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男女双方都享有以性权利为内容的权,也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区别于身体权等人格权,体现了法律对自然人利益的充分尊重。
侵犯权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这种财产损害,受害人也可以基于权的损害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在侵犯权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具有多次违法性,往往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因此,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权并不是女性独有的。
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但是,审判实践开创了民法保护权的先河。首例侵犯权精神损害赔偿案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万元。
作为人类两性关系的规范,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关于什么是,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不仅包括性生活的纯洁,还包括性器官的纯洁。美德本质上是性关系的规范。既然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那么以为客体的权实际上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从而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传统上,女性有权,而男性没有。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男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权是两性关系的客体,其主体应包括男性和女性。她们都享有以性权利为内容的权,并负有相应的义务。如果认为权只属于女性,必然会得出只有女性才有保持的义务的结论。这样一来,权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违背了男女平等的现代理念。此外,作为的主体,男人 她们的权也可能受到侵犯,也可能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在实践中,出现了强迫男子身体的案例。因此,民法也应该保护男人 权。当然,由于男性比女性有生理优势,侵犯男性 的权利是罕见的。但不能由此得出男性不是权主体的结论。
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公民有基于自己意愿选择性行为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他人实施强迫行为,则构成侵权甚至犯罪。但是在现代社会社会,权的行使不是无限制的,其行使应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已婚男女之间,他们不得不互相忍受。;义务。
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权不同于名誉权。不可否认,权受到侵害,往往伴随着名誉的毁灭。但权受到自然人内部的性品格和纯洁的保护,对权的侵犯也损害了权利人的内在品位和纯洁,这与人类对名誉的社会评价是不同的。我们主张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以区别于身体权和其他人格权。它不仅体现了对自然人的充分尊重。;同时也使实践中侵犯权的行为与以性器官为客体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更加清晰可辨。对性器官的侵害,如果没有损害纯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对权的损害。例如,姚做了一个安装心脏瓣膜的手术贞洁锁 "关于他的女朋友 的,因为他怀疑自己的女朋友和别人有暧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姚 的行为以性为内容,侵犯了女友 的性器官,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女友 性纯洁。因此,姚 的行为只是侵犯其女友的行为 并不构成对其女友的侵犯。;的权。
权和物质损害赔偿
损害必然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创伤,即精神损害,受害人对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没有异议。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对权的损害是否仅限于精神损害,是否包括物质损害即财产损害?对此,学者们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权本身只是一种因为维护性自由而获得内心幸福体验的权利,所以对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对这种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是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权的非物质性和非人格化也决定了侵犯权不能导致财产损害。即使受害者 在侵权过程中,受害人的身体和健康受到损害,这也是对身体健康权的侵犯,不能归咎于权的损害。身体健康的财产赔偿责任也是基于侵犯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侵犯权的民事责任。
我们认为侵犯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也可能有附带的财产损害。比如,行为人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性怀孕。此时,被害人不仅遭受了精神痛苦,还因误工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后果。因此,侵犯权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这种财产损害,受害人也可以基于权的损害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但是,如果侵犯权同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则应认定为同时侵犯了权和身体权而予以处理。
侵犯权责任的竞合责任竞合又称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不同法律,符合两种以上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说,: ;交叉责任本质上是现代法律体系中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结果。《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在侵犯权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具有多次违法性,往往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因此,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重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侵犯权与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对权的侵害大多具有责任交叉的性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一些受害人往往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值得研究的问题是,由于权受到损害,受害人能否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刑法》第77条。;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只是解决被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犯罪行为。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第1条第2款;;美国法院进一步规定, 美国法院不接受: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对受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 因侵犯其权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这样就会导致受害人只会提起独立的精神损害民事侵权诉讼的后果。本来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处理的问题,因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两个案件中处理,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不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此,似乎有必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院马强)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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