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告人和被诉人提起的诉讼活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解决被告人 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是根据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而附带解决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两个原则性的规定。《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与评论)最高法院专用章 美国最高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用了19条来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点拙见。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前提
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美国最高法院于1994年3月21日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获得赔偿后仍不足以弥补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以赔偿的,法院应当受理。;美国法院应裁定驳回。 "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是以被告人 的补偿能力。但这一规定有失偏颇。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实际损失补偿和赔偿在赔偿问题上应该采纳。至于被告是否有履行能力,应该不是法院应该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人隐匿财产、转移赃物,或者判决时没有财产,但将来有能力进行赔偿,不让其履行赔偿义务,将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害人利益。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如果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物质损失 他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这一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适用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除外。
建立精神赔偿制度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现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一是精神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二是物质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一个公民 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该条实际上确立了精神人格权侵权的赔偿原则,这一概念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已达成共识。然而,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能否获得精神赔偿却存在争议。从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实践来看,我国的司法解释存在着诸多缺陷损失补偿及赔偿民法通则第120条中应理解为包括对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同时,《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也规定: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 "损失补偿及赔偿这里和《民法通则》的120条中应该属于同一概念,所以可以理解为包括赔偿精神利益损失。《民法通则》第109条也规定: "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o《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20条的规定来看,第109条中的赔偿责任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就会出现逻辑矛盾。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精神人格权和物质人格权,以及身份权的精神补偿。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具有民事实体法的内容和民事实体法的限制。民法和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就会造成法律不一致的矛盾。此外,既然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人格权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可以获得精神赔偿,那么更严重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犯罪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就应该得到赔偿。相应地,我国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罪、罪、性病罪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法院应该支持受害人 根据情况请求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失赔偿。故意、抢劫、重伤、绑架等暴力犯罪。往往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所以受害者 这种严重侵犯公民的精神损害。;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应得到赔偿。
三、被害人死亡,原告是谁?
一般认为,所有的近亲属有权对所有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 美国法院应查明受害人的范围。;的近亲属,并通知被害人的每个成年近亲属和未成年近亲属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还有人认为,被害人近亲属无权单独就全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被害人所有近亲属的名义提起。如果允许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会损害其他近亲属的权利。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可以以被害人所有近亲属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要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被害人的部分近亲属可能不愿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强制所有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第三,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义务主体不完全有相应的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所以不存在单独诉讼可能损害其他近亲属权利的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与主体的纠纷也成为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应将已故受害者的近亲属列为原告,也有人认为应将受害者的继承人列为原告。笔者认为,原告 的主体应取决于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经济补偿和可能获得的经济补偿的种类。一般情况下,原告应该是近亲属,但不能排除继承人是原告。理由如下:(1)对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被害人的死亡应属于被害人本人,但被害人死亡时,应由被害人受益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是他的继承人。(二)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死亡应由被害人提出。;是近亲。它是受害者 因受害人而直接遭受精神损害的近亲属 的死亡,但不一定是受害者 的继承人,尤其是遗嘱继承人。(3)近亲属可以是原告、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在实践中,近亲属和继承人有时会重叠。即使主体没有重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美国法院也可以将他们列为本案的当事人。
四、被告死亡,谁是被告?
有人认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就没有被告人,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如下: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向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被告人既然已经死亡,就失去了实体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其次,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存在基础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人死亡,刑事诉讼应当终止。既然刑事诉讼终结,附带民事诉讼也就不可能了。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终结审理,将民事部分移送民事法院。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被告人死亡,应当中止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由已故被告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因此,已故被告人的继承人成为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死亡,应当中止审理,直至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可以恢复附带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被告人死亡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开始前死亡,被害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应当将受理的附带民事部分移送民事法院处理。如果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告知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三)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一并处理。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犯罪行为的赔偿义务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部分被告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参加民事诉讼的,可以中止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 法院应当终止对被告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死亡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
五、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后,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立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但不允许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再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受 "不管怎样 "。但是,在案件诉至法院之前,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后,被害人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移送法院后,被害人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法,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不经审查不得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公安、检察机关作出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为调解往往依据的是单独的法律法规而非民事法律,两者在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该办法只支持请求赔偿直接损失,而《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者在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上存在差异。被害人在公安部门接受调解后,仍可以就赔偿不足部分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虽然属于附带诉讼,但还是相对独立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件和审判程序有严格的要求。两个行为虽然是一个,但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处罚代替民事赔偿。刑罚主要是对罪犯人身权利的强制惩罚,不能弥补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补偿,不涉及对人身权利的惩罚。虽然针对的是同一个犯罪事实,但不能互相替代。在实践中,罚款经常被用来代替赔偿,而受害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是轻伤案件中的被告人)人),只要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就视为悔罪,判处缓刑,不考虑犯罪的情节和手段。这些做法是对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关系的误解,也是对法律的滥用。惩罚可以。;赔偿不能解决受害者的物质损失,同样,赔偿也不能解决受害者的物质损失。;不要用法律代替对犯罪行为的惩罚。附带民事诉讼只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坚决杜绝 "用金钱买刑与以补偿代刑。需要明确的是,罚金和赔偿之间并不存在互动关系,只是两种诉讼的制裁手段不同而已。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是平行的,没有直接联系。明确这一点,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罚和赔偿,维律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参见:《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 美国出版社,1994年,第27页。
[2]关锦华:《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可行性探究》,发表于《法学研究》 1992年第4期。
[3]《刑事被害人学》,唐晓天,任克勤等著: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7页。
[4]王国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0页。
洪辰
引用法律
[1]《刑事诉讼法》第77条
[2]《民法通则》第120条
[3]《民法通则》第117条
[4]《民法通则》第109条
[5]《刑事诉讼法》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
解读《[8]《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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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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