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大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叠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管辖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异议和法院之间的纠纷,导致案件长时间停留在程序处理阶段,既给当事人带来诉讼疲劳,又消耗法院的司法资源。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责任交叉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当前责任交叉案件管辖面临的问题
关于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法院管辖。;被告的美国法院。;的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同时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法院管辖。;原告的美国法院。;被告的住所。;的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和协议标的物所在地。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虽然法律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管辖,但没有规定二者竞合时如何确定管辖。因此,两者竞合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在办案中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更加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当事人:1。频繁变更案由,争取当地法院的管辖权。2.混淆案件案由,滥用选择权和请求权。当责任重叠时,受害人没有合理地选择其中之一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将违约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起诉,形成统一的请求权。3.经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努力避免责任竞合。诉讼是原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攻防。虽然实体法规定人或者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被告仍然积极抗辩,特别是在责任重叠的情况下,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回避可能加重自己责任的主张,或者积极争取可能减轻自己责任的主张。为达到上述目的,被告可以抓住案由中的缺陷,频繁行使抗辩权。
二、法院:1。案由不清,客观上给管辖权争议留下了空间。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表达能力的限制或某些人为因素,案由和诉讼请求有时不能表达意思,甚至相互矛盾,给法院确定案由带来很大困难,使法院在确定案由时举棋不定。案由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高度概括,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类型和案件的审理范围,也是法院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客观上要求法院予以适当认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和法院的审判。2.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不同,主观上增加了管辖权争议的难度。由于当地法律法院对影响管辖权的许多因素有不同的理解,如责任的竞合和案由的确定。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允许被害人同时提出两种责任的请求,并使两种责任合并使用;有些法院决定哪种责任应该独立承担,而不是由当事人决定。;自己的选择。例如, "侵权违约 "和 "违约侵权及赔偿一般被视为违约,而责任重叠的案件被视为侵权;其他的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按照违约还是侵权来处理。简而言之,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同一个法院对类似案件有时会有不同的裁定,甚至完全不同的裁定也屡见不鲜。
第二,责任竞合管辖权争议的原因分析
(1)法律为原告自由选择请求权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但对选择权的限制相对较少。我们的国家 美国法律主要对责任竞合作了如下规定。一、《产品质量法》第3l条: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 "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住所地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而提起的诉讼。 "三、《合同法》第122条: "如果一方 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利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看出, 美国法律采用允许竞合和自由选择请求权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责任竞合时自由选择,但对选择权没有具体限制。纵观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只有第30条,最高 美国法院,限制当事人 自由选择权: "如果债权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作出选择。;美国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又在一审开庭前变更了诉讼请求, 美国法院应该允许。对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予以驳回。;美国法院应驳回起诉。 "当事人的限制。;请求权必须在一审开庭前提出,但从这个角度看,它只是当事人的部分时效 选择权,但不是对当事人的实质性限制。;选择权。
(2)诉讼制度的设计更倾向于保护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律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赋予被害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被害人提供了廉价行使诉权的平台。同时,在被告与原告两阶段博弈的诉讼模式中,责任竞合无疑也积极阻止了被告。皇家提供灵活的空间。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来看,在责任重叠的情况下,受害人在请求权和加害人的选择上有回旋的余地 因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责任而选择承担责任的。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双方在同一诉讼过程中总是处于矛盾运动中,这使得程序本身具有潜在的不稳定性,集中表现在程序进行过程中不断提出管辖权异议。程序运行的不确定状态是由双方造成的。;攻守行为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这也是现有诉讼制度所决定的游戏规则。没想到,这种可以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成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却让他们陷入了一个关于程序能否按预期运行的不确定概率陷阱。不可预测性的增加,不仅增加了双方时间、精力、财力的投入,也使得法院在双方博弈的平衡中反复投入司法资源。因此,总体而言,在责任重叠的情况下,诉讼制度基于正义的理念赋予了被害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虽然可以在双方的相互博弈中实现动态正义,但却降低了程序的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3)该 "经济冲动 "司法领域在责任交叉的情况下给管辖权争议注入了。在现行制度下,诉讼费收入是法院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而确定管辖权的意义不仅在于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更在于更直接和现实的利益驱动。这 "经济冲动 "在司法领域不仅有根深蒂固的体制原因,而且往往具有浓厚的地方主义色彩,特别是在责任重叠的案件中对管辖权争议的反复争夺。基于这些深层次的原因,我们可能会对一些法院的案由不明或不清有更深的理解。这种管辖权处理上的经济冲动,未必会影响案件实体审理和判决的公正,但可能会让外人和从一开始就产生一些怀疑,因为程序就是一种形式,当外在的形式过于沾染物质利益的时候,就有理由怀疑通过这个入口进入的案件能否保证真正的公正。无疑,责任竞合导致的管辖权确定的多种可能性,为法院争取自身利益提供了难得的操作平台。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竞合情况下管辖权的确定不再是纯粹的法律和技术问题,而是真正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4)法律对责任重叠情况下的管辖缺乏明确规定,从而给了程序性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在 美国民事诉讼法对每一种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管辖,等级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构成了。管辖制度,应该说这个制度是完整而明确的。但在责任重叠的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法院的管辖,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应的适用规则。这可能是因为大多数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主动提起的,法院不能主动提起诉讼。因此,只需要在实体法中规定,在责任重叠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行使请求权,同时在程序法中明确规定每一类请求权的管辖。这种法律设计脉络清晰,成本低廉,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问题在于,在这种管辖权竞合的情况下,法官并不是被动治理,而是在法律没有对管辖权竞合作出适用规定的情况下,主动进入裁量领域。管辖权处理标准的不同,反映出现行法律对法官的约束极其宽松。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面对进一步明确法律上责任重合情况下管辖权适用的总原则。因为责任竞合的实际情况非常复杂,不需要像地域管辖那样详细规定,只需要确定一般的适用原则,对法官有一个软约束。这其实就是明确一个统一的尺度,即使不通过法律,通过司法解释也是可行的。
三、责任竞合的管辖权确定模式
