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长期困扰刑事审判的突出问题。;美国法院。赔偿的范围、标准、数额和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十分困难,不仅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而且直接影响司法公正,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值得关注的领域和谐正义与和谐社会。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现在,我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中的以下问题谈几点看法。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和我国的立法现状。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含义在立法和学界尚未完全界定。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所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的犯罪行为。[1]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所涉及的许多问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应表述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为解决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如赔偿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群众所遭受的损失;;美国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具有民事诉讼特征的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与刑事案件一并解决。它的设立和解决都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因此,制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而且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如果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物质损失 他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和集体财产将受到损失。;检察院提起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必要时,与法律。;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过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在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基本上是以这两个规定为依据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第36条规定:"如果受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那就是犯罪。对分子除依法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足额缴纳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条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实体依据,提出了被害人优先赔偿原则,意义重大。附带民事诉讼将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结合起来,既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又体现了诉讼活动的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既能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又能及时弥补刑事被害人因实体上的不法侵害而遭受的损失。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只有两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尽管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后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澄清,有些规定还存在法律。不仅学术界观点不一,实务界的认识和实践也有很大差异。因为我国遵循 的立法指导思想刑罚优于 "在这一制度设计上,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独立地位,不能充分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和实体保护。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当对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重构,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ii]第二,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分析。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的适用,各地不一致。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区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容易导致适用上的差异。大多数法院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制在伤害案件和侵犯财产案件,但有些法院认为、侮辱、诽谤等其他刑事案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限定为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第二,破坏财产造成的损失。如果人身伤害造成损失,它可以包括大多数犯罪侵犯公民 个利和民利;但在破坏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大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部分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可以容忍的。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也应该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这种理解无疑过于宽泛。在不过度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使其易于操作的前提下,本文突出了 "附带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及其符合性基于这一认识和要求,建议立法机关将以下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一)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犯罪可以由直接受害的单位或个人提起。;美国检察院。如果飞机被劫持并坠毁,飞机的所有者或 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财务欺诈。(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四)危害公民罪;;个利和民利。(5)侵犯财产罪。此外,在一些犯罪中,虽然犯罪行为也造成了民事损害后果,但如果侵害的对象不是公民个人或者法人,而是国家和社会,并且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认为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和民事责任的类型是相互呼应、相互补充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必然导致适用新型民事责任的需要。笔者建议,对一些复杂、争议较大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如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被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属于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应当单独审理,并告知被害人向民事法院起诉或者移送案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刑事被告人与赔偿义务人相同、没有其他当事人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由同一刑事案件审判组织审理。2.论检察机关的条件和诉讼地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是如此。;美国法院牵涉到与法律的问题。;美国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笔者认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时,经审查,有权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一些受害单位已经与被告人及其代理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检察机关仍应审查这一意见,以查明是否有损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检察机关通知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服的,检察机关可以决定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别是在贪污、渎职犯罪、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等刑事案件中,对于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和保护环境资源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程序应当保留并进一步改进。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应当是审查起诉阶段,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有权取得证据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有权对庭审进行监督和抗诉。没错。3.关于精神损害能否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问题,最高 美国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精神损害不能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 美国最高法院规定,公民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就其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失要求经济赔偿。根据该解释第12条的规定: "本解释颁布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可以看出,不同的司法解释在最高 美国法院对精神损害是否可以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争议。