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的民法保护机制论信用的民法保护机制是什么

 2023-03-12    6  

摘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重要性使得法律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保护。本文在分析利益和权利的资源形态的基础上,主张将信用权升级为权利,调整为精神人格权,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阐述了侵害信用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关键词:信用法益,权利,信用权,损害赔偿

导读:随着市场交易空间的不断扩大,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过去熟人之间的交易被越来越多的陌生人交易、跨省、跨国交流所取代。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交易金额与日俱增,大量信用凭证交易是在现金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此同时,即时交易正逐渐退出主流地位。交易金额的增加和流通速度的提高,使得支付行为和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之间的支付行为存在时间差,使得预期的支付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上述因素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加剧了现代交易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涉及商事主体的交易活动,也涉及民事主体的日常经济活动。

这种交易风险直接来源于支付行为与双方支付行为的时间差,使得预期的支付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1]如何使未来的支付行为更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从而避免和降低市场风险,信用的作用逐渐吸引了人们 的关注。以《担保法》中的担保为例,担保是由具有清偿能力的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降低交易风险。信用度越高,风险越小;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信用无疑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1.信用的定义:

信用是一种价值观。信用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和更多的交易机会,也广受消费者青睐。相反,信用不好的企业迟早会被残酷的市场竞争淘汰。信用的这种无形价值使其被广泛关注和使用。经济学、法学甚至文学都在赋予各自的意义。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根据韦伯 s字典,信用是基于出让人是否掌握受托人的还款承诺和能力的信息,决定是否同意出让人向受托人转让经济价值。《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其解释为: "它不是在获得或提供商品或服务后立即支付,而是承诺在未来支付报酬的一种做法。 " "一方是否通过信用与另一方进行交易取决于他对债务人的估计。;的特点、偿付能力和提供的担保。 "上述定义表明,信用与赊购、赊销等交易活动有关,是当事人特殊经济能力的表现。同时,信用也是一种经济信用。赖,来自债权人 ■对对方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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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的解释,有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美国法律界:①信用是社会上对其经济能力的一种经济评价。[2] (2)信用是指一般人 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可信度,也称为可信度。[3] ③信用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经济能力的相应信任和评价[4] ④信用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偿还债务能力的相应信任和评价。[5]

比较上述观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信用是否是公共的 民事主体的信任与评价。;标准普尔经济能力 "or "偿付能力 "。要对这个问题做出判断,无疑需要追溯到信用的开端。如上所述,信用的产生是以商品交易的赊销和预付款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当信贷行为发生时,让与人提供有价值的东西,一段时间后,受托人偿还,结束信贷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对信用的定义就体现了这一点。因此,信用所涉及的民事主体的能力不是一般的、综合的经济能力,而是以偿付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经济能力。这种能力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政治态度和一般道德品质,与民事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服务态度、人事或人际关系等其他经济能力无关。因此,笔者赞同将信用定义为:社会对民事主体偿付能力的相应信任和评价。信用是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当事人的资金实力、支付能力等经济能力是信用的主观条件,其客观表现是一种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当事人的自我经济评价。

信用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不同于商誉和名誉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外延,不能纳入商誉权或名誉权进行保护。与商誉不同的是,信用的主体不仅限于商业人,而是包括自然人、法人乃至国家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信用的来源不一定是积极的社会评价,而是对主体的总体评价。;而商誉大多是一个积极的评价。虽然信用和名誉具有相同的人格属性,都属于精神利益的范畴,但信用主要是以财产为基础的。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其信用状况与其财产和资金密切相关,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如何成为衡量信用等级的标尺。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达到一个诚实的商人和一个诚实的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实现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实质上,诚信原则是将道德原则引入法律,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桥梁。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往往起到解释法律条文的作用,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弥补法律的漏洞,而不像法律条文那样具有优先适用性。信用作为一种特定的法益,当然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信用是一种纯粹的偿付能力评价,与主体的道德品质无关。因此,虽然也有单词 "信贷与银行在诚信上,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二、信用保护的法律基础:

