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绝对权请求权应与侵权责任相分离,我国的侵权责任形式也应纳入传统侵权责任体系归还和赔偿和 "货币补偿和赔偿分别是。因此,我国侵权责任的形式应只包括两种,即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在采用货币赔偿时,应给予被害人选择权,但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当恢复原状不可能或需要不相称的费用时,应选择货币赔偿。然而,治疗动物的成本并不被认为是不成比例的,因为它大大超过了动物本身的价值。[关键词]侵权责任形式;损害赔偿;恢复原状;金钱赔偿[正文] 1。缘起:《侵权责任法》起草中两种有争议的侵权责任形式,又称侵权责任模式,是指赔偿义务人依法对侵权损害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形式和种类。[1]在起草 在美国《侵权责任法》中,学术界对两个重要问题存在争议,其焦点是侵权责任的形式。(1)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排除危险作为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是否应当是侵权责任的形式;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是返还原物、停止妨碍和防止妨碍(后两者相当于我国《物权法》的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在起草 《美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应纳入绝对权请求权还是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1 .侵权责任吸收绝对权的请求权。这种观点认为,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分存在诸多缺陷,如排除妨碍与恢复原状的区分不清,难以区分 "障碍物和障碍物来自 "损害与赔偿。因此,在 美国民事立法,没有必要建立绝对权利请求权制度,而应当将绝对权利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相吸收,并设置多种形式的侵权责任(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排除危险)。此外,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排除危险形式的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其他形式的侵权责任,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2] 2.侵权责任与绝对权利请求权的区别。这种观点认为,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应当分开规定,理由如下:一是归责原则上的混乱。在一般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构成需要过失,而返还原物、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的构成不需要过失,就会出现同时实行两种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二是与诉讼时效原则相。一般认为,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绝对权请求权。但以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排除危险作为侵权责任的,似乎意味着他们应该适用诉讼时效。[3] (2) 美国入侵传统的损害赔偿方法能否涵盖权利和责任的形式?近代以来,几乎所有大陆法系国家都将侵权损害赔偿视为一种债,损害赔偿的分为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用学者的语言来说,侵权责任有两种形式: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 《民法通则》没有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而是在该法第134条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2)清除障碍;(3)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6)修理、返工和更换;(七)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10)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了支付违约金,其他都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形式。即使不考虑绝对权利主张的问题,对于传统的损害赔偿方法能否涵盖我国所有形式的侵权责任,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定律:1。这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损害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排除侵权、停止侵权等新形式的侵权责任不能转化为债务。由此得出结论,侵权之债需要从债法中分离出来,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独立成编。[4] 2.肯定的说。这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仍应是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形式应涵盖在损害赔偿的方法中。[5]由此推论,侵权责任仍属于损害赔偿之债,侵权责任法不应独立于债法。(三)对两种说法的评价上述两种说法的焦点在于我国侵权责任形式的具体认定。如果我国的侵权责任形式包含绝对权利请求权的内容,那么绝对权利请求权制度的独立价值将大打折扣。以及我国侵权责任的形式是否可以被传统的 "损害赔偿方法,那么《侵权责任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就需要重新讨论了。基于此,本文拟对我国的侵权责任形式进行反思。此外,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有其他意义:一是系统梳理了我国侵权责任的表现形式,实现了其体系化。其次,明确各种侵权责任形式的具体适用规则。第三,为我国国债法体系乃至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奠定基础。侵权责任是否属于债的范畴,直接关系到我国债的编纂。;美国民法典乃至整个民法典的结构。二、他山之石:民法体系中的侵权责任形式(1)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就民法体系而言,侵权的法律后果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有两种,即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6]恢复原状,又称归还(德语Naturalr《欧洲侵权法原状》也采用这种做法。