[三]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可以说,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制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瓶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被纳入其中的原因有:(1)国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一般都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四)(2)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是全面具体保护公民权利的迫切要求;;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实现法律公平的需要,也体现了法治的人文关怀和对当事人的保护。(3)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只有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及其司法解释统一起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完整和统一,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要求,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仅要锁定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象,还要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法人的精神损害(法人的精神利益)。(4)为使犯罪分子承担全部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现实生活中,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往往可以相互转化,精神损害的恢复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5)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的必然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有利于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融合。;美国法律与国际法。因此,我国 美国法律应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建议允许以诱导直接起诉的进行精神赔偿,涉及、侮辱、诽谤等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死亡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应通过对受害人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来确定。;精神损害索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范围,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因此,在调查刑事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后果、被告 的利润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被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对于贪污罪,量刑与赔偿并重,注重财产刑的适用,防止犯罪分子从经济上获利。对于侵犯公民的罪行。;人身权,要着重经济处罚和赔偿。注意区分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赔偿数额应当适当减少。反之,受害人完全没有过错,赔偿金额应该适当多一些。如果是侵害公民、法人人格、名誉权的犯罪,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重点,公民精神损害赔偿为宜。一般来说,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因其精神利益受损而减少的利润。4.如何理解 amp的争议?"相同的生活,不同的价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所谓的 "相同的生活,不同的价格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具有城镇居民身份的被害人与属于农村居民身份的被害人,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适用不同参考标准而导致的赔偿数额差异。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 美国法院,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时,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按照20年计算。根据这一解释,由于我国城乡收入差异较大,一般来说,城镇居民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身为城镇居民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获得的赔偿金额多于身为农村居民的被害人或其亲属,有时差距较大。该解释后,确实存在一些受害人同时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情况,导致同一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户籍不同而获得的赔偿金额悬殊。因此,关于 "同样的生活,不同的价格已经在社会上引发了。一些学者也从 "的平等保护并提出不应该有 "生活歧视 "在人身伤亡赔偿中,应适用同样的标准,以体现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法律规定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作者认为,尽管 "同样的生活,不同的价格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平等保护的呼声,我们也应该看到,最高 美国法院 美国的司法解释并不是对 的基本价值视而不见人人生而平等,但其初衷是考虑城乡差异的客观现实。长期的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了城乡在收入水平和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上的巨大差异。不可否认,绝大多数城市居民在消费成本和日常开支方面的生活水平都高于农村居民,这是以城市为基础的农村之间的差距是现实的。最高和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美国的司法解释可以使损失赔偿更符合实际,防止损失扩大错误判断 "那是因为片面强调 "的平等保护。然而,我们认为法律概念 "的平等保护是正确的。随着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城乡一体化的实现,这种现象越来越突出同样的生活,不同的价格因户籍差异造成的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三、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1。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分清事情和责任,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首先,附带民事判决要以犯罪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要基本统一。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发现受害人有过错,民事部分可以减轻被告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不应判给被告全额赔偿。再比如共同犯罪案件,民事部分不能判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而共同犯罪人的份额要对应刑事部分中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各共同犯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要注意查明附带民事部分特有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用证据加以证明,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主要弄清以下几点:(1)原告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及其基本情况。(2)原告遭受物质损失的具体数额、受伤身体的治疗和恢复情况以及对家庭的影响。(3)被告的具体责任包括被告 年龄,监护人身份,其他责任和受害者 是她的错。2.区别具体情况,严格执行赔偿标准。目前,一些法院经常强调被告 美国的赔偿能力太大,他们怕自己执行不了而判决被告少赔甚至不赔。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判被告全额赔偿。因为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当依法判断赔偿金额,并不强调执行能力的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大于普通民事案件中对原告人的保护。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公民权利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事实上,被告 美国的赔偿能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赔偿能力和赔不赔、赔多赔少没有直接关系。被告 现在不能赔偿不代表以后不能赔偿,没有发现被告有赔偿能力不代表一定不能赔偿。事实上,往往很难找到被告 刑事审判时的实际赔偿能力很快。法院花费大量精力调查被告是否有赔偿能力,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如果犯罪分子因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司法机关核查错误而轻易逃避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全额赔偿的判决不一定能实现全额赔偿,但以无赔偿能力为由少判或不判,必然使受害人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判决赔偿至少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请求,并不比不审判甚至不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同普通民事判决一样,附带民事判决不能完全执行也是正常的。正是因为有可能的情况下,他们不能被执行,第3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 美国法院明确规定: "人类消失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发现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如果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充分后没有执行,法院和法官可能会受到指责和其他压力,但判决的缺失甚至没有判决,从根本上使被害人失去了寻求其他救济渠道的机会,与前者相比更容易激化矛盾,从而使法院和法官受到更大的指责。法院和法官不是万能的,只能依法做自己该做的事,不应该把一切不必要的责任和风险都揽在自己身上。[v] 3。合理划分当事人责任,依法确定符合条件的赔偿主体。第一,过错责任问题。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时,应当客观地分析判断被害人在案件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然后据此判断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受害者越大。;的过错越轻,被告 的民事责任。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件,被告可能承担50%左右的民事责任;在防卫过当或规避风险的情况下,一方 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当然,过错的认定也是复杂的,应当区分是远因还是近因,是受害人本人的过错还是他人对受害人的过错 s端;有时刑法和民法中的过错认定并不完全统一。法官应该仔细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些细微的差别。二是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划分。