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魏海峡两岸打击犯罪

 2023-03-12    5  

海峡两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

——也谈的完善。;美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mainland China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诉讼活动,不仅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解决被告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犯罪行为。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诉讼,即因犯罪而受到损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mainland China和我国地区的刑事诉讼法都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在专章或系列中予以规定。但详细程度不一,省的相关规定更为详细和全面。大陆《刑事诉讼法》只是在总则第七章的两条(第七和第七十八条)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范围、时间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弥补刑事诉讼法的不足,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分院颁布了《刑事诉讼法》。;我国最高法院(法释〔1998〕23号)(以下简称)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省 美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七编中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专门规定,共26条(第487条至第512条),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立案期间、管辖法院、适用法律的标准、立案程序、起诉状的送达、审理期限、调查证据的方法、事实的认定、二审和三审判决程序等。本文拟对海峡两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异同作一简要的比较研究,旨在繁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促进海峡两岸的法律文化交流,相互吸收先进有益的东西。;同时也为内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方案。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的原告人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两岸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把握基本一致。

"受害者 "大陆《刑事诉讼法》第77条所称“被侵害人”,是指实体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一般都是被害人。在这方面,mainland China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相同的。It 只是省刑事诉讼法第487条使用了 "被犯罪伤害的人。在省,任何受到犯罪侵害的人都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受害人不限于直接受害人。犯罪的间接受害人,如直接受害人当受害者死亡时,受害者 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内地《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如果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物质损失 他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和集体财产将受到损失。;检察院提起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解释》第8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都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第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检察院提起时,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在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所必需的特殊情况下, 检察院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省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省 根据美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如果一个国家机关因犯罪而受到损害,它仍应由其首席代表起诉。省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可以代表国家机关作为民事原告,所以人未经机关合法指定,不得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省刑事诉讼法第497条规定 "人可以不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在:。其理论界也认为: "虽然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但其诉讼行为仍应属于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我们认为,在公共财产受到损害的附带民事诉讼中,mainland China以检察机关为原告可能不合适。因为原告应当是被侵害权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检察机关既不是受侵害单位财产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所以其代替受侵害单位强行行使民事权利,实施国家干预是不合理的。此外,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活动取得胜诉权并实际获得利益后,如果将受害单位的财产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必然侵犯受害单位的全部权益。如果将财产返还给受害单位,实际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角色,与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地位不相称。但是检察官管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被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可以督促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大陆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明确规定。《解释》第86条规定: "依法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五)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省,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还包括依据民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所有依据民法单独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如共同侵权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告人的雇员等。总之,原告和被告在省 附带民事诉讼依赖于民法的规定。只要他们有权利为刑事被告或者其他民事法律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要求损害赔偿,他们就不得不提起诉讼。

第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

mainland China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时候,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立案,这是很有弹性的。为了弥补这一不足,《解释》第89条和第90条分别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次判决宣告前提起 "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判决生效后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的。;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美国检察院已经立案, 刑事立案后,法院应当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受理;经公安机关和调解;;检察院提出,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被害人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美国法院也可以接受。 "省 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相对严格。《刑事诉讼法》第488条规定,: "应当在刑事起诉后第二审辩论终结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得在一审辩论终结后提起上诉前提出。 "即只有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后,才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省对诉讼采取严格的定义,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属于刑事诉讼的,所以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之后才属于法院。为了提起诉讼,排除在刑事起诉前的各个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与内地的规定明显不同,其刑事诉讼法允许被害人在二审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的某个阶段——一审辩论后上诉前,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的原因是 "既然一审辩论已经结束,其审业已经完成,即使立案,也不能再合并。 "至于一审刑事判决,是否提起上诉,目前还没有定论。二审刑事诉讼是否已经开始不得而知。现在还很难预测是否有可能附带合审。所以在此期间规定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免得白提。 "对于这一规定,省有学者认为 "根据目前的实际操作,犯罪被害人往往不认识检察官 美国检察机关和法院 的判断。因此,应当允许犯罪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立即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避免被害人失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同时,检察官有义务采取民事保全行动,并在受害者提出要求时告知受害者刑事诉讼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488条允许被害人在二审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明显降低了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利益的保护,确实不合理。 "我们认为,省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法院有权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民事审判权的统一行使,是可取的。但是,如果将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设定在起诉之后、二审辩论结束之前,仍然会导致重复调查和辩论,导致审判过度拖延,容易造成审级混乱。而大陆在一审判决公布前限定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避免了省的立法不足。此外,内地允许被害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可以方便被害人尽快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以促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注意查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如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加害人、被告人和被追诉人的责任等。;的实际支付能力等。,必要时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今后判决的执行。因此,与省相比,

