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
论文关键词国际法历史沿革战争赔偿摘要战争赔偿是人类战争以来就出现的现象,18世纪以后才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规定。两次世界大战在规范战争赔偿问题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战争赔偿的内涵、目的、赔偿都与以前有很大不同。20世纪后期,国际法在强调国家赔偿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害国对受害者个人的赔偿,从而使战争赔偿的解决更加人道,加害方的责任更加广泛。一、国际法的诞生与战争赔偿一般来说,战争是指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为解决阶级、民族、国家和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矛盾而采取的最高斗争形式。战争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政治的延续,是战争的发起者为达到其所追求的目标而采取的更为极端的手段。无论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持续多久,都必须结束。这时候胜利的一方就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战败的一方。通常,处于胜利一方的国家会向战败一方进行各种赔偿或索赔。这种做法最早体现在各国结束战争的和谈实践中,后来这种做法逐渐成为人类战争规则中的成文条款。战争赔偿的事实由来已久。就而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在各诸侯国的争斗中,就出现了败者出钱 "补偿和赔偿为胜利者干杯。在秦统一后的几千年里,中原王朝总体上处于强势状态。但中原王朝衰弱时,周边少数民族往往乘虚而入。即使不能进入中原取而代之,也常常诉诸战争,通过达成条约或协议来改变强弱关系。比如南宋,宋金交战,最后南宋媾和。在被称为 "绍兴和平谈判暨展览会南宋不仅投降了金,割让了土地,而且还缴纳了金 "252,000件白银和250,000件丝绸 ",接近现代意义上的战争赔偿。在欧洲,连续不断的战争也导致了各种形式的战争赔偿。一般来说,除了败方对胜方做出的物质或金钱上的补偿外,有时较弱的一方为了不在失败前进一步引火烧身,会自动做出补偿。1475年发生的英法战争就是这种情况。当时,英格兰国王爱德华四世为了反对法国而出兵法国。;美国对国内王位之争的干涉。虽然双方没有交战,但为了避免战争,法方以爱德华 的退出。虽然古代和西方世界都有关于战争赔偿的事实,但是这不同于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后的战争赔偿。现代意义上的战争赔偿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国际公法的产生是以《国际公法》颁布后各国通过谈判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的三十年 战争与战争从1618年到1648年在欧洲。正是这一条约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国家概念的确立,并在真正意义上产生了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调整的一系列规范。国际法在其形成过程中,把解决战争及其相关问题作为其重要内容。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法著作三十年 战争与战争《在欧洲》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于1625年在《战争与和平法》出版。这本书虽然侧重于规范战争行为,但一直被认为是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奠基之作。自那时以来,大量关于国际法的著作已经出版。经过长时间的不断丰富,到18世纪末, "国际法与法律被逐渐接受。由于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普遍规则,在国际法被接受的过程中,对国际法的地位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出现了 "二元论和和 "一元论和。 "二元论和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独立的法律秩序,它们所调整的事项有很大不同。 "一元论和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层次,即契约依赖立法,立法依赖宪法,宪法依赖国际法,国内法律秩序依赖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法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此外,大多数国际法规范是不完整的,需要国内规范加以补充。因此,国际法律秩序只有作为包括所有国内法律秩序在内的普遍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才有意义。国际法秩序决定了各国法律秩序的属地、属人和属时范围,从而使多国共存成为可能。由于对国际法地位的认识不同,近代以来各国对国际法的承认和接受也因国而异,因时而异。但是,就解决战争问题而言,无论是从 "二元论和or "一元论和,国际法规则仍然在约束国家的一些负责任的行为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当然,问题的另一面是,由于国家力量的强弱,即使是国际法的形式理性也往往容易变异为强国 对弱国进行正当的讹诈和统治。