以《欧洲侵权法原则》为例,无论受害人遭受何种损害,金钱赔偿都是最重要的损害赔偿,而恢复原状是一种特殊且罕见的救济措施。[18]但是,它也赋予了被害人选择权,即 "只要恢复原状是可能的,并且恢复原状的要求不会给责任人造成过度的负担,受害者应该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而不是要求金钱赔偿。 "[19] 3.酌定主义在这种模式下,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之间没有原则和例外,损害赔偿的由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和过失大小决定。20通过这种立法的国家包括瑞士等。以瑞士为例,《瑞士债务法》第43条规定: "损害赔偿的和范围由法院酌情决定。 "因此,无论是金钱赔偿还是恢复原状都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的判断力。三我国侵权责任形式应回归侵权损害赔偿。自清末改革以来,开始继承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但是在侵权责任的形式上,我们特别强调自己的特点。这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给比较法的借鉴带来了困难。我认为,我国的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回归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这不仅表明绝对权请求权应当从侵权责任中分离出来,也表明现有的侵权责任形式应当按照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方法进行分类和排序。(一)绝对权利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分离绝对权利请求权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的保护。我国《《物权法》》第34条和第35条也确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依此类推,也可以形成我国的绝对物权请求权制度。尽管的一些学者 美国学术界提出,可以通过改革侵权责任制度,以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排除危险为侵权责任形式,配合无过错责任,来取代绝对权利请求权制度。但笔者认为,这一建议并不可行,理由如下:第一,绝对权请求权旨在加强对绝对权的保护,不能扩大到所有民事权益,否则可能导致实质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的泛滥,严重损害人 行为自由。第二,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损害和过错为要件,而侵权责任则需要这两个要件。强行整合两者会导致难以估量的困难。第三,侵权责任吸收了绝对权请求权,会导致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混乱,即一方面坚持现有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又根据侵权责任的形式(如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来确定归责原则。第四,侵权责任吸收绝对权利请求权的做给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带来不可估量的不利影响。(2)我国侵权责任的形式应纳入传统侵权责任的范畴;"归还和赔偿和 "货币补偿和赔偿分别是。《物权法》颁布后,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实际上被部分冻结,即凡是属于绝对权请求权范畴的,都不应再视为侵权责任形式。这样,《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形式有:停止侵权行为;归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返工和更换;损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一个 的名誉并道歉。这些形式的侵权责任可以包括在传统的 "归还和赔偿和 "货币补偿和赔偿原因如下:第一。认为损害赔偿法不能涵盖我国的侵权责任形式是对侵权责任概念的误解损害赔偿与赔偿。一些学者要么解释 "损害赔偿与赔偿as "财产损坏时的赔偿, [[21]或者理解为 "货币补偿和赔偿。[22]但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损害赔偿并不局限于金钱赔偿,也不局限于财产受损时的赔偿。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也属于损害赔偿。[23]第二。传统 "归还和赔偿和 "货币补偿和赔偿内涵非常丰富,可以完全涵盖《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就货币补偿而言,相当于 "损失补偿及赔偿在法律上。[24]就恢复原状而言,它关注的是被害人的具体权益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关注的是被害人的完整利益,这就决定了它的具体内容非常丰富——这种实际损害的形式有多种就有多种。[25]因此, "停止侵权行为在《民法通则》规定;归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返工和更换;损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一个 名誉和赔礼道歉可以理解为为了恢复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完整性而恢复原状。第三。我国的侵权责任形式是在传统的侵权责任体系下形成的归还和赔偿和 "货币补偿和赔偿,这符合债的本质。债权人 s权是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特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上的债不仅限于金钱之债,其范围也不仅限于有财产价格的债。 "[2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侵权责任形式在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即请求他人作为具体行为,所以都属于债的范畴。第四。《民法通则》 ;美国列举侵权责任形式的做法不符合的国情。;美国一贯的立法技术要求。从清末改革开始就被纳入民法体系,而在民法体系中,人们一直试图按照一定的制度制定抽象的法律条文,编纂法典。[27]《民法通则》 ;美国列举侵权责任形式的做法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一贯的抽象立法技术。也许《民法通则》 ;美国的做法是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但我们不得不遗憾地说,这种本土化的努力并不成功。正如苏先生所说,真正需要本土化的是 "没有一个概念体系作为分析工具,我们也不可能重新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民法概念体系。 "[28]四、我国侵权损害赔偿方法的侵权责任返还形式难题(1)返还财产可以返还为一种特定的返还形式,可以基于多种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基于物权请求权的财产返还称为 "原始回报和。