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对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2023-03-12    2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实体要求

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并使其得到立法确认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积极探索和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是犯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认罪、赔偿、赔礼道歉等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这种和解结果不予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办案。近年来,这一刑事案件的办理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一些基层法院对此进行了初步的司法实践,其效果得到了社会的积极评价。但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议仍然很多,各持不同意见的家庭都从渊源、法理、现行法律依据、社会意义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讨。笔者赞成在刑事诉讼中积极推广这种办案,使之成为一种定型制度,但在实施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研究。本文拟就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

恢复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是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最现实的意义。 美国刑法在刑法的任务中明确规定 "人与自然的任务。;()与美国。;美国的刑法是用刑罚与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和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的私有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一任务的重要目的是保护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即使受到侵犯,也可以通过实施惩罚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即所谓的恢复正义,从而保证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实现。恢复正义不仅在于个体正义诉求的实现,还在于建立持久和谐的环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可见,构建和谐社会不是一个局部问题,而是具有关系到社会发展进步的全局意义。刑事和解制度在恢复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犯罪是实现非法追逃的极端。犯罪行为的发生,暂时打破了我们努力建立和维护的社会正义状态,从而总体上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和部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把这个暂时破裂的社会正义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态,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这些制裁主要包括不同程度地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财产和政治权利。这些制裁主要体现对犯罪的震慑力,其作用是让犯罪分子比较 "犯罪的快乐和惩罚的痛苦,从而在后期做出人生选择,这也是惩罚的主要功能之一。人与自然的美好愿望是罪犯放弃 "犯罪的乐趣 "通过 "惩罚的痛苦 ",使社会正义得以恢复和维持。然而,人们经常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有些罪犯在惩罚中没有吸取足够的教训,两次或三次进宫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可以 这不禁让人怀疑惩罚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来恢复社会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刑法更多关注的是整体社会秩序的恢复,而对特定被害人因为犯罪而受到的损害关注不够,即被害人个体权益的恢复往往是失败的。这些权益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物质利益可以 不可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赔偿。;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弥补的,犯罪的结果使一些受害者的家庭陷入贫困。精神创伤得不到最大限度的抚慰,表现在处罚决定与被害人关系不大,被害人 s的参与度低,以至于他的精神诉求得不到应有的照顾。

可见,现行的刑罚体系更注重整体社会关系的恢复(我们假设刑罚与犯罪相当,社会正义已经在这一层面得到恢复),但并没有恢复直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 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刑罚制度不足以恢复社会正义。

通过采用刑事和解制度,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的精神伤害可以得到更大程度的抚慰(由于双方直接道歉、悔过和情感沟通,有利于情感伤害的修复);而且被害人还可以获得更加充分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弥补被害人因为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这样,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采用有利于增强犯罪人的防范意识。;自愿认罪悔罪,并能感动罪犯 从更深的层面上来说,有利于罪犯 从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了更深刻、更自觉的思想基础。

还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后,犯罪人对刑事处罚(可能从轻、减轻或免除)有了更大的认可,可以提高犯罪人 培养学生接受惩罚和改造的意识,减少学生对惩罚的抗拒。减少或消除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持续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积极条件。

从大量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由于对刑事制裁的抗拒,行为人往往会因为对社会的仇恨而抗拒改造或者一再犯罪。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受害者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未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 对犯罪者的仇恨并没有因为犯罪者而消除。;美国的监禁,甚至采取了极端的措施来寻求情感平衡。这种极端手段往往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对话,双方的情感对立可以通过这一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或消除,这无疑有利于和谐关系的建立。从整体关系来看,它可以减少或消除犯罪者 帮助罪犯回归社会,降低罪犯的成本 回归社会;从局部关系来说,可以减少或消除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情感对立,为后期和谐关系的建立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当前刑事和解在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刑事和解在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美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过去,有许多制度也具有和解的性质。例如,量刑时,罪犯 认罪态度和赔偿积极性本身就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

作为一项探索性的制度和初步的司法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当然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笔者主要论述了现行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1.适用的案例类型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这是一种谨慎的态度。然而,作者认为,刑事和解应适用于所有有受害者的刑事案件,包括严重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的积极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和持续共存的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挽回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拘泥于只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刑事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还是严重刑事案件,是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来考察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划分的标准。从罪犯 的观点,其主观恶性与犯罪情节不成正比。一些严重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可能主观恶性不高,有可能接受改造;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可能并不低。来自受害者 s的观点,无论何种刑事犯罪,大多数被害人对司法的恢复都有很大的期待(即精神损害通过和解得到更大程度的安慰,物质损害通过赔偿最大限度地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应该说,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对通过刑事和解获得赔偿有着更高的期待和需求。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严重刑事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制度之外。笔者认为,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不应以案件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为标准,而应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相关悔罪态度,以实际行动减少社会危害为标准。基于这种观点,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过失犯罪。

2.适用对象

如前所述,刑事和解制度应当适用于一切非主观恶性、真诚悔过、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所受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被害人接受和解的加害人。这些条件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刑事和解制度不适用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的加害人,当然也不适用于累犯。因为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恢复暂时的正义,而且是为了持续地维护恢复的正义,防止这种正义被犯罪者颠覆 新的犯罪。因此,滥用 "用金钱买惩罚可以在一个层面上预防。

