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2023-03-12    24  

一、现在的《国家赔偿法》 ;对归责原则(Crit《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关于如何理解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包括以下观点:1 .违法归责原则。根据这种观点,根据《《国家赔偿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 美国的国家赔偿法是非法的。2. "合法违反原则。该观点认为,我国司法赔偿原则虽然违法,但不对所有违法司法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1)对自由的补偿。对于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只对被非法拘禁的无辜者进行无辜拘禁赔偿。(2)关于错案赔偿,只对刑事诉讼中无辜公民错案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赔偿,没有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错案造成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对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人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国家赔偿活动。3.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根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这种观点认为,违法性原则是学者们在研究各国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但这种概括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几乎是没有根据的,并指出违法责任原则存在以下缺陷:第一,违法责任原则缺乏过错责任原则所特有的不确定性;二是违法责任原则导致赔偿范围狭窄;第三,违法责任原则不可操作。过错责任原则以一种创造性的政策选择过程取代了一成不变的规则,不仅为扩大国家赔偿责任范围提供了可能,而且避免了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责任范围应当缩小时的不可操作性。法院将完全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作出判决。;美国人的支付能力,公民的本性和。;权益与国家机关的执法水平。这一过程既不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又能满足个体正义的需要,无疑更加合理。4.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法律。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构成不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决定的。人员的过错是重要的构成要件,这种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只需要证明侵权、(违法行使权力)、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获得赔偿。 "确定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标准只能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不能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 "5. "过错责任优先和严格责任优先的原则。该观点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地区刑事赔偿范围规定的赔偿原因中,部分赔偿原因的归责条件是故意;部分赔偿事由的归责条件属于过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等部分赔偿事由适用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6. "违法与后果责任原则。该理论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31条的规定,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是违法性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无疑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原则既是行政赔偿原则也是司法赔偿原则。第二,从具体内容来看,虽然违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赔偿,也适用于司法赔偿,但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第三条、第四条所列内容都是基于 "违法 ",而规定刑事赔偿范围的第15条第1款却没有书面表述 "违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时,一些刑事司法行为中是否存在特定的违法事实难以确认。再次,从国外立法来看,国外司法赔偿一般采用无过错原则(即结果责任原则),将刑事赔偿法规定为国家赔偿法的特别法。有些人认为 "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以违法责任原则为基础,以结果责任为补充的体系。 "笔者也赞同并主张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和严格责任(结果责任)的双重归责原则。7. "有限违法性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兼顾公平原则。 "。该理论认为,由于犯罪侵害的形式不同,法律对各种侵害形式作出不同的判断。无论哪种归责原则都难以解决。刑事侵权责任问题的复杂化导致了归责原则的多样化。因此,我国刑事赔偿的确定原则是:;美国国家赔偿法是以有限违法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兼顾公平的三元责任体系。8.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结果责任、过错责任和违法责任相结合。

保存。首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逮捕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如果最初决定的处罚、罚款或没收财产已经执行,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这里体现的是对结果的负责。其次,《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公民因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指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受到伤害、死亡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里把过错作为归责原则。第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扣押、查封、冻结和追缴财产。上述规定是将违反职责作为归责依据的根本标准。第二,《国家赔偿法》现行的责任原则是违法性原则。笔者认为,无论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背景和初衷,还是从《国家赔偿法》的总则和分则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责任原则都是违法性原则。首先,从立法背景来看由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刚刚起步,还缺乏实践经验,国家财政也比较紧张,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在立案过程中 在美国国家赔偿法中,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反原则、违法或明显不当原则、违法原则、过错或违法原则、多元化原则等七种不同意见。但当时的主流观点还是违法性原则。如有学者认为,国家赔偿原则是整个赔偿立法的基石,采用哪一项原则不仅关系到与国内法律传统和客观条件的协调,还涉及到赔偿实践的可操作性。只有 "非法原则与法律是我国赔偿立法的适当选择。违法归责原则的优点在于:(1)违法归责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客观违法,不问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避免了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双重责任标准的确立。(2)违法归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客观的、容易把握的,有利于克服法院审判和判决随意性太大的弊端,也便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把握,有利于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3)违法责任原则严格区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有利于分清是非。区别对待;同时,以主观过错作为国家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标准,有利于区分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这个论点得到了参与立法的同志们的充分肯定。 " 美国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责任原则,即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无论主观过错如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违法归责原则。;美国国家赔偿法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特色之一。;美国国家赔偿法。 "违法责任原则以实际操作为极其重要的考虑,体现了立法者的务实态度。 "违法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违法性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2.违法责任原则排除了国家对法律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3、违法归责原则的适用并不否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只有违法行为,但没有法律认定的损害事实,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无疑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原则不仅是行政赔偿原则,也是刑事赔偿原则。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贯穿于国家赔偿的全过程,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是特殊国家机关和申请赔偿的当事人在进行或参与国家赔偿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赔偿规则的制定必须基于归责原则,不得违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内容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必须根据归责原则解释适用的法律规定。具有相反含义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含义。第三,结果责任(无过错)不能作为刑事赔偿归责的补充原则。从《国家赔偿法》的一般原则来看,《国家赔偿法》。;美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性是唯一的归责原则。但是,《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 "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利的,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错误羁押的;(二)错误逮捕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原判决已经执行的。 "第16条第2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已经执行。 "单词 "非法 "上述条款中使用的不是,而是 "错误 "已使用。如何看待这种规定,学术界众说纷纭还有练习。有学者认为,刑事确认是刑事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该条第2款还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请求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上诉。 "提前确认程序和价格。

价值在于确认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同的确认结果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只有贯彻违法归责原则,设立确认程序才有意义。如果实行无过错原则,设立确认程序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违法性原则不以损害结果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标准,而是以行为违反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标准。因此,从《国家赔偿法》关于确认的规定来看,刑事赔偿中的归责原则是违法的。 "办理任何刑事赔偿案件,都要坚持违法侵权确认赔偿的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 "违反法律和 "错误 "本质上是不同的。 "违反法律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准则是法律的规定;和 "误差 "一般是指与事实不符,一般不以法律规定为准。例如,批准和执行逮捕a "犯罪嫌疑人 "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经过调查发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是别人,司法机关逮捕是合法的,但是可能是错误的司法行为。因此,这里的规定显然不是违法责任原则,而应该理解为结果责任原则。笔者认为,这种单纯从个别词语的差异来解释,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刑事确认是刑事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不同的确认结果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只有承认我国实行违法归责原则,设立确认程序才有意义。如果实行无过错原则,建立确认程序纯属多余。应该说,将《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定义为违法性原则是有根据的。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 美国检察院在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时,始终坚持违法归责原则。最高法院颁布的《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教第七条第二款;;检察院于2001年1月10日规定:"然而,如果 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因证据不足要求赔偿的,法院是否受理;;美国检察院 应当依法确认逮捕、拘留的决定是否违法。 "第八条规定:"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不起诉或定罪的案件,由法院审理。;检察院应当依法确认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拘留决定是否侵犯了下列情形的人身权利: (一)不能证明有犯罪行为的。对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羁押的,应当予以确认;(二)错误逮捕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人的,应当予以确认;(三)对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的拘留、逮捕,或者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的拘留,不予确认。第九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检察院应当依法确认是否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复核纠正决定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美国法院宣布无罪,并决定将查封、扣押、冻结和追缴的财产返还当事人。(二)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当事人的财产,予以确认的;(三)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是当事人个人的,应当予以确认;(4)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是违法所得的,不予确认。 "以上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 ;违法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争议,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分歧仍然集中在两个问题上。首先,第15条适用于刑事赔偿。是特别规定吗?特别条款是否应该优先?第二,如何解释 "非法 "?在这方面,一种观点认为,第15条是一项特殊规定,应首先适用,而且 "违反法律既要从行使职权的合法性角度来理解,也要从结果的角度来理解。然而,一种观点认为 "国家的原则。;确定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是否违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是解决国家赔偿可能性的唯一标准。;的赔偿责任。.....违法性原则指的是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是行为结果的违法性。 "第一种观点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美国法院在某种程度上。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美国最高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规定,赔偿由 美国法院应被视为确认: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裁定、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一)逮捕决定依法被撤销的,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判决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责任人被依法追究的;(四)执行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并已作出撤销决定的;(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和执行。决定了,决定了;(六)纠正违法行为的其他情形。第三,在遵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对归责原则做出新的解释。我认为,从立法原意来看,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但问题是:立法意图是否必须遵守?当立法意图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相违背时,是遵守立法意图还是根据立法精神做出超出立法意图的解释。对此,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立法精神做出超出立法初衷的解释。纵观法律解释,有几个目标:主观论、客观论和折衷论。立法意图是客观的。