在绝对权利请求权与侵权责任分离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仍可视为侵权责任。确切地说,形式是 的具体形式归还和赔偿。因为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恢复被害人 在侵占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即使掠夺的对象属于货币,只要返还的货币是原特定货币,就属于退赔,而不是货币补偿。(2)赔礼道歉不应纳入侵权责任的形式。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侵权责任形式。[29]我认为道歉不应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理由如下:首先,它违背了保护良心自由的宪法原则。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日韩很多学者认为道歉是一种伦理判断,是一种感情和意义的表达,是对道歉者本人的羞辱。因此,法院 美国的道歉决定违反了保护良心自由的宪法原则。[30]第二,它超出了现代社会中可以用司法强制来强制的事项的范围,[31]试图强制人们 的内心世界。第三,违背了道德主观主义。近代以来,人们普遍认同道德主观主义,强调每个人都是自己的道德立法者。[32]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赔礼道歉背离了道德主观主义。第四,是法治万能的体现。法治万能论认为,各种社会问题一遇到法治就会迎刃而解,法治似乎是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33]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其作用是有限的。把道歉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显然是高估了法律的作用。当然,基于路径依赖,道歉也可能在 美国侵权责任法。尽管如此,我认为它可以被包括在传统 "归还和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向侵权人道歉可以挽回受害者 s精神损害到一定程度,可以理解为恢复精神损害的措施。[34] (3)恢复名誉应当是恢复原状的一种具体形式,即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 因其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权而在其影响范围内给未受侵害的国家造成名誉损害的。[35]考虑到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意思差不多,应该用恢复名誉代替消除影响。我相信 "康复与健康应该属于恢复原状的具体形式,理由如下:第一,和恢复原状具有相同的目的。恢复名誉是将被侵害的名誉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恢复原状的目的是 "重建权利人被侵害权利的法益原貌,如同损害事故从未发生。 "[36]第二,恢复名誉和恢复原状一样,是行为报酬。行为给付需要赔偿义务人的行为协助。例如,如果一个汽车司机撞倒了别人 他的报摊,他有责任拿起报纸。是行为辅助。[37]恢复名誉也是行为付费。第三,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恢复名誉几乎总是被视为恢复原状的一种具体形式。德国[38],日本[39]和 ■省地区[40]都采取这种立场。(3)停止侵害可以理解为恢复原状的具体形式,是指应受害人的请求,责令加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的侵权责任。[41]停止侵权类似于英美法中的禁止令制度,都是对连续侵权的救济。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在法国的侵权诉讼中,如果赔偿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法国法官可以发布禁令,消除损害的来源。[42]但是,停止侵权是否应该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形式,值得讨论。有学者认为,停止侵权只能在绝对权利主张的基础上提起,实际上相当于排除妨碍。也有学者认为,出于受害者的需要 救济,停止侵权也可以基于侵权诉讼提起,不一定要主张绝对权利。我认为,为了帮助受害人,防止其继续受到侵害,应当承认停止侵害是侵权责任中恢复原状的一种具体形式。从恢复原状的目的来说,是为了重建被侵害的权益,行为人不可能在不停止侵害的情况下重建被侵害的权益。(4)不应认定惩罚性赔偿,即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43]它起源于英国乔治三世时代,最初适用于官员对非法滥用权力。英国法院在1763年开了一个先例(胡茨克勒诉金钱案),随后美国法院继续采纳,成为英美普通法的规则。[44]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意图不仅在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还在于惩罚侵权行为,威慑侵权行为不再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45]在 美国现行法律中有两个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的第229条和《消费者权益保》的第49条。[46]但是,我认为惩罚性赔偿在不应该被承认,理由如下:首先,它与 "没有人能从损害中获益在大陆法系。[47]第二,很难证明受害人获得超出其损害范围的赔偿的合法性基础。再次,其与罚款法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的协调,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境(如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协调)。[48]第四,其惩罚性功能可以部分被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取代。五是与现有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协调。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上的刑罚功能,不同于在损害发生前恢复原状。以外观为目的的损害赔偿是不合适的。[49]当然,如果 美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也可以理解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金钱赔偿,但这种金钱赔偿不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㈤不应承认名义损失。象征性损害赔偿,又称名义金钱赔偿,是指在没有认定受害人遭受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的非常少量的象征性损害赔偿。[50]英国、美国等极少数国家承认名义报酬。[51]一般来说,在无需证明损害即可成立的侵权行为中(如 "直接损害和赔偿和诽谤等。),法院往往会判给象征性的赔偿,英国一般是2英镑,美国大概是1到10美元。名义赔偿具有确认被告违法的效果。