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解决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纠纷而进行的诉讼。;同时解决对被告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提起的刑事诉讼。;美国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程序上的诉讼,避免诉讼,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维护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实质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利益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断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实用价值受到质疑。同时,由于的缺陷 美国的立法规范和制度设计,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漏洞百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根本性问题。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方案。笔者拟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等方面阐述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1),立法上的问题。1.规定简单,原则模糊,指导思想偏差,责任划分不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都很简单。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原则和法律性质在两部基本法中都没有提及,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规则,因此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没有依据。实践中也无法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无法明确赔偿责任的分配。民法领域的很多理论都不能正确适用。最高和最高法院。;美国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缓解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矛盾和混乱,但收效甚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重刑轻人的思想,保障薄弱。尤其是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 民事权利作为刑事诉讼的附属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这清楚地表现在 "刑事优于民事,不包括受害人 剥夺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权。违反审判职责分工。形势的发展要求明确划分审判责任。法院集中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美国法院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有效地促进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家化,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也是《美国组织法》所决定的。;美国法院。而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法院同时行使刑事和民事两种职能,明显违背了审判责任的划分。2.立法上有不当限制。(1)不侵犯财产型犯罪。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纳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第一条。;美国法院规定: "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在实践中,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仅限于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因犯罪行为或破坏财产而侵犯人身权利。例如,在针对财产的犯罪中,如盗窃、诈骗、抢劫和,受害者 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法院只能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或者退赔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他们可以独立起诉。最高和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美国的解释是一种限制性解释,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不利于保护被害人 损失并得到有效救济。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被界定为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 s财产损失或物质损失,也就是说,只要被害人遭受财产或物质损失,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缩小了范围,只限于侵犯人身权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犯罪分子破坏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建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使被害人充分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解释法律时,首先应该考虑哪些条款更有利于受害者的实现 权益。使当事人不仅可以对因财产毁损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挥霍财物提出赔偿请求。(2)精神损失没有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法院颁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美国法院在2000年12月指出: " 美国法院不接受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的受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2002年7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条例》的规定。;美国最高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这样,我国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限定了被害人的范围。;对物质损失的索赔权,精神损害不予考虑。也使得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充分全面的补偿,权利救济失效。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 "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人的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个人利益的损害。 "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人们要求法律更多地关注和保护人 的精神利益更加密切。因此,物质损害赔偿不再是唯一的附带民事诉讼。内容和目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包括在内。 "物质赔偿是附带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方面,但不应排除对其他民事责任的追究。3、没有明确的附带民事诉讼时效。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根据刑法还是民法计算?立法上没有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不能因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就否定其性质。诉讼时效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追诉时效适用于刑事部分,刑事追诉时效适用于民事部分,特殊情况下适用刑民结合的方法。具体来说,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知道当时的侵权人是谁,具备行使民事请求权的条件,但在案发后两年内未行使请求权,司法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认定为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限已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一年半后因客观原因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止;案发后两年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诉讼时效中断。如果 检察院、公安机关、机关受理案件后立案侦查或者逃避侦查、审判的;;美国法院规定,刑事部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民事权利的行使应与刑罚相结合,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如果明知权利在两年内未行使,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终止。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检察院应当受理。;美国法院,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应该是刑民结合。当事人选择先刑民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先刑民,则适用刑法的规定,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他们在结案后两年内没有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诉讼时效将终止。4.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可以附带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但由于犯罪行为实施者等赔偿主体缺乏民事赔偿能力,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全面赔偿。 "只有赔偿与补偿相互配合,才能保障更多犯罪被害人的。 "(3)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可以 从加害者那里得不到赔偿,因为新西兰通过了世界 美国第一部关于受害者赔偿的法律。;损失1963年,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这正是我国所缺乏的,也是保护被害益所必需的。这是解决许多矛盾的有效途径。;美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及其完善的必要措施。惩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在一定范围内因刑事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目前,该制度的一般理论基础是国家责任理论,即国家有责任保护免受犯罪侵害。虽然国家已经尽可能地提供了安全和公共秩序,但犯罪仍然不可避免,导致受害者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推定当国家不履行责任,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时,国家应当赔偿其损失。(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刑事法官不重视民事赔偿。