大多数情况下,立法的本意是可以把握的,否则,如何实现对法律的统一理解、遵守和执行?但社会是不断变化的,当初立法者的初衷也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 "立法目的理论是一种更加科学的法律解释原则,它赋予法律解释机关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律解释者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对同一法律条文的内涵做出不同的解释,从而达到遵循立法目的的最终目的。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解释应该以目的法为主导,解释者首先要明白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并以此为出发点来解释法律,而法律的目的应该是解释法律的最高标准。因此,应当允许解释机关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根据法律精神和立法意图作出客观的法律解释。法律条文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要使滞后的法律条文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必须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司法人员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来弥补这一缺陷。在2004年的家尊重和保护被写进了宪法。尊重和保障是党和的崇高目标。尊重和保障,就是为广大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如何在执法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任何国家或法治国家,都必须保证其公民的权利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这是一个国家或法治国家必须作出的承诺,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或法治的试金石,更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健全的基本尺度。;美国的政治权力是正当的。 "有些同志认为 "国家在立法时,应重点维护公民在某些领域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在其他领域的公共利益。在可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法领域,特别是在将涉案公民作为犯罪实体处理时,我们注重维护涉案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利益,因此处罚应当适度,体现国家慎刑的意志;在国家赔偿领域,公民和国家赔偿责任。;人身自由权不再受到影响。限制,同时,国家 美国的财力并不雄厚,所以在决定是否对被释放的公民给予国家赔偿时,以维护国家利益为重,只对已经确认在法律赔偿范围内的司法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此时,它反映了国家 标准普尔。;谨慎的补偿和赔偿。;威尔。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尊重、保障和发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世界各国都在立法中把的基本内容具体化、明确化,并给予切实有力的法律保障,其中最直接的法律就是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的侵犯和损害,其原则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国家应该赔偿造成的损失。保护公民 权利不受侵犯与恢复公民权利。;及时有效地处理受损权益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也是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精神。《国家赔偿法》在起草和制定该法时,选择违法性原则作为刑事赔偿的唯一归责原则是合理的。;美国的经济实力仍然非常有限。然而,在我国经济困难时期,将其作为国家赔偿的唯一归责原则已经不合时宜。;美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在当前条件下,突破立法初衷,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解释是正当的,这也是时代精神的体现。1998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1998)第10号);;美国法院第三条规定: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驳回起诉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应当认定为错误逮捕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被最高检察院授予。;美国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03年1月28日以[2002]民赔字第8号。《批复》指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美国检察院因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刑事案件复查程序终结了吗?;美国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这是一个决定,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判有罪。在法律意义上,如果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嫌疑人就是无罪的。法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美国检察院因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视为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决定。同时,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并且不需要再次确认。 "应该说,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美国法院在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上突破了原有的立法意图。第四,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完善了十几年的刑事赔偿实践,大家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了违法归责原则的缺陷。单一违法归责原则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违法归责原则不完善违法 "违法性归责原则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违法性标准来理解和适用的,这就大大缩小了违法性的丰富含义。 "为了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违反法律。;必须广义地解释。 "主张国家赔偿原则在理论上违法的学者一般认为违法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侵权人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国家侵权人的行为虽未违反上述文件的明文规定,但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三)国家侵权人不履行特定人的职责和义务,或者违反特定人的职责和义务;(4)国家侵权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权力或未能合理注意。这种违法性的含义是广泛的,既包括明显违反法定规范,也包括违反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既包括违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违法的事实行为。这样的理论解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这个解释完全正确合理。然而,在赔偿实践中,这种宽泛的解释并不能真正被执法人员所接受并在实践中操作。