;的行为与原告的存在 的权利。[52];;美国现行法律不承认名义补偿。从理论上讲,学术界一直坚持 "没有损害,没有赔偿 ",为名义补偿金的认定设置了理论障碍。然而,即使我国《侵权责任法》意外地承认了这种赔偿,也可以将其纳入 "货币补偿和赔偿。五、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作为侵权责任形式在我国的具体适用(一)我国的两种侵权责任形式在侵权责任形式回归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方法后,侵权责任形式应只包括两种,即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金钱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害中的金钱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中的金钱赔偿(即慰问金)。[53]但是,在使用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时,必须澄清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受害者要求支付恢复原状的费用而不是要求恢复原状,是恢复原状还是金钱赔偿?这个学术领域存在争议。我认为属于退赔的范畴。[54]由于请求给付恢复原状的目的是实现法益状态的完整,不同于货币补偿弥补法益价值差额的目的,在性质上仍属于恢复原状的评价范畴。[55]第二,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形式的恢复原状与排除绝对权利主张中的阻碍之间的区别。不可否认,两者有交集(如返还被掠夺物),但原则上要求适用退赔时相对人有过错;但在适用排除妨害时,并不要求相对人有过错,只要求绝对权的不完善状态继续存在。[56]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非常重要。例如,A 一棵大树倒下了,砸到了B ;的房子。如果乙方要求甲方清除扰民,是只能要求他清除大树,还是也可以要求他修缮房屋?在我看来,阻却事由的排除是针对特定的行为或状态,要求排除他人绝对权利的完整性。超过这个限度的行为或状态被认为是恢复原状。就判例而言,A只承担了移除其树木的责任,不应修复B ;的房子。如果乙方要求甲方修理其房屋,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恢复原状。(2)我国应采用货币补偿主义。关于货币补偿与恢复原状的关系,还必须考虑我国应该采用恢复原状主义、货币补偿主义还是裁量主义。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应采纳。就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而言,我认为后者更易接受,理由如下:第一,从金钱赔偿的适用范围来看,可以适用于各种损害的救济。第二,从强制执行的角度来看,货币补偿更容易实施。第三,从世界范围来看,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货币补偿。[57]即使在采取恢复主义的德国,金钱赔偿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原则而不是例外。[58](三)受害者和被告;;被害人的选择权及其限制为了保护被害人,被害人应当有权选择请求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即被害人可以考虑具体情况,或者要求加害人恢复原状或自行恢复并请求恢复原状的费用(已付或应付),或者直接请求金钱赔偿,或者部分请求恢复原状,部分请求金钱赔偿。考虑到被害人与责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害人与责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美国人的选择权应该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在我看来,被害人的局限性 美国的选择权可以通过两种同时进行:一方面,设定一般规定。被害人的局限性及对策。;美国的选择权可以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并规定选择权的行使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设定具体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限制 的选择权,我们也应该设计相应的具体规则,即不可能恢复原状或它需要不相称的费用。这时,受害人必须选择货币赔偿的。[60]恢复原状是不可能的,这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在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比如一幅名画的原作完全损坏,这其实是不可能的。[61]恢复原状需要不相称的费用,这意味着恢复原状的费用与金钱赔偿的数额不相称。在德国司法实践中,修复费用超过货币赔偿的30%左右,被认为是不相称的。[62]当然,考虑到动物保护的需要,同时也考虑到人与动物可能产生的情感关系,[63]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251条第2款的规定,即治疗动物所发生的费用,不因显著超过动物本身的价值而被视为不相称。此时,受害者仍然可以要求赔偿。不及物动词综上所述,我建议 美国《侵权责任法》可以对侵权责任的形式做出如下规定:1 .包括金钱赔偿和归还。具体的恢复原状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修复、重做、更换、恢复名誉。2.受害人可以从以下侵权责任形式中选择,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金钱赔偿;(二)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的费用;(3)部分货币补偿和部分恢复原状。3.当恢复原状不可能或需要不相称的费用时,受害者应选择金钱赔偿。营救动物的费用不被认为是 "不成比例的费用 "因为它们大大超过了动物本身的价值。[注释] [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2页。[2]参见魏振瀛: "论请求权的性质和制度,《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又见魏振瀛: "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3]参见崔建远: "绝对权利主张还是侵权责任模式,载于《法学》,2002年第11期。[4]参见魏振瀛: "论债务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载于《法学》,1998年第1期。[5]李瑟娥梁成: "损害赔偿和民事责任,载于《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纪念改革开放30年民法学学术研究会论文集》,第346页。[6]乔治·a·伯曼,艾蒂安·皮卡德(编辑。),法国法律概论,Kluw《德国民法典》第249条和第251条。[11]见《奥地利民法典》第1323条和第1325条。。[12]见《苏联民法典》第410条。[14] Erwin Deutsch,Allgemeines Haftungsrecht,2.Aufl,K?[15]见《日本民法典》第417条。[16]见《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和第1149条。