战争和战争赔偿是国际法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18世纪末以来形成的国际法概念,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而引发的和法律状态。②战争赔偿是国际法中战争法(或武装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是战败国因战争而根据和约规定向战胜国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物或现金(如外汇、黄金或白银)。这是国家的一种形式。;美国对国际法的承诺。现代意义上,战争赔偿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3)18世纪以来,民族国家之间战争频繁,战争赔偿问题成为当时国际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几乎所有结束战争的和平条约都有关于赔偿的条款,并且有一个既定的规则,即只要是战败国,就应该向战胜国支付一笔战争赔偿金。在当时的条件下,战争赔款本身并没有界定战争的正义与非正义,完全成了战胜方对战败方的罚款。而且这个罚款的数额没有参考,完全是由胜诉方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到了19世纪,上述情况并没有太大变化。最早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后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各地争夺殖民地的战争以及这些国家与被民族之间的战争愈演愈烈。战后,几乎所有的赔偿条款都趋向于任意性,赔偿金额只受战胜国自由决定的愿望所限制。1871年在《法兰克福条约》,法 美国对德国的战争赔款定为50亿金法郎,法国必须承担德国占领军的所有费用(根据条约,后者留在法国境内,直到赔款付清)。法德两国关于战争赔偿的规定在当时比较典型:一是赔偿金额的确定本身就很随意;二是战胜方为了保证战败方的赔款,以驻军作为压力,要求对方承担驻军费用(甲午战争结束后,日本沿袭了这一做法);第三,战争赔款对战败者产生了两个重要影响:一方面,巨额赔款严重损害了国内经济实力,另一方面,两个民族之间的仇恨增加,形成了长期的民族隔阂。因此,正是由于普法战争中表现出的对战争赔偿的过分要求,国际法学界开始了新的理论反思,在战争赔偿中逐渐考虑到以下原则:例如,将赔偿限定在战争费用总额内;考虑战败国的实际支付能力等等。但这只是法律上的理解,在实践中却很难得到体现。甲午中日战争,普法战争20多年后,八国联军打败清后的《《辛丑条约》》规定的巨额赔偿,对失败者的惩罚远远超过了普法战争的程度。20世纪初,有人一度倾向于完全取消赔款制度。日俄战争后的《朴次茅斯条约》、结束巴尔干战争的《伦敦和约》和《布加勒斯特和约》都没有战争赔偿条款,使得战争被取消。就目前而言,争取赔偿的趋势已经在实在法中得到体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此正义将取代权力,也不意味着战争赔偿问题将变得过时。只是国际法学者的美好愿望。就日俄战争而言,战争结束时,日本起初确实想向俄罗斯索赔12亿日元的战争赔偿,但在谈判过程中,一方面俄罗斯拒绝了这一要求,另一方面美国等方面劝说日本。此外,由于战争还涉及许多中立国,美国向这些国家发出了相同的照会,要求它们同意,它们在和平时期或以其他为交战国服务,不会要求任何形式的报酬,这一点得到了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的接受。可见,诸多因素导致了日俄战争后日本没有向俄罗斯要求战争赔偿的结果。第二,一战后战争赔偿新概念。第一次世界大战翻开了人类战争史上新的一页,当然也是最可怕的一页。据统计,至少有860万士兵在这场战争中丧生,超过1000万人死于重伤或疾病,超过2122万人受伤。就损失而言,这场战争花费了大约3380亿美元。⑥战争的残酷性和前所未有的战争损失程度对战争赔偿的解决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对德国的要求;;美国的战争赔偿基于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向德国索取战争赔偿来惩罚德国;第二,通过索赔,德国 美国的经济能力将被削弱,而盟国的经济实力将得到加强。盟国把他们在战争中欠美国的债务和他们之间大约200亿美元债务的偿还放在德国的赔偿上。甚至协约国的成员也想依靠德国的补偿来实现他们恢复本国经济的计划。这种巨大的期待必然会加大战胜方对战败方的惩罚,使战后战争赔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就协约国的第一个目标而言,虽然我们说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两个帝国主义阵营发动的非正义战争,但从惩罚德国发动战争的角度来看,在法理上是有进步的,也丰富了国际法中战争赔偿的内容,成为日后战争赔偿的重要来源。与过去相比,旨在结束战争的《凡尔赛和约》战争赔偿条款有以下特点:第一,调查德 美国的赔偿责任是以德国及其盟国的战争责任为基础的,与以往对失败的追究不同,即排除了传统的根据唯强权法则向战败国征收战争赔偿的原则。第二,传统的战争赔偿原则被一种简单的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方法所取代。第三,明确将赔偿范围限定为侵略国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同时鉴于战争费用数额巨大,基本不包括战争费用报销。第四,赔偿范围比以前更加具体。尤为重要的是,它规定了德国应承担赔偿战争期间德国及其盟国的海陆空袭击对盟国普通民众造成的一切损害的义务。