通过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建立的合同关系,即医疗合同或诊疗合同。 "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时,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关于合同问题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或者未能完全正确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理由是:(1)医疗机构的法律后果 违反法律义务。民事责任基于民事义务的存在。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做的事情,与权利相对应。 美国的法律、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制定了许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些规范,导致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损害。;生命权和健康权。⑵这种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基础的,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是强制性的。当不法行为人违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不法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等各种责任。(4)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总之,医疗事故赔偿与侵权民事责任是一致的。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侵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因此,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

(3)医疗事故赔偿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

该观点认为,当医疗机构因过失侵害患者权利,对患者造成侵害时,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可以使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不仅被视为侵权,还被视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例如,医生 的疏忽导致病人 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侵权行为,也违反了先前存在的服务合同。

以上三个观点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医疗事故损害纠纷案件应该说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如果一方 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利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选择起诉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取决于 "意志自主 "当事人的。为了最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患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患者一般选择侵权诉讼。在立法上,法律也引导患者选择侵权诉讼。例如,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 "精神损害与赔偿是有规定的。如果患者选择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精神损害及赔偿将不被支持。如果他们想实现自己更大的利益,只能选择起诉侵权。

四、医疗过失的程度和法律适用的责任大小。

(1)概述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主体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起诉侵权的,应当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既是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最终的构成要件。虽然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虽然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如果没有过错,行为人仍然不承担侵权责任。 "故障与故障这里仅指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能包括故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那么行为人的大部分法律责任应该是刑事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一般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因为故意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仍应受民法调整)。

(二)对医疗过失程度的理解和划分。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过失包括过失和懈怠。演员 过失是指他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演员 对自己的行为虽然预见到了结果,但可以避免轻信,这就是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行为者的疏忽和过失。;注意义务。正如省学者所言过失人、行为人和责任人。;他对自己行为的某些结果,比如相当的关注,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缺乏这种关注的心理状态也是 "。具体到医疗过失的程序,也应该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来划分。一般将过失分为三个层次,即重大过失、抽象过失和具体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完全不注意,或者是指 "缺乏技术或关注到了令人担忧的程度。 "如果医疗单位和的行为明显违法且对他人有危害,即使是过失人也能避免,甚至这种注意都没有做到,构成重大过失。所谓抽象过失,是指医疗机构缺乏注意 "仁慈的父亲 "一个善良的父亲或一个善良的经理是一个想象中的谨慎、勤奋和有经验的人。如果以一个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注意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确实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否则具有抽象过失。所谓特定过失,又称特定过失,是指缺乏 "同样的关注即医疗机构在平时处理自己的事务时。一般来说,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处理自己的事情时,总是比处理其他事情时更加谨慎小心。法律要求行为人应具有比行为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一个善良的经理的关怀,也就是像处理自己的事情一样的关心。如果当事人没有尽到这种注意义务,就会有特定的过失。以上的认识和划分是通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得出的一般理论。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也应当采用传统的民法理论,然后对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只有这样,才符合 的法理公平与正义 "。

(3)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也可以说是医生、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因为这些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了其所在医疗机构的行为。这些人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根据医疗行为类型的不同,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大致可以分为: (一)一般注意义务:诊断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手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注射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抽血输血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放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麻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配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护理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⑵特殊注意义务:说明义务、医疗转送义务、咨询义务等。以上列举的这些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一般要求和标准,可以构成医疗机构的主观过错。如果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属于重大过失;如果违反了与优秀管理者的注意义务相反,它是抽象的,忽略了过失;如果违反了对自己的事情同样注意的义务,那就是特定过失。

(四)医疗过失的程度和赔偿责任。

1、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医疗事故的级别;(二)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的关系 的原始疾病状态和。在上述规定中,立法者通过列举的说明了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 的因素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还需要具体分析。

2.区分不同情况,承担不同责任。

(1)、一般来说,医疗机构只要存在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过失,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以自己承办的一个具体案件为例进行了阐述:原告董某,男,2岁,到 "崔牟诊所;"被告崔某于2002年9月30日因 "食物积累和发热。当时在门诊部实习的侯某接受了 "三棱针点刺四缝穴 "(左手中指)。随后,董 左手中指化脓。同年10月3日到新乡公立医院就诊,确诊为 "左手中指屈肌腱坏死及断裂。董 的左手中指被禁用。新乡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表明:①治疗行为与伤残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②责任程度:崔 这家诊所对这起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对于这个案子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崔 s诊所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即赔付总额的50%以下。原因在于崔的责任程度;;这次事故中s诊所是次要责任,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一样,是次要责任,患者当然是主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崔 s诊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因是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 "崔 美国诊所在医疗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不能推断患者在医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赔偿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因此,崔 s诊所应该负全责。