[17]参见《债法总论》著《史尚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95-296页。[18]欧洲侵权法小组,《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和评论》, Spring《欧洲侵权法原则》第10篇第104节。[20]参见《债法总论》著《史尚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95-296页。[21]魏振瀛: "论请求权的性质和制度,《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2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4页。[23]参见《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慕蕊,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9页[24]这可以说是学者的普遍看法。参见魏振瀛: "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其中包含《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25] Lange/Hagen,Wandelungen des Schadensersatzrechts,H《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纪念改革开放30年民法学学术研究会论文集》,第346页。[26]郑玉波: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页。[27][德]莱塞尔著,高、等译。:《法社会学导论》,上海人;;美国出版社,2008年,第282页。[28]苏: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苏等著著(1),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29]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73页。[30]参见于敏:,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页;又见韩大元: "韩国 美国对道歉广告处罚的违宪性判断,在2002年《判解研究》的第一辑中。[31]参见于敏:,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40页。[32][德]莱塞尔著,高、等译。:《法社会学导论》,上海人;;美国出版社,2008年,第178页。[33]参见陈: "走出法治万能的误区,载于《法学》,1995年第10期。[34]对于类似的观点,李瑟娥·梁成: "损害赔偿和民事责任,载于《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纪念改革开放30年民法学学术研究会论文集》,第353页。[35]参见《民法?侵权行为法》:王黎明,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71页。[3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37]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49页。[38] Studi《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254页。[4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69页。[42]乔治·a·伯曼、艾蒂安·皮卡德(编辑。),法国法学导论,Kluw《民商法研究》王黎明:丛书六,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633页[44]林世宗: "惩罚性赔偿与违约金的分析与比较,方文昌教授编委;;■90岁生日:《比较民商文集》,赵玉安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122页。[45]参见孙:著(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页。[46]参见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页。[47] Erwin Deutsch,Allgemeines Haftungsrecht,2.Aufl,K?ln/柏林/波恩/慕尼黑1996,S.496. [48]参见金福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8页。[49]参见孙:著(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页。[50]参见[日]望月次郎,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58页。[51]欧洲侵权法小组,《欧洲侵权法原理:文本与评论》,施普林格,2005年,第153页。[52]参见[日]友之次郎,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58页。[53]参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第二卷),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与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的区别在于前者应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而后者可以 不要进行全额赔偿。[54] Esser/Schmidt,Schuldrecht,Band,Teilband 2,8.Aufl,Heidelberg 2000,S.204. [55]邱从智:著(1),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5页。[56]Erwin Deutsch,Allgemeines Haftungsrecht,2.Aufl,K?ln/Berlin/Bonn/Münch《民法研究》》(1),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67页。60欧文·Deutsch,Allgemeines Haftungsrecht,2.Aufl,K?ln/柏林/波恩/慕尼黑1996,s . 544 .[61]studien komm/Kropholler,251,rn . 2 .[62][德]施瓦布著,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55页。(周佑君北航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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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侵权行为的赔偿由当事人承担。
国家赔偿法是如何规定侵犯人身权和赔偿的?
我国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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