1 .上升到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以资源标准为基础划分民法的规范对象,从资源的保护程度来看,资源有权利资源、法益资源和无偿资源。前者由法律创设,在法律上有其名,完全受法律保护。虽然不是法律创造的,但却是法律认可的,没有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后者与法律的创造和承认无关,没有法定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6]目前,没有明确提及信用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誉权的法律规定是用来保护信用的。所以可以说,信用虽然形式上不存在,但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由于信用本身不同于商誉,这种做法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有必要确立信用在形式上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从法益到权利对信用进行保护。原因如下:

(1)从积极的方面看,权利比法益更活跃。关于权利一词的含义,众说纷纭,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利益说和法力说。后来,马纳理论成为学术界的通论,将权利定义为:法律和国家权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保证人们做某种事情的法律权力。根据这一理论,权利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个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即法益,另一个是 "法律权力与责任,这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力,凭借这种权力,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7]后一个因素构成了权利和合法利益之间的根本区别。以信用为法益,法律主体只是处于享受状态,是否享受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将信用提升为权利,权利主体可以针对实在法赋予的保留、利用和维护行为。这样,信用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利用和满足。

(2)另一方面,法律对法益和权利资源提供的保护程度不同。法律为权利提供全面和完整的保护;但是,这只是对法益的消极承认。所谓的否定承认,一方面肯定其合理性,另一方面提供相对较弱的保护。这种差异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最好的体现。我国民法典第184条第1款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非法侵害他利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善良风俗故意伤害他人的人也是如此。 "该条第一款用于规制侵权行为,第二款则侧重于规制侵权行为。损害法益。比较两者。其区别体现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侵犯权利时,主观可以是故意或过失,而侵犯法益只能是故意;在行为上,对侵害权利的行为没有特殊要求,而侵害法益的行为仅限于 "以违背善良风俗的侵犯合法权益。侵权的条件比权利更严格,体现了法律对权利的保护程度更高。

(3)法律是权利法,它对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赋予权实现的。权利、法益和自由的关系关系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制越完善,免费资源就越少。权利和法益的资源与权利的资源成比例增长。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不失时机地将社会实践中成熟的法益提升为权利进行保护,信用就是其中之一。在民法典制定前夕,NPC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民法典草案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信用权,这是值得肯定的。

2权利的性质:

基于信用的内涵,笔者将信用权定义为:民事主体在社会中保留、维持和使用其全部偿付能力以获得相应信任和评价的权利。是一个法典化的国家,在未来的民法典权利体系中,信用权的归属成为争论的焦点。学术界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张信用权是精神人格权;第二种是将信用权定义为无形财产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信用权是商事人格权。

(1)商事人格权:

商事人格权是一种可以商业利用的商品化人格权。具体来说,是指公民、法人为了维护其特定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事(商)权,包括经济利益。[8]从这个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作者在界定商事人格权时,仍然是以人格权为基础的。自己,只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人格权,提炼出人格利益中的商事因素,从而形成特殊的商事人格权。信用权的界定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现有权利体系的冲击。 美国民法借鉴大陆法系民法的体例,将其分为几个成熟的部分:总则、物权、债权和债务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和亲权。商事人格权是人格权、物权还是债权?;物权本身的物权化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样界定信用权,无疑不利于信用权在民法中地位的确定。其次,财产权与人格权密切相关,尤其是在现代商业社会,商业化浪潮对人格领域的影响是深刻而广泛的。很多人格利益的商业价值都被挖掘出来了,这叫 "人格商品化与广告。所谓的 "商事人格权与商业秘密只是这种趋势的反映。(2)精神人格权或无形财产权:

物体的非物质性使得这两种权利的区别并不十分明显,但不可忽视的是,精神人格权最终取决于人格权,而无形财产权是财产权。信用作为信用权的客体,确实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使用价值。信用在社会生产经营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影响银行是否决定发放贷款,投资者是否购买其股票。第二,有价值。当它被正确的主体使用时,它就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与人交换是一种商品,它的价值来源于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劳动积累。