第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在mainland China,为了方便市民 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起。《解释》第9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附带民事起诉状提出。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法官应该对原告进行详细的调查。;口头诉讼请求,制作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根据立法法的精神,附带民事起诉状应当明确写明姓名、年龄、住址、被指控的罪行和证明犯罪的证据等基本内容,以及犯罪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在省,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附带提起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立案程序——:(1)一般程序。根据省《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诉讼应当以起诉状载明下列事项,向当事人和:地区法院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二)诉讼标的;(三)对判断事项的陈述。根据省《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制作的答辩状、答辩状应当按照他人数量复印,由法院送达他人。(2)特别程序:根据省《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原告人在审判日出庭时,可以口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特别程序提起诉讼的,应当写明起诉状应当注明的事项,并形成笔录,向原告宣读或者由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原告口头起诉,他不在或者到场,要求送达笔录的,应当向他送达。可见,mainland China和省都要求以书面形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还允许口头提起。省《刑事诉讼法》规定,口头形式是一种特殊程序,即原告人在审判日出庭时,可以口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

大陆刑事诉讼法仅在第78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过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解释》第99条和第101条作了补充规定: "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审理过分拖延,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进行,如被害人或被告人遭受的物质损失 s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庭。同一审判组织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 "如果 美国法院认定被告 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省刑事诉讼法第496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当在刑事诉讼审判之后进行在:。但审判长认为适当的,也可以同时调查。 "即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会再次开庭审理。这起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是 "面前的惩罚。例外的是,如果审判长认为同时审理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是适当的,那么也可以同时调查处理。显然,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虽然mainland China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有不同的措辞规定,但都是以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为原则,个别案件为例外。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在mainland China,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审判过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省,这个个案是:1 .如果法院作出无罪、免予起诉或不予受理的判决,虽然原告 的诉讼应判决驳回,如果原告人提出申请,附带民事诉讼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民事庭审理;2.如果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确实复杂,经过较长时间不能终结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决定移送本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与部分案件不同的是,:大陆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省《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移送民事法院审理。可以看出,大陆 美国的规定趋于合理,同一审判组织将继续审判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审判组织对整个案件有充分的了解,可以避免法院的重复和浪费 的工作,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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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词 (verb的缩写)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范围

mainland China和地区的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范围也有所不同。 美国刑事诉讼法将其限制在物质损失赔偿上。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最高法院(法释[2000]47号)明确规定: "因被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者破坏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 "《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至高无上的 最高法院(法释〔2002〕17号)指出: " 美国最高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 "省 美国刑事诉讼法灵活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的规定,它显然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如果一个人非法侵犯另一个人 的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受害人可以要求相当数额的赔偿,尽管这不是物质损害。这个赔偿属于慰问金性质。正确如果名誉受到侵害,还可以请求适当的处分来恢复名誉,比如在报刊上刊登致歉广告或更正通知、出具等。非法侵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对已支出丧葬费的人(不限于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 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赡养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以及相当数量的作为精神抚慰金;如果受害人负有抚养第三人的法定义务,加害人也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损害,是指其财产或其他利益因犯罪事实的发生而受到损害,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损害以及积极和消极的损害,财产性的损害不限于减少现有财产的积极损害;即将来因消失而对财产造成的负面损害也可以请求。损害的恢复是指受害人以外的人可以恢复受害人所受的损害。 "根据内地刑事诉讼法,被告人造成名誉损失、人格丧失等非物质损失作为案由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行为 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他的人身权包括名誉权、人格权等。,而精神损害赔偿在该法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肯定。因此,mainland China地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不同于我国地区的同类制度,也与大陆和地区不同。;美国自己的民法。因此,应相应修改大陆刑事诉讼法,允许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协调统一法律,避免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不适当的诉讼负担。