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失责任程度并不能影响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中,虽然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序被列为承担具体赔偿金额的因素因子和因子不是必要条件,要具体实践具体分析。医疗事故赔偿仅从侵权责任出发,侵权的法律后果应从侵权责任理论上分析。如果不满足特殊条件,只要侵权人 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四个要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即行为违法,损害事实产生,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因此,只要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失,无论是重大过失、抽象过失还是具体过失,都应当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医疗关系中相对人即患者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部分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对两种观点的理解在理论上是不全面的。第一种观点的根本错误在于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美国的立法精神,以及 "小学和初中和 "中学 "相对于 "中学 "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都是随意强加给相对人,也就是患方的。这种认识不符合客观现实和法理的要求。在医疗事故的医学鉴定中,只鉴定医疗机构的过失程度。无论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如何,都只是其自身过错程度的结论,并不能推断患者存在与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相对应的过错程度之比。如果说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程度是次要的,那么患者的过错责任程度就是首要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从立法意图来看,之所以要制定《反垄断法》责任和义务的程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因为 "责任和义务的程度不仅是一个 "因子和因子在办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考虑赔偿数额,但更重要的是能否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如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政责任的主要依据。因为,从法律的分类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主要是调整行政行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在于:①都是一种证据;(二)是法律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客观事实作出的判决;(3)法院法官在其鉴定中,根据 "证据与法律去辨认,当然不是。区别在于: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专业人员为确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害、合并功能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作出的分析判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由专业人员对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所作出的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行政机关根据双方各自的行为是否违法来认定双方的行为。章度,然后做出责任大小的判断。所以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不能混为一谈。第二种观点的根本错误在于否定了医疗事故中的特殊情况。 "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指医疗过失与医疗事故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为什么 "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在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医疗活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不仅简单,而且复杂。因此,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应与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相区别的行为,与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会有所区分,否则医疗方将承担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失责任程度应当影响其赔偿责任的大小。

法律强调的是公平和正义。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损害和巨大的精神痛苦,并不都是医疗事故造成的。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病人造成的损失扩大。;在整个医疗事故中,患者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因此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标准普尔原发病情况及或者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1)关于重大过失。这里所指的重大过失,是指在治疗过程中,患者本人能够以常人的注意预见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疏于注意,没有做好准备。比如医生让他吃一定量的药,病人为了尽快治愈,私自增加剂量对他造成伤害。因此,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患者对自己的抽象过失和具体过失不承担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精神;;美国法院也表现出对被害人赔偿的倾向,即 "如果侵权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则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②关于 "原发病和疾病。原发病是指损伤事件发生前已经存在的、与本次损伤事件无关的疾病和并发症。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患者及其家属可能提出的费用,除了治疗自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外,还包括治疗医疗机构过失造成损害的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患者及家属既不能区分两者,但在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范围时,患者因自身原有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并不是因为医疗机构的过失。因此,它必须从损害赔偿金中扣除。③医疗机构以外的原因。这有很多原因。这个概念指的是病人以外的原因。;标准普尔重大疏忽和过失和 "原始疾病与疾病,如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这种非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并无关联,即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部分赔偿责任不能由医疗机构承担,否则不公平。④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依法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挽救垂危病人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人 病人的异常情况。;特殊体质和医疗事故;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不良后果;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由于病人 延误诊断和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动词 (v《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情况,即存在法律疑点或没有法律条文。所以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判例结果不统一的情况。尤其是医疗过失程度和损害责任,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更是难上加难。如果我们能 理解不好立法精神,判决结果就会相反,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也会破坏法律的统一性。由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是一个实践问题,而笔者又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理论观点可能不太正确,只能期待今后的进一步研究。

参考

1.庄宏生和刘志新:《伤残鉴定与医疗事故》,出版社;;美国法院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2.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4.《《侵权行为法》:王黎明与杨立新》,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第一版。

5.刘清波:《《民法概论》》,明凯书店1979年出版。

6.《侵权》杨立新,出版社出版。;美国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二版。

论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几种 属于 内容 面的 法律百科 第2张

引用法律

[1]《侵权责任法》

[2]《民法通则》第106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

[7]《合同法》第122条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一步阅读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的分类

医疗过失责任是什么

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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