我国是一个法定国家,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等不成文或明确可操作的内容在实践中并未得到重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大多使用可操作性很强的规章制度,很少有人愿意直接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判断某一职权行为是否合法。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直接适用性目前在并不存在。这种对 "违法 "仅仅是理论上有价值的努力,但并不实际。二是总则和分则不统一,导致法律体系逻辑结构混乱。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地区,一般规定了违法归责原则,但在刑事赔偿部分,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还有一些不属于违法归责原则的其他归责标准。例如,在《国家赔偿法》,第15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第十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原判无罪,罚金和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这似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结果责任)而不是违法责任原则。第三,《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拘留、逮捕和其他赔偿的适用标准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不同。关于拘留和逮捕的规定不一致。《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被错误拘留的应当由国家赔偿,即只赔偿被错误拘留的人。错误拘留与正确拘留的区别,根据该条规定,在于是否有犯罪事实,或者是否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适用拘留不予赔偿是正确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的重大嫌疑的,适用拘留是错误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役的适用条件是: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的人指认他是罪犯;在他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逃跑或者脱逃的;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不告知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有作案重大嫌疑,多次作案,合伙作案。 "可见,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标准与 "犯罪事实与证据or "主要犯罪嫌疑人 "《国家赔偿法》规定,拘役必须符合其他条件,如犯罪预备、实施犯罪、犯罪后立即被发现、被被害人或者证人辨认、在其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逃跑或者脱逃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是逮捕 "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但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立即逮捕。 "显然,后者的标准要比前者严格得多。不仅是有无犯罪事实的问题,也是能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他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是否有逮捕必要的问题。《国家赔偿法》规定逮捕的核心标准是 "犯罪的事实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核心标准仅为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有犯罪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证据并不意味着。;这并不意味着你最终可以被定罪,证据必须得到验证。随着刑事诉讼的推进,可能最终被认定为有犯罪事实,也可能最终被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这表明《国家赔偿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拘留和逮捕问题上是对是错。准法规不一致。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的争论不休,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也是如此。;美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检察院也有很大不同。第四,《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性原则的初衷是为了方便被害人获得赔偿,但实践证明,该原则对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限制过于严格,导致被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首先,违法归责原则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而不是公民、法人是否受到损失以及这种损失是否应当由其承担,这从出发点上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权利救济和保护的本质。其次是 "违法 "在违法归责原则中,往往被狭义地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违法形式。因为我们着眼于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所以通过评价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来理解违法归责原则是很自然的。在现行法律中,这样的评价标准只在《行政诉讼法》中有规定。所以,在

在国家赔偿实践中,人们用这一标准诠释违法归责原则已成为普遍事实。再次,狭义的违法归责不能完全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不能排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损害行为中的过错。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法合理,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法律赋予国家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可能在法定范围和形式内出现懈怠、粗心、冷漠和加重损害的情况。第五,违法归责原则不能科学地反映和概括国家赔偿事项的全部特征和内容。违法归责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有些事实行为可能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就有违法不违法的问题,但更多的事实行为不是法律本身规定的,或者不违反法律,但是不适当,不应该采取,或者有过错。为了实现法的精神,统一我们的认识,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修改《《国家赔偿法》》。自2004年起,国家启动了《国家赔偿法》修法计划。2005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美国国会共有13名代表。;动议涉及修改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 ;美国已被列入第十届全国。;美国国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全国常务委员会;;美国国会正在收集各方面的意见。2007年,它已进入专家论证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美国国会正在收集各方面的意见。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第三十一次会议上。;NPC法律委员会对NPC十届五次会议团提交的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报道称,代表们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不尽如人意,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标准,改进赔偿金支付。法制委员会已经就修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征求了意见,将适时提出修改草案。因此,如何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成为修改国家赔偿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如何修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大家各抒己见,提出了各种修改建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司法行为适用结果归责标准。刑事诉讼、审判、执行等侵权损害赔偿应采用结果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涉及公民和。;人身自由,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公民,减少特定公民独自承担调查犯罪和维护秩序所产生的风险的情况。