《《凡尔赛和约》》第八部第一部分附录中详细列举了各种损害项目,既包括一般违反战争法规的赔偿,也包括一些新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陆海空袭击和军事行动造成的平民及其眷属的伤亡;(2)残忍、侵犯或对所有被杀害的平民及其家属造成的损害;(3)所有因健康或荣誉而死亡的平民以及负责赡养他们的人所遭受的损害;(4)战俘因而遭受的损害;(五)因战牺牲的军人,不论伤残、伤病、残疾,其家属的抚恤金;(六)盟国向战俘及其家属或受抚养人提供援助的费用;(7)盟国对被动员或服兵役人员的家属及其家属的捐助;(8)没有公平报酬的对平民造成的损害,以及作为敌对行为或军事行动的直接结果而遭受的损害;⑽对平民实施罚款或其他类似形式的所造成的损害。⑦上述十条具体的战争赔偿条款,如果仅从惩罚德国发动战争的法律角度来看,确实比以前更加理性。它们充分考虑了加害国对受害方国家和造成的伤害,并不局限于违反一般战争法规的惩罚。这些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解决战争赔偿问题时也得到了延伸。从同盟国集团要求德国赔偿的第二个目标来看,情况要复杂得多。由于盟友集团内部想法不同,很难达成一致。法国曾经因为德国战争的赔偿吃了不少苦头。此战之后,自然是想通过补偿来削弱德国,为普法战争报仇。从当时的现实利益出发,英国害怕法国过于强大,进而称霸欧洲,对自己造成新的威胁,所以采取了扶德抑法的政策。美国在一战中成为所有国家的债主,对德政策更侧重于支持德国,想把德国变成欧洲的重要基地。因此,英国和美国一起主张适当放宽对德国的赔偿要求。同盟国内部不同的利益诉求是一战后德国赔偿不断变化的重要原因..《凡尔赛和约》本身没有说明德国赔偿的具体数字,但决定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此事。双方于1920年7月签订的协议并未明确规定德国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只是确定德国应对同盟国进行赔偿。此外,德国同意每月向战胜国提供200万吨煤作为实物补偿。次年,赔偿委员会在法国再次召开会议,决定将德国赔偿总额定为2260亿金马克,在42年内还清,以德国的全部财富作为赔偿的担保。但德国方面强烈这一赔偿安排,盟军不肯让步,以至于上演了法国和比利时占领德国三座城市的军事行动。1921年4月,在美国的斡旋下,赔偿会议重新召开,确定德国应支付的赔偿总额为1320亿金马克,在66年内还清。从1921年5月1日起,德国每年必须支付20亿金马克。虽然德国接受了这一赔偿金额,但巨额赔偿导致国内经济和金融危机严重,继续履行赔偿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虽然此时赔偿委员会评定赔偿额为1320亿金马克,但在后来的实践中,这一数字先后被《伦敦协定》于1924年8月16日和《海牙协定》于1930年1月20日降低。《伦敦协定》使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伙伴道斯计划 "生效。根据这一计划,德国赔偿总额和支付期限暂时没有规定,只是计划生效后德国第一年支付10亿金马克,以后逐年递增,从第五年起每年支付25亿金马克。为了让德国更容易支付赔偿,允许德国向美英等国贷款。后来,《海牙协定》减持了法国国债。;美国三分之二的权利。最后,在1932年7月9日,《洛桑协定》要求德国象征性地支付30亿马克,以清偿其所有赔偿债务。事实上,德国最终并没有支付赔款。这样,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德国的赔偿问题实际上变得不可能了,原来预测要支付到1988年3月31日。尽管如此,德国在1919年至1932年间支付了约360亿金马克的战争赔款,其中法国从德国获得了95亿。事实证明,虽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赔偿原则比过去有了一些进步,但同盟国成员通过向德国索赔来削弱德国的意图并没有达到。相反,德国 美国沉重的经济负担导致国内极端民族主义势力崛起,因此一般认为,一战后沉重的战争赔偿负担是德国后来走上法西斯道路的重要原因。第三,二战后战争赔偿的一些变化。从某种程度上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战争赔偿问题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更加复杂。一方面体现了对正义与理性的新考量,另一方面解决一战后的战争赔偿需要更长的时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提出了战争赔偿的问题有关国家已经谈判了13年,但二战结束后,战争已经过去60多年了,仍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就二战后战争赔偿制度的进展而言,其表现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赔偿制度的进步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战争责任的追究以发动侵略战争为前提,其内涵是指发动侵略战争本身就是违法的。从国际犯罪的法律角度看,即使军事行动本身是根据战争法规合法实施的,发动侵略战争或非法战争的一方也应对所有战争损害(无论合法还是非法)承担法律责任。⑨第二,赔偿的法律完全不同。索赔权不仅基于所遭受的损失,还基于在实现共同胜利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负担和份额。这个原则实际上是在1945年2月11日的雅尔塔会议上提出的。根据这一原则,首先应赔偿那些承担了战争的主要负担、遭受了最严重的损失并组织和赢得了对敌战争的国家。第三,赔偿的经济制度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建立的制度非常不同。一战后的体系包括黄金和外汇的转让(现金补偿),实物为辅。根据雅尔塔解释的原则,二战后的战争赔偿基本上是一种实物补偿的制度。