共同犯罪案件是典型的共同侵权案件,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确定民事责任。民事共同侵权人不完全等同于刑事共同犯罪人,有的在犯罪主观和行为上存在差异,可能以不同罪名定罪量刑;有的因各种原因未被起诉,没有共同犯罪,但不影响其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应当明确以下两个问题:(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原则上是有限连带责任。一般要明确每个侵权人应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份额,然后再明确每个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即使夫妻,父子,兄弟等。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明确其份额。(2)如果有共同犯罪人在逃,法院可以 不经审判就不能给他定罪,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不要把他列为被告。正常情况下本案各被告可以共同分割民事责任份额,逃犯落网单独判刑时,判决其应承担的民事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前已被判刑并已全额或超额支付赔偿金的被告,可以要求后来被法院判刑的被告追回多付的赔偿金。三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确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还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其承担多少份额和责任性质(连带责任、替代赔偿、补充赔偿),不能简单判断其承担连带责任。在这方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现说明几种常见情况:(1)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监护人不是直接侵权人,而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被告能够履行赔偿责任时,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被告不能履行时,由其监护人承担。卫报和的民事责任份额应该根据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来判断,而不是由监护人来判断。在数个侵权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监护人最多以被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份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宜判决其承担赔偿总额的连带责任。(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在查明其是否有过错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判决其在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一定份额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3)雇主 的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解释》还对有关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官应当依法认真执行和裁判附带民事案件。四。解决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途径目前仅限于绝大多数刑事被告人的情况。除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一般难以得到全面执行,所谓 "法律空白 "已经出现,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压力。但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需要客观分析。我们应该充分重视这类案件,重点是 "刑事处罚 "被告的;;有时过分追求民事赔偿的完全实现是不现实的。诚然,尽力而为。法院的起点 的工作是使受害者 美国的民事赔偿兑现到了极限。为解决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制定或完善。1.积极做好庭前调解工作。鉴于被告 目前我国的赔偿能力普遍不足,有必要加强调解,争取结案。向原告说明判决可能无法执行的诉讼风险,增强其接受调解的积极性;向被告人或其亲属说明,在附带民事案件中,如果其积极赔偿并与原告人达成和解,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从而增强其赔偿或代为赔偿的积极性。2、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财产调查和案卷移送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应当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开始侦查;;列出清单,详细审查各种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抵押贷款、各种债权 的权利等。,并将调查结果传递给后续机关,以便后续机关进一步了解和查明罪犯 的财产。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犯罪分子及其家属转移、藏匿、变卖甚至销毁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判决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因此,等到实施阶段才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是不科学的。;的财产状况。如果法院在执行时有第一机关的财产报告,就可以掌握罪犯的线索。;的财产,初步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克服盲目性。3.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附卷财产调查移交制度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提供了可能。但是,在实现的过程中,仍然有必要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使犯罪人和被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的财产在执行结束前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财产保全义务人为罪犯。;受罪犯委托或者司法机关指定的亲属或者财产共有人,必要时可以是单位组织,并负有保证罪犯 在判决执行终结前,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他人财产。该系统的优点是:(1)操作简单,可行性强。罪犯委托或者司法机关指定保管人后,司法机关应当制作登记表,载明财产保管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告知保管期间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由保管人签字认可,判决执行完毕后终止其保管义务。这种做法客观上保护了罪犯。;不受非正常侵犯,同时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也可以达到控制犯罪的效果。;的财产。(2)合理确定财产保管义务主体。罪犯与罪犯。;亲属或财产共有人在财产关系上与罪犯密不可分。这两类人在留住罪犯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先天优势。;的财产,而一般情况下,所有犯罪分子都是在押的,在押期间的财产受益人往往是其亲属或财产共有人,所以他们承担保管义务是合理的。(3)明确财产保管人的法律责任。履行监护义务在此期间,如果义务人转移、隐匿、出售或者毁损罪犯 的财产,情节轻微的,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4.建立严格的财产先占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以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的属性处于稳定状态,但这并不充分。一旦作为中介的财产保管义务人失去了纽带作用,如果财产保管义务人违反义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将失去对刑事 的财产。因此,有必要建立罪犯先予扣押制度。;的财产。需要指出的是,查封虽然快捷简单,可以为判决的执行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但也是对财产自然状态的有力破坏,不利于财产的合理升值和经济运行。因此,应当严格限制先行扣押的适用条件,只有在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功能丧失、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先行扣押。;的财产。它只能是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的一个辅助程序。5、通过立法,明确在救助受害者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目前,各国普遍设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或拨出专项财政资金解决,并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明确如果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法院 的判决不执行,有义务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对于因执行不力导致生活困难的灾民,要加大救助力度;应该有一个特殊的机制来帮助那些被犯罪行为伤害而无力治疗的人。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害人的范围;;国家赔偿应界定在暴力造成的损失范围内,非暴力犯罪的受害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在大多数国家 犯罪赔偿立法,只有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才被列为国家赔偿的对象,而非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往往通过保险制度来解除其损失。(2)赔偿金额不能大于或等于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因为国家赔偿是一种救助形式,不能等同于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已经通过其他程序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也不能再得到赔偿。(3)赔偿的程序应当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由国家专门机关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法定条件予以批准或者驳回。参考文献:[I]《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陈光忠主编[ii]邵世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检察出版社,2002年[iii]陈先杰:回声。12-@ .com《法院报》 2001年3月28日[iv](法)斯蒂芬尼等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政法大学出版社[v]杨学成:,中级法院院长;;《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审查》濮阳市中级法院。
进一步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法律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探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及对策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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