我国每年都有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但刑事法官往往忙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对附带民事诉讼本身感到厌烦。在证据收集上,刑事法院不愿意收集大量与刑事诉讼无关,但对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意义的证据。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中,查封、扣押刑事被告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比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还要复杂。按照法官人数和办案速度,显然不可能完全执行。在程序合法性审查中,往往只审查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程序的合法性,而往往忽视民事程序的合法性。此外,刑事法官重视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不重视附带民事赔偿。在一些刑事法官看来,附带民事诉讼属于 "儿科学与医学,和处理得好不好无关。传统上,在计算法院内部法官工作量时,不会考虑投入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2.诉讼证明标准不明确。2001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确立了优势证明原则,即 "高概率 "证明,并证实了高概率的事实时,证据可以 不能清楚地证明某一事实,证据确凿。但刑事诉讼中对确凿证据的要求是真实、充分的,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明标准并不明确。如果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必然导致刑事诉讼中不足以认定有罪的行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构成侵权,但在独立的民事诉讼中可以构成侵权;如果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显得不足以认定有罪,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不构成侵权。另外,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谁来承担败诉的后果。对于坦白和认罪,《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 没有口供和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和民事诉讼然而,一方 s对对方主张的事实的认可作为免责事由,法院可以作出判决;也可以视为默许对方不反驳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可见,不同原则的适用必然导致不同的判断结果。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采用什么样的证据规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3.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相互替代、相互吸收的。附带民事诉讼只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是为了简化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规定民事部分可以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刑事部分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主持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如果能达成协议,刑事部分会从轻判决或者缓刑。特别是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往往会为被告人 而忽略了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这种做法明显曲解了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是对法律的滥用。应该明确的是,惩罚和赔偿之间不是相互制约、相互吸收的关系,而是两种不同的制裁,不能以民事赔偿代替刑事惩罚。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存在的问题 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将得到圆满解决。第二,完善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该走在制度设计的前面。观念的改变会带来制度的革命和立法观念的改变。正义的生命在于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突破原有的认识障碍,形成成熟的理论和立法体系。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有益成分,现建议赔偿制度设计如下: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立法机关应当规定专门的程序规则,以更好地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如立案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等。同时,赔偿责任的分配和审判责任的划分也应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具体化,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将侵犯财产罪造成的财产损失纳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 裁定追缴或者退赔的只适用于财产仍在被告控制之下的情况;如果财产已不在被告的控制之下,原告可以自由行使其诉讼权利,可以对被告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行为。3、取消对精神损害的限制,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受案范围。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本质出发,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等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民法的适用,同样,民法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等因素,也必须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在立法上确立赔偿问题适用民法的原则,取消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失的限制,将受案范围扩大到所有侵害公民和财产的犯罪;;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只要被告 s犯罪给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其他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原则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修改《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内容,取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限制,扩大受害人的索赔范围;;公民权利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看。这样,不仅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 个利和惩治犯罪,也有利于解决现行立法中的矛盾,体现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内在统一;;法律。4.赋予刑事被害人选择独立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确保其在两种不同的程序中获得相同的利益。这有利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权力平衡,有利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等程序的及时适用,有利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顺利实现。;有利于克服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互吸收的违法现象。5.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我国尚未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实践中,由于犯罪分子无力赔偿其损失,当地民政部门对受到犯罪分子侵害的受害人给予一定的社会救济。但由于没有规律可循,受害者很难得到救济。作者认为,虽然 在我国目前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国家财政支付部分资金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为了安慰受害人,使那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摆脱困境,国家补偿制度是应该建立的。当然,在开始的时候,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可以按照一 的能力。如(1)赔偿的条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国情;;的实际情况,赔偿对象不应问加害人 s的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应该问被害人是否受到身体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应该以被害人和依赖他的人处于困境为条件。(二)补偿形式;对受害者的补偿采取一次性金钱补偿和其他。(3)补偿的数量。最高赔偿金额可以由确定赔偿金额的机关视情况确定。对受害者的赔偿;;伤残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伤残赔偿标准,但不能超过最高赔偿金额规定的数额。(四)赔偿期限。在我国,提起赔偿请求的期限可以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一致,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这样,就可以结合已经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金,确定国家赔偿的数额。(5)赔偿裁决体制和程序方面。在我国,赔偿裁决权可以由行使。;美国法院。被害人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由法院判决的,由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决定。判决后,检察院允许申请人上诉或抗诉。(6)赔偿来源及发证机关的确定。赔偿应由国库承担。法律可以规定每个法院每年裁定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总额。赔偿的支付可由最初裁定赔偿的法院规定。(7)赔偿的返还。当被害人在支付赔偿金后获得特定的赔偿或者以任何名义获得赔偿时,原判决赔偿的法院有权责令被害人或者其他受益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这样可以避免受害人获得双倍赔偿。以上是笔者在学习和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前实际提出一些建议。希望领导批评,指证不足。【注释】:①《论人格权的新发展》新浪;王黎明②《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王志平法制出版社,2001年;③应松年:《国家赔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作者:带岭区人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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