实物补偿主要是战胜国通过在各自占领区获得的先占财产来实现的。这个补偿系统中使用的技术方法包括设备转移,工厂拆除,投降商船,扣押轴心国 国外财产等。,其具体处理在不同的索赔国和赔偿国是不同的。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赔偿原则相比,这些规定明显缺乏的要件。二战后战争赔偿规定的进步性也体现了尽可能减少赔偿的原则。由于轴心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损失巨大,无法保证所有受害国都能得到全额赔偿,因此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减免。减少赔偿有几种一是确认责任国可以 不能通过解释债务原则的文件(如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第14条)来清偿债务。第二,通过协议把对战败国的赔偿总额规定为一个很小的数字,只有象征意义。比如意大利和法国之间,早在1948年,法国就认为意大利应向其支付4000亿法郎,而根据1950年11月28日签订的法意协议,法国确定意大利向其支付的损害赔偿总额为3.57亿法郎。此外,根据有关协议,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和德国欠苏联的赔偿总额也减少了50%。第三,债权国明确放弃战争赔偿要求。例如,英国放弃了对意大利的要求,印度放弃了对日本的要求。放弃对日民族索赔等等。二战后赔偿问题的另一个变化是,根据传统的战争赔偿方法,只有那些在战争行动开始时就存在的国家才有资格获得赔偿。比如一战后,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被排除在赔偿体系之外。然而,二战后,经过漫长而艰难的谈判,战时没有国家的在战后获得了联邦德国34.5亿马克的赔偿。根据1952年9月10日在卢森堡签订的条款,这笔赔款应在12年内分期支付。参加二战后的战争赔偿,最进步的地方是它突出了加害国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的调查,即习惯 "民间赔偿与赔偿受害方对受害者的问题。其实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国际法上就有这样的规定:战败国除了对战胜国进行赔偿外,还应对其加害国的进行赔偿。为了严格区分两者的性质,一些法学界的学者将前者称为 "战争赔偿与赔偿后者是 "受害者赔偿与赔偿。前者赔偿的对象主要是战胜国,而后者赔偿的对象不仅是战胜国,还包括在战争中遭受损失和损害的受害国国民和法人。从法律上讲,战争赔偿和对受害者的补偿属于战败国发动战争应承担的国家责任的法律形式。B11也有学者认为,战争赔偿本身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国家、士兵、国有财产、历史文化所受损害的赔偿,另一部分是战争期间受害国国民因敌军和士兵滥杀、妇女、发射细菌武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被纳粹德国侵略过的国家的国民对德国的民间索赔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而本法西斯侵略过的国家的国民,特别是日本国民对的索赔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B12日本国民在1980年代后期以个人身份对日本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此后,劳工问题、慰安妇问题、细菌战问题等一系列诉讼层出不穷。所涉及的法律概念,是指人身和财产精神遭受重大损失的受害国受害者及其遗属,因日本侵略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下的战争罪行,以日本或日本企业为加害主体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B13但就法律诉讼实践而言,上述诉讼遭遇了日本以法律为借口的抗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战争赔偿问题已通过层面解决;第二,国家无责任原则;第三,被害人诉讼时效已过;第四,个人没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B14仔细分析这四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从法律上讲,其实是没有问题的。至于 在解决战争赔偿问题上,已经表明,放弃的只是家庭向国家支付的战争赔偿的传统部分,根本不涉及民事赔偿问题。B15国家没有责任回答的原则也站不住脚。根据1947年日本新宪法第17条: "因公务员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国家或者社会团体请求赔偿。 "根据联合国1949年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关于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的决议》》第14条,B16;"所有国家都有责任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法高于的原则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B17虽然,事实上各国并不一定严格按照这一条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但至少这并不成为法律上的障碍。早在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就对被害人诉讼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B18至于日本的本质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判中已经明确界定了美国的侵略战争、罪和战争罪。