从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来看,目前法官一般主要依据以下两个司法解释来确定责任交叉案件的管辖。一、《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第29条: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地和被告 住所地管辖他人因不合格产品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伤害提起的诉讼。第二,《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第30条;;美国法院:如果债权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做出选择;美国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又在一审开庭前变更了诉讼请求, 美国法院应该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由法院管辖。;美国法院应驳回起诉。虽然前者对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权作了程序性规定,后者对当事人作了实质性规定。;选择自由,我国确定责任竞合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有选择责任竞合案件管辖的自由,即选择产品制造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在选定后进行更改,应在开庭前进行,否则不予允许。对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或案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起诉。当然, 对于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美国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法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但如果异议成立,为什么可以 决定转让和 "应该 "也就是必须辞退?投诉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成立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最高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责令将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这两项规定来看,显然,在责任重叠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权异议达成后应立即驳回起诉的规定更有利于被害人 同时也避免了在责任重叠的情况下法律对受害人应享有的权利的强制干涉,进一步维护了受害人的完整性。;上诉的权利。从法院的处理来看。;美国管辖,司法解释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被害人可以基于有利于当地管辖的案由重新起诉,可以基于其变更后的案由在外地法院起诉?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这种认定的理论前提就是实行的是德国式的自由选择制度,而不是英国式的有限选择制度,但这与当事人在审前作出案由选择的时限是矛盾的。这种矛盾意味着另一种可能性,即采取相对独立的模式,承认被害人 他的自由选择权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又限制了他在某些特定领域或程序中的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避免管辖权争议?法律的适用不仅是概念逻辑的演绎,也是价值的评估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从法律上来说,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诸法院来挽回自己的损失,同时也希望将案件成本(如差旅费、住宿费、取证费等)降到最低。)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告 起诉中案由的选择应被视为一种理性选择,是巩固管辖权的重要标准。当然,这种选择是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法院的结果 依职权。当事人 选择和变更案由的权利应受到严格限制。第一,应当严格规定变更权的行使条件。一般不允许变更,只有法院认为当事人确定的案由对原告明显不公平时才允许变更;二是严格规定行使变更权的频率。即使符合要求,也只能行使一次;三是严格限制提出修改的时间。现有规定可以遵循,必须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提出。因此,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起诉时案由固化案件管辖,即违约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侵权诉讼由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住所。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前变更案由,会有两种结果,由当地法院管辖或者驳回。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不允许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很多法院仍然沿用通常的做法。即:第一,允许接收受害方同时提出两种责任的请求,并使两种责任并用,使被诉法院对案件有绝对管辖权;第二,应当由法院决定采取哪种责任,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责任的适用,根据这种责任的适用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此外,一些法院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产品责任案件作为 ;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这两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当前处理责任竞合的精神,也不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从威权主义到党派之争的逐渐转变。因此,在处理责任竞合时,它们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和经验加以推广。
事实上,责任竞合主要存在于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案件中。笔者认为,对这些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首先是产品责任案。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按照侵权诉讼起诉:一是缺陷产品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于第三方与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的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如果选择了合同责任,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否认其存在,也可以因签订合同时违约的不可预见后果而要求免除责任,对第三人不利。因此,缺陷产品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作为一种独特的侵权行为,加害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二,缺陷产品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违约责任只对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违约造成的人身伤亡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合同债务人不应因缺陷产品赔偿超出合同法保护利益范围的损失,必须作为侵权责任处理。第三,缺陷产品造成的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判例和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依据合同责任获得精神赔偿。笔者认为,由于精神损害在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测的,而且这种损害难以用金钱衡量,所以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的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如果受害人要求精神赔偿,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要求赔偿。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案由或者违约的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加害人无权选择或拒绝选择。如果受害者 的选择不明或者未被选择,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害人的原则进行判决,从而帮助被害人采取有效的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是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指向不同的权利客体,在一定条件下其赔偿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也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的连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9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侵犯人格权或者人身权的,还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民法通则》 《关于民事精神损失赔偿的若干问题解释》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美国法院。如果另一人非法死亡,赔偿范围将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扩大到死者生前所赡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在两种责任选择其一的情况下,当事人将能够以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获得更高的损害赔偿,此类案件一般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地由受害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引用法律
[1]《合同法》第122条
[2]《产品质量法》
[3]《民法通则》第117条
[4]《民法通则》第119条
[5]《民法通则》第120条
[6]《民事诉讼法》第38条
[7]《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对《[8]《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阅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管辖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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