(2)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要求。

1.调解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的和解愿望是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质性条件。无论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没有和解的意愿,刑事和解程序都无法启动。因为刑事和解首先是情感和解,没有双方的情感和解,刑事和解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对于是犯罪者还是受害者首先要求和解,没有任何限制。司法机关收到一方当事人的和解请求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当对方也表达了和解的愿望或同意对方 的和解请求,和解程序正式开始。

2.刑事和解阶段。

刑事和解,顾名思义,是一种基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和解,是在刑事诉讼中启动的可能对案件最终结果产生影响的程序。因此,它只能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某个阶段运行。即自案件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至检察院立案侦查。;美国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侦查机关只是在初查,对于尚未立案的案件不能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因为在初查阶段,案件性质尚不确定,相关事实尚未查清,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实施刑事和解可能会混淆不质的矛盾,造成法律制度的混乱。

法律第十二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美国法院根据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案件,在案件侦查或起诉阶段实施刑事和解肯定是不合适的。因为刑事和解的首要条件是能够依法确认犯罪人有罪。如果罪犯是无辜的,和解就不是刑事和解,而是民事和解。此外,如果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允许刑事和解,达到撤销案件的和解程度,则非审批机关行使国家审批权,这与 的现行法律原则。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事和解不能在前期(即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启动,只是强调刑事和解的最终结论应当由 美国法院在审判阶段依法,同时,和解的形式将国家作为刑事判决的基础。

3.对账程序的管理和控制

有人认为,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只扮演中间角色。也就是说,它为希望和解的各方(犯罪者和受害者)提供了直接接触和沟通的机会。和解的过程以及是否达成和解,司法机关并没有过多介入。笔者认为这对于自诉案件是可行的,但在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中,司法机关的积极参与和控制是保证刑事和解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首先,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更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根据刑罚目的论的正义恢复理论,司法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专门机关,有责任在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未被损害时将其恢复到国家状态。为此,有必要对刑事和解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被侵害社会关系的整体恢复。因为一般来说,被害人在和解中主要考虑的是个体利益,有时为了利益可能很难兼顾被侵害社会关系的整体恢复。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有利于保证刑事和解的合法性,从而实现刑事和解的目的。

其次,与民事和解不同,刑事和解有很强的法律限制和技术要求。在民事和解中,当事人几乎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全部权益。但是,在刑事和解中,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益范围是有限的。例如,当事人可以 不得随意处置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是否应当因刑事和解而免除、减轻或者减轻犯罪人的刑罚,由综合考虑。;美国法院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和解的状态。有鉴于此,司法机关 对刑事和解过程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有利于提高刑事和解的效率和成功率,避免当事人将精力耗费在自己无权处置的事项上,保证和解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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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质要求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质要求是指刑事和解应当达到的主观情感标准和损害赔偿标准。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罪犯 的忏悔和和解的诚意。

悔罪和和解诚意是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的最根本的实质性要求。从根本上说,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保护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补偿问题,更是社会正义得到恢复和持续维护的问题。只有犯罪人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真诚悔罪,才能实现刑事和解的目标。在判断加害人是否真心悔罪时,可以判断加害人是否自愿认罪、立功、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提出赔偿请求、表示充分的和解诚意。

2.理解受害者

刑事和解是双方互动的过程。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没有受害者 如果没有美国的积极响应和真诚理解,刑事和解的目的就不可能完全实现。司法机关在指导刑事和解时,应充分注意被害人是否真心接受罪犯 这可以从协商的气氛是否融洽、受害者是否道歉等方面来判断。;我们的索赔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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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的综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刑事和解的重要内容。在经济补偿方面,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合理性原则;二是全面补偿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犯罪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应大致相当于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损失,使被害人不会因为犯罪而降低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这个可以参照民事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贯彻这一原则,要注意防止被害人利用加害人的被动地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当然,这并不排除加害人自愿给予超过被害人的赔偿 也不排除被害人基于加害人自愿降低标准 的补偿能力。

全面补偿原则是指刑事和解的经济补偿项目和标准应通过民事补偿的项目和标准来落实,使被害人通过补偿恢复到以前的生活和精神水平,实现可预见的收入水平。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中,被害人 s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显然得不到支持。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 原告关于精神损害的主张应明确纳入赔偿范围。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可能比直接财产损失更重,所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和解的经济赔偿项目是合理的。此外,赔偿不仅应包括受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受害人可以现实预期的间接损失。这种完全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将其纳入赔偿范围是合理的。

4.对罪犯的处罚轻于法定处罚。

刑事和解的实现应当使犯罪人获得比法定刑更轻的刑罚,这也是犯罪人在刑事和解中努力追求的目标。没有这个结果,刑事和解就没有作为一个制度独立存在的必要。因为,在现行法律中,加害人单方面悔罪并积极赔偿本身就是的酌定情节 美国法院从轻处罚加害人。

总之,推动刑事和解并使之制度化,是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的新课题。积极探索和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

[1]龚佳禾。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检验出版社,2007。

[2]何靖,景长陵。论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问题的关系[J].《政法学报》,2008年第01期。

[3]苏恩涛。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范畴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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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和解的,免于处罚。该市率先在阶段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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