B19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虽然在国际法领域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民事被害人的个人索赔是由个人向被请求国法院提起的,是按照被请求国的国内法即国家赔偿法进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日本持有的这篇文章可以 经不起考验。事实上,甚至一些日本学者也不 我大体上不同意日本的一些观点。日本学者金道雄认为战争赔偿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国家的赔偿,二是国家对受害个人的赔偿。从法律角度来说,违法行为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即使国家 国家赔偿责任消失,受害人 对加害人的个事索赔应另当别论。无论是放弃战争赔偿要求的国家,还是接受战争赔偿要求的国家,普通公民或其遗属都应该有权对日本 这种请求权不同于国内法,没有任何限制。此外,他还认为日本 美国只进行国家赔偿而不对受害者进行个人赔偿的做法是一种恶意的反时代行为,无视世界的发展趋势。B21但在司法实践中,2000年11月,日方在司法诉讼中通过和解解决了华钢劳工受害者的申诉,但明确表示被起诉的鹿岛株式会社捐赠的基金不具有赔偿和补偿性质。法律界有人认为此举是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可行办法,也有人认为这是日本 这根本无助于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日本能顺应历史发展吗?以正确的态度解读国际法相关原则,妥善解决中日之间由来已久的战争赔偿问题,既是对历史的交代,也是对未来的态度。结语从人类战争赔偿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大致的发展方向:从单纯的任意惩罚和战胜方,发展到战败方对战胜方的军事赔偿,使得战争赔偿本身成为了一个参考标准,这是一种进步;从不分青红皂白地追究战败者的责任,到考虑战争的性质,向发动侵略战争的责任方要求赔偿;从赔偿的主体和赔偿的客体来看,已经从单一的国家赔偿发展到国家对受害人个人进行赔偿,侵略者的其他法律实体对受害人进行相应赔偿的趋势。所以这些显示了人类理性的进步和对个体生命的尊重。注:①汉斯·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335页。②盛宏生、杨、秦:,时事出版社,2003年,第4页。③高志华、于洪:,工商出版社,2002年,第455页。(4)[美]马尔斯和米·亨利著,姚增泽:,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第491页。(5)作者汉森·W·鲍德温,陈月娥译:《第一次世界大战史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211页。⑥吴友法、黄正柏主编:《《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⑦⑨[日]司泽一、山本草二,朱等译:,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470、471页。(8)由于一战后德国支付赔款前后时间较长,情况复杂,对德国实际支付的总额也有较大分歧。谈到230亿金法郎,见[法]夏卢梭著,,外文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53页。一般说,德国在1924年之前支付了250-260亿金马克,1924年到1932年,也就是道斯计划实施到洛桑会议期间支付了110亿金马克。参见郝志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实际赔款有多少》》,《《历史教学》》1994年第3期。⑩[法]夏著《卢梭:》,外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151页。B11参见丁伟:《日本侵华战争的民间受害者对日索偿问题研究》,《法学》,1999年第10期。B12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 》, 《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B13 《律师》 《国内起诉:民间对日索赔的可行性》刘波等著,2002年第3期。b14 《民间对日诉讼的法律思考》武勇明(未出版的草稿),第3页,在中日战争和战争遗产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杭州,2004年4月。B15元陕西《中日间的战争赔偿问题》人成毅;;美国出版社,1999年,第200-201页。《九国宪法选介》 [[日]麻生太郎木下,康淑华译: 美国出版社,1981年,第78页。B17成晓霞等人编辑。:《国际公法学习参考资料》(下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31页。B18B19王铁崖孙编辑:,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版,第387、196-197页。关:《法学》,2000年第3期。b21[[日]金道雄:《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战争研究》 4号,1995。
袁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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