结果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结果责任原则只问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评价行为的性质。其目的是确保受害者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只要能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结果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国家都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行政赔偿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为辅,而刑事司法赔偿应采取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就应对因此被拘留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 "作为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应当是违法责任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 "国家机关有违法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有过错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有结果归责原则(即无过错归责原则)和缺陷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国家赔偿事项和范围。 "其中,结果的归责原则适用于法院 判决行为与刑事强制措施。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赔偿分为冤狱赔偿(错误司法判决赔偿)和司法人员职务侵权赔偿,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1)冤狱赔偿的责任原则。(2)对司法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采取违法归责原则。第四种意见认为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过于简单,造成了国家赔偿实施中的诸多问题。因此,基于 通过对美国国情和其他国家相关理论体系的分析和借鉴,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应当进行重构,建立以违法性原则和显失正当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第五意见认可因为 "鉴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的一些缺陷,应当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体,以结果、过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补充,重构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第六种意见认为 "确立以无过错原则为基础、违法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是我国的理想选择。;这不仅符合世界司法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也符合的国情。;■当前具体国情。 "第七种意见认为 "《国家赔偿法》应摒弃单一违法归责原则的做法,建立以公务过错原则为主体、无过错原则为补充、其他归责原则并存的多元化归责体系。 "纵观以上修正,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大家一致认为,应当修改违法归责的单一原则;2.大多数同志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归责体系。作者认为, 我国刑事赔偿应确立单一的严格归责原则。民法上对严格责任的概念仍有分歧。《牛津法律大辞典》 ;美国对严格责任的解释是: "侵权法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一种未能合理注意的责任。 "

在国家赔偿实践中,人们用这一标准诠释违法归责原则已成为普遍事实。再次,狭义的违法归责不能完全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不能排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损害行为中的过错。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法合理,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法律赋予国家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可能在法定范围和形式内出现懈怠、粗心、冷漠和加重损害的情况。第五,违法归责原则不能科学地反映和概括国家赔偿事项的全部特征和内容。违法归责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有些事实行为可能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就有违法不违法的问题,但更多的事实行为不是法律本身规定的,或者不违反法律,但是不适当,不应该采取,或者有过错。为了实现法的精神,统一我们的认识,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修改《《国家赔偿法》》。自2004年起,国家启动了《国家赔偿法》修法计划。2005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美国国会共有13名代表。;动议涉及修改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 ;美国已被列入第十届全国。;美国国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全国常务委员会;;美国国会正在收集各方面的意见。2007年,它已进入专家论证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美国国会正在收集各方面的意见。2007年12月2日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上;NPC法律委员会关于NPC十届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不尽人意,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标准,改进赔偿金支付等。法工委已经就修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调研和征求意见。因此,如何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成为修改国家赔偿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如何修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大家各抒己见,提出了各种修改建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司法行为适用结果归责标准。刑事诉讼、审判、执行等侵权损害赔偿应采用结果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涉及公民和。;人身自由,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公民,减少特定公民独自承担调查犯罪和维护秩序所产生的风险的情况。结果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结果责任原则只问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评价行为的性质。其目的是确保受害者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只要能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结果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国家都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行政赔偿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为辅,而刑事司法赔偿应采取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就应对因此被拘留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 "作为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应当是违法责任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 "国家机关有违法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有过错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有结果归责原则(即无过错归责原则)和缺陷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国家赔偿事项和范围。 "其中,结果的归责原则适用于法院 判决行为与刑事强制措施。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赔偿分为冤狱赔偿(错误司法判决赔偿)和司法人员职务侵权赔偿,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1)冤狱赔偿的责任原则。(2)对司法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采取违法归责原则。第四种意见认为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过于简单,造成了国家赔偿实施中的诸多问题。