尽管如此,信用的财产价值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财产价值。第一,有很强的个人依赖性。虽然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从主体中分离出来,但它总是以主体的存在为基础 的个性。同时,信用往往因为主体的个性不同而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色彩。一旦离开特定主体,其价值往往会发生变化,其可转让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二是其财产价值的可比性。从理论上讲,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原则不适用于信用。它的价值是由每个主体花费的个人劳动时间决定的。第三,信用主体的普遍性。不仅法人享有信用权,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也享有信用权。所谓不享有信用权的组织或个人,在社会上是不存在的。虽然信贷的大小因人而异,但这是实际的差别。就信用权而言,它体现了主体的平等。[9].因此,信用权是一种精神人格权,应当在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篇中予以规定。

第三,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1损害赔偿的构成:

信用权作为一种精神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主体行使这一权利,其他不特定多数人承担不作为的义务。侵害信用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他人的行为 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来影响他人。;对受害人的信任和对其偿付能力的评估结果。从而引起信用权主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信用权主体与特定侵权人形成了以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债务关系。债权的权利人成为损害赔偿之债的权利人。侵权人成为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根据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理论,确定侵害信用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应考虑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侵害信用权行为的存在。其次,主观过错是侵权人实施法律上应受谴责的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其表现形式是故意或过失。三是违法,即侵害信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或违背了善良风俗和公序良俗。四是损害事实。没有损害的侵权行为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有损害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而且,这里的损害并不是事实上的全部损害,尤其是法律上的损害。根据法律,世界上的损害是可以赔偿的损害。第五,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特殊,几乎不可能有,但不包含在普通事物中时足以导致损害。鼻子和脚趾π庞萌?庞萌呢?什么?;你怎么了?哎?SPAN lang=EN-US[10]因果关系理论不仅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也影响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2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1)财产损失赔偿:

美国的侵权赔偿奉行财产损害全额赔偿原则。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涵盖损害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害。此时,损害赔偿责任的起点在于受害人,并且为了使其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相一致,总是考虑到从损害事故到事实审理的变化。但这种赔偿制度过于理想,难以实施,对侵权人过于苛刻,所以这种制度所谓的全部损害并不是全部损害,而只是一部分,即依法应当赔偿的损害包括遭受的损害和损失的利益。

首先,作为一种精神人格权,对它的侵害可能导致直接的财产损失,主要表现在为恢复该权利而指出的必要支出。如恢复信用、消除影响的广告费等。,应予以全额补偿。

其次,侵害信用权造成的间接财产利益损失。如果用诽谤罪侵犯工厂的信用,导致客户大量退货,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此时可以参考这个公式来确定损失:W=(P-C)*(A1-A2),其中W为损失金额,P为单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C为单位或服务的成本,A1为受害人在侵权期间应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数量,A2为受害人在侵权期间实际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数量。[11]

(2)非财产损害:

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它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或损害和精神痛苦。早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就已经默认了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第150条;;美国最高法院在1988年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就而言。;就美国的立法规定而言,只规定了姓名权、荣誉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列举使法定范围过窄,受到当时立法背景、民法理论滞后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谢天谢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法院出版。;美国最高法院2001年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规定不仅精神人格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权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生命健康等定性人格权受到侵害,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在精神人格权内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大大扩大,包括信用权。

作为信用权的主体,自然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法人作为信用权的主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法人也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如上所述,精神损害不仅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损失。一个法律人是没有精神痛苦的,因为没有生命的物体。但是,法人具有精神利益,否定法人 精神利益等同于否定法人 这将与法人人格相违背。;现在广为流传的现实理论,使法人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精神损害由于侧重于非财产权益,无法用金钱衡量,其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是独立存在的。主要采用裁判原则;;美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确定数额时可以任意判断,而必须遵循《《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法院法》第150条。;美国法院: " 美国法院可以决定债权人 根据债权债务的轻重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

注意事项:

[1]《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信用经济的法律维度》,杨忠孝,2004年第一期。

[2]《侵权行为法》,王黎明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9页。

[3]《民法学原理》张俊豪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

[4]《人身权法》,杨立新,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638页。

[5]吴·《法学》 2001年第一期。

[6]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0页。

[7]《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76页。

[8] [9]程《民商法》,2001年第2期。

[10]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11]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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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阅读

论我国的人身权保护。;美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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