六、附带民事诉讼移送制度

虽然我国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法院不必自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移交民事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法院的原因如下::(1)刑事诉讼被宣告无罪、免予起诉或者不予受理时,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原告人 的应用;(二)自诉案件被裁定驳回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民事审判庭,由原告人 的应用;(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确实复杂,长时间不能终结的,可以由合议庭决定或者由院长移送本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裁决;(4)如果法院只应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则应通过裁定将案件移交法院民事庭。比如,如果只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单一上诉或者共同上诉,但是刑事判决被上诉非法驳回,这时,法院就应该将案件移送民事法院;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不合法的,不在此限。省刑事诉讼法第490条规定: "刑事诉讼,除本部有特别规定外,准用附带民事诉讼。规则。但移送或发回民事法院后,适用民事诉讼法。因此,关于法律的适用,在移送、发回或者送交民事法院之前,原则上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在移送、发回或者送交民事法院之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法院应首先审查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合法,刑事法院是否 的转让是合法的。转让后还有附带民事诉讼,是独立的民事诉讼。民事法院应当独立审理,不受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约束。mainland China没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移交制度。;但是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会遇到地区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移送制度 美国刑事诉讼法,如刑事诉讼无罪开释,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刑事法院还是民事法院审理的问题,自诉被裁定驳回后如何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我们认为,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移送制度体现了诉讼效率原则。根据移送民事法院原因的第(1)和第(2)种情况,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无需再次起诉,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周期;根据第三种情况的规定,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确实复杂,可以 不用很长时间就能结束。转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快速解决和当事益的及时保护。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程序公正原则。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判无罪,或者自诉案件被驳回,原告人可以根据申请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审判庭,这样可以避免刑事审判庭法官的先入之见。此外,民事审判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不受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约束,这为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了制度保障。mainland China刑事诉讼法应借鉴我国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移送制度,在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此制度做出规定。

总之,与省相比 美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我国地区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更为成熟和完善。其全面的立法规定和统一的制度使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有法可依。特别是其在设定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上的宽松,非常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利益。;合法权益。在立法理念上,省刑事诉讼法倾向于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别强调在实体问题上与民法保持高度一致,并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官在程序上裁定将附带部分提交民事法院审理的权力。正如学者林荣耀指出的那样: "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仍然是民事诉讼,不是刑事诉讼,而是刑事诉讼。因此,如果受犯罪侵害的人不想利用刑事程序,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刑事法院承认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持续时间不长。不能及时审结的,也可以由合议庭决定,移送本院民事审判庭。另一方面,mainland China一直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带部分,导致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各种矛盾。我们认为大陆应该借鉴省的立法经验。;加强对该制度相关理论的研究,以便在立法和实践中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陈光忠。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11。

林育雄。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M]。省:林育雄,2003.441。

楚蹇宏。刑事诉讼[M]。:商务印书馆,省,1983.730。

孙少康,编辑。刑事诉讼法[M]。:商务印书馆,省,1977.324。

林育雄。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M]。省:林育雄,2003.443。

楚蹇宏。刑事诉讼[M]。:商务印书馆,省,198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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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富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否保留的研究[M]。:宏辉计算机信息企业有限公司,省,1997.220。

阮富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否保留的研究[M]。:宏辉计算机信息企业有限公司,省,1997。195.

阮富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否保留的研究[M]。:宏辉计算机信息企业有限公司,省,1997。124-125.

陈普生。刑事诉讼[M]。中正书店,:,省,1960.312。

陈普生。刑事诉讼文集[M]。:吴楠图书出版公司,省,1984.398

(本文最初发表在《现代研究》,但在这里发表时有所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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