因此,基于 美国的国情和其他国家的分析与借鉴;;相关的理论体系,我们应该重构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建立了以违法性原则和明显不当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第五种意见认为 "鉴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的一些缺陷,应当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结果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辅,重构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第六种意见认为 "确立以无过错原则为基础、违法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是我国的理想选择。;这不仅符合世界司法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也符合的国情。;■当前具体国情。 "第七种意见认为 "《国家赔偿法》应摒弃单一违法归责原则的做法,建立以公务过错原则为主体、无过错原则为补充、其他归责原则并存的多元化归责体系。 "纵观以上修正,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大家一致认为,应当修改违法归责的单一原则;2.大多数同志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归责体系。作者认为, 我国刑事赔偿应确立单一的严格归责原则。民法上对严格责任的概念仍有分歧。《牛津法律大辞典》 ;美国对严格责任的解释是: "侵权法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一种未能合理注意的责任。 "

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5 期间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一般责任标准是更严格的责任标准。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的称谓,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无过错责任,立法上称之为危险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或行为人控制的事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无论行为人 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他都要承担一定的归责原则。大多数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不同于无过错责任。因为严格责任是严格的,但不是绝对的。在严格责任下,并不意味着加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许多国家 立法例承认加害人可以提出特定的抗辩或免责。刑法中没有统一的严格责任犯罪概念。严格责任原本是英美刑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法律允许对一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 s证明)。 "严格责任犯罪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是无辜的。相反,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的,但很难证明,法律上也没有要求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检方只需证明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长期以来, 美国刑法学者批评并否认严格责任。事实上,对某些犯罪采取严格责任有助于加强对特殊利益的保护(例如,将罪设计为严格责任,有助于加强的身心健康。健康保护)和诉讼效率的提高。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有些犯罪(如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包含严格的责任。无论是民法上的严格责任,还是刑法上的严格责任,核心其实都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严格责任可以确定被告 而不考虑被告造成的损害(犯罪)是否是故意的,或者损害是否可以通过合理的注意避免。事实上,这里采用的是一种过错推定方法,即从损害事实上推定被告有过错,但允许加害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 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自然原因。 "因此, "我们说严格责任是严格的,首先是因为对于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这种倒置本身就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 " "其次,责任是严格的,因为倒置的原因被进一步限制,除非在证明这三种(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免除责任,所以责任是非常严格的。 "也就是说,所谓严格责任首先是因为举证责任是 "严格 "(举证责任倒置),其次是因为责任是 "严格 "(除非行为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责)。过错推定被称为 "举证责任倒置与推定在证据理论中。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没有证据直接确认某种情形时,根据某种合理的因素和情节来判断某种事实情形的存在。事先推定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承担。适用于刑事赔偿时,赔偿申请人基于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或 在美国法院,赔偿义务机关将承担刑事赔偿责任,除非它证明赔偿申请人是 "因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判刑的;"。严格责任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于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即 "谁主张它,谁就会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只有提出有效抗辩,证明刑事错案的发生与其司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赔偿责任。刑事司法赔偿采取严格归责原则,即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被拘留者就应得到赔偿。因为这个原理操作简单,容易判断。只要公民 人身自由被限制,这种限制被依法撤销,如撤案、不起诉、无罪释放等。,国家也不再追究他们的责任。国家会对之前所有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赔偿,不需要受害人证明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严格责任原则旨在加强受害者的利益。;的权利救济,无论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刑事执法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律,是否存在过错等。严格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贯彻公平理念。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正义等。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正义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渠道,从而有效保障。程序正义要求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保障其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诉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使其感受到客观公正,增强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使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变得简单明了,从而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严格归责标准不同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但仍有区别。在刑事司法领域采用严格的归责标准是判断国家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从被害人所遭受的刑事司法行为的后果来看。严格的归责标准既包括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合法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有重大犯罪嫌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等逮捕条件的,公安、检察机关因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决定拘留、逮捕,其拘留、逮捕的司法行为不违法。

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5 期间 使用 法律百科 第2张

。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审判有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等不同阶段。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不同的具体目的和不同的证据审查判断要求和标准(无罪释放的证据要求比拘留、逮捕严格)决定了可能存在法律 "错误的拘留和错误的逮捕。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程序都是建立在前一个程序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前一个程序的基础上。程序划分的基本思路是,后一个程序对前一个程序作出的处罚进行重新验证和评价。刑事诉讼的进步性决定了刑事证明标准的层级性。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随着诉讼的进行而逐步完善。一般来说,双重确认的单方证明标准高于单方证明,双方对抗下的裁判证明标准高于双重确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逮捕时,但逮捕后证据发生变化,最终被宣告无罪,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错误逮捕,不属于错案,但仍属于国家赔偿中的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种法律 "错误的拘留和错误的逮捕受害者可以 根据违法归责原则不能获得赔偿。严格归责原则不仅可以解决国家责任问题;;违反法律的责任,也有效地解决了在合法的刑事司法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将责任归于被害人的问题。虽然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主要由行为结果构成。要件,但无过错责任的提法不如严格责任科学。因为,在以结果为最终归责标准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就构成赔偿责任。只要有法律上的免责辩护,国家赔偿责任仍然可以免责。严格责任是指加害人要对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负责,实际上是介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形式。从法律责任的性质来看,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同时又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从的分析来看。;的刑事赔偿,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结果责任),即使 "任何人因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而被拘留或判刑,国家将全部赔偿,这是大多数司法人员难以接受的,最终会影响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严格归责原则是当今各国刑事赔偿立法的主流。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 "诉讼终结不起诉、免予处罚或者宣告无罪的决定已经确认,羁押给他造成明显非正常损害或者特别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1971年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已经被释放,或者对其采取的刑事追诉措施已经终止,或者法院拒绝对其进行审判的,当事人因被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刑事追诉措施所遭受的损失,由国库予以补偿。 "1950年1月1日生效的《《日本刑事补偿法》》第一条规定:1。在《刑事诉讼法》(1948年法第131条)规定的普通程序、再审或非常上诉程序中,被审判无罪的人,在判决前依照《刑事诉讼法》、《少年法》、《经济调查厅法》的规定被羁押、监禁的,可以根据羁押或者拘留情况向国家请求赔偿。(2)在根据恢复上诉权的规定进行的上诉、再审或特别上诉程序中,如果审判后被宣告无罪的人已根据原判决被执行死刑或根据刑法(1907年第45号法令)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被拘留,他可以根据刑期的执行或拘留向国家请求赔偿。我国省《《冤狱赔偿法》》第一条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受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可以依照本法请求国家赔偿:在作出不起诉或者无罪决定之前被羁押的人。二、根据再审或特别上诉程序宣告无罪前,曾被羁押或执行死刑者。违反前款规定拘留被害人的,被害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请求国家赔偿。 "大多数同志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归责体系。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多元化的归责体系仍然不利于被害人获得国家的最终有效保护。家庭赔偿,并在理论上、实践中引发太多争议。有些同志认为 " 美国的司法赔偿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起步较晚。虽然可以直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确定扩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但考虑到立法的过程性和渐进性,以及国家目前的承受能力,现阶段还是实行违法责任有限原则。 " "如果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片面强调对的保护,采取不切实际的归责原则,最终很难得到有效实施,从而使之成为犯罪。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底,《国家赔偿法》 ;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赔偿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如果决定赔偿的案件数量具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每年也就10件左右;如果这个赔偿具体到每个案件,也就18400元。从《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到2004年底,人们 全国各级法院受理赔偿案件15000余件,作出赔偿决定5400余件,平均每年500余件,平均每个省每年不超过20件。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的进步。;索赔意识和司法机关赔偿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刑事错案走上了赔偿之路。如山西省法院1995年受理司法赔偿案件9件,2003年受理53件;辽宁省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1995年3件,1996年8件,2000年130件,2003年159件,年均增长15%。四川省法院接受正义。

1995年赔偿45起,1998年141起,2003年298起;广东省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1996年5件,1997年4件,1998年24件,1999年34件,2000年49件,2001年73件,2002年50件,2003年84件。但在国家赔偿问题上,目前的主要矛盾仍然不是国家付出的太多,而是付出的太少。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赔偿现状,从而大大提高我国的保障水平。一些学者认为 "由于严格责任,我们不 无法判断侵权的原因、性质和内容,我们不 不要去追究是违法还是错误,而要着眼于侵权的结果。从结果责任出发,无疑可以在保护公民个体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无限扩大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司法人员履行惩罚犯罪职能的积极性。 "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因此,笔者认为,在确立刑事赔偿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司法追偿应贯彻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 "赔偿损失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办案中,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来看,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追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很多同志认为一切国家赔偿都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从而混淆了刑事赔偿中的错案和责任追究中的错案的界限。鉴于此,建议《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司法追偿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各级司法机关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进一步阅读

论刑事赔偿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117.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